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面對全球貿易競爭與美國對等關稅衝擊,臺灣弱勢群體工作貧窮(working poor)與就業不穩定問題恐將加劇。請說明工作貧窮的意涵為何?並評析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有關「強化勞政網絡合作機制,提升弱勢族群及青少年就業服務」的策略作為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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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工作貧窮的意涵

「工作貧窮」(working poor)是指個人有工作或參與勞動,卻因所得偏低、工時不足、工作不穩定,或家庭扶養負擔較重等因素,致其本人或家庭收入仍低於貧窮線,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國際勞工組織常以「就業者居住於所得或消費低於貧窮線的家庭」界定工作貧窮。

工作貧窮的判斷重點是「有工作仍陷於貧窮」,不能與失業或低薪完全畫上等號。低薪是個人薪資偏低;工作貧窮則須一併考量家庭總收入、家庭人口與扶養需求。即使個人薪資不低,若家庭扶養人口多,也可能落入貧窮;反之,個人薪資偏低者若有其他家庭收入,也未必是工作貧窮。

就業不穩定會提高工作貧窮風險,例如非典型、部分工時、臨時或派遣工作,可能伴隨工時不固定、收入波動、缺乏職涯發展及社會保障不足等問題。因此,工作貧窮不只是「沒有工作」,也反映工作品質、勞動市場位置與家庭經濟支持不足。

解題方法:先定義,再評析政策與成效

本題分成兩部分作答:

  1. 先界定工作貧窮,說明其與低薪、失業及就業不穩定的關係。
  2. 再依「服務對象與措施—跨網絡合作—執行成效—政策評析」的順序,分析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的勞政策略。

計畫以就業服務作為協助弱勢者脫離經濟困境的重要手段,涵蓋個別化就業服務、精神障礙者就業支持、職業訓練、青年就業及跨網絡轉介。成效評析則須同時看服務量化指標與其未能直接反映的就業品質、穩定性及脫貧效果。

政策策略與作為

一、提供弱勢族群個別化就業服務

計畫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自行求職或經網絡單位轉介的特定對象與就業弱勢者,提供「一案到底」服務,內容包括就業諮詢、就業促進課程、職涯探索及就業促進措施,並結合社福等網絡資源協助提升就業動機、排除就業障礙及開發多元工作機會。

「一案到底」的重點在於由服務人員持續掌握個案需求與就業歷程,減少轉介後無人追蹤的情形,並依個別能力、家庭照顧責任、健康狀況與交通條件調整服務。

二、提供精神障礙者多元就業支持

針對病情穩定且有就業需求的精神障礙者,計畫銜接社政、衛政及教育等體系轉介,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支持性就業,或依職業輔導評量結果安排庇護性就業。此作法承認就業障礙不只來自技能不足,也可能涉及健康狀況、職場適應與社會支持,因而結合不同體系共同協助。

三、辦理就業導向職前訓練

依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運用政府與民間訓練資源辦理多元類別職業訓練,強化弱勢失業者的技能,協助其重返職場。訓練若能連結實際職缺與後續媒合,較能避免「受訓完成但未能就業」的落差。

四、強化勞政與社政等網絡合作

計畫推動勞政與社政等體系建立轉介、聯繫、個案研討及轉銜合作,也結合社福中心或民間團體辦理就業服務駐點活動,提升服務可近性。對於有多重需求者,透過跨網絡盤點需求、協調分工與持續追蹤,讓就業服務能與家庭支持、健康照護等服務銜接。

五、提升青年就業服務

青年就業服務透過「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年至115年)推進,由11個部會整合資源,聚焦青年職涯發展、人才培育、促進就業、改善薪資及協助轉任正職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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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稅賦政策引導著我們的社會行為。請以臺灣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作為長期照顧服務重要財源之一的措施為例,分析它對社會所可能產生的正、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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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政策如何引導行為,以及指定財源(特定收入專供特定政策用途)對社會福利政策的利弊。菸品健康福利捐(以下簡稱菸捐)具有兩種政策功能:一方面提高吸菸成本,以抑制菸品消費、改善健康;另一方面將收入挹注長期照顧服務,補充公共服務財源。

嚴格而言,菸捐是依法課徵、專款運用的「捐」,不宜與菸品稅混為一談。它與菸稅同屬菸品相關財政工具,但法源及課徵性質不同。依民國 114 年《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5 條,菸品健康福利捐是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來源之一;依相關分配規定,菸捐也用於社會福利及長期照顧資源發展。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採取「政策目的—正面效果—負面效果—改進方向」的分析架構。先說明菸捐如何兼具健康引導與長照籌資功能,再分別從健康、財政、分配公平及制度永續性評估。申論時須同時呈現政策效益與制度風險,避免只把菸捐描述成長照的穩定收入來源。

正面影響

一、提高吸菸成本,促進健康行為

菸捐使菸品價格上升,能提高吸菸的經濟成本,對價格敏感者具有抑制吸菸、減少消費或促使戒菸的效果。減少吸菸可降低吸菸者及周遭民眾的健康風險,也有助於減輕家庭照顧負擔與長期醫療成本。

二、收入挹注長照,擴充公共服務量能

將菸捐納入長照基金,可支應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及相關服務,減少完全依賴一般預算的壓力。指定用途也能讓社會清楚看見菸品相關收入與公共福利支出的連結,增加政策辨識度。

三、符合健康成本分擔的政策思維

菸品消費可能帶來健康損害與公共醫療、照顧成本。透過菸捐籌措部分長照財源,可使菸品消費者分擔一定公共成本,具有「使用者負擔」及「使外部成本部分內部化」的政策意涵。

四、具備健康政策與社會福利的協同效果

若菸捐收入用於長照服務,可能同時達到減少菸品消費與支持照顧服務的目的,使健康促進政策與社會福利政策相互配合。

負面影響

一、對所得較低者的負擔較重

菸捐透過菸品價格反映成本,低所得吸菸者可能須將較大比例所得用於購菸,形成相對較重的負擔。若僅提高成本而未搭配可近的戒菸服務、健康教育及社會支持,政策效果可能較偏向經濟懲罰,對弱勢者尤其不利。

二、收入可能隨吸菸率下降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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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福利服務輸送過程中,破碎(fragmentation)、不連續(discontinuity)、不責信(unaccountability)和不可及(inaccessibility)是常見的缺失。請舉臺灣社會福利政策為例,針對上述缺失提出改善策略?以及因此所可能產生的爭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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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福利服務輸送,是將社會政策與福利資源轉化為民眾實際取得的給付或服務,涵蓋需求辨識、資格評估、資源配置、服務提供、轉介與追蹤等環節。Gilbert 與 Terrell 所指出的福利服務輸送常見缺失,可整理如下:

缺失意涵民眾可能遇到的問題
破碎(fragmentation)部門、機構或方案各自運作,缺乏協調與整合同一需求要向不同單位重複申請;服務重疊或彼此衝突
不連續(discontinuity)服務缺乏穩定性,或個案轉介、轉銜與追蹤中斷換服務單位後須重新說明需求;不同生命階段或服務階段銜接不上
不責信(unaccountability)權責歸屬、服務標準及申訴管道不清出現疏漏時找不到負責單位;服務成效與品質難以檢驗
不可及(inaccessibility)服務在地理、資訊、程序、文化或經濟方面存在障礙不知道去哪裡求助、申請程序過於繁複,或居住偏遠而難以使用服務

本題重點不在只列舉政策,而在說明「缺失—改善策略—可能爭議」三者的因果關係。臺灣可用來說明的政策例子包括強化社會安全網、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長照服務體系,以及身心障礙者與兒少等跨網絡服務。

解題方法

採「四項缺失逐一對應」的寫法:先簡述缺失如何影響使用者,再提出對應策略,接著舉臺灣政策例子,最後分析整合與管理措施可能引發的爭議。這種寫法能讓每項建議都有明確的問題意識,也能完整回答題目所問的「改善策略」與「可能產生的爭議」。

四項缺失的改善策略與可能爭議

一、破碎:建立跨部門協作與整合服務

改善策略:

  1. 建立跨局處、跨專業的個案協作機制,明確分工並共享必要資訊,讓社政、衛政、教育、勞政、警政等體系能共同回應多重需求。
  2. 設置單一服務窗口與個案管理制度,協助民眾辨識需求、連結資源,減少重複評估及自行奔波。
  3. 明確訂定主責單位與協力單位的工作範圍,例如以「一主責、多協力」方式處理跨網絡案件,避免各機關相互推諉。
  4. 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作為社區服務的整合與轉介據點,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

**臺灣政策例子:**強化社會安全網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服務一般福利需求及脆弱家庭,並視家庭需求連結衛政、教育、勞政、民政等資源。這項作法能減少不同體系各自接案、缺乏協調的情形。

**可能爭議:**跨部門合作需要分享個案資料,可能造成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疑慮;若資料共享範圍、目的與權限不清,也可能導致資訊被過度蒐集或不當使用。此外,單一窗口若被誤解為單一機關包辦所有服務,容易增加第一線工作負擔;各機關間若權責不明,整合機制反而可能變成新的推諉場域。

二、不連續:強化轉介、轉銜與長期追蹤

改善策略:

  1. 建立標準化轉介程序,轉出單位應說明服務需求、已提供服務與待處理事項,並確認轉入單位已接案。
  2. 設置個案管理與定期檢視機制,依個案需求變化調整服務計畫,避免只轉介而不追蹤。
  3. 強化不同生命階段及服務體系間的銜接,例如兒少進入成年階段、出院返家、身障者跨服務體系,或家庭照顧者需求改變時,事先安排轉銜。
  4. 透過穩定財源、合理人力配置與長期契約,降低服務因短期計畫結束或承辦人員流動而中斷的風險。

**臺灣政策例子:**長照服務透過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串接評估、照顧服務及社區據點;強化社會安全網則以社福中心連結各體系,並處理脆弱家庭與身心障礙服務間的合作及個案轉銜。

**可能爭議:**長期追蹤可能提高個案管理的行政成本,也可能使服務使用者感到被持續監控。若制度過度依賴固定流程,個案需求改變時未能及時調整,反而形成僵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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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闡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一般性指導原則的內涵為何?並提出我國未來可持續改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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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權利公約》(CRC)的四項一般性指導原則,以及如何將原則落實為國家政策與制度。CRC第2、3、6、12條通常分別概括為:不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命權/生存與發展權、尊重兒童意見(兒童表意權)。四項原則彼此相連,應作為解釋及實踐公約各項權利的整體框架。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所揭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時並應符合公約規定。以下法規與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CRC條文順序說明四項原則的規範內涵,再把原則轉化為可執行的改善方向。作答時避免只列出原則名稱,應說明政府、家庭、學校與司法等場域如何落實,並以弱勢兒少、參與機制、預算及監督等面向補充具體措施。

四項一般性指導原則

一、不歧視原則:CRC第2條

締約國應確保每一名兒童均能享有公約所列權利,不因兒童本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群或社會出身、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而受到歧視。

此原則不僅禁止直接差別待遇,也要求政府辨識制度或資源分配中造成的實質不平等,並採取合理措施消除障礙。例如,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原住民族、新住民家庭、經濟弱勢、安置及司法處遇中的兒少,可能需要不同形式的支持,才能平等享有教育、健康、社會福利及參與等權利。

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CRC第3條

凡涉及兒童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的行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一項優先考量。它不是抽象口號,也不表示成人可以逕以「為你好」代替判斷;決策者應依個別兒童的身分、意願、家庭關係、安全、健康、發展及長期影響,進行具體評估並說明理由。

實務上,兒童最佳利益應進入政策、法規、預算及個案決策流程;如涉及家庭分離、安置、收養、監護、教育或司法處遇,應蒐集兒童意見及相關事證,並記錄評估內容與衡量過程。

三、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CRC第6條

締約國確認每一兒童均有固有生命權,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此處的發展不僅是身體成長,也包含心理、情緒、認知、教育、社會及文化等面向。

政府因此不能只在兒童遭受侵害後提供救助,也應積極預防風險並提供支持,包括安全照顧、適當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營養、教育及休閒文化資源,以及預防虐待、忽視、霸凌、自傷與其他危害生命和發展的措施。

四、尊重兒童意見原則:CRC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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