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目前面臨人口老化與缺工問題,提升中高齡者的勞動參與率是其中一個解方。請說明中高齡者在就業上面臨的劣勢與優勢,以及政府採行哪些政策,以因應中高齡者的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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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口高齡化與缺工下,如何運用中高齡者人力,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權益保障和就業促進措施。作答須兼顧三部分:中高齡者就業的劣勢、可運用的優勢,以及政府如何改善求職、在職與退休後再就業的條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所稱「中高齡者」為年滿 45 歲至未滿 65 歲者;「高齡者」為年滿 65 歲者。法規並以禁止年齡歧視、促進就業及保障就業權益為核心。作答時可搭配《就業服務法》的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以及《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採「劣勢與優勢對照,政策逐一對應」的方式作答:
- 先說明中高齡者面臨的個人、職場與制度性障礙。
- 再指出其經驗、穩定度與知識傳承等人力價值。
- 最後將政府措施分成「促進求職與再就業」、「穩定在職與延長職涯」、「退休後再就業與制度整合」三類,並說明措施如何回應前述障礙。
這種寫法能呈現政策與問題的因果關係,避免只列措施名稱。
中高齡者就業的劣勢
一、年齡歧視與刻板印象
雇主可能以年齡推論求職者學習能力、體力、適應力或工作年限,導致中高齡者在招募、訓練、升遷或留用上遭受不公平待遇。這些推論未必反映個別勞工的實際能力,卻會縮小其求職機會。
二、技能與職務需求落差
產業轉型、數位化及工作流程改變,使部分中高齡者需要更新數位技能、專業知識或證照。若過去工作經驗集中於特定產業或職務,轉業時也較難直接銜接新職缺。
三、求職與轉職成本較高
失業後重新求職,可能面臨雇主招募偏好、薪資期待與職缺條件不符等問題。求職時間拉長,也會增加家庭經濟壓力,降低再就業意願。
四、健康、體力與工作環境適配問題
隨年齡增長,部分勞工在體力、感官或健康狀況上有所變化。若工作涉及搬重物、久站、輪班或不符合人體工學,且缺乏適當調整,可能影響工作安全、持續就業及工作效能。
五、家庭照顧及性別因素
部分中高齡者仍須照顧父母、配偶或孫子女,難以配合全時、固定地點或彈性不足的工作安排。女性也可能因婚育與家庭照顧而離開職場,復職時面臨年資中斷、技能更新與職涯重建等障礙。
六、退休制度與職場安排的限制
勞工接近退休年齡時,可能遭遇雇主提前安排離職、職務調整不足或缺乏退休後工作銜接等問題。若退休前缺乏職涯準備,也會提高離開職場後再就業的難度。
中高齡者就業的優勢
一、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與專業知識
中高齡者長期累積產業知識、工作技巧、人脈與問題處理經驗,能迅速掌握工作情境,並協助組織處理實務問題。
二、工作責任感與穩定性
許多中高齡者具備成熟的工作態度、責任感與職場倫理;若工作條件、工時及職務內容適合,能形成穩定的人力來源,降低頻繁流動造成的招募與訓練成本。
三、具備溝通、協調與判斷能力
長期工作與生活經驗有助於累積人際互動、衝突處理及風險判斷能力,適合顧客服務、照顧服務、管理協調、輔導及專業傳承等工作。
四、可協助技術傳承與世代合作
中高齡者可透過師徒制、在職指導、工作輪調及跨世代團隊合作,將技術與經驗傳給年輕員工;年輕員工則可協助導入新工具與新方法,互補彼此能力。
五、可補充勞動力並回應缺工需求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少子女化趨勢已經是國安議題,這個議題的成因非常複雜且多元,除了人口發展朝向晚婚、不婚的趨勢以外,育兒經濟因素考量,以及女性較男性在婚育期更難兼顧工作與家庭,都是重要成因。請就性別平等的角度,分析國家提出哪些政策處方,以及未來政策精進的方向,以提升女性與男性在就業時能夠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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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以性別平等分析少子女化下的工作與家庭平衡政策。答題不能只列育兒津貼或托育服務,還要說明照顧責任如何在家庭、職場與國家之間分擔,以及政策如何避免將育兒責任默認由女性承擔。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包括生育相關假別、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工時調整及托育支持等。政策目標應同時涵蓋:
- **工作權與經濟安全:**育兒期間仍能維持就業、收入及社會保險權益。
- **照顧責任平等:**讓男性與女性都能實際使用育兒措施,共同承擔照顧。
- **職場平等:**避免懷孕、生育或請育嬰留停導致不利待遇、升遷障礙或職涯中斷。
- **公共支持:**以托育服務及雇主支持措施降低家庭自行承擔照顧的時間與經濟成本。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請假已施行照顧彈性化新制,解題時應一併納入。
解題方法
採用「政策措施—性別平等效果—未來精進」三段式作答:
- 先從生育前後、育兒期間及日常照顧需求,整理國家已提供的制度。
- 再說明制度如何協助父母兼顧工作與家庭,以及是否能促進男性參與、保障女性就業。
- 最後指出制度使用上的限制,提出法制、職場與公共服務的精進方向。
這樣可同時回應題目中的「國家提出哪些政策處方」與「未來政策精進方向」,也避免只羅列法條而沒有分析性別平等。
一、國家現行政策處方
(一)以假別及留職停薪保障生育與照顧需求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生育及親職相關措施,包括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產假、流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等。其政策意義是讓受僱者能因應懷孕、生產及家庭照顧需要,不必立即在工作與照顧之間二選一。
其中,育嬰留職停薪以受僱者得申請為原則,符合年資與子女年齡等法定條件者,可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期間最長至子女滿三歲、且不得逾二年。父母雙方均可使用,有助於讓男性也實際參與育兒。
家庭照顧假則提供受僱者處理家庭成員照顧需求的請假保障。民國 115 年起,家庭照顧假及因照顧家庭成員所請的事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二)以津貼及社會保險降低育嬰期間的經濟與保障中斷
符合《就業保險法》資格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政府加發的薪資補助,合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發給,最長六個月。育嬰留停期間也有繼續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以減少照顧者的經濟負擔及保障中斷。
父母若均符合資格,可以依實際照顧安排輪流或同時請領。這種設計使育兒期間的收入支持不只繫於母親,也提供父親參與照顧的經濟誘因。
(三)以工時調整及職場設施支持日常照顧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的工時不給付工資。雇主也應依規定提供哺(集)乳時間;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須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措施。
政府另以補助及輔導方式鼓勵事業單位建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降低員工照顧子女的時間與安排成本。這些措施有助於把支持從個人請假延伸到職場環境。
(四)民國 115 年起提高育嬰與家庭照顧的彈性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自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符合規定者可在原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以「日」為單位申請,合併不超過三十日;期間符合條件者仍可請領津貼及薪資補助。另家庭照顧假及照顧家庭成員的事假可按小時申請。
此一彈性可因應子女生病、停托或停課等短期需求,降低照顧者必須長期離開職場的情形;配套亦包括小微型企業獎勵等措施,協助雇主承擔人力調度成本。
(五)以禁止歧視與職場平等規範保障就業
第 三 題25 分
在人口老化與平均餘命延長的趨勢下,長期照顧成為我國當前面臨的重要政策課題,請分別說明長照 1.0、長照 2.0,以及長照 3.0 的實施期程、改革要項與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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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長期照顧政策從「建立基本服務」到「擴大社區照顧網絡」,再到「整合醫療、長照與家庭支持」的政策演進。作答時應交代各計畫的實施期程、政策方向、服務對象或服務內容,以及各階段的核心特色。
本題為政策比較題,沒有計算公式;法條也不是主要考點。政策期程與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政策為準。
解題方法
依「期程 → 改革方向 → 核心內容」逐一說明三階段,最後點出政策重心如何演變:長照1.0重在建立服務基礎,長照2.0重在擴大對象與布建社區網絡,長照3.0則以既有網絡為基礎,深化醫照整合、復能、家庭支持及服務品質。
長照1.0:建立長照服務基礎
實施期程:民國96年至105年(2007年至2016年)。
長照1.0的政策重點,是建立基本長期照顧服務、家庭支持與照顧管理制度,並逐步發展服務人力及財務補助制度。服務以符合資格的失能者為主要對象,建立由居家、社區到機構的基本照顧支持。
其服務項目包括照顧服務、交通接送、餐飲服務、輔具購買或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居家護理、居家復健、長期照顧機構服務與喘息服務。此階段的主要貢獻,是建立長照服務的基本架構;後續政策則進一步處理服務涵蓋面不足、服務選擇有限及資源分布不均等問題。
長照2.0:擴大服務對象,建置社區整體照顧網絡
實施期程:民國106年至115年(2017年至2026年)。
長照2.0以長照1.0為基礎,政策目標是建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照服務體系,落實在地老化,並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政策也向前銜接預防保健、活力老化與延緩失能,向後延伸至在宅臨終安寧照顧。
主要改革包括:
- 擴大服務對象:納入更多有照顧需求的族群,例如失智者、原住民失能者、身心障礙者及衰弱老人等。
- 增加服務內容:由長照1.0的8項服務擴展至17項,新增或強化失智照顧、家庭照顧者支持、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出院準備服務、居家醫療等。
- 布建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以「ABC」作為常見架構,A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為複合型服務中心,C為巷弄長照站,串聯服務、個案管理與社區據點。
第 四 題25 分
請針對社會福利的模式,分別說明俾斯麥模式(Bismarck Model)、貝佛里奇模式(Beveridge Model),以及提墨斯(Titmuss)所區分的三種社會福利模式,其核心內涵與模式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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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組常見的社會福利制度分類:
- 俾斯麥模式與貝佛里奇模式:主要依據福利制度的財源籌措方式與給付組織方式區分。
- 提墨斯(Richard Titmuss)的三種社會福利模式:依據國家介入的理由、福利給付的依據,以及福利制度如何分配資源加以區分。
兩組分類的觀察角度不同。俾斯麥與貝佛里奇模式著重制度如何籌資、提供服務;提墨斯模式著重社會福利在個人、家庭、市場與國家之間扮演的角色。
本題屬於福利制度理論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法規時點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可先用一句話抓住每個模式的判斷核心,再分別比較:
- 俾斯麥:以社會保險為主,工作身分與保險繳費連結給付。
- 貝佛里奇:以稅收支應為主,透過公共制度提供普遍性保障。
- 提墨斯三模式:依序比較「何時由國家介入」、「給付憑什麼取得」及「是否以所得重分配為目的」。
答題時應先說明模式內涵,再集中比較差異,避免把兩組分類當成同一套分類。實際國家的制度通常兼具多種特徵,這些模式是分析上的理想類型。
一、俾斯麥模式(Bismarck Model)
俾斯麥模式源自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其核心是以強制性社會保險處理疾病、失業、老年等社會風險。
- 財源:通常由雇主與受雇者共同繳納保險費,政府得補助特定對象或承擔部分財務責任。
- 資格與給付:參保身分及繳費紀錄是重要依據,給付與工作、投保及所得紀錄有較密切的連結。
- 制度組織:常透過社會保險基金或保險機構承辦,政府負責立法規範與監督。
- 福利理念:以風險分攤、社會連帶及維持被保險者生活保障為重點。
因此,俾斯麥模式可概括為「以繳費型社會保險為主要制度工具」。但現代制度常把保障擴展至非典型就業者及無力繳費者,不宜將其理解為只有受雇者才有福利。
二、貝佛里奇模式(Beveridge Model)
貝佛里奇模式以英國貝佛里奇報告及其後的福利制度發展為代表,核心是由國家以公共財政建立較普遍的社會保障。
- 財源:主要由一般稅收支應。
- 資格與給付:以公民身分、居住資格或普遍需求為重要基礎,社會服務涵蓋範圍較廣。
- 制度組織:政府通常負有較直接的規劃、籌資或提供服務責任。
- 福利理念:透過普遍性制度保障基本生活與社會安全,降低個人因市場失靈或家庭支持不足而陷入困境的風險。
因此,貝佛里奇模式可概括為「以稅收支應的普遍性公共福利為主」。普遍保障不等於每項給付金額都相同,也不表示制度中完全沒有資格審查或社會保險安排。
三、提墨斯所區分的三種社會福利模式
(一)殘補式福利模式(Residual Welfare Model)
此模式認為,個人福利主要由家庭與市場提供;只有當家庭與市場無法滿足需求時,國家才以補充、救助方式介入。
- 國家介入屬於有限且補充性的角色。
- 福利通常針對有需要者,資格審查或資產調查較常見。
- 強調個人責任、自助與家庭責任,福利較像最後一道安全網。
- 資源重分配程度通常較有限。
答題關鍵詞:家庭與市場失靈後,國家補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