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高普考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運動社會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新媒體?(5 分)與運動發展有何關係?並舉例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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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當代傳播科技演進對運動文化與產業之衝擊與重構的掌握程度,核心觀念包含:
- 新媒體(New Media)之學理定義與本質特徵:涉及數位化(Digitalization)、互動性(Interactivity)、網絡化(Networking)、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以及閱聽人兼具生產者身分(Prosumer/產銷合一)等核心概念。
- 運動與媒體複合體(Sport-Media Complex)之範式轉移:傳統大眾傳播媒介(報紙、廣播、無線/有線電視)下的單向傳播模式,如何轉型為以網路、社群平台、OTT(Over-The-Top)串流服務為基礎的多元雙向共生結構。
- 運動社會學之批判與發展視角:包含觀賽體驗重構、選手個人主體性與話語權提升、運動產業商業模式變革、新興運動(如電子競技)的媒介普及,以及隨之而來的網路霸凌與資訊倫理等社會學省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界定(5 分)+ 申論闡述與實例佐證(20 分)」題型。作答切入點如下:
- 結構切分與配分對應:嚴格依題意拆分為兩大主軸,第一部分以精鍊文句界定「新媒體」意涵,爭取滿分 5 分;第二部分以 20 分之篇幅,從「觀賽型態」、「傳播主體」、「產業結構」、「新興運動」及「批判反思」等維度展開論述,並確保「論點+機制+實例」三位一體。
- 理論與實務並陳:避免流於空泛的科技名詞堆疊,行文扣緊運動社會學核心理論(如運動媒介化、去中介化 Disintermediation),並佐以國內外具體運動案例(如 NBA League Pass、運動員社群自主權、Twitch 電競直播等),展現具備學理深度與現實觀察力的申論架構。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配分與作答層次剖析如下:
- 子題一:何謂新媒體(5 分):篇幅約佔全卷五分之一(約 6~8 行)。重點在於「精準定義」,須明確指出與「舊媒體/傳統媒體」的本質差異(數位化、互動性、雙向傳播),切忌在此處過度鋪陳案例而消耗時間。
- 子題二:與運動發展之關係並舉例(20 分):篇幅佔全卷五分之四。評分關鍵在於「架構完整性」與「例證適切性」。關係論述需涵蓋多元面向(閱聽人、運動員、組織組織與產業),且每個面向皆須緊扣「具體案例說明」,切莫只談關係卻遺漏實例。
解題技巧
- 得分竅門:採用「夾敘夾議、題例合一」手法。論述小標題即提出論點(例如:觀賽模式個人化),內文以兩至三句點出運作機制,隨即緊接具體運動案例,閱卷委員能瞬間抓住給分點。
-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把新媒體單純等同於「智慧型手機」或「Facebook」。應從「傳播特質」(數位、即時、超文本、多對多互動)拉高理論層次。
- 陷阱二:只談正面促進,忽略負面影響。運動社會學重視批判思潮,文末若能適度點出「網路公審、隱私侵害、數位落差」等隱憂,是脫穎而出榮獲高分(18 分以上)的關鍵亮點。
- 時間與版面掌控:以國考 100 分鐘寫四題申論為準,本題分配時間約 25 分鐘,作答長度約一頁半至兩頁(約 700~900 字)。
【答案】
一、新媒體的定義與特徵(5 分)
所謂「新媒體」(New Media),係指在電腦資訊處理技術與網際網路高度發展下所衍生之各類傳播媒介形態,包含社群媒體(Social Media)、影音串流平台(OTT)、部落格、播客(Podcast)及行動應用程式(Apps)等。相較於傳統大眾媒體(報紙、廣播、有線電視)的單向、定時、被動傳播,新媒體具備以下核心特徵:
- 數位化與聚合性(Digitalization & Convergence):文字、聲音、影像均轉化為數位訊號,並匯流於單一終端載具。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10 分)其在運動的推展上具有什麼意義?試舉例說明。(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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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運動社會學中的社會階層化與體育平權議題,核心在於探討邊緣化群體的社會處境與運動權利之關聯。考點涵蓋:
- 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理論:源自歐洲社會政策(如 René Lenoir 提出、後經英國社會排斥小組 SEU 發展),指個體或群體因制度、經濟、文化或空間等結構性障礙,被阻隔在社會主流生活、經濟活動、公民權利及人際網絡之外的動態、多維度邊緣化歷程。其核心特徵包含「多維度性(multidimensionality)」、「動態歷程(dynamic process)」及「關係斷裂(relational rupture)」,有別於傳統以金錢收入為單一指標的「所得貧窮(income poverty)」。
- 運動與社會排斥的雙重辯證關係:
- 再生產面向(批判視角):運動場域非價值中立,主流運動文化常預設健全主義(ableism)、中產階級消費導向或性別主流霸權,易形成無形門檻,使弱勢族群遭受體育參與上的排斥。
- 轉化與賦權面向(功能/介入視角):運動具有高度的情感共鳴、跨階層連結與社會資本累積功能,能作為打破孤立、促進「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與落實公民權的重要政策媒介。
- 相關法規依據:本題涉及體育政策推展,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國民體育法》為準。該法第 1 條揭櫫提升國民健康與生活品質之宗旨,第 4 條明定人民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受法律保障,且不得因性別、身分、族群、宗教及身心障礙等事由予以歧視。
解題方法
- 第一子題(10 分)——定義剖析:
- 採「源起背景 實質內涵 三大核心特徵(多維度、動態歷程、關係面向)」層層遞進說明。
- 明確區隔「社會排斥」與傳統「貧窮」的差異,凸顯社會學的專業理論深度。
- 第二子題(15 分)——意義評析與舉例:
- 意義論述(雙向切入):不可單向歌頌運動的好處。應兼顧「防範運動場域的階級複製與排斥機制」與「發揮運動作為對抗排斥、促進社會包容的工具價值」,並扣合國家體育平權政策之推行。
- 實例佐證(兩大典型群體):
- 身心障礙者:對比「健全主義環境排斥」與「推動適應體育/無障礙通用設施帶來的社會融入」。
- 經濟弱勢或偏鄉學童:對比「運動資本匱乏之排斥」與「基層體育扶助帶來的賦權與人際網絡連結」。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考生在審題與答題時應避免混淆下列概念盲點:
- 混淆「社會排斥」與「經濟貧窮」:若僅將社會排斥解釋為「沒錢參加運動」,會被閱卷委員判定理論掌握不足;必須指出其涉及權利剝奪、制度性障礙與社會網絡斷裂。
- 過度天真化(Romanticize)運動功能:若未點出運動體系本身「可能排斥弱勢」的結構性缺失,僅回答運動能健身交友,無法展現社會學批判性思維。
解題技巧
- 配分版面分配:總分 25 分(10 分+15 分),建議版面篇幅比約為 。定義段落力求精確扼要,意義與舉例段落則須具體且層次分明。
- 答題關鍵字精準置入:動態歷程(Dynamic Process)、關係斷裂(Relational Rupture)、社會包容(Social Inclusion)、體育平權(Sport Equity)、運動人權(Right to Sport)、健全主義(Ableism)、賦權(Empowerment)。
- 分點標題化:標題直接命中命題核心,讓閱卷委員能迅速勾稽評分要點。
【答案】
一、社會排斥(Social Exclusion)之意涵(10 分)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奧會模式?(10 分)與臺灣參與、爭辦與舉辦國際賽會有何關係?試舉例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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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運動社會學中「運動、政治與國家認同」及「體育外交」的核心範疇。涉及的關鍵法規與制度概念包含:
- 《洛桑協議》(Lausanne Agreement):1981 年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簽署之協議,為「奧會模式」的根本法源。
- 《奧林匹克憲章》(Olympic Charter):規範各國國家奧會(NOC)之權利、義務、名稱、旗幟與賽會儀節。
- 奧會模式四大法定要素:名稱(Chinese Taipei)、會旗(梅花五環旗)、會歌(國旗歌旋律)、會徽(梅花五環標誌),以及「與其他國家奧會享有同等地位與權利」之平等待遇原則。
- 體育地緣政治的雙面刃理論:奧會模式兼具「實質參與的保護傘(保障運動員參賽權)」與「國家象徵的緊箍咒(限制國家主權符號)」雙重特質,全面制約臺灣在國際體壇的「參與」、「爭辦」與「舉辦」行為。 (註:本題涉及之我國《國民體育法》與國際體育法規範,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現狀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名詞界定+申論關係+實例佐證」二階段題型,採「制度主義」與「運動政治學」視角切入:
- 第一子題(10 分):採取「定義法+四要素+法律位階」結構。精確交代歷史背景(1970年代退出聯合國與國際體育孤立、1979 年名古屋決議)、簽署主體(沈家銘與薩瑪蘭奇)及《洛桑協議》確立的規範要素,並強調其「地位平等」之法律效力,避免僅流於通俗口語描述。
- 第二子題(15 分):採取「三維矩陣分析法」,嚴格對應題目所要求的「參與」、「爭辦」、「舉辦」三大面向。在論述關係時,點出「保障與限制」的辯證性,並各搭配一至二項具體代表性賽事實例(如北京奧運、2009 高雄世運、2017 台北世大運、2019 台中東亞青運停辦事件),證明論點具備實務支撐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人員高等考試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試卷閱卷重點與配分構想拆解如下:
- 子題一(奧會模式定義,10 分):
- 滿分標準:必須寫出 1981 年《洛桑協議》、簽署背景,以及名稱、旗、歌、徽四大具體內容,並提及享有與其他會員完全平等的權益。
- 扣分陷阱:僅回答「中華台北」而未交代會旗、會歌、協議名稱及歷史原委者,難以取得 6 分以上。
- 子題二(與參與、爭辦、舉辦之關係與舉例,15 分):
- 滿分標準:架構必須三者兼備(參與佔 5 分、爭辦佔 5 分、舉辦佔 5 分)。每一構面皆須論述「制度關係」並附帶「明確賽事實例與制度互動後果」。
- 扣分陷阱:若將「爭辦」與「舉辦」混為一談,或通篇僅舉單一賽事(如僅重複寫世大運),未能呈現不同情境下的政治與法律張力,分數將落在 8 分以下。
解題技巧
- 名詞精準度:正式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不可寫成「China Taipei」;會旗為「梅花五環旗」非「國旗」;會歌演奏「國旗歌旋律」而非「中華民國國歌」。使用精準術語是獲取高分之基石。
- 結構化答題:直接使用標題「參與賽會之關係與實例」、「爭辦賽會之關係與實例」、「舉辦賽會之關係與實例」,將評分點整齊羅列,便於閱卷委員快速勾稽配分。
- 兼顧正反張力:論述關係時,不可僅流於情緒性批判其打壓,亦須從體育社會學角度肯定其「維持國際生存空間與運動員競技權利」的制度化妥協功能;同時舉出「台中東亞青運遭停辦」實例,展現對當前國際體育現實的深度理解。
【答案】
一、奧會模式之意涵與核心內涵(10分)
「奧會模式」(Olympic Formula)係指中華民國(臺灣)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及其所屬國際單項運動總會(IFs)、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OCA)等國際體育組織中,參與體育活動、會議與賽會所共同遵循的一套制度化規範。
(一) 歷史緣起與法律基礎 1970 年代我國退出聯合國後,國際體育空間面臨嚴峻挑戰,更因會籍爭議相繼缺席 1976 年蒙特婁及 1980 年莫斯科兩屆奧運。為保障臺灣選手之參賽權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沈家銘與國際奧會主席薩瑪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於 1981 年 3 月 23 日 在瑞士洛桑正式簽署協議(史稱《洛桑協議》),奠定了奧會模式的法律基石。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電子競技(e-Sports)?(5 分)試述臺灣發展電子競技的利弊得失為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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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電子競技(e-Sports)」為核心,橫跨「運動社會學(運動本質與社會正當性)」與「體育行政與政策(產業扶植與選手培育)」兩大範疇:
- 電子競技的本質與定義:從現代運動特質(組織化、規則化、科技中介、心智與精細動作結合)界定其定位;檢視我國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立法院於民國 106 年修正通過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已正式將「電子競技專業運動」納入運動產業範疇(現行法亦維持此原則)。
- 利弊得失之多層次評估:須從「產業經濟」、「社會文化與國際能見度」、「選手身心與生涯發展」、「智慧財產與治理制度」等面向,正反客觀評析臺灣發展電競的優勢與隱憂。
解題方法
- 分段切題與配分比例:本題配分為 5 分與 20 分。前段定義占 5 分,宜以精鍊文字(約 150~200 字)點出其核心構成要素與我國法定地位;後段利弊得失占 20 分,篇幅應占主要版面(約 600~800 字),並以對稱結構(「利/得」與「弊/失」)分項論述。
- 融入運動社會學學術視角:避免僅以「休閒電玩」的角度討論,應導入運動社會學的專業概念,如「文化正當性(Cultural Legitimacy)」、「身體實踐的重新界定(Corporeality)」、「資本與媒介化(Mediatization)」及「勞動與職涯轉換(Athletic Career Transition)」。
- 立足臺灣本土脈絡:結合臺灣在資通訊硬體產業(ICT)的既有優勢、國際賽事戰績、服役政策(補充兵/替代役),以及升學升遷與退役保障不足的現實困境,提出具體論證。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設計。考生作答時切忌流於主觀感性抒發或單向讚頌/批判,應維持申論題「論點明確、正反兼顧、條理清晰」之評分基準。
解題技巧
- 破除名詞迷思:務必清楚區分「電子遊戲(Video Games)」與「電子競技(e-Sports)」。後者具備「高度組織化、標準化規則、公平競爭、專業化訓練與職業聯賽機制」,這是獲取定義 5 分的關鍵給分點。
- 法規點綴加分:精確引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民國 106 年將電競納為運動產業之修法背景,能展現體育行政類科考生的法政素養。
- 版面架構對稱化:利弊得失各列 3 至 4 個次標題,且論點彼此呼應(例如:得——帶動硬體周邊產值;失——受制於國外遊戲原廠智財權壟斷),使閱卷委員一目了然。
【答案】
一、電子競技(e-Sports)之意涵(5 分)
電子競技(Electronic Sports,簡稱 e-Sports),係指利用電子設備(如電腦、遊戲主機、行動裝置等)作為硬體平台,在人與人之間透過軟體資訊系統,依循特定公平規則所進行之高度組織化、智力與精準肢體反應協調之競技運動對抗。其特質包含:
- 競爭性與規則化:具備制度化的競賽規章、聯賽架構、反作弊機制與裁判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