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地籍調查表內之圖說為戶地界址測量之依據,請依該規則說明地籍調查表製作之時機及地籍調查表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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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79條、第82條、第87條及第88條,重點是掌握地籍調查表的兩項功能:一是記錄土地及權利相關資料,二是將所有權人指界的界址繪成圖說,作為戶地界址測量的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第79條已於民國112年修正,應依修正後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作答分成「何時製作」與「應載事項」兩部分。製作時機依調查流程及保存規定說明;應載事項則依第79條列出一般調查資料,再補充指界人簽章、未到場註記及界址圖說。
一、地籍調查表製作時機
- 地籍調查時製作: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會同辦理地籍調查,並將調查情形作成地籍調查表;表格應由指界人簽名或蓋章。
- 戶地測量完竣後永久保存:依第88條,地籍調查表應於戶地測量完竣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永久保存。
因此,地籍調查表是在地籍調查階段形成的紀錄,完成戶地測量後則由主管機關永久保存。
二、地籍調查表應載事項
依第79條,地籍調查表應查註:
第 二 題25 分
地籍圖重測結果依規定公告期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繪製地籍圖後,地籍圖重測作業工作已依規定程序辦理完竣。爾後倘發現原重測成果有錯誤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處理結果,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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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重測成果已公告期滿,並已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才發現原成果錯誤時,應適用哪一套更正程序,以及對更正結果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所述情形,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 3,應依同規則第 232 條辦理重測成果更正;更正及登記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此時免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重新辦理重測公告程序。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目的時間點:重測結果已公告期滿,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也已辦竣。這不是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申請異議複丈的案件,而是完成重測及登記後,發現舊成果錯誤,因此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1 條之 3、第 232 條的更正程序。
依第 232 條,已辦地籍測量地區發現錯誤,原則上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符合條文列舉的例外時,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主要例外包括: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且有原始資料可稽;例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錯誤。
- 抄錄錯誤係因複丈人員記載疏忽所致,且有資料可供核對。
第 三 題25 分
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地籍測量之業務範圍為何?前述業務範圍得委託之工作項目為何?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業務之測繪業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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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國土測繪法》第 21 條及《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2、3 條作答。前者規定測繪業受託辦理地籍測量時,測量技師須具地政機關認可的地籍測量專業資格;委託業務範圍、工作項目及資格要求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三個層次,依序列出即可:
- 先列地政機關得委託的四類業務範圍。
- 再逐類列出各自得委託的工作項目。
- 最後列出受託測繪業須具備的三項資格條件。
作答時要區分「業務範圍」與「工作項目」:前者是類別,後者是該類別中實際可委託辦理的工作。
詳解
一、得委託辦理的業務範圍及工作項目
依《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第 2 條,地政機關得委託辦理的業務範圍及工作項目如下:
| 業務範圍 | 得委託的工作項目 |
|---|---|
| 土地複丈 | 1. 土地分割。<br>2. 鑑界。 |
| 建築改良物測量 | 1. 建物第一次測量。<br>2. 建物複丈。 |
| 地籍圖重測 | 1. 圖根測量。<br>2. 地籍調查。<br>3. 界址測量。<br>4. 異動整理。<br>5. 面積計算及編造清冊。<br>6. 繪製地籍公告圖。 |
第 四 題25 分
甲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於乙所有之 A 地興建 B 建築物,並未取得使用執照。甲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提出何項證明文件?其合法建物面積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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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建物沒有使用執照時,何種文件可替代,以及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申請登記還須提出什麼文件。面積認定則依同條第 4 項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建物興建時間判斷能否以替代文件申請,再依建物與基地是否同一人所有,補查基地使用權源,最後依證明文件是否載明面積,分別適用面積認定方式。
一、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甲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興建建物,題目未明示其所在地實施建築管理的日期;但按本題所考情形,應以《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第 3 項「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規定作答。建物沒有使用執照時,甲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或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的戶籍證明文件。
- 門牌編釘證明。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 繳納水費憑證或電費憑證。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 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
此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應提出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