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敘述辦理地籍圖重測之原因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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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查「地籍圖重測」的法定原因與作業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至第 46 條之 3,以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至第 201 條。
《土地法》第 46 條之 1 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4 條規定,已辦地籍測量的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稱為地籍圖重測。重測目的在釐整地籍、改善圖地簿不符,並保障土地權益。
辦理地籍圖重測的原因
- 地籍原圖破損或滅失:舊圖年代久遠,可能因紙張伸縮、污損或保存不良而無法可靠使用。
- 比例尺變更:原有比例尺不足以支應土地測量及管理需求時,須重新測量。
- 其他重大原因:例如原測量誤謬嚴重、土地分割與地形變遷造成圖地簿不符,或既有成果精度已不足以支應地籍管理需要。
- 重測效益:重新測定土地界址、位置、形狀與面積,改善地籍資料品質,降低經界糾紛,並作為土地管理及建設規劃的基礎。
解題方法:依第 185 條掌握十階段程序
作答時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85 條列舉的十個階段為主軸,再補充每階段的重點,避免只寫「調查、測量、公告」而遺漏成果檢核、異議處理與登記等環節。
- 劃定重測地區:原則上以「段」為實施單位,也可依河流、道路、鐵路、分水嶺等自然界劃定區域。地區勘定後,主管機關繪具範圍圖說並公告相關事項。
- 地籍調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調查人員將界址及相關資料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土地所有權人應核對表載內容並簽章;未登記土地亦須調查記載。
- 地籍測量:依地籍調查所認定的界址逐宗施測,計算土地位置、形狀及面積。重測時並應檢測控制點、圖根點及有關測量標。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與土地總登記有何不同?試比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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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土地總登記」與「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法律定位與辦理時機。兩者都可能使土地所有權首次出現在登記簿上,也都涉及權利審查及公告;差別在於辦理範圍、發動方式與所處的地籍登記階段。
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個登記區內,依土地法規定,對該區土地全面調查並辦理登記,以建立完整地籍與土地登記簿。土地法第 48 條規定其辦理次序為:調查地籍、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接收文件、審查並公告、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是指土地總登記完成後,某筆土地所有權尚未登記,嗣因地籍管理等需要,依規定申請將該筆土地所有權首次登載於登記簿的登記。土地登記規則關於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土地的規定,採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比較時,先抓住「全面建立地籍登記制度」與「既有登記制度下補辦個別土地登記」這條主軸,再依序比較辦理範圍、辦理時機、發動方式及法律效果。
| 比較項目 | 土地總登記 |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辦理性質 | 對登記區內土地全面辦理登記,建立地籍及登記簿 | 對總登記後仍未登記所有權的個別土地,辦理首次所有權登記 |
| 辦理時機 | 登記區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時 | 土地總登記完成後,發現或處理個別未登記土地時 |
| 辦理範圍 | 以登記區為單位,具整體性 | 以特定土地為單位,屬個案性 |
| 發動方式 | 由主管機關公告登記區及登記期限,土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聲請;公有土地另有囑託或逕為登記規定 | 原則上由權利人就該筆未登記土地提出申請,依規定檢附權利證明文件 |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土地複丈?並敘述土地複丈的一般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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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複丈的意義與法定申請原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土地複丈是地政機關依申請,對已辦地籍測量之土地,按地籍資料及相關測量成果重新測量、勘查或確認界址,並據以釐正或更新地籍圖、土地標示等資料的作業。其功能在於確認土地經界,或配合土地形狀、範圍及權利狀態的變動辦理地籍處理;並非單純替申請人測量現況,也不等同於裁判土地所有權爭議。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寫明複丈的性質,再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逐項列出申請原因。原因可按性質整理成五類:土地自然或形狀變動、界址整理、建築法規所需的地形調整、宗地部分設定權利,以及主張時效取得權利。
土地複丈的一般原因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 土地自然變動或標示變動: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 界址整理: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第 四 題25 分
請敘述土地複丈時,發現原測量或抄錄錯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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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32 條,重點是土地複丈發現錯誤後,須先查明錯誤性質,再依規定決定更正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複丈發現錯誤,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更正。但若屬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登記機關得逕行辦理更正:
- 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例如觀測、量距、整理原圖、訂正地籍圖或計算面積錯誤,且有原始資料可供查核。
- 抄錄錯誤:錯誤是複丈人員記載疏忽所致,且有資料可供核對。
這兩種例外都須能以原始資料或其他資料查明錯誤及其成因;不能只因複丈結果與現況不符,就逕認為是可直接更正的技術或抄錄錯誤。
解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