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高普考高考三級 測量製圖 土地測量法規及實務(包括土地法、國土測繪法及地籍測量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 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15 分)
(二) 如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尚須提出哪些文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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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考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基本應備文件、區分所有建物的附加文件,以及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且無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提出合法建物及建物面積的證明。
第一次登記是將尚未登記的建物所有權首次登載於登記簿。申請時,除須證明建物符合登記要件,並須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確認登記標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列出第79條第1項的基本文件,再依建物型態及申請人身分補列相關文件;最後依第3項至第5項,整理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無使用執照建物的替代證明、面積認定,以及基地使用證明。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應提出:
- 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證明建物符合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 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用以確認建物位置、構造、用途、面積等登記標的資料。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檢附相應文件:
- 區分所有建物: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各專有部分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的分配文件。
- 使用執照無法認定專有部分的權利範圍及位置:檢具全體起造人的分配文件。
- 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檢具戶政機關核發的所在地址證明。若備查圖說未標示為專有部分,另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該部分為專有部分的文件。
- 申請人不是起造人: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尚須提出哪些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須提出下列兩種途徑之一:
第 二 題25 分
(一)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者,如何處理?(15 分)
(二) 重測地籍調查時,到場之土地所有權人不能指界者,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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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或到場不指界」與「到場但不能指界」的不同處理方式。前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的替代界址認定方法逕行施測;後者先由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協助指界,若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結果且仍不能自行指界,再依土地法規定逕行施測。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依112年修正、112年5月1日施行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3條辦理;本題所涉程序截至命題年度仍適用。
解題方法
先判斷所有權人有沒有到場,再判斷到場後是否能自行指界:
- 未到場或到場不指界:沒有可供採認的本人指界結果,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一項各款所列方法逕行施測。
- 到場但不能指界:先由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協助指界;經本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不同意且未能自行指界,才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一項各款逕行施測。
兩種情形都可能進入逕行施測,但「到場不能指界」多了一道協助指界程序,不可省略。
(一)未到場指界或到場而不指界
1. 註明未到場情形
土地所有權人住所遷移、其他原因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指界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87條,應在地籍調查表內註明。
2. 依土地法所列方法逕行施測
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或雖到場而不指界,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一項,按下列順序採取界址認定方法:
- 鄰地界址。
- 現使用人之指界。
- 參照舊地籍圖。
- 地方習慣。
地政機關據此逕行施測。這些方法具有先後次序,應依序採用,不能任意跳過前項。
3. 界標與界址爭議
第 三 題25 分
(一) 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申請建物複丈?(15 分)
(二) 新建之建物在何種情況下,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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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及第260條,區分「建物第一次測量」與「建物複丈」的申請要件:
- 建物第一次測量,是新建建物辦理測量的途徑。
- 建物複丈,則是已測量或已登記建物發生增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時,辦理後續測量或勘查的途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兩小題所問,分別對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列出得申請建物複丈的情形,再依第259條整理新建建物不得申請第一次測量的兩種情形。判斷重點在於:複丈看建物後續變動;第一次測量則看新建建物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或舊建物證明文件的要求。
(一)建物得申請複丈的情形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60條,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建物複丈:
- 因增建或改建:建物增建或改建後,建物的測量成果需配合變動。
- 因部分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建物的一部分滅失,或建物辦理分割、合併,或有其他建物標示變更情形。
- 因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而需勘查:建物全部滅失,或基地號、門牌號等變動時,得申請複丈辦理必要的勘查。
(二)新建建物不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的情形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59條,新建建物原則上得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第 四 題25 分
(一) 測繪業申請的要件為何?(10 分)
(二) 測繪業配置之測量員具備何種資格可以擔任測量員?(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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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土測繪法》第31條、第35條,重點是區分測繪業申請許可應備文件與測量員任用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第一小題依《國土測繪法》第35條,按申請人的組織型態整理應附文件;第二小題直接依同法第31條列出測量員五類資格。題目問「申請的要件」,作答時宜同時交代申請書、附件及申請對象,並與取得許可後的登記程序區分。
(一)測繪業申請的要件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人或組織的身分證明文件
- 個人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公司申請:公司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以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技術顧問機構申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以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 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的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受聘人員,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的其他文件。
測繪業取得許可後,公司組織者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並應依《國土測繪法》第37條,在取得許可或完成公司登記後一個月內加入登記所在地技師公會或同業公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測繪業登記證,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二)測繪業配置之測量員資格
依《國土測繪法》第31條,測量員具備下列任一資格,即得擔任測量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