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11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15 分

假設經濟體系中有 100 位偏好與稟賦所得相同的個人,每個人的稟賦所得為 10,000 元,效用函數為 U=xyU=\sqrt{xy}。xx、yy 兩財貨由完全競爭市場提供,個別廠商邊際成本各為 MCx=80MC_x=80 與 MCy=100MC_y=100,生產均無固定成本。試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一) 若政府對 xx 財貨從價課徵稅率 25% 的貨物稅,請繪圖分析並計算該貨物稅的總稅收與社會無謂損失各為多少?(15 分)

(二) 續前一小題,若政府考慮對 yy 財貨也課徵從價貨物稅,並調整 xx 財貨的貨物稅稅率,將課稅的無謂損失極小化。在相同稅收下,xx、yy 兩財貨的稅率應如何訂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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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Cobb-Douglas 效用函數與需求函數特性: 消費者效用函數為 U(x,y)=xy=x0.5y0.5U(x, y) = \sqrt{xy} = x^{0.5}y^{0.5},為標準 Cobb-Douglas 形式。在預算限制式 Pxx+Pyy=IP_x x + P_y y = I 下,消費者對兩財貨的支出份額固定各為 α=0.5\alpha = 0.5 與 β=0.5\beta = 0.5,即 Pxx=0.5IP_x x = 0.5I、Pyy=0.5IP_y y = 0.5I。其自身價格需求彈性為 1,交叉價格需求彈性為 0。
  2. 完全競爭市場之租稅完全轉嫁: 生產技術無固定成本且邊際成本為固定常數(MCx=80,MCy=100MC_x = 80, MC_y = 100),代表市場供給曲線為水平線(供給價格彈性為無窮大,ϵs=∞\epsilon_s = \infty)。對商品課徵從價稅時,租稅將完全轉嫁給買方,消費者面臨的稅後價格為 P′=P(1+t)P' = P(1 + t)。
  3. 租稅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 DWL / 超額負擔): 政府課稅造成市場交易量萎縮,買方減少的消費者剩餘大於政府獲得的租稅收入,兩者之差額即為社會無謂損失。在水平供給線下,幾何圖形呈現為「哈柏格三角形」(Harberger Triangle): DWL=12×ΔP×ΔQ=12×tP0×(Q0−Q1)DWL = \frac{1}{2} \times \Delta P \times \Delta Q = \frac{1}{2} \times t P_0 \times (Q_0 - Q_1)
  4. 最適商品稅理論(Ramsey Rule 與均一商品稅):
  • 藍西反彈性法則:在無交叉效果下,無謂損失極小化的條件為稅率與需求價格彈性成反比(txty=ϵyϵx\frac{t_x}{t_y} = \frac{\epsilon_y}{\epsilon_x})。
  • 定額稅等價性:本題經濟體系無休閒(勞動供給無彈性,稟賦所得外生固定為 10,000 元)。當所有消費財貨(xx 與 yy)均納入課稅範圍時,課徵均一稅率之從價稅(tx=tyt_x = t_y)不會改變兩財貨的相對價格(MRSxy=MRTxyMRS_{xy} = MRT_{xy}),無替代效果,僅有所得效果,等同於定額所得稅,此時無謂損失為零(DWL=0DWL = 0)。

解題方法

(一) 對 xx 財貨課徵 25% 從價貨物稅之分析

1. 市場均衡與需求量推導
  • 個別需求函數: 每人稟賦所得 I=10,000I = 10,000 元,由 Cobb-Douglas 支出份額定理: x=0.5×IPx=5,000Pxx = \frac{0.5 \times I}{P_x} = \frac{5,000}{P_x}
  • 市場需求函數(100 位相同個人): X(Px)=100×x=500,000PxX(P_x) = 100 \times x = \frac{500,000}{P_x}
  • 課稅前均衡: 廠商邊際成本 MCx=80MC_x = 80,故稅前市場價格 Px0=80P_x^0 = 80。 市場總交易量: X0=500,00080=6,250 單位X_0 = \frac{500,000}{80} = 6,250 \text{ 單位} (個別消費量 x0=62.5x_0 = 62.5 單位)
  • 課稅後均衡: 從價稅率 tx=25%t_x = 25\%,稅額由消費者完全承擔,稅後市場價格: Px1=80×(1+0.25)=100P_x^1 = 80 \times (1 + 0.25) = 100 市場總交易量: X1=500,000100=5,000 單位X_1 = \frac{500,000}{100} = 5,000 \text{ 單位} (個別消費量 x1=50x_1 = 50 單位) 單位稅額: τ=Px1−Px0=100−80=20 元\tau = P_x^1 - P_x^0 = 100 - 80 = 20 \text{ 元}
2. 繪圖分析
 Px (價格)
 ^
 |
 100 |----------- E1 (5000, 100)
 | | \
 | [稅收] | \ DWL
 | 長方形 | \ (三角形 E1 E0 A)
 80 |-----------A------E0 (6250, 80) ---------- S0: Px = 80
 | | |
 | | | 需求線 D: X = 500,000 / Px
 0 +-----------+------+------------------------> X (數量)
 5,000 6,250
  • 圖形說明:
  • 縱軸為 xx 財貨價格 PxP_x,橫軸為 xx 財貨市場數量 XX。
  • DD 為市場需求曲線 X=500,000PxX = \frac{500,000}{P_x}。
  • 課稅前供給線為水平線 S0:Px=80S_0: P_x = 80,與需求線交於 E0(6250,80)E_0(6250, 80)。
  • 課徵 25% 從價稅後,供給線上移至 S1:Px=100S_1: P_x = 100,新均衡點為 E1(5000,100)E_1(5000, 100)。
  • 消費者剩餘減少量(ΔCS\Delta CS)為梯形面積 Px1E1E0Px0P_x^1 E_1 E_0 P_x^0。
  • 政府總稅收為長方形面積 Px1E1APx0P_x^1 E_1 A P_x^0。
  • 社會無謂損失為三角形面積 △E1E0A\triangle E_1 E_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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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綜合所得稅、地價稅與房地合一稅均採取累進稅制。請詳細說明並比較各稅適用累進稅率的計算基礎,進而分析其立法意旨與政策目標。(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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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租稅理論中「累進稅率結構」與我國租稅法規之實務應用。核心在於辨析不同稅目中「累進」概念的本質差異(金額級距累進 vs. 時間級距差別稅率),並連結財產稅與所得稅的制度定位。 本題各稅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有效法規為準(現行法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扣除額金額隨物價指數調整,但稅制架構與稅率級距維持不變):

  1. 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7 條。核心為「所得淨額超額累進」,表彰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與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2. 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至第 19 條。核心為按「申報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採超額累進,兼具財產稅量能課稅與土地政策工具性質。
  3. 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 2.0):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第 14 條之 4、第 24 條之 5。核心為依「資產持有期間長短」劃分等級並適用差別比例稅率(持有越短、稅率越高之反向時間累進),性質屬具矯正外部性功能的特別資本利得稅。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分析型申論題,作答時宜採「先各論、後比較、再評析」之三段式架構:

  1. 第一部分:分別說明計算基礎 針對題目指定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各自寫出「稅基(課稅基礎)之計算公式」與「累進稅率的適用級距標準」。
  2. 第二部分:橫向綜合比較 以架構嚴謹的比較表彙整課稅客體、稅基性質、累進標準與稅率範圍,凸顯考生統整能力。此處必須明確指出:綜合所得稅與地價稅屬於「數量/金額金額之超額累進」,而房地合一稅係依「持有期間長短之階梯式差別稅率」(時間維度之反向累進)。
  3. 第三部分:分析立法意旨與政策目標 從租稅經濟理論(量能課稅、自動穩定因子、外部性矯正)切入各稅的特定政策使命(貧富差距縮小、平均地權、抑制短期炒作與居住正義)。

選項分析(命題爭點評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重點與爭點剖析如下:

  • 爭點一:綜合所得稅的計算基礎是否完整推導? 必須完整交代從「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得出「綜合所得淨額」之過程,不可僅籠統寫出「所得額」。
  • 爭點二:地價稅之「累進起點地價」限制條件是否精準? 地價稅係採「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管轄區內所有申報地價總額」為累進計算範疇,非全國合併累進,且計算基準點為直轄市或縣市之「累進起點地價」,此為專業採分關鍵。
  • 爭點三:房地合一稅是否正確辨識為「持有時間級距」? 常見錯誤是誤以為房地合一稅也是按「所得多寡」課徵累進稅率。必須精確闡述其稅基為「房地交易所得額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累進的標準維度為「持有期間(未滿 2 年、2 至 5 年、5 至 10 年、超過 10 年)」,持有時間越短稅率越重。

解題技巧

  1. 破除概念陷阱:租稅法上的「累進」,一般指隨「稅基金額增加,邊際稅率上升」(如綜所稅、地價稅);但房地合一稅是以「持有時間減少,稅率上升」達到懲罰短期交易的目的。作答時直接點出此概念維度的不同,能立刻脫穎而出。
  2. 關鍵字精準擊中:
  • 綜合所得稅:量能課稅原則、垂直公平、自動穩定因子(Automatic stabilizer)、超額累進。
  •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防杜囤地。
  • 房地合一稅:房地合一 2.0、閉鎖期、短期投機抑制、健全房市、居住正義。

【答案】

壹、各稅適用累進稅率之計算基礎

一、綜合所得稅

  1. 計算基礎(稅基): 綜合所得稅以「綜合所得淨額」為適用累進稅率之計算基礎。依所得稅法規定,其計算公式為: 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若有)\text{綜合所得淨額} = \text{綜合所得總額} - \text{免稅額} - \text{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text{特別扣除額} - \text{基本生活費差額(若有)}
  2. 累進機制: 採「金額超額累進稅率」。依所得稅法第 5 條,將綜合所得淨額劃分為五個級距,邊際稅率分別為 5%5\%、12%12\%、20%20\%、30%30\% 及 40%40\%。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累進差額\text{應納稅額} = \text{綜合所得淨額} \times \text{適用稅率} - \text{累進差額}

二、地價稅

  1. 計算基礎(稅基): 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申報地價總額」,與該管轄區之「累進起點地價」相比較之倍數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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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所謂租稅的中立性,指下列何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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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中立性」的意義。租稅中立,是指課稅不改變不同商品或勞務的相對價格,因而盡量不扭曲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選擇,使資源配置不因租稅而改變。

解題方法

抓住「中立」的判斷重點:租稅是否改變市場參與者面對的相對價格。若課稅使某些商品相對變貴,消費者可能改買其他商品,生產者也可能改變生產配置,便會產生租稅扭曲;若相對價格不變,租稅對選擇與資源配置的影響較小,符合租稅中立性的概念。

選項分析

  • (A) 租稅無法轉嫁:錯誤。 租稅能否轉嫁,取決於供需彈性、市場結構等因素,屬於租稅負擔歸宿問題,並非租稅中立性的定義。即使租稅無法轉嫁,也不代表它不會影響商品或勞務的相對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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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對所得剩餘之累積所課徵的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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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依課稅客體區分租稅:所得稅針對所得流量課徵,消費稅針對消費支出課徵;財產稅則針對個人或家庭將所得累積後形成的財產存量課徵。題目所稱「所得剩餘之累積」,就是所得未用於消費而逐漸累積成財產。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流量」還是「存量」:

  • 所得、消費屬一定期間內的經濟流量。
  • 財產是某一時點累積形成的經濟存量。

「所得剩餘之累積」指向財產存量,因此應選課徵財產的財產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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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哈柏格(Harberger)一般均衡租稅歸宿模型係採用下列何種租稅歸宿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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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歸宿分析的架構。哈柏格(Harberger)一般均衡租稅歸宿模型,採用的是差異租稅歸宿分析:比較課徵特定租稅前後,所得分配與商品、要素價格如何改變。

差異分析通常假設政府稅收以定額移轉方式返還,或以其他方式固定政府支出,使分析聚焦於租稅本身造成的相對價格與資源配置變化。哈柏格模型藉由一般均衡架構,追蹤課稅在不同產業、要素及商品市場間的傳導效果。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哈柏格一般均衡租稅歸宿模型」,即可連結其標準分析架構:它問的是特定租稅相對於無該租稅時造成的經濟變化,因此屬於差異租稅歸宿分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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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假設獨占廠商的邊際成本固定且沒有差別取價,當政府對獨占市場中的財貨課稅時,在獲得相同稅後產出的假設下,從價稅與從量稅兩者經濟效果之比較,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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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獨占廠商面對從價稅與從量稅時的稅收。從價稅按售價的一定比例課徵;從量稅則按每單位產品課徵固定金額。關鍵在於:在稅後產出相同時,兩種稅制對廠商邊際成本與定價的影響不同。

解題方法

設市場需求為 P(Q)P(Q),邊際收益為 MR(Q)MR(Q),廠商固定邊際成本為 cc。

若每單位課徵從量稅 tt,廠商的利潤最大化條件為:

MR(Q)=c+tMR(Q)=c+t

若按售價課徵從價稅,稅率為 τ\tau,廠商每單位保留售價的 1−τ1-\tau,其利潤最大化條件為:

(1−τ)MR(Q)=c(1-\tau)MR(Q)=c

設兩種稅制都使產出降至相同的 Q∗Q^*。從量稅下:

t=MR(Q∗)−ct=MR(Q^*)-c

從價稅下:

τ=1−cMR(Q∗)=MR(Q∗)−cMR(Q∗)\tau=1-\frac{c}{MR(Q^*)} =\frac{MR(Q^*)-c}{MR(Q^*)}

因此,兩種稅制的稅收分別為:

Ts=tQ∗=[MR(Q∗)−c]Q∗T_s=tQ^*=[MR(Q^*)-c]Q^* Ta=τP(Q∗)Q∗=MR(Q∗)−cMR(Q∗)P(Q∗)Q∗T_a=\tau P(Q^*)Q^* =\frac{MR(Q^*)-c}{MR(Q^*)}P(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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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若對一完全競爭市場課徵商品稅,關於超額負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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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完全競爭市場課徵商品稅後的超額負擔,以及供給曲線形狀對超額負擔的影響。

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交易量減少所引起的總剩餘損失。它不同於納稅人繳納的稅額:稅額主要是由消費者與生產者分攤,超額負擔則來自課稅後市場交易量縮減。若生產者的邊際成本曲線為水平線,代表供給完全彈性;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價格上升會使需求量減少,而生產者收到的淨價格不變,因此生產者沒有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辨認超額負擔與公平概念的差異,再看供給曲線的形狀:

  • 水平供給曲線代表生產者的邊際成本不隨產量變動。
  • 垂直供給曲線代表供給量固定。
  • 超額負擔取決於課稅造成的交易量變化,不能直接判斷所得分配是否公平。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超額負擔為零,只表示課稅沒有造成交易量扭曲或效率損失,不能因此認定所得分配符合水平公平。水平公平關注經濟能力相同者是否受到相同待遇,與超額負擔是否為零是不同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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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假設 xx 商品為完全競爭市場,受補償需求曲線為 P=100−2QP=100-2Q,MC=6MC=6。現政府對此商品提供每單位 2 元的補貼,此補貼政策造成的超額負擔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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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單位補貼造成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也就是補貼使交易量偏離效率水準後,產生的無謂損失。完全競爭下,效率水準為價格等於邊際成本;每單位補貼使消費者支付價格低於邊際成本,因而促使交易量增加。受補償需求曲線的斜率可用來計算這段交易量增加所造成的三角形超額負擔。

解題方法

受補償需求為 P=100−2QP=100-2Q,其斜率絕對值為 22;邊際成本為 MC=6MC=6。無補貼時,均衡數量由 P=MCP=MC 決定:

100−2Q0=6⇒Q0=47100-2Q_0=6 \quad\Rightarrow\quad Q_0=47

每單位補貼 s=2s=2 元後,消費者支付價格與生產者收到價格相差 22 元。依題目採用的補貼超額負擔計算式:

EB=12×s×ΔQEB=\frac{1}{2}\times s\times \Delta Q

受補償需求每增加一單位,價格須下降 22 元,因此補貼 22 元使數量增加:

ΔQ=s2=22=1\Delta Q=\frac{s}{2}=\frac{2}{2}=1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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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一消費者消費 xx 和 yy 兩財貨,他只有勞動所得。若政府對 xx 和 yy 以及休閒都課以稅率 25% 的從價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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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對所有消費財與休閒課以相同稅率」的效果。消費者只有勞動所得,因此其時間稟賦會分配為工作時間與休閒時間。休閒本身也被課稅時,等於消費者的工作所得與休閒價值都按相同比例縮減,因而不改變工作與休閒、以及兩種消費財之間的相對價格。

設消費者時間稟賦為 TT,工資為 ww,休閒為 ll,工作時間為 T−lT-l,所得為 w(T−l)w(T-l)。令消費品與休閒的價格分別為 px,py,plp_x,p_y,p_l,各項從價稅率皆為 t=25%t=25\%。課稅後的預算式為:

(1+t)(pxx+pyy+pll)=w(T−l)(1+t)(p_xx+p_yy+p_ll)=w(T-l)

整理得:

(1+t)(pxx+pyy)+(1+t)pll=wT−wl(1+t)(p_xx+p_yy)+(1+t)p_ll=wT-wl

移項後:

(1+t)(pxx+pyy)+[(1+t)pl+w]l=wT(1+t)(p_xx+p_yy)+\bigl[(1+t)p_l+w\bigr]l=wT

更直觀地看,將休閒視為以放棄工資為代價的選擇,對消費財與休閒一律課稅,等比例改變其相對價格,消費者的選擇不因課稅而扭曲。這是「對所有商品,包括休閒,採相同稅率」的等比例課稅結論;它不等於只對時間稟賦價值課稅。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是看休閒有沒有納入課稅,以及各項稅率是否相同。若只對消費財課稅,消費者會面臨消費財相對休閒變貴的情況,可能改變勞動供給,造成超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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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假設家庭效用水準決定於家庭總消費、先生的勞動時數與太太的勞動時數,並隨家庭總消費的增加而增加,夫妻任一方工作時數的增加而減少。假設只有勞動所得,夫與妻的工作時數彼此無關且只和自己的工資率有關。若先生的勞動供給彈性較太太的勞動供給彈性低,為使課稅引起的超額負擔最小,租稅的設計應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適所得稅的「逆彈性法則」:在其他條件相同時,對勞動供給彈性較低的對象課較高的邊際稅率,可以減少課稅造成的勞動供給扭曲與超額負擔。

家庭效用隨總消費增加而增加,並隨夫妻各自的工作時數增加而減少;夫妻的工作時數彼此獨立,且各自只受自己的工資率影響。因此,對其中一方課稅,主要影響該方的工作決策。相較之下,勞動供給彈性較低者對稅後工資變動的反應較小,課稅引起的行為扭曲也較小。

解題方法

令先生與太太的勞動供給彈性分別為 εm\varepsilon_m 與 εw\varepsilon_w。題目已知:

εm<εw\varepsilon_m < \varepsilon_w

課徵勞動所得稅會降低稅後工資,進而減少勞動供給。對勞動供給反應較大的對象課稅,會造成較大的工時變化與超額負擔;對反應較小的對象課較高邊際稅率,則能以較小的行為扭曲取得租稅收入。

因此,先生的勞動供給彈性較低,應對先生的勞動所得課較高的邊際稅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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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課稅方法會產生逃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租稅的課徵方法與租稅規避、逃漏及租稅外移等概念。課稅標的若容易被隱匿或不實申報,納稅義務人便可能藉由少報、漏報或不申報來減少稅負,形成逃漏稅。

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租稅各論的一般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租稅效果:

  • 課稅標的是否容易被查核或隱匿,關係到逃漏稅的可能性。
  • 稅負提高後遷往其他國家,屬於因稅負誘因而移動居住地,並非逃漏稅。
  • 以容易觀察的外在特徵作為課稅依據,主要是課稅設計或公平性的問題。

選項分析

(A) 依據建築物窗子的大小課稅:錯誤。 窗子的大小是可觀察的建築特徵,可作為課稅依據。此類課稅方式可能造成納稅人改變建築設計,以減少稅負,但這屬於行為調整或租稅規避,不等同於隱匿課稅事實的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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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勞動市場為完全競爭,供給曲線為 W=100LW=100L,需求曲線為 W=1,000W=1{,}000,其中 WW 為工資率,LL 為每天工作時數。若政府決定對工資所得課稅 20%,課稅後每天的工作時數是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資所得稅如何改變勞動者的稅後工資,進而影響勞動供給。課稅後,勞動者每工作一小時取得的稅後工資為 (1−t)W(1-t)W,其中 tt 是稅率。均衡時,稅後工資等於勞動供給曲線所表示的保留工資。

解題方法

勞動供給曲線為 W=100LW=100L,所得稅率為 20%20\%。若 WW 代表課稅前的工資率,勞動者的稅後工資為:

(1−0.2)W=0.8W(1-0.2)W=0.8W

勞動需求曲線為 W=1,000W=1{,}000,因此市場課稅前工資率為 1,0001{,}000;課稅後勞動者實得工資為:

0.8×1,000=8000.8\times 1{,}000=800

將稅後工資代入勞動供給曲線:

800=100L⇒L=8800=100L \quad\Rightarrow\quad L=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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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在兩期(第 1 期與第 2 期)消費的模型中,且兩期消費皆為正常財,若實施利息支出可做為費用扣除的所得稅制度,會使借款者的第 1 期消費如何變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消費模型」中的跨期預算限制,以及利息支出列為費用扣除後,借款成本如何改變。借款者在第 1 期借款,須於第 2 期償還本金與利息;若利息可自所得中扣除,借款的稅後成本會降低。

解題方法

設第 1 期借款額為 BB、利率為 rr、所得稅率為 tt。第 2 期須償還的利息為 rBrB。利息支出可扣除時,納稅人可少繳 trBtrB 的所得稅,因此稅後利息成本為:

rB−trB=(1−t)rBrB-trB=(1-t)rB

相較於利息不可扣除的情況,借款者償還利息的實際負擔下降,跨期預算限制因而放寬。題目指出兩期消費皆為正常財,所得或可支配資源增加時,第 1 期消費也會增加,因此第 1 期消費增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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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假設在一開放的經濟體系中,其資金來源為國內儲蓄與國外資金,且在利率水準 r∗r^* 國外資金可無限供給(如圖所示)。若僅對國內儲蓄報酬課稅,則均衡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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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型開放經濟」中的國內儲蓄與國外資金流入。圖中,國外資金在世界利率 r∗r^* 下可無限供給,因此本國利率維持在 r∗r^*。資金市場均衡可表示為:

I=Sd+FI=S_d+F

其中 II 為國內投資、SdS_d 為國內儲蓄、FF 為國外資金流入。

解題方法

對國內儲蓄報酬課稅會降低儲蓄者的稅後報酬,因此在相同利率下,國內儲蓄意願下降,國內儲蓄供給曲線左移。由於國外資金在 r∗r^* 下可無限供給,本國利率仍為 r∗r^*;國內投資需求也因此維持不變。

均衡時,國內儲蓄減少,而投資不變。依據 F=I−SdF=I-S_d,國外資金流入便會增加。因此,國內儲蓄減少、國外資金流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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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關於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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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閉鎖效果(lock-in effect)是指:資產持有者因為出售資產會產生稅負,因而延後出售、繼續持有資產的現象。資本利得若在實現時才課稅,出售資產便會觸發納稅義務;持有者因此可能延後實現利得,造成資產交易減少與資源配置僵化。

解題方法

掌握閉鎖效果的關鍵,在於辨認「課稅」如何改變資產出售時點。若出售會產生資本利得稅,持有者可能為了延後納稅而不出售資產;因此,此效果與資本利得課稅直接相關。

選項分析

  • (A) 對資本利得課稅產生的影響:正確。 閉鎖效果是資本利得課稅可能造成的行為反應:納稅人為延後實現利得及繳稅,繼續持有原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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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規定之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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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項所得或扣除規定的法源歸屬」:要辨認題目描述的稅務效果,是規定在《所得稅法》,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抓出各選項的關鍵制度,再對照其法律依據:

  • 債券利息分離課稅,對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 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基本生活費差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課稅,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只有 A 所述規定的法源是《所得稅法》。

選項分析

(A) 正確。《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應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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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若 A 公司稅前盈餘 1 千萬元,稅後盈餘全部發放給股東,且股東對股利所得選擇分開計稅,則 A 公司每 1 元稅前盈餘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稅負共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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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盈餘分配後的「兩階段所得稅負」:公司先就稅前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盈餘再以股利分配給股東,股東另就股利所得課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為 20%20\%;股東選擇股利所得「分開計稅」時,股利按 28%28\% 稅率計算。計算總稅負時,股東的 28%28\% 是對公司繳稅後實際分配的股利課徵,不能直接加在原始稅前盈餘上。

解題方法

以公司稅前盈餘 1,0001,000 萬元為基礎,先算公司稅,再算股東取得股利後的稅額: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 萬元×20%=200 萬元\begin{aligned} \text{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1,000\text{ 萬元}\times20\%\\ &=200\text{ 萬元} \end{aligned}

公司稅後盈餘全部發放,因此股東取得股利:

1,000 萬元−200 萬元=800 萬元1,000\text{ 萬元}-200\text{ 萬元}=800\text{ 萬元}

股東選擇分開計稅,股利所得稅為:

800 萬元×28%=224 萬元800\text{ 萬元}\times28\%=224\text{ 萬元}

公司與個人所得稅合計為:

200 萬元+224 萬元=424 萬元200\text{ 萬元}+224\text{ 萬元}=424\text{ 萬元}

換算成每 11 元稅前盈餘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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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某公司添購一台新的機器設備,政府允許其採用加速折舊(accelerated depreciation),在其他條件不變下,下列哪一項產生的租稅利益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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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速折舊的租稅利益。折舊是計算課稅所得時可列報的費用;折舊提列愈早,愈能提前降低課稅所得、減少當期稅額。由於貨幣具有時間價值,較早取得的減稅利益現值較高。

若設備成本為 CC、第 tt 年折舊額為 DtD_t、稅率為 τ\tau、折現率為 rr,折舊所帶來的減稅利益現值可表示為:

PV=∑t=1nτDt(1+r)tPV=\sum_{t=1}^{n}\frac{\tau D_t}{(1+r)^t}

在設備成本與其他條件相同時,折舊總額通常固定;折舊提列愈集中於年限初期,減稅利益的現值愈大。

解題方法

比較各選項時,掌握兩個方向:**折舊年限愈短,費用提列愈集中;初期折舊比例愈大,愈早取得減稅利益。**兩者都會提高折舊減稅利益的現值,因此應選同時具備這兩項特徵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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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根據現金流量模型(cash flow model),公司所得稅透過下列何因素而改變實體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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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現金流量模型(cash flow model)強調:公司投資除了受投資案本身的預期報酬影響,也會受企業可動用的內部資金限制。公司所得稅會減少稅後現金流量與留存盈餘,進而影響公司內部資金,並改變實體投資能力。

本題考的是公司所得稅影響投資的「資金來源管道」,不是所得稅直接改變工資、產出或消費的效果。

解題方法

依現金流量模型判斷公司所得稅的傳導途徑:

公司所得稅增加  ⟶  稅後現金流量及留存盈餘減少  ⟶  公司內部資金減少  ⟶  實體投資受到影響公司所得稅增加 \;\longrightarrow\; 稅後現金流量及留存盈餘減少 \;\longrightarrow\; 公司內部資金減少 \;\longrightarrow\; 實體投資受到影響

因此,題目所問「透過下列何因素而改變實體投資」,關鍵在於找出公司所得稅會直接影響的資金因素,即公司內部資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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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何種情況最有可能發生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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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是關係企業間進行商品、服務、資金、無形資產或其他交易時,所採用的交易價格。關係企業若不依獨立企業間的常規交易條件訂價,可能藉此在不同國家或不同稅率地區間移轉利潤,以降低整體稅負,因此成為國際租稅與移轉訂價查核的重要議題。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交易雙方是否具有關係企業身分,以及是否有跨國配置利潤的誘因。多國籍企業在不同國家設有關係企業,彼此交易頻繁;若各地稅率或稅制不同,便可能透過訂價調整各地所得分配。因此,多國籍公司相互間最容易發生移轉訂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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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之下列四種機構,何者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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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對象,以及哪些機構不屬於所得基本稅額的課稅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營利事業原則上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但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也在適用範圍內。符合所得基本額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的門檻後,仍須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題目所稱「基本所得額超過 50 萬元」,是適用門檻;並不表示只要超過 50 萬元,就必然要另繳基本稅額。是否增加應納稅額,還要看計算出的基本稅額是否高於一般所得稅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法律身分,再判斷它是否屬於所得基本稅額的課稅主體:

  1.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組織,所得歸由合夥人課稅。
  2. 辦理清算申報的境內公司:依題目所指的清算申報情形,不屬於本題所問須負擔所得基本稅額的對象。
  3. 不對外營業的消費合作社:符合所得稅法所定免稅條件,不負擔所得基本稅額。
  4. 境外總機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屬於所得基本稅額的適用對象。

因此,符合題目條件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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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有關營業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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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上的「營業人」定義、稅籍登記義務,以及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稅對象差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6 條,營業人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以及其他組織;另有規定,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也可能屬於營業人。是否具有我國境內固定營業場所,並非判斷營業人身分的唯一標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幹中的三個判斷點:組織型態是否限於營利組織、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是否必然排除營業人身分,以及營業人是否一律須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再依營業稅法上的定義辨認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組織型態可能為營利事業或非營利組織:正確。 營業人不以公司或營利事業為限。其他組織只要符合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要件,也可能成為營業人。因此,非營利組織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也可能有營業稅上的申報或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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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關於我國印花稅課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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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印花稅法》之課稅範圍、課稅憑證種類、計稅方式與免徵尾數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亦同):

  1. 課稅範圍與原則(印花稅法第 1 條、第 5 條):採「屬地主義」與「正面列舉主義」,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法定四類憑證為課稅對象。
  2. 課稅憑證種類(印花稅法第 5 條):計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類。
  3. 計稅方式(印花稅法第 7 條):兼採「從價課徵」與「從量(定額)課徵」。其中買賣動產契據為每件定額課徵,非按金額計稅。
  4. 尾數免納規定(印花稅法第 9 條):每件稅額或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1 元者,免予繳納。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基礎記憶與觀念比對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印花稅之「稅額計算結構」: 印花稅並非全部採從價課徵,其中「買賣動產契據」屬於定額稅,因此只要掌握各類憑證的計稅基礎,便能輕易辨識出 (C) 選項「按每件憑證之交易金額課徵」之敘述過於概括且與法定計稅方式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印花稅法》第 5 條規定,印花稅之課稅範圍正面列舉為四類憑證:
  1. 銀錢收據
  2. 買賣動產契據
  3. 承攬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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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土地稅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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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我國土地稅之性質、特徵與稅課劃分歸屬」。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規定,我國土地稅(包含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之稅課均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即法定之「地方稅」,其財政功能在於提供地方政府自主財源。
  2. 財政學與租稅理論之特徵:
  • 政策目的:依憲法第 142 條與第 143 條平均地權理念,兼具「地盡其利」與「漲價歸公」等土地政策功能。
  • 稅收穩定性:土地具不可移動性(Immobility),稅基明確不易逃漏,稅收相對穩定。
  • 所得稅之補充性:財產稅(存量課稅)可彌補所得稅(流量課稅)未能完全涵蓋實質納稅能力或未實現資本利得之缺失,扮演量能課稅的補充角色。

解題方法

本題採「稅課歸屬層級(國稅 vs. 地方稅)」作為關鍵切入點: 題目要求選出「非屬」我國土地稅之特色。解題時直接檢視各選項中關於土地稅之經濟特徵與財政定位。由於我國地價稅、田賦與土地增值稅在憲法及法律規範下皆劃歸地方自治團體,其目的在於健全地方自治財政,選項中指稱「充裕中央財源」顯與我國稅制架構不符。


選項分析

  • (A) 具土地政策目的:此為土地稅之主要特色。我國土地稅制承襲國父孫中山先生「平均地權」學說,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防杜土地壟斷投機、促進地盡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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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有償買賣、無償贈與、繼承)時之納稅義務人、租稅客體評價標準及視同贈與之反證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涉及的重要核心條文如下:

  1.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2. 繼承移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
  3. 二親等買賣視同贈與與舉證推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6 款。
  4. 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標的認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及第 10 條第 3 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要件與法條文字對照法」。不動產租稅兼跨所得稅、財產稅及流通稅,解題時應精準鎖定各稅法中「有償」與「無償」移轉之基本租稅主客體差異:

  1. 分清「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之法定納稅義務人。
  2. 區分「繼承」移轉與一般移轉在土地增值稅之徵免差別。
  3. 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各款「視同贈與」的法定評價標的及反證但書。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贈與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 土地增值稅部分:依《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受贈人)。

  • 因此,贈與他人不動產時,依法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負擔,而非贈與人。

  • (B) 正確

  • 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但書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 立法理由在於土地繼承移轉已課徵遺產稅,為免重複課稅並降低繼承人移轉負擔,故明定免徵。繼承人日後再行出售時,則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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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甲將契價 100 萬元房屋,另付 20 萬元現金,與乙交換契價 120 萬元房屋,甲應繳納多少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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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契稅條例規定相同,未修正),測驗不動產交換時契稅之申報與計稅原則,涉及的核心法條與規定如下:

  1. 課徵標的與納稅義務人:
  •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依《契稅條例》第 6 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其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1. 交換給付差額之課稅規定:
  • 依《契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不動產之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1. 適用稅率(《契稅條例》第 13 條):
  • 買賣契稅:稅率為其契價 6%6\%。
  • 交換契稅:稅率為其契價 2%2\%。

解題方法

本題甲以契價 100 萬元的房屋加上現金 20 萬元,換得乙契價 120 萬元的房屋。甲為取得較高價值房屋之一方,並給付差額價款,其計稅應拆分為「等價交換」與「給付差額價款(視同買賣)」兩部分:

  1. 等價交換部分:
  • 雙方房屋價值重疊之等額部分,屬於純粹交換性質,按較低之契價(100 萬元)適用交換契稅稅率 2%2\% 計算。 1,000,000×2%=20,000 元1,000,000 \times 2\% = 20,000 \text{ 元}
  1. 給付差額價款部分:
  • 甲另行支付現金 20 萬元以取得超額之契價(120 萬−100 萬=20 萬元120\text{ 萬} - 100\text{ 萬} = 20\text{ 萬元}),實質上屬於出資購買,依規定按買賣契稅稅率 6%6\% 計算。 200,000×6%=12,000 元200,000 \times 6\% = 12,000 \text{ 元}
  1. 甲應繳納契稅總額:
  • 將上述兩部分稅額加總: 20,000+12,000=32,000 元20,000 + 12,000 = 32,000 \text{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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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關於土地現行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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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法」中關於**土地評價制度(雙軌地價制度)**之核心規定,涉及「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的法定辦理頻率、估價查估作業程序、評議機制及法定用途之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 1 次(民國 106 年修正,自 107 年起由每 3 年改為每 2 年辦理一次)。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 1 月 1 日公告土地現值。
  3.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實務上為節省行政成本與簡化查估作業,於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係採「兩價合一」之查估程序(即同時辦理地價調查與估計作業),而非兩價分離查估。
  4. 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及第 46 條: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評定前,均應提交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5.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自民國 101 年修正施行起,土地徵收地價補償已由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全面改為按「市價」補償;從未採公告地價補償)。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台灣現行土地制度的「兩大公定地價」:

比較項目公告地價(規定地價)公告土地現值
辦理週期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1 月 1 日公告)每年辦理一次(1 月 1 日公告)
主要功能課徵地價稅之稅基依據(申報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之稅基依據
查估與評定程序由地政機關查估,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由地政機關調查,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於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兩者合一查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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