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論者謂:未分配盈餘稅妨礙資本累積,阻礙企業擴充,對資本投資有不利影響;甚至有人主張未分配盈餘稅是「反成長稅」。試就效率與稅賦公平面向,提出支持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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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考生能否運用「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之核心理論,為《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12 年稅率為 )提出理論辯護。
- 法規法源: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106 年度以前為 )。
- 《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為兼顧實質投資,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達一定金額者,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 稅額。
- 財政學與租稅理論核心:
- 稅賦公平面向: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垂直公平(防止大股東藉由盈餘保留遞延或逃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水平公平(平衡公司組織與獨資合夥、受薪階級間之稅負差距)。
- 經濟效率面向:第二最佳理論(Theory of Second Best)、代理成本(Agency Costs)與詹森(Jensen)的「自由現金流量假說」(Free Cash Flow Hypothesis)、資本市場外部監督機制、資本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辯護題型。題目先拋出反對未分配盈餘稅的常見批評(「妨礙資本累積、阻礙企業擴充、反成長稅」),但設問明確要求從「租稅公平」與「經濟效率」兩大面向,提出「支持」加徵營所稅之論點。
解題切入點與架構配置:
- 破題與定位:簡要說明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制度功能(兼具「防杜避稅之調節器」與「導引資金再配置之機制」),點出反對者僅看見靜態資本累積,忽略了動態資源配置與租稅扭曲的導正。
- 稅賦公平面向:
- 垂直公平: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或股利分離課稅 )高於營所稅稅率(),加徵未分配盈餘稅可抑制高所得股東將盈餘長期滯留公司,防止規避個人綜所稅與租稅遞延(Tax Deferral)。
- 水平公平:消弭公司與獨資、合夥事業(盈餘全數歸課個人綜所稅)及薪資所得者之間的稅負待遇失衡。
- 公司治理與分配公平:保護中小股東獲配股利權益,避免控股大股東單方面操弄股利政策。
- 經濟效率面向:
- 抑制代理問題與低效率投資:引用「自由現金流量假說」,說明公司內部保留過多現金易誘發管理階層過度投資(Empire Building)或投資於 的非核心項目;課稅能迫使企業發放現金股利,讓資金回流市場。
- 活化資本市場配置效率:盈餘經由股利發放重返資本市場,由市場機能重新評估並引導至高生產力、高成長潛力的新興產業,強化整體社會資金配置效率。
- 搭配實質投資租稅優惠之效率導引:指出配套措施(如《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已豁免生產性實質投資,課稅所懲罰者僅為消極囤積之資金,具有促進實體資本形成的誘因效果。
- 結語:總結未分配盈餘稅並非單純的「反成長稅」,而是兼顧社會分配正義與市場動態效率的必要制度防線。
解題技巧
- 切忌落入題目引導的陷阱:題目雖引述反對者的負面論點(妨礙資本累積、反成長),但考生千萬不可花大量篇幅附和批評,必須堅定地針對題旨要求,全面聚焦在「支持」的論點上。
- 打破「效率必受課稅損害」的思維定勢:許多考生誤以為課稅必然造成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因而在效率面向無話可說。在財政學與公司理財理論中,必須導入**「自由現金流量假說」與「第二最佳理論」**,論證未分配盈餘稅能「以租稅矯正公司內部代理問題引起的市場失靈」,從而化被動為主動,寫出具理論深度的亮點。
- 扣合我國現行稅制與配套:論述時帶入《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3(實質投資免徵),能展現對制度現況之掌握,證明稅制已有效排除對實體投資的干擾。
【答案】
一、前言
我國自民國 87 年實施兩稅合一制起,即於《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 107 年廢除兩稅合一、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後,仍維持該項加徵機制(加徵稅率調降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坊間批評常自傳統古典學派觀點出發,認為課徵未分配盈餘稅將提高資金使用成本、減少企業內部融資來源,因而冠以「反成長稅」之名。然而,若自現代公共財政學之「租稅公平」與「經濟效率」兩大視角深入剖析,該稅制在健全稅政、維護租稅正義及導正資源配置上,具有不可或缺之正當性與必要性。
二、稅賦公平面向之支持論點
第 二 題25 分
有「加值稅之父」稱謂的法國前稅局局長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é),曾直指加值稅的「免稅」是「惡性腫瘤」。請從效率、分配、稽徵行政與稅收四個面向,說明全面課徵加值稅下,免稅與排除的規定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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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租稅理論為準。核心在於探討加值型營業稅(Value-Added Tax, VAT)之稅額扣抵法(Credit-Invoice Method)運作機制,以及導入「免稅(Exemption)」與「排除規定」後所引發的斷鏈效果(Broken Chain Effect)。
- 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設計: 現代加值稅採「發票扣抵法」,即: 藉由產銷各階段憑發票扣抵前手稅額,使稅負僅落在最終消費者的最終加值上,維持「租稅中立性(Tax Neutrality)」,避免傳統總額營業稅(Turnover Tax)的重複課稅(Cascading Effect)。
- 免稅(Exemption)與零稅率(Zero-Rating)的本質差異:
- 零稅率(營業稅法第 7 條):銷項稅率為 ,且前手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為「徹底免稅」,不破壞扣抵鏈。
- 免稅(營業稅法第 8 條):僅免除該銷售階段之銷項稅額,但依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進項稅額轉化為沉沒成本,造成發票勾稽中斷,此即莫里斯・洛瑞(Maurice Lauré)稱之為「惡性腫瘤」的根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經濟效果申論題,作答必須以「扣抵鏈條是否斷裂」為邏輯樞紐,區分「中間投入階段免稅」與「最終零售階段免稅」兩種情境,並嚴格依照題目指定的效率、分配、稽徵行政與稅收四個面向平行鋪陳,不可偏廢。
- 切入架構:
- 定性:免稅並非「真正免稅」,而是「不可扣抵進項稅額之銷售」。
- 定量推導:透過價值轉嫁的數學關聯,展示稅上加稅(Tax-on-Tax)。
- 四大面向對稱展開:效率(資源扭曲)、分配(逆向重分配)、稽徵(遵從與查核成本)、稅收(稅基侵蝕與扭曲)。
申論解析
一、效率面向(Efficiency):破壞中立性與資源配置
- 引發重複課稅(Cascading Effect)與稅上加稅: 若中間產銷階段取得免稅身分,其購入原料所負擔之進項稅額 無法扣抵,勢必併入生產成本。當其將貨物銷售給下一階段廠商時,後手廠商支付之價格內含前手稅負,於後續課稅時,稅基包含該進項稅額: 後手繳納營業稅時,將對內含之 再次課稅,產生 之重複課稅,扭曲商品相對價格,形成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扭曲企業組織結構(誘發垂直整合): 中間廠商為消除「進項稅額無法扣抵」的額外稅負,會偏好採取「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自行生產原本外購之中間原料,而非依比較利益委外採購。這扭曲了市場分工與組織經營的最優決策。
二、分配面向(Equity):無法精準舒緩累退性
第 1 題2 分
學理上所稱的最適租稅(optimal taxation),一般係指在徵收一定數額的稅收下,使得下列何者最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最適租稅理論(Optimal Taxation Theory)**的學理定義。
- 基本定義:學理上的最適租稅理論(如 Ramsey 租稅法則、Mirrlees 最適所得稅模型),旨在探討政府在追求公平或效率的目標下,如何設計租稅結構(包含稅基與稅率的選擇)。
- 效率觀點:在純效率的考量下,最適租稅係指在政府課徵一定數額的稅收(固定稅收限制,)之前提下,使租稅所引發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即無謂損失 Deadweight Loss)最小化;或者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福利經濟學架構下,使社會福利函數(Social Welfare Function)極大化。
解題方法
由福利經濟學(Normative Public Finance)的最適化架構切入: 最適商品稅模型(Ramsey Model)的標準數學規劃為:
式中 為第 種商品的稅率, 為商品數量, 為租稅扭曲相對價格產生替代效果所帶來的經濟福利淨損失。由此可知,最適租稅探討的「極小化」核心對象即為超額負擔。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在競爭性的勞動市場上,勞動供給曲線為後彎形狀(backward-bending supply schedule),需求曲線為負斜率。在勞動供給曲線後彎區段,政府課徵定額(specific)工資稅,將造成工資率降低幅度較定額工資稅額為: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觀念為勞動市場的租稅歸宿(Tax Incidence)與後彎勞動供給曲線(Backward-Bending Labor Supply Curve)下的價格調整與穩定條件。
- 後彎勞動供給曲線: 在工資率較高的區段,工資率上升帶來的「所得效果」(減少工作、增加休閒)大於「替代效果」(增加工作、減少休閒),導致勞動供給量隨工資率上升而減少,此時勞動供給曲線的斜率為負,即:
- 勞動需求曲線: 廠商對勞動的需求曲線為負斜率,即:
- 市場動態穩定條件(Walrasian Stability): 當工資率高於均衡工資時,市場必須存在超額供給(Excess Supply),工資率才會下降回復均衡。在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皆為負斜率時,市場要維持穩定,供給曲線在 平面上必須比需求曲線更陡峭(即需求彈性的絕對值大於供給彈性的絕對值):
解題方法
1. 建立課稅後的市場均衡式
設市場原均衡工資率為 。政府對勞動課徵每單位定額工資稅 :
- 雇主支付的毛工資率為
- 勞工實領的淨工資率為
- 兩者滿足關係式:
市場結清條件為勞動需求量等於勞動供給量:
2. 全微分求解淨工資率之變動
對上式兩邊同時對稅額 進行全微分:
展開並移項整理:
解出勞工實領淨工資率對稅額之變動率:
3. 判斷工資率降低幅度
根據題目設定與市場穩定條件:
- 需求曲線負斜率:
- 供給曲線為後彎區段:
- 市場穩定條件:(即分母為正)
由於分子 、分母 ,可得:
第 3 題2 分
假設政府對廠商的經濟利潤課稅,對利潤極大化廠商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點為純粹利潤稅(Pure Profit Tax)/經濟利潤稅之租稅歸宿與轉嫁,以及廠商的利潤極大化一階條件。
- 經濟利潤(Economic Profit):總收益扣除外顯成本與隱含成本(正常利潤)後的超額報酬,即 。
- 利潤極大化一階條件(F.O.C.):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
- 租稅中性與轉嫁機制:若課稅不影響廠商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則最適產量與價格維持不變,廠商無法透過調整價格轉嫁稅負。
解題方法
運用微積分推導廠商在課稅前後的利潤極大化決策:
1. 課稅前的最適決策
設廠商面對的總收益為 ,總成本為 ,利潤函數為:
利潤極大化之一階條件(F.O.C.): 廠商據此決定最適產量 ,並依市場需求曲線決定最適價格 。
2. 課徵經濟利潤稅後的最適決策
政府對廠商的純粹經濟利潤課徵比例稅率 (其中 ),課稅後的淨利潤函數為:
求稅後利潤極大化之一階條件(F.O.C.):
第 4 題2 分
對完全競爭市場中的某項商品課徵貨物稅,且假設稽徵成本與順從成本均為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租稅歸宿不變性定理(Invariance of Tax Incidence):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法定納稅義務人(法律歸宿)的指定對實質經濟歸宿(消費者與生產者各自承擔的稅額比例)、市場均衡產出、價格水準以及政府稅收完全沒有影響。
- 從量稅與從價稅的等價性(Equivalence under Perfect Competition):
- 從量稅(Specific Tax):對每單位商品課徵固定金額 的稅。
- 從價稅(Ad Valorem Tax):按商品價格的固定比例 課稅。
-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均為價格接受者(Price Taker)。若從量稅與從價稅帶來的政府稅收相同,則兩者所造成的價格楔(Tax Wedge)、均衡產量、福利損失(無謂損失)與經濟效果完全相同。(註:若在獨占等不完全競爭市場,從價稅之效率通常優於從量稅)。
- 法律歸宿與經濟歸宿之分野:
- 法律歸宿(Statutory Incidence):由稅法明定負責向國庫繳納稅款的主體。
- 經濟歸宿(Economic Incidence):價格機能調整後,最終實質承擔租稅負擔者,完全取決於供需雙方的相對價格彈性,而非法律條文規定。
解題方法
由完全競爭市場之供需均衡出發分析:
-
課稅對象無關性: 若對消費者課稅 ,需求線垂直下移,均衡條件為 ;若對生產者課稅 ,供給線垂直上移,均衡條件為 。 兩者之本質皆為在消費者支付價格 與生產者實收價格 之間創造一個大小為 的租稅楔: 因此,市場均衡數量 、買方實付價格 、賣方實收價格 與政府總稅收 均維持一致。
-
課稅形式比較: 完全競爭市場中,廠商面對完全彈性的個別需求。在稅收 相同(亦即均衡產量與均衡稅楔相同)的前提下,令從價稅率 滿足 ,則從量稅與從價稅在新均衡點產生的供需價格、交易量及社會無謂
第 5 題2 分
財貨 A 為完全競爭市場,受補償需求的價格彈性絕對值為 ,供給曲線為一水平線。假設政府對財貨 A 課徵單位稅額為 元的從量稅,稅前均衡價格為 元,受補償需求量為 ,課稅後產生的超額負擔為多少?
核心觀念
- 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與哈伯格三角形: 課徵商品從量稅所引致的超額負擔,是由於相對價格改變引起的「替代效果」造成經濟效率損失。在部分均衡分析下,福利損失以哈伯格三角形(Harberger Triangle)之面積衡量: 其中 為單位稅額, 為受課稅影響而減少的受補償均衡交易量。
- 受補償需求彈性(Compensated Price Elasticity of Demand): 因為超額負擔純粹源自替代效果(排除所得效果),衡量超額負擔時須採用受補償(Hicksian)需求曲線之價格彈性 :
- 完全彈性之供給曲線(水平線): 供給曲線為水平線,代表供給價格彈性為無窮大()。此時租稅由買方全額負擔,消費者所面對的價格上漲幅度恰等於單位稅額,即:
解題方法
步驟一:求課稅引發的價格與數量變動量
- 稅前價格 元,單位稅額 元。
- 由於供給曲線為水平線,課稅後消費者購買價格完全上漲 元:
- 價格變動百分比為:
- 依據受補償需求價格彈性定義,數量變動百分比為:
- 稅前受補償需求量 ,故受補償需求量減少:
第 6 題2 分
乒乓球與乒乓球拍為互補品,假設此兩財貨的供給曲線皆為水平線,需求曲線則為負斜率。若政府原本只對乒乓球課稅,現若開始對乒乓球拍課稅,則根據次佳理論,對乒乓球與乒乓球拍課稅的超額負擔比只對乒乓球課稅的超額負擔: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次佳理論(Theory of Second Best)應用於租稅分析中的多市場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Deadweight Loss)**評估,特別是存在關聯性財貨(互補品 vs. 替代品)時的跨市場扭曲效應。
- 次佳理論(Lipsey & Lancaster, 1956): 當經濟體系中已存在無法消除的市場扭曲(如市場 1 已被課稅,邊際效益不等於邊際成本),若在其他關聯市場(市場 2)人為介入或變更政策,整體社會福利的變動取決於兩市場的替代或互補關係,無法單憑單一市場的局部均衡直接斷定。
- 多市場哈伯格超額負擔公式(Harberger Excess Burden Formula): 在供給完全彈性(供給曲線為水平線,生產者價格固定不變)的假設下,若財貨 1 與財貨 2 均課徵從量稅 與 ,體系的總超額負擔()可表示為: 其中:
- 、:為自身的補償價格效果(負斜率需求)。
- :為跨市場的補償交叉價格效果。
- 財貨關係判定:
- 若為互補品,則 (球拍價格上漲,乒乓球需求量下降)。
- 若為替代品,則 。
解題方法
1. 初始狀態(只對乒乓球課稅)
設財貨 1 為乒乓球(稅額 ),財貨 2 為乒乓球拍(稅額 )。此時的超額負擔為: 因課稅導致乒乓球的購買量低於最適數量,產生無謂損失。
2. 後續狀態(增加對乒乓球拍課稅)
政府開始對乒乓球拍課稅(),整體市場的總超額負擔變為:
3. 課稅前後超額負擔的增量比較
將新超額負擔減去原超額負擔():
第 7 題2 分
若商品經課稅後之未受補償反應(uncompensated response)為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未受補償反應(Uncompensated Response)與受補償反應(Compensated Response):
- 未受補償反應:即馬歇爾需求(Marshallian Demand)的價格總效果,未扣除所得實質購買力變動的影響。依據史拉斯基方程式(Slutsky Equation): 式中第一項為替代效果(受補償反應),第二項為所得效果。
- 題幹所述「未受補償反應為零」,代表價格變動時,商品需求量的總變動量為零()。
- 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無謂損失)的衡量根源:
- 超額負擔源於租稅改變了「相對價格」,扭曲了消費者在商品之間的最適選擇,使邊際替代率不等於邊際轉換率。
- 衡量超額負擔必須維持效用不變,因此是建立在受補償需求曲線(Hicksian Demand Curve)之上,其大小取決於替代效果(受補償彈性),與所得效果無關。
解題方法
- 由史拉斯基方程式拆解未受補償反應: 若課稅後未受補償反應為零: 在一般消費偏好下,只要商品之間存在替代可能性,替代效果必小於零()。
第 8 題2 分
關於庇古稅(Pigouvian tax)與租稅互動效果(tax-interaction effect)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環境經濟學與公債租稅理論中的**雙重紅利假說(Double Dividend Hypothesis)與次佳理論(Theory of Second Best)**在環境稅(庇古稅)上的應用。
- 庇古稅(Pigouvian Tax):政府對產生負外部性(如汙染)的經濟行為課徵等於邊際外部成本()的矯正性租稅。
- 租稅互動效果(Tax-Interaction Effect):在原本就存在扭曲性租稅(如勞動所得稅)的次佳環境下,課徵庇古稅會推升相關財貨價格,導致消費物價水準上揚,進而降低實質工資,打擊勞動供給意願,惡化並擴大既有勞動市場的超額負擔(無謂損失)。
- 稅收回收效果(Revenue-Recycling Effect):將課徵庇古稅所得之稅收,用於調降勞動所得稅等扭曲性租稅,以減輕勞動市場超額負擔的正向效果。
解題方法
分析租稅互動效果的運作機制與傳導路徑:
- 第一最佳世界(First-Best):若其他市場皆無租稅扭曲,課徵庇古稅 能使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等於邊際社會成本,完全內部化外部不經濟,提升社會福利。
- 次佳世界(Second-Best)的傳導鏈:
第 9 題2 分
關於柯列特—漢格(Corlett-Hague)法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最適商品稅理論(Theory of Optimal Commodity Taxation)中的柯列特—漢格法則(Corlett-Hague Rule)。
- 問題背景:若所有商品(包含「休閒」)皆能課稅,政府可透過齊一稅率或滿足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達成效率目標。然而在現實中,休閒無法直接被課稅(Untaxable Leisure),若僅對一般商品課稅,會使休閒相對變得便宜,誘使消費者以休閒替代勞動(過度消費休閒),產生額外的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
- 理論意涵:在次佳理論(Second-Best Theory)架構下,Corlett 與 Hague(1953)指出,當有兩種應稅財與不可課稅的休閒時,為最小化租稅的超額負擔,應對休閒的互補品(Complements to Leisure)課徵較高稅率,對休閒的替代品(Substitutes to Leisure)課徵較低稅率。
- 政策目的:藉由提高休閒互補品的價格,增加享受休閒的隱性成本,達成「間接對休閒課稅」的效果,從而間接減少個人對休閒的需求,促使勞動供給回升至接近未課稅時的水準,減少經濟扭曲。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 Corlett-Hague 法則的基本假設、政策手段與終極目的切入:
- 辨識市場扭曲點:扭曲源自於「休閒未課稅」導致的「休閒消費過多」。
- 確認調整手段:由於無法對休閒直接課稅,政府須藉由商品間的關聯性進行間接矯正:
- 與休閒具互補關係的商品(如高爾夫球具、渡假飯店):課徵較高稅率。
- 與休閒具替代關係(即與工作互補)的商品(如公事包、通勤交通工具):課徵較低稅率。
第 10 題2 分
甲與乙二人的效用函數相同,自由選擇在二家公司任職及支出。甲任職的公司提供免費的健身休閒設施,乙任職的公司則無,而二人的稅後淨報酬相等。若政府未對甲享用免費的健身休閒設施課稅,主要係參酌下列那一項公平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租稅理論中**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 HE)的界定方式,特別是著名財政經濟學家費爾斯坦(Martin Feldstein)所提出之「效用定義」(Utility Definition)**與傳統定義、規則定義之間的差異:
- 傳統水平公平定義(Traditional Definition): 相同經濟能力(如所得、消費或財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租稅。依海格—賽蒙(Haig-Simons)綜合所得概念,勞工自雇主處獲取之非貨幣福利(實物利益、在職消費)屬於實質經濟所得,理論上應併入稅基課稅,否則即構成水平不公平。
- 水平公平的效用定義(Utility Definition):
- 課稅前福利(效用)水準相同的人,課稅後的效用水準亦應維持相同。
- 租稅制度不應扭曲或改變個人之間的效用排序(No Rank Reversal)。
- 市場自由選擇與補償性工資差異(Compensating Wage Differentials): 在個人偏好(效用函數)相同且具備「自由流動與就業選擇權」的完全競爭市場下,勞動市場會透過調整工資或工作條件,使不同工作的「綜合利益(貨幣工資+非貨幣福利)」帶給勞工的總效用趨於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之推論關鍵在於從**「個人自由選擇下的市場均衡」**切入分析:
- 自由選擇促成效用均等: 題幹明確設定「甲與乙二人的效用函數相同」且「自由選擇在二家公司任職及支出」。若甲公司的工作條件(提供免費健身休閒設施)在綜合評價上優於乙公司,乙便會轉職至甲公司;反之亦然。既然兩者皆自由選擇留在原公司且達到均衡,代表在計入工作環境與實物福利後,兩人的總效用必然相等:
- 稅後均衡與額外課稅之扭曲: 題目指出兩人的稅後淨報酬(貨幣工資)相等,且政府未對甲的免費設施課稅,此時兩人的效用已在市場機制下達成無異狀態()。 若政府依照傳統所得觀念,硬性將甲享用的免費健身設施設算為實物所得並額外課稅,甲的稅後淨實質福利將會下降,導致: 此舉反而打破了原本兩者效用均等的狀態,造成效用排序逆轉與實質不公平。
- 政策參酌依據:
第 11 題2 分
對有非薪資所得的代表性個人,就其所有所得課徵比例所得稅,或僅就薪資所得課徵比例薪資所得稅,關於此兩種租稅對勞動供給曲線影響的差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勞動供給模型中「線上點的移動」(Movement along the curve)與「整條曲線的移動」(Shift of the curve)之區別,以及不同租稅標的對個人預算限制式的實質影響:
- 勞動供給曲線的座標意涵:
- 勞動供給曲線描繪的是「工資率(勞動價格)」與「勞動供給量」之間的對應關係。
- 線上點的移動:工資率本身的改變(內生變數變動),引起勞動供給量沿著同一條勞動供給曲線移動。
- 整條曲線的移動:除工資率以外的其他外生變數(如偏好、時間稟賦、非薪資所得)發生改變,導致在任一給定工資率下,個人的勞動供給量均發生變動,表現為整條曲線的平移。
- 租稅課徵範圍的差異:
- 比例薪資所得稅(後者):僅以薪資為稅基,只改變個人的實質(稅後)工資率,外生非薪資所得保持不變。
- 比例所有所得稅(前者,即綜合所得稅):以薪資與非薪資所得之合計為稅基,除改變工資率外,亦對非薪資所得課稅,使外生非薪資所得實質縮減。
解題方法
假設代表性個人的時間稟賦為 ,勞動供給量為 ,休閒時間為 。個人的毛工資率為 ,外生非薪資所得(如財產所得、移轉收入)為 ,消費財價格標準化為 。
1. 未課稅時的預算限制式
此時個人在此既定的外生非薪資所得 下,最適休閒與勞動供給為工資率 的函數,導出一條特定的勞動供給曲線 。
2. 僅就薪資所得課徵比例薪資所得稅(稅率 )
- 稅後預算限制式:
- 經濟意涵分析:
- 淨工資率降為 。
- 外生非薪資所得仍為 ,完全未受影響。
- 對個人而言,此稅僅改變了勞動的相對價格(工資率由 降至 ),因此是在既定的勞動供給曲線 上,因工資變動而產生的線上點的移動,勞動供給曲線本身並不發生移動。
3. 就所有所得課徵比例所得稅(稅率 )
- 稅後預算限制式:
第 12 題2 分
當引進供給曲線為水平線的國際資金時,在可貸資金市場(loanable funds market)且國內資金之供給與需求分別符合供給法則與需求法則下,政府若採取只對國內儲蓄的利息收入課稅的政策,國內均衡的投資會如何變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開放經濟體系下**可貸資金市場(Loanable Funds Market)**之租稅歸宿與資本流動效果,涉及以下核心經濟概念:
- 可貸資金市場之供需法則:
- 國內資金需求來自廠商投資 ,滿足需求法則,利率彈性為負(即 )。
- 國內資金供給來自民間儲蓄 ,滿足供給法則,利率彈性為正(即 )。
- 國際資金完全彈性(水平供給線):
- 當國際資金供給曲線為「水平線」時,代表該國為小型開放經濟體,國際金融市場資金移動極為自由(資本完全移動),國內市場之資金借貸利率由外生給定的國際利率 決定。
- 儲蓄稅(利息所得稅)之衝擊:
- 政府僅對「國內儲蓄的利息收入課稅」,直接衝擊的是國內儲蓄者所獲得的稅後淨報酬率,而非借款者(投資廠商)所支付的市場借貸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可透過可貸資金市場的均衡分析推導:
- 初始均衡狀態:
- 國際資金供給曲線為水平線,資金借貸利率被國際市場釘定於 。
- 國內廠商面臨的資金借貸成本為 ,因此國內投資水準決定於投資需求線上對應 的水準:
- 此時國內儲蓄量為 。若 ,不足之資金缺口由外資流入(淨資本流入)填補;若 ,則多餘資金借出至國外。
- 政策衝擊:對國內儲蓄利息所得課稅(稅率為 ):
- 儲蓄面:國內儲蓄者面對的稅後實質利息率降為 。在相同市場利率水準下,儲蓄意願降低,國內儲蓄供給曲線向上(或向左)移位。在給定利率 下,國內儲蓄量減少至 。
第 13 題2 分
甲在 20 年前以 萬元購入一資產,20 年後以 萬元出售該資產。在資產持有期間,物價上漲率為 。在不計入賣出此資產利得前,甲的綜合所得淨額已達最高課稅級距的稅率 。若政府對物價變動予以指數化調整,則甲出售該資產的所得稅稅負,相較於沒有指數化調整,會產生多少影響?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指數化」(Tax Indexation)對「資本利得課稅」(Capital Gains Taxation)之影響:
- 名目資本利得(Nominal Capital Gain) vs. 實質資本利得(Real Capital Gain):
- 未指數化調整:以名目售價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當持有期間發生通貨膨脹時,會將「物價上漲導致的名目增值」誤計為所得,產生對「虛盈」(Phantom Gain)課稅的不合理現象。
- 指數化調整:將資產的「原始取得成本」依持有期間的累積物價上漲率予以調高,還原為實質成本基礎,僅對扣除物價膨脹後的「實質增值」部分課稅。
- 計算公式:
- 未指數化名目利得
- 指數化後實質利得
- 稅負變動影響
解題方法
依題意,甲出售資產前的綜合所得淨額已適用最高稅率 ,代表出售資產之利得所適用的邊際稅率為 。
步驟一:計算「沒有指數化調整」下的稅負
- 名目資本利得:
- 應納所得稅稅負:
步驟二:計算「有指數化調整」下的稅負
- 指數化調整後之取得成本:
- 實質資本利得:
第 14 題2 分
甲投資國內金融機構核准成立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甲(受益人)對於該基金相關信託利益之所得課稅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所得稅法》對「信託課稅」之規範,特別是**導管理論(Conduit Theory)**之應用及其例外情形(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定相同):
- 信託課稅之基本原則——導管理論與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原則上受託人僅為財產管理者與所得傳送之「導管」,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所得發生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 特別規定——實際分配年度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4 項第 1 款規定,信託財產若為「信託基金、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者,因投資人數眾多、持份流動頻繁且單位淨值每日變動,若逐日或逐年按發生年度穿透課稅將窒礙難行,故法條明定例外於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解題方法
本題的破題關鍵在於辨識信託之性質,並準確區分課稅時點:
- 識別客體:題幹載明甲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一般所稱之境內公募基金)。
- 對應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屬於《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4 項第 1 款列舉之法定集合投資信託工具。
- 推導結論:集合信託打破了「發生年度課稅」之通則,改採實際分配年度課稅(由受託人於分配時辦理扣繳,受益人於分配年度申報)。因此,凡提及「基金當年度發生所得即由受益人申報」或「基金本身為納稅主體」皆為錯誤敘述。
第 15 題2 分
下列各項所得,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所得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我國《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所得」之法定範圍與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法條依據如下:
- 撫卹金之免稅規範(《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因執行職務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全額免稅。
- 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以合計不超過《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第 1 款規定之免稅額為限;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屬「退職所得」,應依法課稅。
- 損害賠償之免稅(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 公教特支費之免稅(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教、軍、警人員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 保險給付之免稅(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何者不一定符合我國之免稅所得規定」,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各選項所得屬於**「全額法定免稅」或「定額免稅(設有限額條件,超額部分應課稅)」**:
- 逐一檢視各所得項目在《所得稅法》第 4 條中的法定要件。
- 只要該所得「超過特定法定限額即須課稅」,或者「需依情境區分是否全額免稅」,即屬於「不一定符合免稅所得」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公教人員所領的特支費:錯誤(必定免稅)。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定「公、教、軍、警人員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公教人員依法支領之特支費性質上屬公務執行之費用補貼,依法全額免納綜合所得稅。
第 16 題2 分
外國公司在臺灣設立之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以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下列比率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關於「外國營利事業跨境特定業務推計所得額」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定(或由稽徵機關核定):
- 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 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其餘業務(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 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解題方法
- 確認主體與適用要件: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在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符合《所得稅法》第 25 條之適用前提。
- 對應法定所得額比率:
- 國際運輸業務法定推計所得額比率為境內營業收入之 。
- 計算所得額公式:
- 結論:本題詢問國際運輸業務之核定比率,依法應為 。
第 17 題2 分
根據新古典模型理論,下列何項租稅措施可有效提升廠商的投資意願?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考點為**新古典投資模型(Neoclassical Investment Model,即 Hall & Jorgenson 模型)**中租稅政策對廠商「資本使用成本」(User Cost of Capital)與投資決策之影響機制。
- 資本使用成本公式(Hall-Jorgenson 公式): 廠商在考量公司所得稅、折舊扣除額及投資租稅抵減後,每單位資本的租用成本(使用成本) 可表示為: 其中:
- :資本財價格
- :實質資金成本(市場實質利率或資金機會成本)
- :資本實質折舊率
- :公司所得稅稅率
- :固定資本投資租稅抵減率(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
- :每 1 元資本財折舊扣除額之現值(折舊稅盾現值)
- 最適資本存量決定準則: 廠商追求利潤極大化時,最適資本存量 決定於資本邊際產出()等於資本使用成本(): 當租稅政策促使資本使用成本 下降時,廠商預期的最適資本存量 增加,誘發廠商進行淨投資,進而提升投資意願;反之,若使 上升,則會抑制投資。
解題方法
分析租稅措施對投資意願的影響,切入點為檢視各政策對「資本使用成本 」或「實質資金成本 」的傳導方向:
- 直接租稅管道(直接影響公司稅制參數):
- 提高投資抵減率 投資意願 。
- 提高折舊費用(如加速折舊使現值 提高) 投資意願 。
- 調降公司所得稅率 (在正常未達百分之百立即費用化的稅制下) 投資意願 。
- 間接資金供給管道(個人所得稅對可貸資金市場的影響):
- 根據新古典模型與可貸資金理論,家計部門的儲蓄供給取決於儲蓄的稅後實質報酬率: (其中 為個人所得稅稅率)。
第 18 題2 分
所得稅法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題法規適用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備抵呆帳提列限度」及「呆帳損失認定與後續收回處理」**之稅法規範,涉及法源如下:
- 所得稅法第 49 條:
- 提列限度: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得提列備抵呆帳,除金融保險業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為原則。
- 例外得從高提列:若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法定標準()者,得依「前 3 年度」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之平均數提列。
- 法定呆帳損失認定事由:包括債務人因倒閉、逃匿、和解、破產宣告致不能收回者;或逾期 2 年經催收未收取本息者。
- 呆帳收回之會計與稅務處理:已列入呆帳損失之債權於以後年度收回者,應按收回金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營業外收入)。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各項欠款債權(如其他應收款、借付代墊款等)原則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計提備抵呆帳限額之法定計算基礎,僅限於「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期付款銷貨則為分期付款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並不包含「各種欠款債權」。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稅法法條字眼精細度的法規記憶與觀念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提列備抵呆帳的限額計算母數(基礎)為何」以及「呆帳認列條件與收回處理之規定」:
- 檢視提列母數:法條明文限定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 ,非所有各項欠款債權皆可計入 限度。
- 檢視異常呆帳比率之替代計算年限:是否為「前 3 年度平均數」。
- 檢視法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之要件:倒閉逃匿確實屬法定事由。
- 檢視已沖銷呆帳收回之歸屬年度:確認為收回年度之收益無誤。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
- 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得視業務需要,提列備抵呆帳。
第 19 題2 分
我國 A 公司持有國外 B 公司 的股份,其中 B 公司名下資產除現金 萬元外,僅有一棟於 110 年 1 月購入、位於新北市、價值 萬元的房地產。假設 A 公司於 110 年 10 月將名下所有 B 公司之持股出售,該股份交易所得應如何納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核心考點為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之「房地合一稅 2.0」防杜藉由股權移轉實質避稅之「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規範(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
- 視同房地交易之要件(雙 門檻): 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其交易所得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按房地合一稅 2.0 課徵所得稅:
- 持股比例門檻:交易日起算前 1 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
- 房地價值門檻:交易時該被投資營利事業之股權或出資額價值, 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差別稅率(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股權,其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者,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為 。
解題方法
第一步:檢驗是否符合「視同房地交易」要件
- 持股比率檢驗: 我國 A 公司持有國外 B 公司 股份,符合持股「超過 」之規定。
- 境內房地價值比率檢驗: B 公司名下資產為現金 萬元及位於新北市之境內房地 萬元,資產總價值為: 境內房地價值占該公司資產價值之比例為: 符合境內房地價值占股權價值「 以上」之規定。
- 法律定性: A 公司出售外國 B 公司股權符合上述雙門檻,視同交易境內房地,納入所得稅法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範圍,排除一般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或基本稅額之適用。
第 20 題2 分
關於各種租稅課徵之主要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與「財政學」中各項租稅課徵之主要政策目標與經濟理由。政府課徵租稅除了籌措財政收入外,亦常肩負達成以下各項經濟或社會政策目標之功能:
- 資源配置效率(矯正市場失靈):針對具負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的財貨課徵皮古稅(Pigouvian Tax),使私人邊際成本等於社會邊際成本(),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以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 所得重分配與租稅公平:貫徹量能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或高額消費課以較重負擔,促進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
- 社會管制與導正行為(寓禁於徵):針對特定具負面健康或社會危害之商品(罪惡稅,Sin Tax)課稅,以價格機能抑制過量消費。
- 特定市場健全與抑制投機:針對資產短期炒作課徵資本利得稅,以防杜投機炒作、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及落實居住正義。
解題方法
從各稅目之「立法意旨」與「財政政策目標(公平、效率、穩定、配置)」切入,逐一比對各選項之租稅工具與其主要政策目的:
- 判斷該稅目設立時,政府旨在「導正消費行為(寓禁於徵)」、「維持公平分配」、「健全市場與抑制投機」,抑或是「矯正外部性以追求資源配置效率」。
- 找出將課稅目的與經濟意圖配對錯誤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菸酒稅是基於寓禁於徵的考量:【敘述正確】
-
菸酒之消費伴隨健康損害、健保醫療負擔及酒駕事故等外部成本,屬於典型的「罪惡財(Sin Goods)」。
-
政府課徵菸酒稅具有「罪惡稅(Sin Tax)」與「寓禁於徵」之性質,透過提高商品最終售價,抑制消費者的過度消費傾向,達到導正國民消費行為、減少社會危害之目的。
-
(B) 奢侈稅是基於公平的考量:【敘述正確】
-
奢侈稅(我國法制上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主要對高額小客車、遊艇、飛機、高單價皮革象牙製品及俱樂部會員證等高額財貨與勞務課稅。
第 21 題2 分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免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中**「免稅」與「零稅率」之本質差異**及相關法條規定:
- 免稅(Exemption,又稱不完全免稅、部分免稅):僅在「銷貨階段」免徵營業稅,但其「進貨階段」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或退還(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2 項),進項稅額將轉為營業成本,可能產生隱含稅負(稅上加稅)。
- 零稅率(Zero Rating,又稱完全免稅):銷貨階段適用 0% 稅率,且進貨階段之進項稅額可全數扣抵或退還(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39 條),貨物在最終消費前完全不含營業稅。
- 放棄免稅規定: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免稅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改依加值型稅額計算(核准後 3 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以利扣抵進項稅額。
- 免稅項目: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加工費除外)。
解題方法
從**課稅機轉(Tax Mechanism)**切入分析:
- 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法」(Invoice Credit Method)。當一筆交易被列為「免稅」時,該交易之銷項稅額為零,開立之發票不含稅額;但該營業人向前手進貨時,前手依然依法開立應稅發票收取進項稅額。
- 由於免稅營業人無銷項稅額可供扣抵,且法律明定專營免稅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進貨階段並未免稅。只有進貨與銷貨階段皆實質免除稅負者,才稱為「零稅率」。
第 22 題2 分
有關不動產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信託的租稅規定,重點在於區分不動產(土地、房屋)信託時,持有期間的「持有稅」(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及處分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課稅要件與納稅義務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涉及法條如下:
- 《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 《土地稅法》第 5 條之 1: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第 1 款: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5 項:信託財產之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現行《房屋稅條例》雖於民國 113 年修正房屋稅 2.0,但信託房屋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核心規定並未改變)。
解題方法
分析信託課稅時,依循以下兩大基本原則切入:
- 登記名義與管理主體一致(持有稅原則):不動產一旦辦理信託登記,對外產權登載於受託人名下,受託人為實質管理處分權人。因此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稅捐稽徵機關開立的持有稅稅單(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皆為受託人。
- 形式移轉不課稅、實質移轉才課稅(土地增值稅原則):
- 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成立信託,僅屬「形式移轉」,經濟實質尚未發生最終移轉,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若受託人於信託期間將土地「有償移轉」給第三人,已屬對外處分並產生增值效益,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由處分名義人(受託人)負責申報繳納。
第 23 題2 分
在各地區租稅與效益聯合變動,人們充分自由遷徙以選擇適宜居住地,可謂適用財產稅課徵的那一個觀點?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政學與租稅各論中財產稅歸宿與經濟效果之三大經典觀點(傳統觀點、新觀點、使用費觀點)。
核心理論基礎為蒂波模型(Tiebout Hypothesis,用腳投票說)與地方公共財理論:
- 使用費觀點(User Fee View / Benefit View):由經濟學家漢彌爾頓(Bruce Hamilton)與費雪(William Fischel)等人提出。該觀點結合蒂波假說與地方分區管制(Zoning),主張若居民能「充分自由遷徙」,地方政府提供不同的「租稅與公共服務(效益)組合」,則居民繳納的財產稅本質上等同於購買地方公共財所支付的「價格(使用費)」。
- 此時財產稅符合效益原則,不會造成資源配置扭曲(超額負擔為零)。
解題方法
題幹給定兩大核心前提:
- 「各地區租稅與效益聯合變動」:代表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財水準與課徵的稅額互相對應,形成不同的套裝組合(Tax-Benefit Bundles)。
- 「人們充分自由遷徙以選擇適宜居住地」:符合蒂波模型中消費者「用腳投票(Voting with feet)」的假設。
在上述前提下,個人依據自身的效益偏好選擇最適社區,其所繳納之財產稅即為享受該社區公共財的對價,使財產稅轉化為一種「使用者付費(User Charge / Benefit Tax)」,故本題應直接對應使用費觀點。
選項分析
- (A) 傳統地上物課稅觀點(傳統觀點)——錯誤 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採部分均衡分析,將財產稅拆解為「土地」與「地上改良物(建物)」:
- 土地供給完全無彈性,稅額由地主全額負擔。
第 24 題2 分
依相關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在台灣現行稅法體系下,不同稅目所給予的租稅優惠性質與法律效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法規尚無重大實質修正)。 核心在於辨析**「不屬於課徵範圍」、「不課徵」與「免徵」**之法律要件與租稅效果差異:
- 地價稅:《土地稅法》第 14 條與第 22 條,農業用地徵收田賦(自民國 76 年起停徵),非屬地價稅課徵範圍。
- 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農地移轉予自然人繼續農用者,得申請**「不課徵」**,非「免徵」(本質為租稅之延緩課徵)。
- 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農地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免徵」**贈與稅。
- 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6 款,遺產農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全數價值,**「免徵」**遺產稅。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從農業用地的「持有」、「有償/無償移轉」以及「繼承」之各稅法法源逐一檢驗,特別注意稅法專有名詞在法理效果上的嚴謹區分:
- 免徵(Tax Exemption):納稅義務實質消滅或自稅基中全數扣除,前次移轉現值會依法墊高(如土增稅免稅時)或該筆財產不計入課稅總額。
- 不課徵(Non-levy / Deferred Taxation):本質為「租稅遞延」,移轉當下暫不核課,但將來再移轉給非自然人或未作農業使用時,前次移轉現值須回溯至前次不課徵前之數額,合併計算漲價總數額課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同法第 22 條規定係徵收「田賦」(行政院已令自民國 76 年起停徵田賦)。因此,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屬於田賦的課徵範圍,依法「不屬於地價稅課徵範圍」。
第 25 題2 分
甲於 111 年 8 月 1 日出售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成交價為 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 萬元,於 111 年 12 月 1 日重購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實際購入價為 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總價為 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甲可以申請退還若干土地增值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稅法》有關「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要件、地價認定標準及退稅額度之計算。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法源依據:
- 土地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規定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本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稱「地價」,以出售或重購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 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步驟一:確認重購期間 甲於 111 年 8 月 1 日出售,111 年 12 月 1 日重購,兩者相距未滿 2 年,符合二年內先售後購之期限要件。
步驟二:排除題幹干擾數據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計算重購退稅的地價標準為「申報移轉現值」,題幹所列之「實際成交價 萬元」與「實際購入價 萬元」為無關計算之干擾資訊,應予排除。
步驟三:計算原出售土地地價餘額
步驟四:計算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