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線性累進所得稅(linear progressive income tax)?課徵線性累進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為何?請繪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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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個人所得稅制設計中的「線性累進所得稅」(Linear Progressive Income Tax,又稱具有免稅額的單一稅率制)之數理定義,以及課稅對個體行為(勞動供給)之微觀經濟分析。
- 線性累進所得稅之定義與要件:
- 稅額函數:,其中 為總所得, 為免稅額(), 為常數邊際稅率()。
- 線性(Linear):邊際稅率(Marginal Tax Rate, )為固定常數,。
- 累進(Progressive):平均稅率(Average Tax Rate, )隨所得增加而遞增,且滿足 。
- 勞動供給理論(工作—休閒選擇模型):
- 消費者在總時間約束下,極大化效用函數 ,其中 為實質消費(淨所得), 為休閒時間。
- 課稅使實質邊際工資率下降,進而引發反向變動的替代效果(Substitution Effect, SE)與所得效果(Income Effect, IE)。
解題方法
一、線性累進所得稅之內涵與數學推導
-
稅額函數形式: 線性累進所得稅係指政府課徵所得稅時,給予每一位納稅義務人固定額度的免稅額(或起徵額),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一律適用單一比例稅率 課徵。 其稅額函數為: (註:若為負所得稅制度,當 時政府補貼 ,此時全區間之稅額函數統一為 )。
-
「線性」之證明: 在應稅所得區間(),邊際稅率為: 稅額變動量與所得變動量成固定比例,其幾何圖形為一條固定斜率的直線,故稱為「線性」。
-
「累進」之證明: 平均稅率定義為總稅額占總所得之比率: 對所得 微分可得: 此結果顯示:
- 隨著所得 提高, 單調遞增。
- 由於 ,故恆有 。
- 凡「邊際稅率大於平均稅率」者,即符合嚴格之「累進稅」定義。
二、課徵線性累進所得稅對勞動供給的影響
設定個人稟賦時間為 ,休閒時間為 ,勞動時間為 。工資率為 ,個人無非勞動所得。
- 預算限制式的轉變:
- 課稅前:,斜率為 。
- 課稅後(設所得已達應稅門檻 ):
- 預算限制線斜率由 轉變為 ,線條變得較平緩。
- 免稅額形成相當於虛擬非勞動所得的定額移轉項 。
- 在免稅額臨界點 (即休閒 )處,形成一折點(Kink)。
- 效果分解(假定休閒為正常財):
- 替代效果(SE): 課稅使個人的實質邊際淨工資率由 降至 ,代表放棄工作享受休閒的機會成本下降(休閒變得相對便宜)。 個人傾向以休閒替代勞動:
- 所得效果(IE): 在相同勞動量下,課稅使實質可支配所得(消費力)減少。 在休閒為正常財之假設下,實質所得下降使個人減少對休閒的消費,進而增加工作以彌補所得損失:
- 總效果(Net Effect): 由於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方向相反,課稅對勞動供給之淨影響視兩者相對強弱而定:
- 若 (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休閒增加,勞動供給淨減少()。
- 若 (所得效果大於替代效果):休閒減少,勞動供給淨增加()。
- 若 :勞動供給不變。
- 線性累進稅特有的「虛擬所得效果」: 相較於無免稅額的純比例稅(),線性累進稅預算線包含定額截距 。此虛擬所得項額外增加了個人的消費稟賦,對休閒產生正向所得效果,進一步抵消了促使個人增產的傳統所得效果。因此,相較於純比例稅,線性累進所得稅對勞動供給具有更強的抑制(減少)傾向。
三、繪圖說明
下圖呈現課徵線性累進所得稅前後之最適工作—休閒選擇(以「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導致勞動供給減少為例繪製):
第 二 題25 分
對含糖飲料課徵貨物稅的理論依據為何?並請就公平、效率與課稅技術觀點分析對含糖飲料課徵貨物稅的合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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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租稅各論」中**特別消費稅(特種貨物稅/罪惡稅)**的政策評估理論與實務應用,核心包含:
- 外部性理論與皮古稅(Pigouvian Tax):消費負外部性內部化,當邊際外部成本 時,透過從量課稅 使私人邊際成本等於社會邊際成本()。
- 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與內部成本矯正(Internalities):消費者存在資訊不對稱、跨期決策近視(Hyperbolic Discounting),政府介入導正個人健康福利。
- 租稅評估準則(Tax Evaluation Criteria):
- 公平性(Equity):垂直公平(垂直累退性 vs. 健康紅利的相對分配)、水平公平。
- 效率性(Efficiency):資源配置效率、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交叉價格彈性所誘發的替代效果、雙重紅利假說(Double Dividend)。
- 課稅技術(Tax Administration & Feasibility):稅基定義(從價 vs. 依含糖量從量)、稽徵成本與遵從成本、實體通路與手搖現調飲料之防漏與查核。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我國《貨物稅條例》第 8 條對飲料品課徵從價稅(稀釋天然果蔬汁課徵 ,其他飲料品課徵 ),並未以「含糖量」作為稅基劃分標準。(註:現行法規迄今仍維持原飲料品從價稅架構,尚未修法開徵獨立之含糖飲料健康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申論題,採「理論依據確立 三大構面(公平、效率、技術)正反對比論證 歸納政策合宜性」之架構作答:
- 理論依據:不應侷限於單一理論,應分別從「市場失靈(外部性)」、「個人行為失靈(內部性/家父長主義)」及「受益原則與專款專用」三個層次層層遞進。
- 合宜性分析:
- 公平性:必須剖析「實質稅負負擔的累退性」與「健康效益分配的累進性」之間的衝突。
- 效率性:說明課稅如何消除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並指出未涵蓋替代品時可能因交叉彈性導致之無效扭曲。
- 課稅技術:對比「從價稅」與「依糖量從量稅」的優劣,並切入台灣特有的「包裝飲料 vs. 手搖現調飲品」稽徵實務鴻溝。
申論擬答與分析
一、對含糖飲料課徵貨物稅之理論依據
-
負外部性內部化(皮古稅理論) 過量攝取糖分已被醫學證實與肥胖、第二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高度相關。在普及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下,個人因過量飲糖導致的醫療支出,將轉嫁由全體被保險人及社會共同分擔,形成「消費的負外部性」(Negative Consumption Externality)。 若市場未受干預,競爭均衡產量將高於社會最適產量,造成無謂損失。政府應對含糖飲料課徵等同於邊際外部損害()的皮古稅(),使私人邊際成本提升至社會邊際成本水準,促使產出回復至社會最適配置。
-
個人決策偏誤之矯正(家父長主義與罪惡稅理論) 消費者在攝取高糖食品時,往往存在跨期偏好不一致(Time Inconsistency)或近視行為(Myopic Behavior),過度偏重當期味覺享受,低估未來的慢性疾病成本(即內部成本,Internalities)。 政府本於家父長主義(Paternalism),將含糖飲料視為「劣質財(Demerit Goods)」開徵罪惡稅(Sin Tax),藉由價格機能抑制消費衝動,保障國民長期健康。
-
益費原則(Benefit Principle)與補充特定財源 課徵含糖飲料稅所得之稅收,若能「專款專用(Earmarking)」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或慢性病防治預算,符合「製造潛在醫療風險者負擔醫療財源」之益費原則,兼具開闢財源與風險分擔之正當性。
二、就公平、效率與課稅技術觀點分析其合宜性
第 1 題2 分
( 為租稅收入, 為國內生產毛額)的意義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負擔率」的定義。租稅負擔率是以一國一定期間的租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的比率表示:
其中, 為租稅收入, 為國內生產毛額。此比率用來衡量一國整體經濟活動所承受的租稅負擔。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題目給定的比率 :分子是租稅收入,分母是國內生產毛額,正是租稅負擔率的計算方式。若將比率表示為百分比,再乘以 。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應列入 Haig-Simons 所定義的個人所得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Haig–Simons 所得概念:個人所得是某一期間內消費能力的增加,包括當期消費與淨財富增加。常用公式表示為:
因此,判斷雇主提供的款項或福利是否屬於個人所得,重點在於它是否讓員工取得可支配的經濟利益,或增加其財富。若支出是為執行職務而發生、由雇主負擔且員工未取得私人消費利益,通常不列為員工所得。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各項支出是員工取得的薪酬或私人福利,還是雇主為業務需要支付的職務費用。前三者以外的選項中,出差旅宿費具有明確職務目的;依本題官方答案的判斷,它是公司負擔員工執行職務的費用,未增加員工的私人消費能力,因此不列入個人所得。
選項分析
(A) 公司提供員工免費午餐:錯誤。 免費午餐替員工支付了原本可能自行負擔的生活消費,屬於實物福利,增加員工可享用的消費利益,依 Haig–Simons 的廣義所得
第 3 題2 分
假設經濟體是開放的,且資金可以在各國之間完全自由流通,若某一小國之政府課徵資本稅,此資本稅的租稅歸宿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開放經濟下資本稅的租稅歸宿。租稅歸宿是指稅負經由市場價格與報酬調整後,最後由誰實際承擔;法定納稅人不一定是實際負擔者。
在資本可於各國間完全自由流動、且本國是小國的假設下,本國資本供給者可以將資金移往國外,因此國際資本市場決定資本的淨報酬。本國資本稅不會使資金供給者長期接受較低的淨報酬,稅負遂由本國資本需求者承擔。
解題方法
可從資本供需市場的報酬調整判斷:
- 完全資本流動使本國資本供給具有高度彈性;小國無法影響國際資本報酬。
- 課徵資本稅後,若資本供給者的稅後報酬低於國際市場水準,資金便會流出。
- 為留住資金,市場上的資本報酬須調整,使資金供給者維持國際市場所決定的淨報酬。
- 因此,資本稅無法由資金供給者承擔;資本需求者須透過較高的資金使用成本承擔全部稅負。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在哈柏格(A. C. Harberger)模型中, 為勞動密集產業。若只對 產業所使用的資本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哈柏格(A. C. Harberger)兩部門、兩要素模型中的局部資本課稅與租稅歸宿。模型假設兩產業生產兩種財貨,使用資本與勞動;資本與勞動可在產業間移動,商品價格由市場決定。
為勞動密集產業,表示其資本勞動比低於另一產業 :
只對 產業使用的資本課稅,會同時引發產出效果與要素替代效果。兩種效果對要素相對報酬的影響方向相反,因此不能由「資本被課稅」直接推論勞動完全不負擔租稅。
解題方法
先看稅對 產業的影響:資本使用成本上升, 產業會減少資本投入,並在生產上以勞動替代資本。由於 是勞動密集產業, 產量相對減少也會改變兩產業對資本與勞動的需求,形成產出效果。
再合併兩種效果判斷要素報酬:
- 產出效果: 產業相對縮小,資本密集產業 的相對產出增加,推升資本的相對報酬。
- 要素替代效果: 產業因資本課稅而改用較多勞動、較少資本,對資本的相對需求下降,壓低資本的相對報酬。
兩種效果方向相反,不能據此斷言勞動一定不承擔稅負。稅負由稅後要素報酬與商品價格的調整共同分攤。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甲有固定的所得,他消費 和 兩商品,這兩商品對甲而言為完全互補, 和 皆在完全競爭市場生產且邊際成本固定不變。若政府對甲消費的 商品課徵從價稅,對 商品不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完全互補偏好下的消費者選擇,以及從價稅造成的所得效果、替代效果與超額負擔。
完全互補表示消費者須按固定比例消費 與 。以一單位 搭配一單位 為例,效用可寫為 ,最適消費組合滿足 。因此, 漲價時,甲不能以增加 來替代 ;在效用固定時, 的受補償需求量不隨其價格改變。
解題方法
先比較課稅前後的相對價格,再區分兩種效果:
- 替代效果:效用維持不變時,相對價格變動引起的消費調整。
- 所得效果:價格變動使實質購買力改變,進而引起的消費調整。
對完全互補商品,最適消費固定在互補比例的折角上。課徵 的從價稅後, 的含稅價格上升,但甲仍須按固定比例購買 與 。受補償需求中的 數量不變,故替代效果為零;未補償的實際需求量則可因實質所得下降而減少,這是所得效果。由於沒有替代效果,也不會因消費者改買另一商品而產生超額負擔。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一消費者活兩期,每期有固定的外生所得。此外,若消費者在第一期儲蓄,則第二期可領回所儲蓄金額並有利息所得;反之,若在第一期借錢,則第二期要償還所借金額並支付利息費用。若利息所得要課稅,但利息費用可以列作扣除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利息所得課稅對跨期消費選擇的影響,重點在於分辨所得效果與替代效果。利息所得課稅會降低儲蓄的稅後報酬率;利息費用可扣除,則使借款的稅後成本下降。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以下依兩期消費模型分析。
設第一期儲蓄金額為 ,利率為 ,利息所得稅率為 。儲蓄 可使第二期取得本金 及稅後利息 ,亦即稅後報酬率為 。
解題方法
課稅使儲蓄的稅後報酬率由 降為 ,相當於降低「第一期消費換取第二期消費」的回報。
- **替代效果:**第二期消費相對變貴,消費者傾向增加第一期消費、減少儲蓄。
- **所得效果:**對原本的儲蓄者而言,稅後利息所得減少,實質購買力下降。若消費皆為正常財,消費者會減少兩期消費;為減少第一期消費,會增加儲蓄。
因此,對儲蓄者而言,所得效果使儲蓄增加,替代效果則使儲蓄減少;實際儲蓄量取決於兩種效果的相對大小。
第 7 題2 分
在一完全競爭市場中,產品的需求函數為 ,供給函數為 , 是價格, 為數量。若政府對該市場的產品課徵 10 元的從量貨物稅,則廠商每單位產出須負擔多少元之稅負?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從量稅的法定課徵對象與經濟負擔歸宿。法定納稅義務人是廠商,不代表稅負必然由廠商承擔;實際負擔取決於供需彈性。需求越缺乏彈性,消費者承擔的比例通常越高;供給越缺乏彈性,廠商承擔的比例通常越高。
本題供給函數為 ,表示供給價格固定,供給曲線是水平線,供給彈性為無限大。完全競爭市場下,供給完全彈性時,從量稅的經濟負擔由消費者承擔,廠商承擔的每單位稅負為 。
解題方法
未課稅時,市場均衡由需求與供給相交決定:
因此,均衡數量為 ,市場價格為 。
課徵每單位 元貨物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實收價格之間有 元差額。供給價格固定為 ,所以廠商實收價格仍為 ;消費者支付價格則為 。代入需求函數:
第 8 題2 分
、、 三個商品的市場皆為完全競爭,且供給曲線皆為水平線。課徵商品稅前,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為 12,000 單位,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為 9,000 單位,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為 5,500 單位;課徵商品稅後,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為 11,400 單位。根據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稅後 商品和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應分別減少多少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在政府需要籌措一定稅收時,為使超額負擔最小,各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應依需求反應程度調整。若商品市場完全競爭、供給曲線水平,且適用相同的雷姆西稅率條件,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減少比例相同:
其中 為課稅前受補償需求量, 為課稅後受補償需求量的減少量。
解題方法
先利用 商品資料求出共同的受補償需求量減少比例:
因此,、 商品的受補償需求量也各減少 :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圖之縱軸是所得,橫軸是休閒,用以分析家計部門對於所得與休閒的效用極大選擇。圖中 是政府未對所得課稅時的預算限制線, 則是政府對所得課稅後的預算線。課稅使得稅後工資下降,休閒時間增加之總效果中:
【圖示】縱軸為所得,橫軸為休閒;圖中標示 、、、、、、、,並有預算限制線 與 。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工資變動對休閒選擇的「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休閒是正常財時,稅後工資下降會使休閒相對便宜,替代效果增加休閒;同時,工資下降使家計部門的實質所得減少,所得效果減少休閒。
圖中課稅前預算線為 ,課稅後預算線為 。兩線共用休閒截距 ,而 較平,表示稅後工資較低。課稅前最適點 的休閒量為 ,課稅後最適點 的休閒量為 。
解題方法
將總效果拆成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 **替代效果:**先把效用維持在課稅前水準,用一條與課稅後預算線 平行的補償預算線,找出與原無異曲線 相切的點。圖上該補償點的休閒量為 ,因此替代效果是休閒由 增至 。
第 10 題2 分
在個人效用極大化、兩期(第一期與第二期)消費選擇的模型中,在利息收入課稅但利息費用不可列為扣除額的稅制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兩期消費模型中,對利息收入課稅、但利息費用不得扣除時,儲蓄者與借款者面對的稅後利率如何改變,以及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對選擇的影響。
設第一期消費為 、第二期消費為 ,市場利率為 ,利息所得稅率為 。儲蓄者的稅後報酬率為 ,因此把消費從第一期移至第二期的相對報酬下降。借款利息不可扣除時,借款者的借款成本仍是稅前利率 ,不因利息收入課稅而降低。
解題方法
分別檢視儲蓄者與借款者的預算線變化,再判斷替代效果與所得效果:
- **儲蓄者:**稅後利率由 降為 ,延後消費的報酬變差。替代效果使儲蓄減少;所得效果則可能使儲蓄增加或減少。因此,儲蓄的總變化方向不一定。
- **借款者:**利息費用不可扣除,借款成本仍為 ,故借款決策不受此稅制變動影響。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關於「政府對資本利得課稅」以及人民「風險承擔」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資本利得課稅對投資風險承擔的影響,關鍵在於比較投資人承擔風險時,報酬的上漲部分與損失的下跌部分,是否受到對稱的稅務處理。
設投資成功時的報酬為 、失敗時的損失為 ,稅率為 。若資本利得須課稅,投資人成功時的稅後報酬會降低;若投資損失可以全額扣除,失敗時的稅後損失也會減輕。課稅與扣除共同改變投資人的風險報酬,不能只看稅後報酬率的高低。
解題方法
先分別看兩種稅務效果:
- 只看資本利得課稅:投資成功的利得被課稅,稅後報酬下降,會降低風險投資的吸引力。
- 再納入損失全額扣除:投資失敗的損失可抵減稅負,實際承受的損失下降,會提高風險承擔意願。
若利得課稅、損失又可全額扣除,兩種效果方向相反;整體影響須視投資報酬分布、投資人的風險偏好及課稅設計而定,不能單憑「稅後報酬率提高」就推論風險承擔意願提高。
選項分析
(A) 課稅後報酬率降低,降低人民承擔風險的意願
第 12 題2 分
甲的邊際稅率為 0.4,乙的邊際稅率為 0.05。假設慈善捐款可以全額列入扣除額(deduction),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慈善捐款列為所得扣除額(deduction)」的節稅效果。扣除額是從課稅所得中減除,不是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節稅額取決於納稅人的邊際稅率。
公式為:
解題方法
甲捐款 元,可全額列入扣除額,因此其課稅所得減少 元。甲的邊際稅率為 ,故應納稅額減少: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假設李先生適用的邊際稅率為 40%,課稅的有價證券報酬率為 5%,免稅政府債券的利率為 3.5%。李先生追求稅後所得最大,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稅債券的稅前等值報酬率」與投資人的稅後報酬比較。投資人追求稅後所得最大時,應比較各投資標的扣除所得稅後的報酬,而非只比較稅前利率。
課稅證券的稅後報酬率為:
免稅政府債券的利息不課稅,因此其稅後報酬率等於票面利率。
解題方法
課稅有價證券的稅後報酬率:
免稅政府債券的稅後報酬率:
比較可知,免稅政府債券的稅後報酬率較高,李先生應選擇免稅政府債券。
但政府債券的 3.5% 利率仍低於課稅證券的 5% 稅前報酬率,投資人因選擇免稅債券而放棄較高的稅前收益,存在「隱含租稅負擔」或「租稅利益的機會成本」。因此,免稅不代表完全沒有租稅負擔;
第 14 題2 分
個人出售 105 年後取得之房地產,在計算其課稅所得時,稅法允許將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增值總數額扣除,原因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土地增值稅已課徵的土地漲價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個人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原則上依所得稅法房地合一制度計算交易所得;計算課稅所得時,得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入土地增值稅的課稅範圍;若同一漲價部分又計入房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就會對同一經濟利益重複課稅。因此,准予減除是為了避免重複課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增值總數額」,再判斷這筆土地漲價是否已由另一稅目課徵。既然土地增值稅已對土地漲價課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時允許扣除該數額,目的就在避免同一土地漲價被重複納入課稅。
選項分析
(A) 避免重複課稅:正確。 土地增值總數額已是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房地交易所得再課所得稅時予以減除,可避免同一土地漲價部分重複課稅。
第 15 題2 分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受贈自其他個人而取得之財產免徵所得稅,其理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對受贈財產的課稅處理,以及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之間的課稅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規定,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受贈人若是營利事業,受贈財產仍有例外規定。
受贈自其他個人取得財產,原則上由贈與人端依遺產及贈與稅制度處理;受贈人若再將同一筆財產列為所得課徵所得稅,便會對同一移轉課以不同稅目,因此免徵所得稅的制度理由是避免重複課稅。
解題方法
先判斷「受贈取得財產」是否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項目,再辨認這項免稅的制度理由。個人受贈財產的移轉已納入贈與稅制度,所得稅法免除受贈人的所得稅,故選「避免重複課稅」。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以選擇各類所得是否分開計算稅額,該項規定主要考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的婚姻中立性:婚姻本身不應使夫妻合計稅負,較兩人未婚時合計稅負明顯增加或減少。若採累進稅率,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可能使所得較高的一方適用更高的邊際稅率,造成婚姻所得稅負差異;提供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選擇,主要是減輕這種婚姻對稅負的影響。
**法規時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所得稅法允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依規定選擇不同的所得計算及稅額計算方式,目的在減少夫妻合併申報下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解題方法
看到「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可以選擇各類所得是否分開計算稅額」,應抓住「夫妻所得如何合併、如何計稅會改變稅負」這個關鍵。題目問的是設計此種選擇的主要考量,不是問哪種方式一定能增加稅收,也不是問累進稅率本身的效果。
依婚姻中立原則,制度應盡量避免僅因結婚或夫妻所得合併計算,就使稅負產生不合理差異。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在分析公司所得稅租稅歸宿時,將公司所得稅視為對資本的報酬課稅,而不是對公司的利潤課稅,其理由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司所得稅的租稅歸宿分析:公司所得稅究竟是對「經濟利潤」課稅,還是對「資本報酬」課稅。
經濟利潤是企業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後的剩餘,其中成本包括資金的機會成本。股東把資金投入公司,便放棄了將資金用於其他用途可取得的報酬;這項報酬就是股東投資的機會成本。若公司所得稅的稅基包含這項成本,課稅就會降低資本投入公司的報酬,因而可視為對資本報酬課稅。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公司所得稅是否只對扣除正常資本報酬後的「超額利潤」課稅。
若稅基包含股東投資的正常報酬,也就是沒有扣除股東投資的機會成本,則公司即使只有正常報酬,仍可能產生應稅所得。此時稅負會影響資本投資的報酬,符合「對資本的報酬課稅」的分析。
反之,若稅基只包括扣除所有機會成本後的經濟利潤,課稅對正常資本報酬的影響就不同。因此,本題應選描述股東投資機會成本被納入稅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公司所得稅的稅基不包括經濟利潤:錯誤。 公司所得稅稅基並非排除經濟利潤;更重要的是,稅基是否扣除資本的正常報酬。
第 18 題2 分
我國於 107 年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之法定稅率從 10% 調降至 5%,該項稅率調降政策可達成下列何種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政策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 107 年度起,加徵稅率由 10% 調降為 5%。
這項加徵稅負會提高公司保留盈餘的成本。調降稅率後,公司將盈餘留在企業內部、用於投資或營運時,所負擔的加徵稅額降低,因而減輕以保留盈餘累積資金的稅負成本。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政策變動的對象:調降的是「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因此直接效果是降低公司未分配盈餘所負擔的稅額。
若未分配盈餘為 ,調降前後的加徵稅額分別為:
例如,未分配盈餘為 100 萬元,加徵稅額由 10 萬元降為 5 萬元,保留盈餘可留在公司內部的資金增加。這與選項 (C) 所述「減輕公司以保留盈餘方式累積資金之稅負成本」相符。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下列那些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公司組織 ②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③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 ④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之適用範圍與豁免繳納主體**。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則上皆為適用對象,但符合法條列舉各款情形者,不須依該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即豁免申報或納稅)。國考在本科目的常考陷阱,在於區分「完全免除之組織主體」與「境外事業之申報納稅要件(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註:現行法已修正調高營利事業與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起徵門檻,但關於主體身分之豁免規定實質相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據民國 109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下列各款營利事業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 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 各級政府之公用事業(公有事業)。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 清算中或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 《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者)。
- 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現行法自 113 年度起調整為 60 萬元)。
- 未享有任何各項免稅所得或投資抵減稅額之營利事業。
解題切入點為逐項比對題目給予的四種組織型態,檢視其是否「完全符合」免納稅之法定排除要件。
選項分析
一、題幹四項敘述檢驗
- ①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公司組織:須依規定繳納(不符免納條件)。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免予繳納之要件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若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設有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規定,該公司仍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辦理結算申報;若該公司有各項租稅減免,仍應依規定計算並繳納基本稅額。
第 20 題2 分
關於我國加值型營業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型態,可從兩個面向判斷:
- 單一階段或多階段:看課稅是否僅發生在商品交易鏈中的一個階段,或在生產、批發、零售等多個階段課徵。
- 特種消費稅或一般消費稅:看課稅對象是特定商品或服務,還是廣泛涵蓋一般商品與勞務的消費。
加值型營業稅在各交易階段課徵,並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原則上使各階段僅就其新增的價值負擔稅額。其課稅範圍具有一般性,因此屬於多階段一般消費稅。
本題涉及營業稅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判斷「階段」:加值型營業稅並非只在零售端或其他單一環節課徵,而是涵蓋銷售鏈中的多個階段;透過進項稅額扣抵,避免同一價值在每一階段重複累積課稅,因此屬於多階段課徵。
第 21 題2 分
關於加值型營業稅之零稅率,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架構一致)。本題主要測驗租稅各論中加值型營業稅(VAT)的核心機制,即**「零稅率」(Zero-rating)與「免稅」(Exemption)**之學理區別與法制規範:
- 零稅率(完全免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及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時,其銷項稅率為 (銷項稅額 ),而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當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產生溢付稅額時,得由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此機制能將商品在先前所有生產流通階段所負擔之進項稅額澈底洗淨,達到完全不含稅效果,落實「消費地課稅原則」(目的地原則),多用於外銷貨物或勞務。
- 稅額計算公式: 若銷項稅率為 ,則: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營業稅法上「零稅率」與「免稅」的權利義務架構:
- 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法」(Invoice-credit method)。
- 判斷「零稅率」之關鍵在於**「前後兩端」的處理方式**:前端(銷項)稅率為零、後端(進項)稅額依法得扣抵或退還。
- 因此,直接對應加值型營業稅制下零稅率的法定效果,即可迅速鎖定正確選項。
第 22 題2 分
對於我國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稅制本質、稅基計算、稅率型態與管轄權原則。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提醒: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不動產之課徵,已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配合房地合一稅實施而停徵,現行僅就高額消費貨物與勞務課稅,但母法架構與學理定性維持不變)。
- 稅基與稅率型態: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7 條與第 8 條規定,特種貨物與特種勞務之稅率為 ,以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計徵,屬於「從價課稅」與「比例稅率」。
- 稅收管轄權:消費稅與特種銷售稅本質上屬對「物/交易」課徵之間接稅,僅對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或進口之特種貨物、在境內銷售之特種勞務課徵,採「屬地主義」。
- 課稅性質(交易總額 vs. 資本利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於特種銷售稅(交易稅/消費稅性質),其稅基為「銷售價格(成交總價)」,即使交易虧損亦須依法繳納;對買賣所賺取之差價(淨額)課稅者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兩者法理完全不同。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租稅學的「四大稅制分類構面」逐一檢視:
- 依計稅標準劃分:稅額由價值決定(從價稅)或實物單位決定(從量稅)。
- 依稅率與稅基關係劃分:稅率是否隨稅基變動(比例稅率、累進稅率或累退稅率)。
- 依主權管轄範圍劃分:屬人原則(居民全球課稅)或屬地原則(境內來源/境內交易課稅)。
- 依租稅客體本質劃分:對消費交易的「總額課稅」(流轉稅),還是對增值利益的「淨額課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以「銷售價格」乘上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進口特種貨物則依第 11 條規定以「完稅價格」計徵。
第 23 題2 分
有關對不動產課徵財產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大核心範疇:
- 我國稅制之國稅與地方稅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規定,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房屋稅、契稅均屬於「直轄市及縣(市)稅」(地方稅),非國稅。(現行法規範未變)。
- 財產稅歸宿之「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與租稅輸出:
- 傳統觀點(Netzer 等人)將不動產財產稅拆解為「土地稅」與「建築物稅(改良物稅)」兩部分。
- 土地供給完全無彈性(供給曲線垂直),稅負無法轉嫁,由土地所有者承擔(發生租稅資本化)。若土地集中於高所得者持有,則土地稅具有累進性。
- 建築物長期供給彈性極大,稅負會轉嫁給承租人或消費者負擔,因低所得者居住支出占所得比重較高,建築物稅呈現累退性。
- 「租稅輸出」(Tax Exporting)指地方政府將轄區內的稅負轉嫁給非轄區居民承受。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觀念整合題,解題切入點分為「法制分類」與「租稅理論」兩層次:
- 法規切入: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判定稅目層級,迅速檢驗選項 (A)。
- 理論切入:
- 先區分不動產要素屬性:土地為原生要素(供給無彈性、享有經濟租);建築物為人造資本(長期供給有彈性)。
- 依供給彈性判斷轉嫁方向與經濟歸宿,並結合財富分配結構檢視累進/累退特性,以判定選項 (B)、(C)、(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土地稅(含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契稅皆明定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屬於「地方稅」,並非「國稅」。(現行法規此劃分維持不變;雖《房屋稅條例》於民國 113 年大幅修正徵收機制,但其地方稅性質未變)。
第 24 題2 分
有關財產稅歸宿分析之論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稅歸宿」(Incidence of Property Tax)的三大主流理論學派及其分析架構:
- 傳統觀點(Traditional View):由 Simon 與 Netzer 等學者倡導,採用部分均衡分析(Partial Equilibrium Analysis)。將財產稅拆解為「土地稅」與「房屋(建築改良物)稅」,稅負轉嫁能力完全取決於市場的供需相對價格彈性。
- 新觀點(New View / 資本稅觀點):由 Mieszkowski 提出,採用 Harberger 模型的一般均衡分析(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將財產稅區分為「一般租稅效果」(全國平均稅率,由資本主負擔)與「貨物稅效果」(地區稅率差異引起資本流動)。
- 利益觀點(Benefit View):由 Tiebout、Hamilton 及 Fischel 等學者提出,結合「以腳投票」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將財產稅視為購買地方公共財的使用者費/價格(User Charge / Price)。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財政學與租稅各論的經典觀念辨析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掌握三大理論的「分析方法(部分均衡 vs. 一般均衡)」、「基本假設(是否包含分區管制、資本流動性)」與「歸宿結論(誰負擔、累進或累退)」,逐一檢驗選項的推論正確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傳統觀點將財產稅分開探討:
- 土地部分:供給無彈性,稅負完全由地主負擔。由於高所得者持有土地比例較高,土地稅具「累進性」。
- 房屋(建築改良物)部分:長期資本供給深具彈性,稅負可完全向前轉嫁給承租人或房屋消費者。由於中低所得家庭居住支出占所得比重較高,房屋稅具「累退性」。 傳統觀點學者(如 Dick Netzer)認為,房屋稅的累退性大於土地稅的累進性,因此結論主張財產稅整體上為累退稅。選項論述恰好相反。
第 25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死亡時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註:本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對遺產稅課稅管轄權之劃分(屬人兼屬地主義 vs. 純屬地主義),主要法源依據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
- 無限課稅管轄權(全球課稅原則/屬人兼屬地主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 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 有限課稅管轄權(屬地課稅原則/純屬地主義):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2 項,下列身分者死亡時,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論經常居住境內或境外)。
解題方法
判斷課稅範圍時,可建立二階段檢驗架構:
- 第一階(國籍判斷):死者是否具備「中華民國國民」資格?
- 若為「非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居住於境內或境外,法定課稅範圍皆僅限於「境內遺產」。
- 第二階(居住事實判斷):若具國民身分,其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 經常居住境內者 就「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全球課稅)。
- 經常居住境外者 僅就「境內遺產」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