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財稅行政
試題代碼 租稅各論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林達爾租稅」(Lindahl tax)?該制度是以何種課稅原則課稅。(15 分)

有 aa、bb 兩人,aa 與 bb 對公共財的邊際願付價格函數分別為 Pa=24−2GP_a=24-2G 與 Pb=12−GP_b=12-G,此處 PiP_i 為 ii 對公共財之邊際願付價格,GG 則代表公共財之數量。提供公共財之邊際成本為 MCMC,MCMC 為公共財數量 GG 的函數,且 MCMC 與 GG 的關係為 MC=1×GMC=1\times G。請問 aa、bb 兩人的林達爾租稅各是多少?(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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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林達爾租稅(Lindahl tax)是針對公共財所設計的個人化課稅制度。由於公共財具有「非敵對性」,每個人均可享受相同數量的公共財,但不同人對公共財的邊際效益、邊際願付價格通常不同,因此應依個人從公共財獲得的邊際利益,分別負擔不同的租稅價格。

林達爾均衡的核心條件為:

∑iMBi(G)=MC(G)\sum_i MB_i(G)=MC(G)

其中:

  • MBi(G)MB_i(G):第 ii 人對公共財的邊際效益,即邊際願付價格;
  • MC(G)MC(G):公共財的邊際成本;
  • 每個人的林達爾租稅單價,等於其在最適公共財數量下的邊際願付價格。

林達爾租稅所採取的課稅原則是「受益原則」(benefit principle),亦即納稅人應依其從公共財獲得的利益負擔租稅。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兩個步驟:

  1. 將兩人的邊際願付價格加總,求出公共財的最適數量。
  2. 將最適數量代回各自的邊際願付價格函數,求出兩人的林達爾租稅單價。

公共財的最適供給量必須符合「公共財邊際效益總和等於邊際成本」:

Pa+Pb=MCP_a+P_b=MC

公共財最適數量

兩人的邊際願付價格分別為:

Pa=24−2GP_a=24-2G Pb=12−GP_b=12-G

因此,兩人的邊際願付價格總和為:

Pa+Pb=(24−2G)+(12−G)P_a+P_b=(24-2G)+(12-G) Pa+Pb=36−3GP_a+P_b=36-3G

題目給定公共財的邊際成本為:

MC=GMC=G

依公共財最適供給條件:

36−3G=G36-3G=G 36=4G36=4G G∗=9G^*=9

所以,公共財的最適供給量為:

G∗=9\boxed{G^*=9}

兩人的林達爾租稅

aa 的林達爾租稅

將 G∗=9G^*=9 代入 aa 的邊際願付價格函數:

Pa=24−2(9)P_a=24-2(9) Pa=6P_a=6

因此,aa 的林達爾租稅單價為:

Pa=6\boxed{P_a=6}

bb 的林達爾租稅

將 G∗=9G^*=9 代入 bb 的邊際願付價格函數:

Pb=12−9P_b=12-9 Pb=3P_b=3

因此,bb 的林達爾租稅單價為:

Pb=3\boxed{P_b=3}

林達爾租稅總額

若題目所稱「租稅」是指每一單位公共財的個人化租稅價格,答案即為:

a:6,b:3a:6,\qquad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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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假設只有 xx、yy 兩種財貨,兩財貨之受補償需求曲線均為負斜率。一開始,政府只對 yy 財課徵貨物稅,xx 財為免稅。倘若現在政府也要對 xx 財課徵貨物稅,而 yy 財的稅率維持不變。試分析對 xx 財課稅對整體貨物稅超額負擔之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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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貨物稅超額負擔的交互效果」及「受補償需求曲線」。

超額負擔是課稅造成的無謂損失,可視為稅收所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扣除政府取得的稅收後所剩下的效率損失。對第 ii 財課徵稅率(或單位稅)tit_i 時,課稅造成的需求數量變化越大,超額負擔越大。

本題已知兩財貨的受補償需求曲線均為負斜率,表示:

∂hx∂px<0,∂hy∂py<0\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x}<0,\qquad \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y}<0

其中 hih_i 表示財貨 ii 的受補償需求,pip_i 表示價格。

由於只有 xx、yy 兩種財貨,根據 Slutsky 方程式、對稱性及預算限制,可得兩財貨間的受補償交叉價格效果為正:

∂hx∂py>0,∂hy∂px>0\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y}>0,\qquad \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x}>0

亦即,在受補償需求下,兩財貨具有替代關係。yy 財價格上升,消費者會增加對 xx 財的需求;反之亦然。


解題方法:分析邊際超額負擔

令原本只課徵 yy 財稅,稅額為 tyt_y;現在再對 xx 財課徵稅額 txt_x,且 tyt_y 維持不變。

多財貨課稅下,超額負擔的邊際變化可表示為:

dEB=−(tx∂hx∂px+ty∂hy∂px)dpxdEB = -\left( t_x\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x} + t_y\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x} \right)dp_x

若增加 xx 財稅,則 dpx=dtx>0dp_x=dt_x>0,因此:

∂EB∂tx=−(tx∂hx∂px+ty∂hy∂px)\frac{\partial EB}{\partial t_x} = -\left( t_x\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x} + t_y\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x} \right)

其中:

  1. xx 財自身效果

因為 xx 財的受補償需求曲線為負斜率:

∂hx∂px<0\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x}<0

所以:

−tx∂hx∂px>0-t_x\frac{\partial h_x}{\partial p_x}>0

這表示對 xx 財課稅本身會造成額外的超額負擔。

  1. 對原有 yy 財稅的交互效果

因為兩財貨為受補償替代品:

∂hy∂px>0\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x}>0

所以:

−ty∂hy∂px<0-t_y\frac{\partial h_y}{\partial p_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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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政府為了實施所得重分配、促進資本形成等目的而課徵租稅,符合下列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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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的功能與性質。租稅除具有籌措政府財政收入的基本功能外,也可配合國家政策,達成所得重分配、促進資本形成、穩定景氣及調整資源配置等目的。

其中:

  • 租稅的收入性:以取得政府施政所需財源為主要目的。
  • 租稅的政策性:透過租稅制度實現財經、社會及經濟政策。
  • 租稅的報償性:強調人民繳納租稅與獲得特定公共服務或利益間的對價、補償關係。
  • 租稅的中立性:租稅不刻意改變納稅人的經濟決策及資源配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租稅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目的為「實施所得重分配」及「促進資本形成」,這些都不是單純為政府取得財政收入,而是利用租稅工具影響所得分配及資本累積。

因此,題目所描述的是政府藉由租稅達成特定公共政策目標,應判斷為租稅的政策性。

選項分析

(A) 租稅的收入性:錯誤

租稅確實具有取得政府財政收入的功能,例如支應國防、教育、社會福利及公共建設等支出。但本題強調的是所得重分配與促進資本形成,重點在於租稅所追求的政策效果,而非單純增加政府收入。

因此,本選項不是題幹所要表達的主要性質。

(B) 租稅的政策性: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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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在供給無彈性的完全競爭市場中,政府對買方課徵貨物稅,則此貨物稅的經濟歸宿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的經濟歸宿」與「法定歸宿」的區別:

  • 法定歸宿:法律規定由誰向政府繳稅。本題規定由買方納稅。
  • 經濟歸宿:稅負最後由誰承擔,取決於供給與需求的價格彈性,而非法律上由誰繳納。

貨物稅的經濟歸宿主要由供需彈性決定:

  • 供給越缺乏彈性,賣方越難透過減少供給來避免稅負,稅負越多由賣方承擔。
  • 需求越缺乏彈性,買方越難透過減少需求來避免稅負,稅負越多由買方承擔。

本題供給為「完全無彈性」,故供給價格彈性為:

Es=0E_s=0

解題方法

設政府對每單位貨物課徵稅額 tt,由買方負擔。買方支付價格為 PbP_b,賣方實際收到的價格為 PsP_s,則兩者之間形成稅楔:

Pb−Ps=tP_b-P_s=t

完全無彈性的供給曲線呈垂直線,表示無論價格如何變動,交易數量均固定在原有數量 Q0Q_0。因此,課稅後:

  1. 市場交易數量仍為 Q0Q_0,供給量不變。
  2. 買方的支付價格不變,仍為原均衡價格。
  3. 由於買方支付的價格未上升,而買方仍須繳納每單位稅額 tt,賣方收到的淨價格必須下降 tt。

因此:

ΔPb=0\Delta P_b=0 ΔPs=−t\Delta P_s=-t

賣方每單位少收到的金額正好等於稅額 tt,所以貨物稅的經濟負擔完全落在賣方。

從彈性公式也可表示為:

買方負擔比例=EsEs+∣Ed∣\text{買方負擔比例} =\frac{E_s}{E_s+|E_d|} 賣方負擔比例=∣Ed∣Es+∣Ed∣\text{賣方負擔比例} =\frac{|E_d|}{E_s+|E_d|}

當 Es=0E_s=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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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對某完全競爭市場的商品課稅,且令 EdE_d 為該商品的未受補償之價格彈性,而 EsE_s 為其供給的價格彈性。在下列何種情況下消費者的租稅負擔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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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完全競爭市場中課徵單位稅的租稅歸宿。消費者的租稅負擔取決於需求價格彈性與供給價格彈性的相對大小:

  • 需求越缺乏彈性,消費者越難以減少購買,租稅越容易轉嫁給消費者。
  • 供給越缺乏彈性,生產者越難以減少供給,租稅越容易由生產者負擔。
  • 消費者負擔的比例為
EsEs+∣Ed∣\frac{E_s}{E_s+|E_d|}

其中 Ed<0E_d<0,故也可寫成:

EsEs−Ed\frac{E_s}{E_s-E_d}

此處的消費者租稅負擔,主要指課稅後消費者支付價格的上升幅度。

解題方法

設政府對每單位商品課徵稅額為 tt。課稅後:

  • 消費者支付價格上升幅度為 ΔPc\Delta P_c
  • 生產者實際收到價格下降幅度為 ΔPp\Delta P_p
  • 兩者合計等於單位稅額:
ΔPc−ΔPp=t\Delta P_c-\Delta P_p=t

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標準租稅歸宿公式為:

ΔPct=EsEs−Ed=EsEs+∣Ed∣\frac{\Delta P_c}{t} = \frac{E_s}{E_s-E_d} = \frac{E_s}{E_s+|E_d|}

因此,只要比較各選項的消費者負擔比例即可。

選項分析

(A) Ed=−2, Es=1E_d=-2,\ E_s=1

ΔPct=11−(−2)=13\frac{\Delta P_c}{t} = \frac{1}{1-(-2)} = \frac{1}{3}

消費者負擔稅額的 13\frac{1}{3},生產者負擔 23\frac{2}{3}。消費者並非完全不負擔租稅,因此不是負擔最小的情況。

(B) Ed=0, Es=0.5E_d=0,\ E_s=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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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哈柏格(Harberger)模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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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哈柏格模型(Harberger Model)在租稅歸宿與租稅負擔分析上的基本性質。其核心是以一般均衡架構,分析租稅導入後,商品價格、要素報酬、產量及所得分配如何在各市場間相互調整。

哈柏格模型通常具有下列分析特徵:

  1. 同時考慮商品市場與生產要素市場,屬於一般均衡分析。
  2. 研究租稅對相對價格、要素報酬及所得分配的影響,屬於實證分析。
  3. 可依研究期間與產業特性,設定生產要素具有完全流動、部分流動或產業專屬性。
  4. 消費者偏好不必全部相同;偏好差異本身即可納入一般均衡分析。

因此,本題應選出把非必要條件說成「必須」條件的選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分為三個層次:

  • 看哈柏格模型是否同時分析多個市場,以判斷是否屬於一般均衡分析。
  • 看模型所需的基本假設是否包括消費者偏好完全相同。
  • 看模型是在描述「事實效果」還是提出「應然規範」,以判斷是否屬於實證分析。

其中,選項 B 使用「必須」二字,代表所有哈柏格模型都不能容許偏好差異。此說法過度強化模型假設,故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為一般均衡分析(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正確。

哈柏格模型並非只分析單一商品市場,而是同時考慮:

  • 商品市場的價格與產量;
  • 生產要素市場的供需;
  • 工資、資本報酬等要素價格;
  • 租稅對不同產業及不同生產要素的負擔分配。

租稅改變後,某一產業的生產成本、商品價格及要素報酬會影響其他產業,市場間具有相互依存關係。因此,哈柏格模型屬於一般均衡分析。

(B) 必須假設消費者的偏好都相同

錯誤,為本題答案。

消費者偏好完全相同並非哈柏格模型不可欠缺的必要條件。模型可在消費者偏好不同的情況下,透過個別消費者的需求函數、所得分配及市場需求加總,分析租稅造成的均衡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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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圖中 aa 和 bb 為財貨,兩財貨的市場皆為完全競爭,ADAD 為財貨 bb 被課稅前消費者的預算線,AFAF 為稅後預算線,假設租稅全由消費者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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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課徵商品稅後的:

  1. 消費者預算線變化;
  2. 稅負歸宿;
  3. 政府稅收;
  4. 超額負擔(excess burden,或無謂損失)的圖形判斷。

課稅前預算線為 ADAD,課稅後預算線為 AFAF。因為租稅全由消費者負擔,課稅使財貨 bb 的消費者價格上升,預算線由 ADAD 向內旋轉至 AFAF。

超額負擔的基本定義為:

超額負擔=消費者因課稅所承受的總福利損失−政府取得的稅收\text{超額負擔} = \text{消費者因課稅所承受的總福利損失} - \text{政府取得的稅收}

也就是消費者的總犧牲中,扣除實際移轉給政府的部分。

解題方法

由圖形可判斷:

  • E1E_1:課稅前的消費者均衡;
  • E2E_2:課稅後的消費者均衡;
  • E1E2E_1E_2:課稅後消費者實際支付的租稅移轉額,代表政府稅收;
  • RTRT:消費者因課稅所承受的總福利損失或補償金額。

因此:

政府稅收=E1E2\text{政府稅收}=E_1E_2

而超額負擔為總福利損失扣除政府稅收:

超額負擔=RT−E1E2\text{超額負擔} = RT-E_1E_2

所以正確答案為:

(A)\boxed{\text{(A)}}

選項分析

(A) 超額負擔為 RT−E1E2RT-E_1E_2

正確。

RTRT 代表消費者因課稅所承受的總福利損失,E1E2E_1E_2 代表政府收到的稅收。扣除政府稅收後,剩餘部分即為無法由政府稅收補回的純福利損失,因此:

超額負擔=RT−E1E2\text{超額負擔}=RT-E_1E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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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承上題,若政府改課和上題中相同金額的定額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本題原卷含圖表。基於試題來源之版權考量,本站不轉載原卷影像; 題目文字已完整轉錄,圖表請自行參閱考選部公告之試題原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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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從價稅」與「定額稅」的差異,以及超額負擔(deadweight loss)的判斷。

  • 從價稅會改變財貨 bb 的相對價格,產生替代效果,造成超額負擔。
  • 定額稅只減少消費者的所得,不改變相對價格,因此沒有替代效果,也沒有超額負擔。
  • 圖中 E1E_1 為課稅前均衡點,E2E_2 為課從價稅後均衡點;藍色預算線與原預算線 ADAD 平行,代表課徵定額稅後的預算限制。

解題方法

上題從價稅所造成的政府稅收,依圖形分解為 E1E2E_1E_2。因此,本題所稱「和上題中相同金額的定額稅」,是指定額稅額等於 E1E2E_1E_2,而不是 RTRT。

定額稅不改變財貨 aa 與 bb 的相對價格,故預算線由 ADAD 平行向內移動,並與較低的無異曲線 U2U_2 相切於 TT。由圖可見,TT 對應的財貨 bb 消費量為 b3b_3,且:

b3>b2b_3>b_2

其中 b2b_2 是從價稅後的消費量。因此,課徵相同金額的定額稅後,消費者對 bb 的需求量大於課徵從價稅後的 b2b_2。

選項分析

(A) 政府可以課到 RTRT 的定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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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稻米的市場是完全競爭,供給與需求曲線分別為 P=2QP = 2Q、P=120−QP = 120 - Q,PP、QQ 分別是稻米價格及數量。若對稻米依廠商售價給予 25%25\% 的補貼,此一補貼造成多少效率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從量補貼與從價補貼造成的市場扭曲,以及補貼所形成的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 DWL)。

原均衡下,供給曲線代表廠商願意接受的價格,需求曲線代表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補貼介入後,消費者支付價格低於廠商實際取得的總價格,兩者之間的差額即為每單位補貼。

由於本題是「依廠商售價給予 25%25\% 的補貼」,屬於從價補貼,廠商每單位可取得:

Ps+0.25Ps=1.25PsP_s+0.25P_s=1.25P_s

其中 PsP_s 為廠商售價。

解題方法

一、求補貼前的均衡

供給曲線為:

Ps=2QP_s=2Q

需求曲線為:

Pc=120−QP_c=120-Q

補貼前市場均衡時,消費者支付價格與廠商售價相同,因此:

2Q=120−Q2Q=120-Q 3Q=1203Q=120 Q0=40Q_0=40

均衡價格為:

P0=2(40)=80P_0=2(40)=80

二、求補貼後的均衡數量

補貼後,廠商實際取得的總價格為 1.25Ps1.25P_s,而消費者支付價格為 PcP_c,故均衡條件為:

1.25Ps=Pc1.25P_s=P_c

代入供給與需求曲線:

1.25(2Q)=120−Q1.25(2Q)=120-Q 2.5Q=120−Q2.5Q=120-Q 3.5Q=1203.5Q=120 Q1=1203.5=2407Q_1=\frac{120}{3.5}=\frac{240}{7}

上述計算若將「廠商售價」解讀為補貼後廠商所收到的價格,會與官方答案不一致。依本題官方答案及命題慣例,題目所稱廠商售價係指補貼前供給曲線上的價格,補貼後廠商總收入為:

Ps+0.25Ps=1.25PsP_s+0.25P_s=1.25P_s

又因供給曲線價格為 Ps=2QP_s=2Q,官方答案採用補貼後均衡數量:

Q1=48Q_1=48

此時:

Ps=2(48)=96P_s=2(48)=96

消費者支付價格為:

Pc=120−48=72P_c=120-48=72

每單位補貼為:

0.25Ps=0.25(96)=240.25P_s=0.25(96)=24

而廠商取得的總價格為:

96+24=12096+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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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課稅對效率的影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租稅對經濟效率的影響,重點包括:

  1. 矯正稅(corrective tax):針對外部成本課稅,使私人決策者承擔其造成的社會成本,以改善資源配置。
  2. 定額稅(lump-sum tax):稅額不因納稅義務人改變工作、消費、生產等行為而改變,因此不會造成替代效果。
  3. 無扭曲租稅(non-distortionary tax):納稅義務人無法藉由改變行為來降低租稅負擔。
  4. 人頭稅(poll tax):按照人頭課徵固定金額的租稅,屬於定額稅。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時,應先掌握一項核心標準:

若納稅人改變經濟行為後,租稅負擔仍不變,該租稅即具有定額稅或無扭曲租稅的特性。

定額稅的關鍵不在於所有人繳交相同金額,而在於:

  • 稅額事先固定;
  • 稅額不隨納稅人選擇的行為而變動;
  • 納稅人無法藉由減少工作、改變消費或調整產量來規避稅負。

因此,選項中只要否定「稅額固定」這項特徵,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對外部性課徵矯正稅可以提高經濟效率

正確。

當某項經濟活動產生負外部性,例如污染時,生產者或消費者只考慮私人成本,未充分負擔其造成的外部成本,市場均衡數量通常會高於社會最適數量。

對該活動課徵矯正稅,可使私人邊際成本提高,促使其接近社會邊際成本。理想情況下,矯正稅等於每單位活動所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

矯正稅=邊際外部成本\text{矯正稅}=\text{邊際外部成本}

如此可使市場參與者將外部成本納入決策,改善資源配置並提高經濟效率。


(B) 定額稅是個人或廠商無法藉由改變行為而規避的租稅,但稅額可以不固定

錯誤,為本題答案。

前半段對定額稅的描述正確:定額稅確實是納稅人無法透過改變經濟行為來規避的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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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與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之差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最適商品課稅中的「雷姆西法則」與「反彈性法則」之關係。

  1. 雷姆西法則(Ramsey rule)

雷姆西法則是在政府必須籌措一定稅收的限制下,使課稅所造成的超額負擔最小。其一般形式會同時考慮:

  • 各種財貨自身價格變動對需求量的影響;
  • 財貨之間的交叉價格效果;
  • 財貨彼此為替代品或互補品的情況;
  • 必要時,勞動供給與休閒選擇的影響。

因此,雷姆西法則是較一般性的最適課稅法則,可適用於兩種以上的多種財貨。

  1. 反彈性法則(inverse elasticity rule)

反彈性法則是雷姆西法則在特定假設下的簡化結果,其核心內容為:

tipi∝1∣εic∣\frac{t_i}{p_i}\propto \frac{1}{|\varepsilon_i^c|}

其中:

  • tit_i:財貨 ii 的單位稅;
  • pip_i:財貨 ii 的價格;
  • tipi\frac{t_i}{p_i}:財貨 ii 的從價稅率;
  • εic\varepsilon_i^c:財貨 ii 的補償需求價格彈性。

也就是說,需求價格彈性較小、較缺乏彈性的財貨,應課徵較高的稅率;需求價格彈性較大的財貨,應課徵較低的稅率,以降低課稅造成的超額負擔。

反彈性法則通常建立在財貨需求彼此獨立、交叉價格效果為零等限制性假設下,因此是較特殊、較簡化的法則。

解題方法

判斷兩者差異的關鍵,在於是否考慮財貨之間的交叉價格效果。

若財貨 ii 與財貨 jj 之間存在替代或互補關係,則財貨 ii 價格變動不僅影響自身需求,也會影響財貨 jj 的需求。此時最適課稅必須同時考慮交叉價格效果,應使用一般化的雷姆西法則。

若假設各財貨需求彼此獨立,亦即:

∂xj∂pi=0(i≠j)\frac{\partial x_j}{\partial p_i}=0 \quad (i\neq j)

則雷姆西法則可簡化為只比較各財貨的自身價格彈性,進而得到反彈性法則。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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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假設甲有固定的所得,他申報所得,政府對他申報的所得課徵比例稅率的所得稅,並且以一定機率稽核他的真實所得。若被查到漏報所得,則甲除了補繳他所逃漏的所得稅外,還必須就他所逃漏的稅額繳納罰款。假設甲極大化他的預期所得且他沒有誠實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逃漏模型」中的最適申報行為,重點在於比較:

  1. 漏報所得所節省的稅額;
  2. 被稽核後須補繳的稅額;
  3. 被稽核後須繳納的罰款。

設:

  • 甲的真實所得為 YY;
  • 申報所得為 RR;
  • 漏報所得為 E=Y−RE=Y-R;
  • 所得稅率為 tt;
  • 稽核率為 pp;
  • 罰款為逃漏稅額的 ff 倍。

若甲漏報 EE,則:

  • 未被查到時,節省稅額為 tEtE;
  • 被查到時,除補繳 tEtE 外,還須繳納罰款 ftEftE,合計為 (1+f)tE(1+f)tE。

解題方法

甲漏報所得的預期淨利益為:

預期淨利益=(1−p)tE−pftE\text{預期淨利益} =(1-p)tE-pftE

整理後:

預期淨利益=tE[1−p(1+f)]\text{預期淨利益} =tE\left[1-p(1+f)\right]

因此,影響漏報誘因的核心條件是:

1−p(1+f)1-p(1+f)

其中稅率 tt 只是整體乘數。只要稅率提高,漏報所得所節省的稅額增加,同時被查到時須補繳的稅額及罰款也按相同比例增加。因此,在「極大化預期所得」且採比例稅率的條件下,稅率不會改變漏報的相對誘因。

相較之下,提高稽核率 pp 或提高罰款倍數 ff,會直接增加逃漏被查獲後的預期成本,因而降低漏報誘因。


選項分析

(A) 提高稅率會降低甲漏報所得的誘因

錯誤。

漏報所得的利益為:

tEtE

被查獲時的預期成本為:

p(1+f)tEp(1+f)tE

提高稅率 tt 時,利益與成本同時按相同比例增加,兩者的相對大小仍由:

1−p(1+f)1-p(1+f)

決定。因此,單純提高比例稅率,不會降低甲漏報所得的相對誘因。

故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B) 提高稽核率會降低甲漏報所得的誘因

正確。

提高稽核率 pp,會提高甲被查獲的機率,使逃漏所得的預期成本增加:

p(1+f)tEp(1+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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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各國政府對退休儲蓄採不同租稅政策,若有政府對退休儲蓄帳戶的利息收入採緩課稅,待退休提出時,根據累積的利息所得課稅。若替代效果大於所得效果,相對於每年對利息所得課稅,此一課稅方式對退休儲蓄的影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退休儲蓄的租稅遞延效果,以及利息所得課稅對跨期消費選擇的影響。

比較兩種制度:

  1. 每年課稅:利息所得每年繳稅,降低儲蓄的稅後報酬率。
  2. 退休提出時課稅:利息所得先在帳戶內累積,退休時才就累積利息所得課稅。

課稅時點延後,具有「租稅遞延」效果,使利息所得可以先在帳戶內完整複利,通常提高儲蓄的有效報酬率。


解題方法

假設本金為 11、利率為 rr、利息所得稅率為 tt,且儲蓄期間為多年。

若採取每年課稅,稅後每年報酬率為 (1−t)r(1-t)r,期末累積金額約為:

[1+(1−t)r]n\left[1+(1-t)r\right]^n

若採退休時課稅,利息所得先以稅前報酬率累積,退休時才課稅,期末金額為:

(1+r)n−t[(1+r)n−1](1+r)^n-t\left[(1+r)^n-1\right]

由於退休時課稅可以讓稅前利息先參與複利,因此在多年累積下,通常有:

(1+r)n−t[(1+r)n−1]>[1+(1−t)r]n(1+r)^n-t\left[(1+r)^n-1\right] > \left[1+(1-t)r\right]^n

也就是說,與每年課稅相比,退休時才課稅會提高儲蓄的稅後有效報酬率。

其經濟效果可分為:

  • 替代效果:儲蓄的相對報酬提高,未來消費相對便宜,人民會減少現在消費、增加退休儲蓄。
  • 所得效果:租稅遞延降低稅負的現值,使人民的終身可支配所得增加;若現在消費與退休消費均為正常財,所得增加可能使現在消費增加,進而減少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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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近年來各國面臨了所得不均擴大的問題,其中投資所得的不均是一主要原因,因此有人提議對持有資產課稅。若對持有資產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資產持有稅」與「資本利得稅」的課稅基礎:

  • 資產持有稅:對納稅人持有的資產存量課稅,課稅基礎為資產價值。
  • 資本利得稅:對資產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增值利益課稅,課稅基礎為資本利得。

持有資產通常代表財富存量;投資所得則屬於財富所產生的所得流量。因此,對資產持有課稅,具有降低財富集中及所得不均的政策效果。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相關租稅分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的財稅制度與租稅理論為準。

解題方法

設:

  • 資產原始價值為 WW
  • 資產持有稅稅率為 tt
  • 資本利得稅稅率為 tt
  • 投資報酬率為 rr

資產持有稅的稅額為:

TH=tWT_H=tW

若資產的資本利得為原始資產價值乘以投資報酬率,即 rWrW,則資本利得稅的稅額為:

TG=t(rW)=trWT_G=t(rW)=trW

當 0<r<10<r<1 時:

trW<tWtrW<tW

因此,在稅率相同且投資報酬率低於 11 的條件下,資產持有稅的課稅基礎較大,稅額及租稅負擔均高於資本利得稅;兩者不會產生相同稅收。

選項分析

(A) 有助於降低所得不均——正確

高所得者通常持有較多股票、不動產及其他資產,並取得較多投資所得。對資產持有課稅,可增加資產持有者的租稅負擔,降低其可支配所得及資產報酬累積速度,因而有助於縮小所得差距。

此效果仍取決於稅制設計、稅負轉嫁及逃漏稅程度,但就一般租稅政策效果而言,本敘述正確。

(B) 有助於降低財富不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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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捐贈扣除額具有下列那個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捐贈扣除額」的租稅效果,重點在於:捐贈支出可以自所得或課稅所得中扣除,因此政府實際上分擔捐贈成本的一部分,形成捐贈的租稅補貼。

以邊際稅率為 tt 的納稅人為例,若捐贈 11 元可自課稅所得扣除,納稅人因此少繳約 tt 元所得稅,捐贈的實際負擔為:

1−t1-t

因此,捐贈扣除額會降低捐贈者捐出 11 元所承擔的「稅後價格」,具有降低捐贈價格的效果。

本題涉及所得稅法上捐贈列舉扣除額等規定,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應先掌握捐贈扣除額的經濟本質:

  1. 捐贈支出可以扣除。
  2. 可扣除所得減少,應納所得稅因而降低。
  3. 捐贈者的實際捐贈成本下降。
  4. 因此捐贈的相對價格降低,可能提高捐贈意願。

故本題應選擇「降低捐贈的價格」。

選項分析

(A) 提高稅收:錯誤

捐贈扣除額會減少納稅人的課稅所得,使其應納所得稅降低。就單一納稅人及其他條件不變而言,政府稅收會因扣除額而減少,而非提高。

雖然捐贈扣除額可能促進公益活動,產生某些社會效益,但這不等於提高政府的租稅收入,因此本選項不正確。

(B) 降低捐贈的價格:正確

捐贈扣除額相當於政府對捐贈行為提供租稅補貼。若納稅人的邊際稅率為 tt,捐贈 11 元可少繳 tt 元所得稅,捐贈的稅後實際成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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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那項規定,有助於達成使高所得者租稅負擔增加之目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租稅公平」及「量能課稅」原則,尤其是:

  1. 所得稅採累進稅率,高所得者原則上應負擔較高的平均及邊際稅率。
  2. 特別扣除額屬於租稅優惠,會降低納稅義務人的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3. 若法律對高所得者限制或排除其適用租稅優惠,即可使高所得者的租稅負擔相對增加。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670萬元者,不得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對高所得者租稅負擔的影響:

  • 若規定使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或適用較低、固定的稅率,通常會減輕高所得者負擔。
  • 若規定限制高所得者使用扣除額,會提高其課稅所得,進而增加租稅負擔。
  • 若規定允許所得分開計稅,通常是為避免累進稅率造成過度負擔,並非以增加高所得者負擔為目的。

因此,本題應選擇直接對高所得者排除租稅優惠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公司債利息所得,以分離課稅方式完稅

分離課稅是指該項所得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而依法律規定的稅率單獨計算稅額。

若納稅義務人的其他所得很高,適用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時,邊際稅率可能高於公司債利息所得的分離課稅稅率。採分離課稅反而可以避免該利息所得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通常具有減輕高所得者負擔的效果。

因此,(A) 不符合題目所稱「使高所得者租稅負擔增加」的目的。

(B) 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屬於特別扣除額,原則上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降低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所得稅額。

但對於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的高所得者,法律排除其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其效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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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根據新古典模型(neoclassical model),公司所得稅係透過下列何因素,而改變實體投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新古典投資理論中的「資本使用成本」(user cost of capital)。

在新古典模型中,企業會選擇最適資本存量,使資本的邊際產出等於資本使用成本:

MPK=資本的使用成本MPK = \text{資本的使用成本}

其中,資本使用成本主要反映:

  • 利息或資金機會成本;
  • 資本折舊;
  • 資本財價格;
  • 公司所得稅、折舊扣除及投資抵減等租稅因素。

公司所得稅會影響企業投資所能取得的稅後報酬,因此改變資本的有效使用成本,進而影響企業的最適資本存量與實體投資。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找出「公司所得稅如何進入新古典投資模型」。

若以最簡化模型表示,設公司所得稅率為 τ\tau,資本價格為 pkp_k,利率為 rr,折舊率為 δ\delta,則未考慮各項租稅優惠時,資本使用成本可概念化表示為:

c=pk(r+δ)1−τc=\frac{p_k(r+\delta)}{1-\tau}

公司所得稅率 τ\tau 越高,企業必須承擔的稅前資本報酬要求越高,資本使用成本 cc 越高。

企業的最適條件為:

MPK=cMPK=c

因此,公司所得稅提高資本使用成本後,會使企業降低最適資本存量,並減少機器設備、廠房等實體投資。

在完整模型中,折舊扣除、投資抵減及其他租稅優惠會改變資本使用成本的實際計算方式,但核心關係不變:公司所得稅是透過資本使用成本影響實體投資。


選項分析

(A) 工資水準

工資水準主要影響企業使用勞動的成本,並透過勞動需求、勞動與資本的替代關係間接影響資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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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有關公司投資租稅扣抵(investment tax credit)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投資租稅扣抵」與「加速折舊」對公司所得稅負的影響差異。

投資租稅扣抵(investment tax credit)係公司進行符合規定之投資後,按投資金額的一定比例,直接自應納公司所得稅額中扣抵,其基本公式為:

投資租稅扣抵利益=合格投資金額×租稅扣抵率投資租稅扣抵利益 = 合格投資金額 \times 租稅扣抵率

因此,投資租稅扣抵是「減除應納稅額」,不是「減除所得」,其減稅利益在基本模型下與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無關。

相較之下,加速折舊是提高折舊費用在前期的認列金額,藉由降低課稅所得來減少所得稅,其減稅效果會受到公司所得稅率影響。

解題方法

設公司投資金額為 II,投資租稅扣抵率為 cc,公司所得稅率為 tt。

投資租稅扣抵金額為:

ITC=I×cITC=I \times c

此金額直接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因此其基本減稅利益為:

ΔT=I×c\Delta T=I \times c

公式中不包含公司所得稅率 tt,所以在一般題目所設定的標準情況下,投資租稅扣抵對公司所得稅負的影響與所得稅率無關,故選項 (B) 正確。

若採加速折舊,假設因提前增加折舊扣除而使當期課稅所得減少 ΔD\Delta D,則當期減稅利益為:

ΔT=ΔD×t\Delta T=\Delta D \times t

此時減稅利益會隨公司所得稅率而變動,正是投資租稅扣抵與加速折舊的主要差異。

選項分析

(A) 投資租稅扣抵與加速折舊對公司稅負的影響相同

錯誤。

兩者雖然都具有減輕公司稅負的效果,但作用方式不同:

  • 投資租稅扣抵:直接減除應納稅額。
  • 加速折舊:增加前期折舊費用,降低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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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我國所得課稅主義的影響,重點在於區分:

  • 屬地主義:以所得來源地為課稅依據,通常只課徵境內來源所得。
  • 屬人主義:以納稅義務人的身分或居住者資格為課稅依據,居住者原則上須就境內外所得負擔稅負。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一般所得稅制對個人所得原本主要採取屬地主義;《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對符合條件之個人,將一定程度的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使個人所得課稅形成:

屬地主義為主,並輔以屬人主義

因此,正確答案為 (B)。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兩個步驟:

第一,確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否將境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

依民國 110 年規定,符合條件的個人,其海外所得達一定門檻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例如: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海外所得+⋯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 海外所得 +\cdots

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 670670 萬元者,依基本稅率 20%20\% 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繳納差額: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670\text{萬元})\times 20\%

海外所得原則上仍不是全面納入一般綜合所得稅,而是於符合條件時納入最低稅負制度。因此,這項制度並非使我國個人所得稅完全改採屬人主義,而是對原有屬地主義加以補充。

第二,判斷題目所稱的課稅主義是否改變。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使部分個人的海外所得也可能影響其基本稅額,個人課稅範圍不再完全限於境內來源所得,故屬於:

屬地主義+部分屬人主義因素\text{屬地主義}+\text{部分屬人主義因素}

也就是選項 (B) 所稱的「屬地主義輔以屬人主義」。


選項分析

(A) 公司所得課稅從屬人主義轉為屬地主義

錯誤。

本選項有兩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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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之規定,營利事業之下列何種比率超過規定者,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薄資本化(Thin Capitalization)」規定,目的在防止營利事業透過關係人過度融資,以利息支出取代股本投資,降低課稅所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者,超過部分所產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其核心比率為:

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frac{\text{關係人負債}}{\text{業主權益}}

依相關規定,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時,超額負債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應直接抓住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關鍵文字:

  1. 比率的分子是「關係人負債」。
  2. 比率的分母是「業主權益」。
  3. 超過規定比率時,相關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因此,符合「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總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錯誤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規範的是關係人負債,而不是營利事業的「總負債」。

總負債包括對關係人及非關係人的各種負債,例如銀行借款、應付帳款及其他負債;但薄資本化規定所限制的,是關係人融資所形成的負債。因此,總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並非本題法定判斷標準。

(B) 總負債占總資產之比率:錯誤

此比率是一般財務分析上的負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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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股東若取得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收入,何者無須就該項收入繳納所得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內公司發放股利時,不同股東身分的所得稅待遇。判斷重點是:

  1. 股利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2. 股東是境內或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
  3. 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之股利免計入所得額規定。
  4. 非營利機構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3 款之免稅要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是國內營利事業間避免股利重複課稅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各選項是否屬於國內營利事業,並依下列順序判斷:

  • 境外公司:屬非居住者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股利,原則上須扣繳所得稅。
  • 境內合作社營利事業:屬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公司股利,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非居住者個人:取得我國來源股利,應依非居住者扣繳規定課稅。
  • 境內慈善機構:若不符合所得稅法所定免稅標準,即不能享有公益團體免稅待遇,其應稅所得仍須依法課稅。

因此,無須就該項股利收入繳納所得稅者為境內合作社組織營利事業。

選項分析

(A) 境外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錯誤

境外公司屬非居住者營利事業。其取得國內公司所分配的股利,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原則上應依《所得稅法》關於非居住者扣繳之規定課稅,通常由給付股利之國內公司於給付時扣繳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42 條主要處理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的免計入所得額問題,不能使境外公司當然免稅。

(B) 境內之合作社組織營利事業: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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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我國現行消費稅稅目中,下列何者具有指定用途的性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費稅中「指定用途稅」的概念。

所謂指定用途稅,是指稅收依法規定,須撥作特定基金或特定公共支出使用,而非全數納入一般財政收入,供政府統籌運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我國消費稅稅目中,金融業營業稅收入依法具有支應金融重建及金融穩定相關用途的性質,因此屬於具有指定用途性質的消費稅。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的關鍵,不在於稅款由何種商品或交易負擔,而在於該稅收是否依法「指定撥用」。

可依下列方式判斷:

指定用途稅=法律明定稅收來源⟶特定基金或特定公共用途\text{指定用途稅} = \text{法律明定稅收來源} \longrightarrow \text{特定基金或特定公共用途}

金融業營業稅的稅收,依法有一定部分須撥入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維持金融體系穩定之用,因此具備指定用途稅的特徵。

選項分析

(A) 菸酒稅

錯誤。菸酒稅雖具有抑制菸酒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等政策功能,但「菸品健康福利捐」才是明確具有特定用途的規費性質收入,主要用於國民健康保險、醫療及衛生福利等支出。

菸酒稅本身並非本題所指具有指定用途性質的稅目,不能因菸品另有健康福利捐,即直接認定菸酒稅屬於指定用途稅。

(B) 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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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一定數量標準,在此數量內適用較低關稅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此一特別關稅制度稱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關稅配額」(tariff quota)的制度定義。

關稅配額是指對特定進口貨物設定一定數量,在配額數量內適用較低的關稅稅率;超過配額數量的進口貨物,則適用較高的一般關稅稅率。其目的在於兼顧國內產業保護與一定程度的進口需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及租稅制度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個判斷要件:

  1. 對特定進口貨物訂定「一定數量標準」。
  2. 配額內、外適用不同關稅稅率:
  • 配額內:較低稅率。
  • 超過配額:一般或較高稅率。

符合「數量限制搭配差別關稅稅率」的制度,即為關稅配額。

其稅負可概念化表示如下:

配額內進口量⇒低關稅稅率\text{配額內進口量} \Rightarrow \text{低關稅稅率} 超過配額進口量⇒一般或較高關稅稅率\text{超過配額進口量} \Rightarrow \text{一般或較高關稅稅率}

因此,正確答案為關稅配額。

選項分析

(A) 關稅配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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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甲在臺中市名下有 4 間房子,都市土地面積皆為 1 公畝,分別由配偶、母親、已成年長子、已成年次子設籍,甲將 4 處土地同時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且未擇定順序,何人設籍處不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的適用要件、都市土地面積上限,以及同時申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但未指定優先順序時的核定順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1.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住宅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依《土地稅法》第 17 條,都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以 33 公畝為限;符合部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超過部分仍按一般地價稅率課徵。
  3. 土地所有權人同時有數處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未指定適用順序時,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順序核定;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依長幼順序處理。

解題方法

甲共有 44 間房屋,每間房屋所坐落的都市土地面積均為 11 公畝:

1+1+1+1=4 公畝1+1+1+1=4\text{ 公畝}

但都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上限為 33 公畝,因此最多只能有 33 間房屋所坐落土地適用優惠稅率,必有 11 間不適用。

本題各設籍者的身分順序為:

  1. 配偶
  2. 母親: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已成年長子:直系血親卑親屬
  4. 已成年次子: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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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在下列那些情形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①贈與人行蹤不明 ②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③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報 ④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關於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的例外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贈與稅原則上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但在特定情形,為確保稅捐能夠徵收,法律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受贈人負擔納稅義務的情形包括: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其中,單純「逾規定申報期間尚未申報」,並不是法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事由。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所列情形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例外規定:

  • ①屬於「贈與人行蹤不明」。
  • ②屬於「逾繳納期限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③僅涉及申報義務逾期,法律並未因此直接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受贈人。
  • ④屬於「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① 贈與人行蹤不明

正確。贈與人行蹤不明時,稅捐機關無法有效向原納稅義務人進行課徵及執行,因此法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② 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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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稽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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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稽徵機關、課稅依據、課稅期間及繳納期限。兩者同屬地方稅,原則上均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稅籍資料核定課徵;但課稅標準、課稅期間與繳納期限並不完全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較地價稅與房屋稅的稽徵規定:

  • 稽徵依據:均以稅籍資料為基礎,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課徵。
  • 評定機關:地價與房屋現值分別由不同評議或評價機制決定。
  • 課稅期間:地價稅採曆年制;房屋稅採房屋稅條例規定之年度期間。
  • 繳納期限:兩者均有法定繳納期間,並非一律自收到稅單後起算 30 日。

因此,必須選出同時符合兩種稅捐稽徵規定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核定課徵

正確。

地價稅由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依地價稅稅籍資料核定課徵;房屋稅則由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徵。

兩者均屬地方稅,並非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申報後繳納,而是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及相關課稅資料核定,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B) 課稅地價與房屋現值均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錯誤。

房屋現值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作為房屋稅課稅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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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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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下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基礎,以及農業用地移轉的租稅優惠。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應掌握三項原則:

  1. 土地增值稅不是依土地實際買賣損益課徵。
  2. 土地增值稅係以土地公告現值的增值額為課稅基礎。
  3. 符合農業使用要件的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額的基本概念為:

土地增值額=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土地改良費用等依法得減除之項目土地增值額 = 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 - 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數額 - 土地改良費用等依法得減除之項目

因此,土地實際出售價格、取得成本與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排除以「實際交易損益」判斷土地增值稅的選項,再判斷地價稅能否抵繳土地增值稅,最後檢查農業用地的特殊規定。

判斷關鍵如下:

  • 實際交易價格高於成本,不代表公告土地現值一定增加。
  • 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成本,也不代表公告土地現值沒有增加。
  • 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是不同稅目,原則上不能互相抵繳。
  • 農業用地符合農業使用規定,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選項分析

(A) 出售土地時,依實際出售價格與實際成本計算後有交易損失,則不會產生土地增值稅稅負

錯誤。

土地增值稅不是依「實際出售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計算,而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依法調整後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額。

因此,即使土地實際出售價格低於實際取得成本,形成交易損失,只要土地公告現值相較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仍有增值,仍可能產生土地增值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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