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全部贈與其配偶乙。甲依法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甲於半年後死亡。甲之配偶乙及其婚生子女丙均拋棄繼承,甲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丁成為甲遺產之唯一繼承人。
稽徵機關認定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稽徵機關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丁之應納稅額為 60,000,000 元。其稅額實際上已經超出丁因繼承所得之財產。請依據法理分析上開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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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擬制遺產」制度,以及憲法上的量能課稅、平等權與財產權保障。本題事實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所處理的案件相同類型: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股票給配偶,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為唯一繼承人。
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目的在防止以死亡前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本身有維護租稅公平的正當性。
然而,將贈與配偶的財產擬制為遺產後,若法律未妥善規範稅負應由誰承擔,可能使未取得該贈與財產的其他繼承人,承擔配偶受贈所增加的遺產稅。此時必須進一步檢視稅負是否依納稅義務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分配,以及是否侵害其繼承財產。
解題方法
先承認第15條的反避稅目的正當,再聚焦於「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如何負擔遺產稅」。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租稅立法原則上應符合量能課稅;未依稅捐負擔能力課稅而造成差別待遇,必須與正當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
本題股票已贈與乙,乙又拋棄繼承;丁雖為唯一繼承人,卻未取得乙受贈的股票。若仍將股票淨值併入遺產總額,使丁負擔因此增加的遺產稅,丁即以自己繼承所得的遺產,替乙受贈所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稅款。題目並明示應納稅額已超過丁因繼承所得財產,顯示稅負對丁繼承權的經濟價值造成嚴重減損。
因此,不能只以「第15條有防杜避稅的正當目的」便認定整體規範合憲;還須檢驗受贈配偶與其他繼承人的稅負分配。113年憲判字第11號已就此作成違憲判斷。
判決意旨與本題涵攝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就「擬制遺產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致配偶以外
第 二 題25 分
甲公司未經許可,販賣槍砲、彈藥而獲取高額不法暴利。請問稽徵機關應否將其不法所得納入其所得課稅?
若刑事法院已經先裁判沒收其犯罪所得時,則稽徵機關得否仍將其不法所得納入其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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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法所得是否屬所得稅課稅客體」,以及刑事法院沒收犯罪所得後,稽徵機關能否再將同一所得列入課稅。
所得稅課稅重視納稅人的經濟上所得與負擔能力。所得的來源縱然違法,並不因此當然排除課稅;但犯罪所得如已經法院裁判沒收,納稅人已不再保有該項經濟利益,課稅判斷即須考量其是否仍有負擔能力。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與實務見解作答。主要法源為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所得額計算則參照所得稅法第24條所定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額的原則。財政部81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10759763號函亦指出,經營六合彩賭博的收入,未經沒入部分仍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兩件事:
-
所得是否因違法而免稅? 不法所得仍會形成實際經濟利益。不能只因甲公司違法販賣槍砲、彈藥,就認為該所得不屬所得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既取得高額暴利,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將該所得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
所得是否已經沒收? 如果刑事法院已先裁判沒收該犯罪所得,甲公司便不再保有該項利益,該所得不再表現為甲公司的經濟力。依實質課稅與量能課稅的考量,稽徵機關不得再將已沒收的部分納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因此,判斷關鍵不是「所得是否合法」,而是「甲公司是否取得並保有該項所得」。未經沒收的所得仍課稅;已經沒收的部分則不再課稅。
個案涵攝
第 1 題2 分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26條與第26條之1的延期、分期繳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 第26條: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3年。
- 第26條之1:部分情形下,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應納稅額較大,可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適用範圍須依該條及相關辦法判斷,並非一概適用於所有稅捐。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所述的事由是否落在法條規定內。第26條明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與「經濟弱勢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則涉及第26條之1的特定適用範圍與條件,不能概括說凡依法應繳稅捐者均可據此申請。因此,選項把適用條件說得過於廣泛,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乙公司對於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0 萬元不服,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得變更,請問乙公司應向下列何一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關鍵是稅捐事件的核課稅額,以及行政訴訟法對不同金額案件所定的審級分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之 1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稅捐課徵事件則依同法第 229 條等規定,按核課稅額適用相應程序。114 年相關金額門檻並無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乙公司不服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屬於稅捐課徵事件;題目所列核定稅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已超過 150 萬元門檻,因此屬於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乙公司已經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行政救濟的前置程序已經進行;接下來應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新竹地區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範圍,因此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租稅法源?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稅法源的範圍。租稅法源是作為課徵租稅、解釋及適用租稅法規依據的規範或資料,包括租稅法律、租稅協定,以及行政機關發布的解釋函令。司法判決則是法院對個案爭議所作的裁判,並非本題所稱的租稅法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法源概念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是否屬於租稅法規範的來源。租稅法律與租稅協定具有規範依據的性質;解釋函令則是行政機關解釋、適用租稅法令的依據。司法判決雖可供理解法律適用及法院見解,仍是個案裁判,不因此成為租稅法源。故選出「非屬」者即可。
選項分析
- (A) 租稅法律:錯誤選項。 租稅法律是租稅法源的核心。依租稅法律主義,租稅的課徵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僅由行政機關自行創設。
第 4 題2 分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人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時,同一行為同時涉及兩種罰則,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乙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題目已分別列出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 3 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處 12 萬元。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都應處罰鍰時,應從一重處罰,不得把罰鍰相加。
解題方法
比較題目列出的兩筆罰鍰:
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租稅之處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的憑證違章免罰、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裁罰減免,以及違反稅法時新舊法律的適用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重要的辨識點是《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規定,原則上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裁處前的法律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留意法條所定的時間點。選項 D 將第 48 條之 3 的「裁處時」改成「行為時」,與法條不符,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原則上處罰;但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交付,且實際銷貨者已依法受罰,則免予處罰。選項完整符合此一免罰規定。
第 6 題2 分
甲有 、 二屋, 屋遭法拍,拍定價為 350 萬元,其積欠的債務及稅捐如下:
① 信用卡刷卡欠款 20 萬元 ② 屋之銀行抵押借款 200 萬元 ③ 法拍 屋的土地增值稅 25 萬元 ④ 屋房屋稅 2 萬元、地價稅 1 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上開拍定價款應清償上開債務及稅捐之順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所定稅捐與債權的清償順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稅捐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判斷時須注意:特別優先的稅捐,即使不是由遭拍賣的房屋所生,也仍列在普通債權及抵押權之前。
解題方法
先將四筆款項依法律性質分類,再按法定順位排列:
- ③ 屋法拍所生的土地增值稅 25 萬元:屬《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列明的特別優先稅捐,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② 屋的銀行抵押借款 200 萬元:屬抵押債權,順位低於上述特別優先稅捐。
- ④ 屋的房屋稅 2 萬元、地價稅 1 萬元:亦屬特別優先稅捐,原則上優先於抵押權;但本題答案將其排在 ② 之後。這是因題目問以 屋拍定價款清償,而 ④ 是 屋所生稅捐,並非 屋法拍標的本身的稅捐。
- ① 信用卡刷卡欠款 20 萬元:屬普通債權,順位低於抵押債權及稅捐。
依官方答案所採的題目分類,順位為:
第 7 題2 分
下列情形何者之核課期間為 7 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以及第 22 條如何依稅捐類型決定起算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
- 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 7 年。
- 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由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查得資料核定徵收的稅捐,原則上核課期間為 5 年。
- 核課期間是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額的期間;繳納日不等同核課期間的起算日,也不會單因逾期繳納就變成 7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稅目是納稅義務人申報,還是由稽徵機關依資料核定,再判斷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申報。題目中的所得稅申報日是 113 年 6 月 10 日;個人綜合所得稅通常應於次年 5 月申報,113 年度申報期限為 113 年 5 月 31 日。6 月 10 日已逾期,屬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 7 年。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有關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溢繳稅款退還規定。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有效的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錯誤而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日起 10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錯誤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退稅請求權期間為自繳納日起 15 年。
但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納稅義務,仍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繳納款項者,不得依同條請求返還。另須區分行政法院是否就稅捐處分作成「實體判決」:程序上因救濟逾期而駁回,與法院就課稅實體爭點作成確定判決,法律效果不同。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的期間與除外規定:
- 一般錯誤溢繳:10 年。
-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15 年。
- 明知無納稅義務仍違法繳納:不得依第 28 條請求返還。
- 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第 28 條前二項;若只是因復查逾期而以程序理由駁回,並非實體判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有關租賃所得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的認定與計算。租賃所得是租金及其他相關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下列規定均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法規為準。
- 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原則上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但若查明確屬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不適用此規定。
- 租金顯低於當地一般租金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租賃收入。
- 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類似款項,或以財產出典取得典價,應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 房屋租金收入可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但僅出租土地的收入,不適用房屋租金收入的 43% 費用標準。
解題方法
第 10 題2 分
張三出售土地一筆給李四,訂約日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於 113 年 1 月 25 日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該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為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長度,以及第 22 條第 5 款土地增值稅的特別起算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核課期間為 7 年;土地增值稅的核課期間,自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起算。土地移轉申報期限則依《土地稅法》第 49 條規定,為訂定契約日起 30 日內。
解題方法
訂約日為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從訂約日起算 30 日,申報期限至民國 113 年 1 月 17 日。題目所述申報日為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已逾申報期限,應適用 7 年核課期間。
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交際費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公營事業之交際費用由主管機關分別核定,列入預算。 ②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 1% 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③ 簽證申報交際費限額大於藍色申報。 ④ 交際費之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37 條交際應酬費的列支限額,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交際應酬進項稅額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般營利事業的交際應酬費,須與業務有關並取得憑證,且不得超過法定限額。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適用較高限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有藍色申報書的相關優惠。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的上限,則是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的 2%。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主體、適用條件及數字:
- 公營事業交際費如何核定?
- 外銷特別交際費的比例是多少?
- 簽證申報與藍色申報的限額是否有高低差異?
- 交際應酬用途的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確認正確敘述為①、④,即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張先生具有美國及中華民國國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其 113 年在臺灣居留期間為 60 天,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60 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 30 萬元,其 113 年所得如何申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個判斷:一是張先生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何課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所得稅法》第 7 條,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即屬境內居住之個人。張先生雖有美國及中華民國雙重國籍,但判斷居住者身分時,關鍵在於境內戶籍及居留天數;他設有戶籍且在臺居留 60 天,符合居住者條件。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張先生的 60 萬元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 30 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均應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解題方法
先依「有無戶籍+境內居留日數」判斷居住者身分:張先生有戶籍、居留 60 天,已滿 31 天,屬境內居住者。再依其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將大陸地區所得併入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
第 13 題2 分
納稅義務人潘先生扶養二名子女,分別為 107 年 4 月 5 日出生及 110 年 2 月 1 日出生,請問潘先生於 114 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若干?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重點是依申報年度判斷子女是否符合年齡條件,再按子女順位計算扣除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114 年 5 月申報的是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113 年度起,申報扶養 6 歲以下子女,第 1 名扣除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每人扣除 22 萬 5 千元。
解題方法
先看子女在 113 年度的年齡:
- 107 年 4 月 5 日出生的子女,於 113 年度年滿 6 歲,符合「6 歲以下」的適用範圍。
- 110 年 2 月 1 日出生的子女,於 113 年度未滿 6 歲,也符合適用範圍。
兩名子女均符合資格,依序計算:
因此可扣除 37.5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下列貨物或勞務何者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的零稅率與第 8 條的免徵營業稅。零稅率是課稅稅率為 ;免稅則是不課徵銷項稅額,兩者在進項稅額扣抵與退稅處理上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屬於零稅率、免稅或其他情形。《營業稅法》第 7 條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的貨物或修繕勞務,適用零稅率。第 8 條則列有醫療勞務等免稅項目。
選項分析
(A) 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錯誤。 屬《營業稅法》第 8 條所定免徵營業稅項目,不是第 7 條的零稅率項目。
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的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規定,重點包括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減除,以及特定交易的課稅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房地交易所得以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計算;計算課稅所得時,另可減除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則須依其對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區分是否可列為成本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
- 土地增值稅是否一律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 獨資、合夥及興建房屋後第一次移轉,各適用何種課稅方式。
第 (A) 項把土地增值稅說成一律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但法規設有例外,因此該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依《土地稅法》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進口?
① 貨物自國外進入科學園區 ② 貨物自國外進入農業科技園區 ③ 貨物自國外進入軟體工業園區 ④ 貨物自自由貿易港區進入軟體工業園區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 條的「進口貨物」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原則上是進口;但進入保稅區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在內。
-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地區,則屬進口。
同法第 6 條之 1 所稱保稅區,包括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等。題目中的「軟體工業園區」不在此處列舉的保稅區範圍內。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物起運地與目的地是否屬於保稅區:
- 國外 → 保稅區:若貨物以保稅貨物進入,不算進口。
- 國外 → 非保稅區:屬進口。
- 保稅區 → 其他非保稅地區:屬進口。
依此判斷四個敘述,再比對組合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甲車商於今年 3、4 月向非加值型營業人以 210,000 元及 84,000 元購入 、 二輛舊乘人小汽車,5 月時出售 車,售價 315,000 元(含稅)。若甲車商並無其他交易,則甲車商 5~6 月營業稅之應納稅額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 對中古車商的特別規定:營業人向非依加值型規定計算營業稅者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之後出售時,得按該車購入成本計算擬制進項稅額,並於申報該車銷售額的當期扣抵銷項稅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率為 5%,擬制進項稅額公式為:
扣抵須按出售的車輛逐輛計算;尚未出售的車輛,其擬制進項稅額不能用來扣抵本期銷項稅額。
解題方法
甲車商 5 月出售 A 車,售價 315,000 元為含稅價,因此銷項稅額為:
A 車購入成本為 210,000 元,可計算擬制進項稅額:
甲車商在 5~6 月申報期得以 A 車的擬制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因此應納營業稅為:
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地價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第 16 條地價稅的累進課徵方式,重點是計稅單位、累進起點地價的基準,以及計算累進起點地價時應排除的土地種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地價稅以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計徵基礎,採累進稅率,法定稅率為 至 。累進起點地價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的平均地價為準;計算時排除的是累進起點地價按累進稅率課徵部分以外的土地。
解題方法
先掌握地價稅的三個法定要素:按土地所有權人及行政區彙總地價、採累進稅率、以 7 公畝平均地價作為累進起點。再比對選項對「累進起點地價計算時的排除項目」是否符合土地稅法規定,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李小姐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向王先生購買房屋供自用住宅用,並於該日完成產權登記,則該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及房屋移轉後當年度房屋稅由誰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年度房屋稅由該日的房屋所有權人負擔。課稅期間雖為上一年 7 月 1 日至當年 6 月 30 日,但房屋移轉時不按月切分納稅義務人。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問為「該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再看 114 年 2 月末日房屋登記在誰名下。李小姐已於 114 年 1 月 25 日完成產權登記,因此在 114 年 2 月末日,她是房屋所有權人,應負擔該期房屋稅。題目所稱自用住宅用途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判斷。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增值稅的課稅方式、計算基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及有償移轉時的納稅義務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土地稅法》,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採三級累進稅率,依漲價程度適用 20%、30% 或 40%;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時得按 10% 優惠稅率課徵。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是土地漲價總數額;「適用稅率」則要判斷是一般用地累進稅率,或是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再依移轉方式確認納稅義務人。
本題的關鍵是選項 (C) 把「贈與」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 10% 優惠稅率混為一談。自用住宅用地 10% 稅率須符合《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出售要件,贈與不適用該優惠。
選項分析
- (A) 依漲價倍數累進課稅:正確。 一般用地依土地漲價總數額相對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的漲價程度,適用 20%、30%、40% 三級稅率。此即依漲價倍數累進課稅。
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土地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錯誤?
① 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 ②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繳納地價稅 ③ 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取得所有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④ 他益信託下,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受益人,受益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判斷土地增值稅時,先分辨移轉型態:有償移轉原則上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無償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人負擔;設定典權則由出典人負擔。信託土地另有特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各敘述涉及的稅目與法律關係:
- 地價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原則上由受託人繳納。
- 土地增值稅:設定典權的納稅義務人是出典人;信託土地移轉則須再看移轉型態及是否屬信託財產歸屬。
選項分析
① 土地設定典權者,典權人繳納土地增值稅:錯誤。 依《土地稅法》第 5 條,土地設定典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並非典權人。出典人日後回贖時,原繳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第 22 題2 分
下列關於復查之規定,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的復查期限,以及第 35 條之 1 的回復原狀規定。復查期間會依核定結果分別起算;因不可抗力遲誤期間時,則可在原因消滅後依法申請回復原狀。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是否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
- 有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0 日。
- 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算 30 日。
再核對復查決定期限與不可抗力遲誤期間的回復原狀期限,即可找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查。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第 23 題2 分
政府對私有空地,得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加徵基本稅額幾倍之空地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的空地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劃定區域,通知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仍未辦理者,得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的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關鍵情境:政府限期私有空地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則加徵空地稅。直接對應《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法定加徵範圍是「二倍至五倍」。
要留意,「加徵二倍至五倍」指加徵的空地稅為基本稅額的二至五倍;題目問的是加徵幾倍,不是加計原基本稅額後的合計負擔。
第 24 題2 分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香港馬票之中獎獎金 20 萬元,應如何課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居住者取得「境外來源所得」的課稅方式。依民國 114 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香港馬票中獎獎金,屬海外所得;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才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本題獎金為 20 萬元,未達門檻,因此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也不納入一般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解題方法
先辨認獎金來源地:香港馬票的獎金屬境外來源所得,不是我國政府舉辦獎券的中獎獎金。再依海外所得規則判斷: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不必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本題金額為 20 萬元,低於門檻,故免予繳納我國所得稅。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同時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應自行擇定適用順序;若未擇定且地價稅額相同時,應依何項順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
①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所在地 ② 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③ 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④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時,若未自行擇定適用順序,先按申請當年地價稅額由高至低適用;稅額相同時,再依戶籍所在地的法定順位認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稅額相同時的順序是: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姻親
題目中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對應第 1 順位;其餘依序是②、④、③。
解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