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資本所得泛指運用資本(如土地、房產、股票、債券等)所產生的收益或利得,通常包括:股利、利息、租金收入與資本利得等。資本所得課稅方式,攸關資本形成,至關重要。
請詳細說明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營利事業獲配股利與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利息所得之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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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資本所得的課稅方式:營利事業獲配股利,以及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利息所得。作答時要先確認所得來源與所得人身分,再判斷所得是併入年度所得計稅、免計入所得額,或採分離課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一、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因此,符合要件時,該股利不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課稅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規定是避免營利事業間轉投資所得重複課徵所得稅。
判斷重點有二:
- 所得人為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
- 投資標的為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若股利來自外國公司,或不符合第 42 條所定國內轉投資要件,即不適用此項不計入所得額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入所得額課稅。個人取得股利則適用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不能直接援用營利事業第 42 條。
二、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利息所得
個人利息所得先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1,區分為一般利息所得與特定金融商品利息分離課稅。
(一)一般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個人取得一般存款利息等利息所得,原則上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利息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符合扣繳規定者,給付時通常先按規定扣繳;該扣繳稅款是申報時可抵繳的稅額,並非因此即完成最終課稅。
第 二 題25 分
請回答以下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問題:
(一)何謂在境內銷售貨物?出口是否屬於境內銷售貨物?(10 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營業稅之申報繳納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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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境內銷售貨物及出口
核心觀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並取得代價,為銷售貨物。至於銷售是否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依同法第4條判斷:
- 貨物交付須移運:以貨物的起運地為準;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 貨物交付無須移運:以貨物所在地為準;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屬在境內銷售貨物。
解題方法與涵攝
判斷出口貨物,先看貨物交付是否須移運;若須移運,再確認起運地。貨物自我國境內起運出口,符合第4條第1款,因此出口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出口的課稅方式另依同法第7條規定:一般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因此,出口是境內銷售,但稅率為零;這與免稅不同,適用零稅率者原則上仍可依規定扣抵相關進項稅額。
解題技巧
記住「移運看起運地、不移運看所在地」。不要因貨物最後運往境外,就把出口直接判斷成境外銷售;銷售地的判斷與適用零稅率,是兩個不同層次。
(二)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銷售勞務
核心觀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原則上採逆向課稅:由境內勞務買受人負責計算並繳納營業稅。買受人不是一概免稅;應先確認買受人的身分及勞務用途。
解題方法與申報繳納規定
- 一般情形 勞務買受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以給付額為基礎,依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計算營業稅並繳納。第10條一般稅率為百分之五。若外國業者提供的勞務屬第11條第1項所列各業勞務,則改按該項規定的相應稅率計算。
第 1 題2 分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相當擔保」的擔保品種類與計值折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以及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符合條件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以及政府發行並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的公債,依該條規定認定。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的擔保品與法定折數、條件比對。土地或房屋、公債的敘述符合條文;黃金的折數為九折;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則應按八折計算,因此把折數寫成七折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的比較。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判斷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關鍵在於勞務實際提供地,以及非居住者在臺居留期間與報酬支付者是否為境外雇主。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原則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非居住者在臺居留期間合計不超過 90 天,且報酬由境外雇主給付時,適用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哪一類規定:
- (A) 對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
- (B)、(C) 對照《所得稅法》第 8 條各款所列的來源所得。
- (D) 依在臺居留天數、雇主所在地及勞務提供地,判斷是否適用非居住者的 90 天例外。
選項分析
(A) 正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4 條規定,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按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計算應納所得稅;
第 3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條之 第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條之 至第 條之 及第 條之 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的房屋、土地交易範圍,以及法律明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的類型。解題時要分清楚:標的是否屬於該條所列房屋、土地,或是否符合特別規定的視同交易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及相關規定:
- 特定房屋使用權與預售屋交易,依法納入房屋、土地交易範圍。
- 股權交易須符合持股比例、公司股權價值及公司類型等要件,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
- 農舍是否屬於該條所稱房屋,須依所得稅法相關範圍規定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後進行交易,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所納入的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範圍。因此本項敘述正確。
第 4 題2 分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特定種類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特定種類必要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1 款的薪資所得計算,以及薪資所得必要費用的法定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規定,薪資所得原則上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計算;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由所得人負擔的特定必要費用合計超過該扣除額時,才可檢附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法定的特定必要費用只有三類: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一般通勤支出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不包括」哪一項,直接核對選項是否屬於上述三類即可。前三類法定費用之外的項目,即使是工作者實際支出,也不能據此列報為這項薪資所得必要費用。
選項分析
第 5 題2 分
所得稅法第 條之 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關於稅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率,重點是先辨別納稅人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再依持有期間或特殊交易情形適用稅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境內居住個人的一般持有期間稅率為: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符合特定非自願性因素或危老重建等條件者,另有特別稅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敘述與法定稅率即可。境內居住者持有超過 10 年的一般稅率是 15%,不是 10%;10% 並非本項長期持有的一般稅率。因此,A 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以及債券利息、災害損失、不得列支項目與轉投資股利的課稅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1 項以營利事業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作為所得額;但各項支出是否能列為費用或損失,仍須符合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則,再特別核對公司等營利事業取得國內轉投資股利的所得稅處理。此類股利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此把它說成要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的選項,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1,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持有期間,依債券面值與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第 7 題2 分
關於所得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稽徵程序中的暫繳申報,以及營利事業發生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破產時的決算申報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述的申報期間、暫繳計算方式與申報期限。一般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辦理;公司符合條件者可採前半年試算方式。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則依同法第 75 條辦理當期決算。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未符合第 69 條免辦暫繳規定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繳納後填具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申報。
-
(B) 正確。 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2 項,公司組織營利事業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才得按當年度前 6 個月營業收入試
第 8 題2 分
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中「特種貨物」與「特種勞務」的種類及課徵門檻。解題時要分別核對物品或勞務類型、價格門檻,以及汽車座位數等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比對各選項所述的標的與條例規定:
- 家具須達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新臺幣 50 萬元。
- 小客車須為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數在 9 座以下,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200 萬元。
- 入會權利須達每次銷售價格新臺幣 50 萬元。
- 遊艇須符合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 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 50 萬元的家具,屬於特種貨物。選項所列標的及門檻均符合規定。
第 9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申報繳納」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申報繳納期間,尤其是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繳納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同法第 35 條,營業人原則上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依第 36 條,外國技藝表演業者的申報繳納期限,依其在境內演出期間長短而定。依第 40 條,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定期限與繳納週期。A、B 著重外國技藝表演業的特別期限;C 是一般營業人的雙月申報原則;D 則檢驗查定課徵的繳款頻率。只要把 D 的「每二個月」與法定的「每三個月」比對,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稅範圍、零稅率,以及特種營業人的稅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0 款,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免稅範圍內。
- 依同法第 7 條,符合規定的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
- 依同法第 12 條、第 13 條,特種飲食業及特定按摩業適用法定稅率。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免稅條件與適用稅率。判斷免稅項目時,須分清楚「純金商品本身」與「加工勞務」;判斷稅率時,則分辨一般課稅、零稅率與特種營業人的稅率。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免稅規定,重點在區分「一般免稅項目」與「法條明文排除免稅的項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列舉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其中人壽保險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原則上可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但同款明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的「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免稅範圍內。《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規定,診所提供的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第 8 條之 1 規定符合條件的公益信託標售、義賣及義演免稅;第 9 條第 3 款規定,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免稅項目即可。特別留意保險業的免稅規定附有但書:提存責任準備金與退保時收回的責任準備金,法律效果不同。退保收回的責任準備金已被明文排除於免稅範圍之外,因此宣稱其免徵營業稅的選項錯誤。
第 12 題2 分
依我國目前「地價稅」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對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地價稅基本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及《土地稅減免規則》對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的免稅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法源:自用住宅用地定義及稅率看《土地稅法》第 9 條、第 16 條、第 17 條;道路免稅則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的本文與但書。關鍵在於:道路土地即使無償供公眾通行,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不予免徵。
選項分析
(A) 正確。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選項內容符合該條定義。
第 13 題2 分
關於營業稅之稅額計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4 條、第 16 條及第 20 條,重點是銷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以及「銷售額」是否包含本次銷售所課的營業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銷售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含價額以外收取的費用,但不包含本次銷售的營業稅額。
解題方法
先抓住「銷售額」的定義,再分辨哪些金額要計入:
- 貨物或勞務的對價,以及另外收取的費用,原則上計入銷售額。
- 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計入特定貨物的銷售額。
- 本次銷售所課的營業稅,則不計入銷售額。
因此,將選項中提到的金額與法定定義比對,即可判斷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14 題2 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計入遺產總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遺產及贈與稅法上遺產總額的範圍,以及特定財產排除計入的規定。遺產總額原則上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法律另就配偶間財產、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給付、公營事業財產捐贈及確實無法行使的債權等情形,設有不計入或免計入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的財產,再確認是否落入法定排除規定。判斷重點在財產的歸屬:配偶創作的專利權若已屬被繼承人所有,原則上計入遺產;配偶的身分本身不會使該財產排除於遺產之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被繼承人擁有的發明專利權屬於其財產,死亡時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計入遺產總額。專利權由配偶創作,並不改變題目所述「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歸屬;
第 15 題2 分
根據貨物稅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對產製貨物的納稅義務人、課徵時點,以及逾期未申報的處理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同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第 23 條及第 25 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在問「錯誤」的敘述,再核對法條中的關鍵時間點與期限。第 25 條規定,產製廠商逾第 23 條期限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 3 日內繳稅並補辦申報;選項 D 所寫的「15 日內」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貨物稅條例》第 2 條,國內產製應稅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因此產製貨物時,由產製廠商負擔貨物稅納稅義務。
第 16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中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欠稅土地移轉限制,以及荒地稅加徵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規定,再比對日期與期限。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每年 8 月 31 日;土地增值稅則依繳納通知書所載期限繳納,法定期限並非收到通知書後 90 日。
選項分析
-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原則上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 17 題2 分
依目前法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私有房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與「減半徵收」的區別。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農會所有的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屬於減半徵收,並非免徵;若農會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才屬免徵。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的免稅規定,再確認選項所述房屋是否符合該條件。關鍵在於分清楚農會倉庫的用途:一般自用倉庫是減半徵收;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的倉庫才免徵。
選項分析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屬《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的減半徵收類型,並非免徵。
第 18 題2 分
依土地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原則,以及繼承、配偶相互贈與、信託受託人變更等移轉型態的特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於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須依法律規定認定移轉前的原地價;部分移轉則依法免徵或暫不課徵。
解題方法
先以《土地稅法》第 28 條掌握所有權移轉的課稅原則,再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的特殊規定。關鍵是區分「免徵」與「不課徵」:配偶相互贈與可申請的是不課徵,且日後再移轉時,原地價有特別規定。
選項分析
(A) 正確。《土地稅法》第 28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時,除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本選項所述即為一般課徵原則。
第 19 題2 分
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 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所得稅規定,重點包括新臺幣 500 萬元限額、持股並服務滿 2 年的稅額優惠,以及「公司員工」的適用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產業創新條例》第 19 條之 1。前三項主要考限額、服務期間與關係企業規定;辨認「公司員工」定義時,須特別留意法律明文排除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選項分析
-
**(A) 正確。**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取得股票年度或股票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的全年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總額內股票,得選擇免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B) 正確。**選擇緩課的員工,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服務累計達 2 年,於實際轉讓或撥轉至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若轉讓價格、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撥轉日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
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3 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以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等;全年扣除總額以新臺幣 27 萬元為限。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以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利息,不包括在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別利息是否適用此扣除額,關鍵在於是否屬於法定範圍: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或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個人把款項借給他人所收取的利息,雖屬利息所得,來源卻不是金融機構存款或儲蓄性質信託收益,因此不適用。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現行貨物稅條例,下列何者不是應稅貨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貨物稅條例》的應稅貨物採列舉規定:只有條例列明的貨物,才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橡膠輪胎、水泥及平板玻璃均屬列舉的應稅貨物;手機不在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貨物稅條例》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所列的課稅項目。輪胎、水泥與平板玻璃各有條文規定;電器類的課稅範圍則是條例指定的電器貨物,不能因手機具有電子功能,就推論手機也應課貨物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依現行所得稅法,下列何者不是特別扣除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 17 條綜合所得稅扣除額的分類: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則是法條另列的各項扣除。災害損失屬列舉扣除額,其餘三項均屬特別扣除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列於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特別扣除額項目,再確認災害損失在法條中的位置。災害損失列在列舉扣除額;因此,題目問「何者不是特別扣除額」,答案是災害損失。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列何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核心觀念
本題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的稅籍登記義務,以及第 29 條的免辦規定。第 28 條規定,營業人原則上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第 29 條則規定,專營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列特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以下依第 29 條的「專營免稅項目」判斷各選項。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題目所述的銷售或勞務是否屬第 8 條的免稅項目,再看是否符合第 29 條「專營」該類免稅貨物或勞務,或是否屬各級政府機關。須區分「免徵營業稅」與「免辦稅籍登記」:只提供免稅勞務,仍須符合第 29 條條件,才得免辦登記。
選項分析
- (A)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錯。《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明定,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第 29 條也列入得免辦稅籍登記的項目。
第 24 題2 分
有關遺產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遺產及贈與稅法》對遺產總額的三種處理:特定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特定金額可作為扣除額,以及死亡前一定期間內的贈與視為遺產。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列舉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8 款,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同條第 2 項,相關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 依同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於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在說「不計入」、「扣除」或「視為遺產」,再核對法條中的財產類型、期間及限制。本題的關鍵是區分「死亡前五年內繼承的財產」與「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且已納遺產稅的財產」;前者並非一概不計入。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規定,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不計入遺產總額。選項內容符合該條規定。
第 25 題2 分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考《房屋稅條例》第 5 條房屋稅 2.0 新制的三項重點: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全國歸戶與差別稅率、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以及差別稅率的累進方式。
依當年《房屋稅條例》第 5 條,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的法定稅率為 ;地方政府須依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的應稅房屋戶數等規定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符合條件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適用 稅率。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錯誤」,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把規定中的關鍵用語說對。尤其要區別:
-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的應稅房屋戶數歸戶。
- 「全數累進」是全部符合差別稅率的房屋戶數適用該級距稅率;「超數累進」則只對超過級距的部分適用較高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