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局為了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挑戰,提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觀光產業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分別針對旅行社老闆/員工、民宿頭家/員工、導遊領隊領團、旅館業者/員工、觀光遊樂園長/員工,提供不同的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
請針對旅行社老闆/員工的部分,說明其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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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觀光危機管理與產業輔導政策」之實務整合能力,聚焦於民國 109 年初因應 COVID-19 疫情爆發、邊境封鎖後,主管機關推動之觀光三階段因應對策:「紓困(救急)」、「復甦(轉型)」與「振興(衝刺)」。 相關法源與政策基礎包括:
- 法源基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9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各項補貼辦法,以及《發展觀光條例》之產業輔導規定。
- 對象鎖定:本題特別限定「旅行社老闆(雇主/資方營運面)」與「旅行社員工(在職從業人員/勞方生存面)」,答題時不得混入獨立從業之無雇主導遊、領隊,或旅宿、遊樂區等其他產業方案。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各項方案與組織職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政策方案為準。現行法已修正:原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正式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
解題方法
本題屬政策制度型申論題,答題關鍵在於建立清晰的「縱向階段 橫向對象」分析矩陣:
- 橫向分流(對象):清楚劃分「老闆(營運、資金、損失補貼)」與「員工(薪資保障、職能培訓)」,扣合題幹的核心設問。
- 縱向進程(階段):
- 紓困階段:重在「保營運、保就業、止血救急」。
- 復甦階段:重在「轉型升級、數位化、體質整備」。
- 振興階段:重在「擴大內需、刺激買氣、擴大帶團效益」。
- 邏輯串聯:論述各階段時,老闆與員工的措施具有相互支撐之連帶關係(例如:給老闆薪資補貼的先決條件是維持員工就業、不得減薪解僱;給員工培訓津貼同時協助業者蓄積後續轉型動能)。
選項分析(申論題給分構件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閱卷評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拆解題幹指令並精準命中當時公布的具體政策:
- 「紓困方案」構件(占比約 40%):
- 老闆端:必須涵蓋「停出入團之必要營運損失補貼」、「營運週轉與利息補貼(融資信保)」及「營運成本負擔補貼(紓困 2.0/3.0 按員工人數補貼營運費用)」。
- 員工端:必須涵蓋「在職員工薪資補貼(以雇主不裁員為前提之四成薪資補助,上限 2 萬元)」與「轉型培訓津貼(以訓代賑,依勞基法基本工資時薪補貼)」。
- 「復甦方案」構件(占比約 30%):
- 老闆端:著重「數位轉型輔導」與「國內精緻旅遊產品重塑(輔導出境業者轉攻深度國旅)」。
- 員工端:著重「在職員工專業職能升級」、「防疫旅遊指引培訓」及「跨域導覽認證」。
- 「振興方案」構件(占比約 30%):
- 老闆端:關鍵在於「安心旅遊國旅補助」中的「團體旅遊優惠補助」(一般團補 3 萬元、離島與精緻加碼團最高達 5 至 7 萬元)。
- 員工端:隨團體旅遊動能恢復,促成「業務員重啟接單、內勤恢復常態排班、落實就業穩定」,由政府引水轉為市場自我造血。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避免對象混淆:題目已將「旅行社老闆/員工」與「導遊領隊領團」明確分列。在旅行業端,導遊領隊若屬自營作業者(無加保於旅行社),其一次性生計補貼(每月 1 萬元,共 3 萬元)不應寫入「旅行社老闆/員工」項下,否則會因對象未區隔而遭扣分。
- 精準區分復甦與振興:
- 「復甦」是市場尚未開放前的整備期(練功、數位化、踩線轉型);
- 「振興」是疫情趨緩後的刺激期(發放補貼、安心旅遊團體補助帶動消費)。兩者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 數字與標準具體化:適度寫出關鍵金額(如薪資補助上限 、培訓時薪 、安心旅遊團補 至 ),能大幅展現答案的專業精準度。
【答案】
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旅行社老闆與在職員工所推動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觀光產業紓困、復甦與振興方案」,依推動階段與對象區分,具體內容說明如下:
第 二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局在民國 109 年 5 月公告「陸客來臺自由行 47 個開放城市」,請列舉五個開放可以來臺自由行的城市。
並製作「大陸旅客臺灣自由行手冊」,手冊當中針對「入出境注意事項」提出了七點注意事項,請列舉兩點進行說明。
此外,手冊也針對「機場退稅作業流程」有詳細的解釋,請問在臺灣機場退稅之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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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兩岸觀光政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自由行之試點城市)、入出境旅客法令與行政指引,以及**外籍與特定旅客境內消費退稅標準作業流程(SOP)**的實務掌握程度。
涉及的核心法規與行政規範依據包括: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
- 交通部觀光局(現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出版之《大陸旅客臺灣自由行手冊》。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之 1 授權訂定)。
法規基準提醒: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 5 月)之法規與官方公告政策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兩岸觀光政策亦隨情勢有所動態調整,但解題架構仍維持命題當年手冊與法規體系。
解題方法
本題為三合一的標準申論題,答題策略應採取「題點直接對應、層次條列化、專業名詞精確」的架構:
- 開放城市列舉:直接自官方公告之 47 個試點城市中挑選 5 個知名度高且最具代表性的大城市,確保無爭議得分。
- 入出境注意事項:自官方手冊彙整之 7 大規範中,擇取牽涉「身分效期/停留期限」及「動植物防檢疫/貨幣申報」等具法規處罰強制力的要點,並對其「限制門檻」與「違規後果」深入說明。
- 機場退稅作業流程:依時間序列與通關實務,拆解出「出境前準備 退稅審驗(電子機台或海關櫃檯) 領取稅款 報到託運出境」之完整標準作業程序。
試題要點分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閱卷評分包含三個獨立給分點,其結構與得分關鍵如下:
- 子題一:47 個開放城市之範圍判定
- 歷史脈絡為海旅會與臺旅會分五批次協商公告之自由行試點城市,包含北京、上海、廈門、天津、重慶、廣州、成都、南京、杭州等 47 個城市。答題時僅需精準寫出 5 個合法城市名稱即可。
- 子題二:手冊之「入出境注意事項」規範範疇
- 官方手冊列出之 7 大要項主要涵蓋:(1) 證件備齊與效期檢視、(2) 停留天數限制與不得逾期、(3) 現金與有價證券申報門檻、(4) 嚴禁攜帶動植物及其產製品(如防範非洲豬瘟)、(5) 隨身行李液體、膠狀物及噴霧類(LAG)限制、(6) 菸酒與免稅品額度、(7) 違禁品(毒品、槍砲彈藥、盜版品)查緝。
- 選取其中兩點時,必須完整陳述具體法規條件(如天數計算、金額上限或禁止項目)。
- 子題三:外籍旅客機場退稅(E-VAT)標準程序
- 重點在於「特定貨物退稅之審查機制」與「退稅與行李託運之先後順序」。考生常遺漏「退稅物品若需託運,必須先完成退稅查驗後才能辦理行李託運」此一實務致命盲點,答題時務必寫出。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城市名稱嚴禁混淆:不可將非試點城市(如東莞、珠海等非屬 47 個試點之城市)寫入;建議挑選「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成都」等直轄市或省會城市,確保萬無一失。
第 三 題25 分
鑒於郵輪國外旅遊與一般國外旅遊之屬性、操作方式皆不盡相同,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09 年 2 月明定「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請針對「不得記載的十點事項」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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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交通部觀光局正式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名稱已配合變更)。
本題核心測驗公職考生對「定型化契約法制」在特殊旅遊型態上之法規掌握度:
- 法源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交通部觀光局據此於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訂定發布「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立法背景與特殊性:郵輪國外旅遊兼具「交通、住宿、餐飲、育樂」之四合一複合屬性,且涉及外國郵輪公司之國際航運慣例(例如:訂金與取消費用期程較長、不可抗力致航線與靠港變更頻繁等),與傳統陸地國外旅遊運作模式顯有差異。
- 法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不得記載事項者,該條款「無效」。主管機關亦得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命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以罰鍰。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光法規「法條記憶與法理申論題」。面對「十點不得記載事項」之作答,切入策略應為:
- 體系化分類:切忌零散背誦。應依消保法保護消費者之四大維度(「資訊與計價真實」、「契約內容變更限制」、「法定與代理責任禁止免除」、「權利救濟與管轄保障」)建立記憶骨架。
- 三層次論述法:針對每一個不得記載事項,採「規範條文名稱」+「核心法理/規範意旨」+「郵輪實務防弊」之三層結構陳述,使答案兼具法條精確度與觀光實務深度。
- 首尾呼應:於破題點出消保法授權法源與郵輪特殊性,於結尾說明牴觸之法律效力,展現專業答題格局。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等考試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題目所命之核心要素「不得記載的十點事項」,依公告規範逐點剖析其法理與規範意旨如下:
-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之語詞
- 法理剖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旅行業於郵輪行銷宣傳之文宣、網站、航程手冊、艙房型錄等,均構成契約之一部,不得以「僅供參考」、「示意圖」等字樣免除擔保責任。
- 不得記載排除或限制旅行業依消費者保護法、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或其他法令所應負之義務或責任
- 法理剖析:公法與保護消費者法令具強制性,定型化契約不得任意約定特約排除。旅行業不可利用契約文字規避法定之旅行業經營管理責任、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及責任保險等強制性義務。
- 不得記載旅行業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旅客不得異議
- 法理剖析:貫徹契約嚴守與平等互惠原則。除因天候、海象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且依應記載事項規定之變更程序處理外,旅行業不得在契約內保留片面更動旅遊日期、艙房等級、停靠港口之特權,並剝奪旅客異議之權利。
- 不得記載旅行業除收取約定之旅遊費用外,以其他方式變相加價
- 法理剖析:確保交易價格透明度。郵輪旅遊費用所涵蓋之船艙費、靠港稅、基本餐費等應於簽約時明確議定;除契約另有合意且符合法定調整要件外,不得於締約後藉由巧立名目(如事後隨意加收燃油附加費、作業處理費等)變相剝削消費者。
- 不得記載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契約權,或加重其解除契約時之責任
- 法理剖析:維護民法第 514 條之 8 及應記載事項賦予旅客之任意解約權。郵輪旅遊取消雖得依國際船公司慣例約定分級扣費標準,但契約不得逕自約定「報名繳費後概不退還」、「解約一律沒收全額費用」或加收超過法定損害額度之懲罰性違約金。
- 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旅行業對其受僱人、履行輔助人(含郵輪公司、地接社等)之故意或過失所應負之責任
- 法理剖析:貫徹民法第 224 條債務人就履行輔助人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之法理。外國郵輪公司、航空公司或境外地接社皆屬組團旅行社之履行輔助人,旅行業不得以「船上服務瑕疵係外國郵輪公司責任」為由,約定免除自身連帶損害賠償義務。
- 不得記載免除或減輕旅行業依民法旅遊節或本契約應負之責任
- 法理剖析:民法債編旅遊專節(民法第 514 條之 1 至第 514 條之 12)定有旅遊服務瑕疵擔保責任、安全救助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此等規定為衡平雙方利益之法定最低標準,定型化契約不得預先約定予以免除或減輕。
- 不得記載旅客對旅行業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超過法律規定
第 四 題25 分
「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於民國 98 年頒布,並於民國 108 年 4 月進行要點修正。
請介紹六個不同星級的旅館之意涵,並以星級旅館評鑑等級所規定之基本條件,說明每個星級旅館三項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星級旅館評鑑制度」之法規架構、市場定位與具體評鑑門檻。
- 法源依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民國 98 年頒布,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修正發布;現行法已修正,交通部觀光署成立後評鑑指標與申請流程另有調整,惟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之法規為準)。
- 六個星級等級架構:民國 108 年修正要點打破原有一至五星之劃分,增列「卓越五星級」(Superior 5-Star),星級等級由低至高完備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卓越五星級,合計六個等級。
- 評鑑向度與標準:評鑑分為「建築設備評鑑」與「服務品質評鑑」。不同星級對硬體設施(大廳、客房、衛浴、餐飲、休閒)與軟體服務(櫃檯時段、客房餐飲服務、禮賓服務)訂有明確的階梯式基本門檻。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觀光行政法規申論題,採「先架構後細項、階梯遞進」之層次開展:
- 層次分明:依序由一星級至卓越五星級分段作答。每一星級均獨立切分為「意涵」(客群定位與核心價值)與「三項基本條件」(具體硬體設備或服務機能),精準呼應題目的兩大子問。
- 指標具體化:基本條件之列舉避免抽象形容詞(如「設備良好」),直接寫出評鑑基準中具高度辨識度的硬體規格(如乾濕分離衛浴、健身休閒設施、多間獨立餐廳)與服務項目(如早餐提供、24 小時客房餐飲服務、專屬管家服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高普考(高考三級)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對錯之逐一辨正。考生作答時應依國家考試申論試卷格式,運用完整標題序號(一、(一)、1.、(1))分層列點,結構清晰嚴謹,利於閱卷委員採分。
解題技巧
- 破除星級名稱陷阱:題目問「六個不同星級」,切勿落入「一星至六星」的直覺誤區。國際與台灣法規從未採行「六星級」用語;民國 108 年修正要點明定的第六個等級為「卓越五星級」,漏列或自創名稱將招致嚴重扣分。
- 階梯式記憶口訣:
- 一星:乾淨安全平價、基本櫃檯。
- 二星:商務家庭實惠、供應早餐。
- 三星:充分商務休閒、專屬餐廳。
- 四星:精緻多元、雙餐廳、休閒設施、行李員。
- 五星:頂級國際、三餐廳以上、24 小時客房餐飲、全方位禮賓。
- 卓越五星:極致奢華、專屬管家、頂級評鑑總分達標。
- 法規變革意識:前言或結尾點出 108 年修正係為接軌國際奢華飯店評鑑潮流、激勵頂級飯店自我提升,能凸顯考生對政策脈絡的深入理解。
【答案】
依民國 108 年 4 月修正之《星級旅館評鑑作業要點》規定,我國星級旅館共分為六個等級。茲將各星級旅館之意涵及所應具備之三項基本條件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