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0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有些濕地已經發展成為觀光、遊憩目的地。依現行「濕地保育法」對「濕地」、「人工濕地」、「重要濕地」的定義各為何?該法規亦將「重要濕地」予以分級,請問分成那幾級?目前臺灣有那幾個濕地被評定為「國際級濕地」?遊客在「重要濕地」如有那些不當行為將受到不同額度的罰鍰處分,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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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濕地保育法》為準,主要考查四個層次:

  1. 《濕地保育法》第4條的三項定義。
  2. 同法第8條所定重要濕地三級分級。
  3. 民國110年臺灣國際級重要濕地的名稱。
  4. 重要濕地內禁止行為及第35條、第38條的罰鍰效果。

本題不是只要背誦名詞,還要將「禁止行為」與「罰鍰級距」正確對應。

解題方法

作答順序宜採「法條定義 → 分級 → 名單 → 禁止行為與罰則」:

  • 定義部分直接依第4條作答。
  • 分級部分依第8條記憶「國際、國家、地方」三級。
  • 國際級濕地列出民國110年已公告的兩處。
  • 罰鍰部分以《濕地保育法》第25條的六類禁止行為為基礎,再依第35條、第38條區分處罰金額。

一、濕地、人工濕地及重要濕地之定義

(一)濕地

依《濕地保育法》第4條第1款:

濕地係指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動、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之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等區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六公尺之海域。

其構成要件可整理為:

  • 成因:天然或人為;
  • 時間:永久或暫時;
  • 水體狀態:靜止或流動;
  • 水質:淡水、鹹水或半鹹水;
  • 地貌或水域:沼澤、潟湖、泥煤地、潮間帶、水域;
  • 海域範圍:最低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公尺。

(二)人工濕地

依同條第2款:

人工濕地係指為生態、滯洪、景觀、遊憩或污水處理等目的,所模擬自然而建造之濕地。

人工濕地的重點在於「具有特定目的」及「模擬自然建造」。例如為水質淨化、滯洪、環境教育或休閒遊憩而設置的人工生態池,均可能屬於人工濕地。

(三)重要濕地

依同條第3款:

重要濕地係指具有生態多樣性、重要物種保育、水土保持、水資源涵養、水產資源繁育、防洪、滯洪、文化資產、景觀美質、科學研究及環境教育等重要價值,經依第八條、第十條評定及第十一條公告之濕地。

重要濕地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

  1. 具有一項或多項重要價值。
  2. 經法定程序評定並公告。

因此,並非所有具有生態價值的濕地當然就是「重要濕地」,仍須經評定及公告程序。

二、重要濕地之分級

依《濕地保育法》第8條,重要濕地分為三級:

  1. 國際級重要濕地;
  2. 國家級重要濕地;
  3. 地方級重要濕地。

分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濕地的:

  • 生物多樣性;
  • 自然性;
  • 代表性;
  • 特殊性;
  • 規劃合理性;
  • 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並依濕地是否為國際遷移性物種的重要棲地、珍稀或瀕危物種集中分布區、重要繁殖地或遷徙路徑、具生物多樣性及水土保持功能、具有文化景觀或觀光遊憩價值,以及是否為生態功能豐富的人工濕地等事項評定等級。

三、民國110年臺灣的國際級重要濕地

截至民國110年,臺灣被評定為國際級重要濕地者共有兩處:

  1. 曾文溪口重要濕地;
  2. 四草重要濕地。

兩者均位於臺南地區,具有重要的河口、潮間帶、泥灘地及候鳥棲息環境,尤其與黑面琵鷺等國際遷移性水鳥的保育密切相關。

四、重要濕地內的禁止行為

依《濕地保育法》第25條,除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資源系統

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或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例如擅自抽水、阻斷水流、改變濕地排水路線等。

(二)改變濕地地形地貌

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例如在濕地填土造路、挖土、堆放砂石或廢棄物等。

(三)破壞生物棲地

破壞生物洄游通道、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例如破壞鳥類繁殖地、填塞魚類洄游水道,或破壞水生植物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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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為因應 COVID-19 疫情的擴大流行,而制定的「防疫旅館申請及管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旅宿業者如具備什麼條件,且能進行檢視及規劃那五個項目,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為防疫旅館?其中,業者在「旅客入住安排」的項目中,應配合提供什麼樣的空間、配置、用品及服務等,請重點式的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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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之「防疫旅館申請及管理原則」為準,考查政府因應 COVID-19 疫情,將一般合法旅宿轉為提供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或相關防疫住宿使用時,所要求的基本資格與防疫管理措施。

防疫旅館並非僅將一般旅館房間提供旅客住宿,而是必須具備隔離性、動線分流、健康監測、清潔消毒及感染性廢棄物處理等完整防疫能力,並經地方政府檢核及核准。


一、申請防疫旅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旅宿業者原則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旅館業資格

業者應具有合法旅館業登記,建築物及營業場所符合相關建築、消防及旅館業管理規定,並能接受地方政府衛生、觀光及相關機關之查核。

(二)具有適合防疫住宿的房間與設施

旅館應能提供適合檢疫或隔離使用的客房,客房原則上應具備:

  1. 每間客房有獨立衛浴。
  2. 房間具有良好通風條件。
  3. 客房及公共區域能與一般旅客住宿區域區隔。
  4. 能安排防疫旅客專用樓層、區域或出入口。
  5. 旅館具有足夠空間進行人員、物品及餐飲配送的分流。

(三)具有防疫管理及應變能力

業者應能建立防疫旅館管理制度,包括旅客入住、工作人員管理、餐飲供應、環境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等事項,並安排專責人員執行。

(四)能配合衛生及防疫機關管理

旅館應配合地方政府及衛生主管機關進行旅客資料登錄、健康狀況通報、症狀監測、疑似個案轉送,以及相關防疫措施之執行。


二、申請時應檢視及規劃的五個項目

業者應就下列五項建立具體的防疫計畫:

  1. 旅客入住安排
  2. 工作人員管理
  3. 餐飲供應
  4. 環境清潔消毒
  5. 廢棄物處理

這五項彼此相互配合,目的在於使防疫旅客從入住、住宿、用餐、日常生活到退房,全程降低與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接觸的機會。


三、「旅客入住安排」的重點

(一)住宿空間應具隔離性

  1. 防疫旅客應安排於專用客房、專用樓層或專用區域。
  2. 防疫旅客與一般旅客應盡量分開住宿,避免共用樓層、電梯、休憩區及其他公共空間。
  3. 每名旅客原則上安排單人單室。
  4. 同戶或具有共同檢疫、隔離需求者,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始得安排共同住宿。
  5. 每間客房應有獨立衛浴,避免旅客共用衛浴設備。
  6. 客房應具良好通風,並避免使用會使不同房間空氣相互流通的空調方式。
  7. 客房內應備妥旅客住宿期間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品,減少旅客離開房間採購或與外界接觸的必要。

(二)入住及離館動線應分流

  1. 防疫旅客應使用指定的入住及離館動線。
  2. 應避免與一般旅客同時使用公共出入口、櫃檯、電梯及走道。
  3. 必要時應安排專用出入口、專用電梯或指定時段,以降低交叉接觸。
  4. 旅客抵達時,應由工作人員引導直接進入指定房間,不得在大廳、餐廳或其他公共空間逗留。
  5. 行李搬運、房卡交付及入住登記,應採取減少近距離接觸的方式辦理。

(三)應提供防疫用品

客房或指定區域應提供適量防疫及生活用品,例如:

  1. 口罩。
  2. 酒精或乾洗手液。
  3. 洗手設備及肥皂。
  4. 額溫槍或其他體溫測量用品。
  5. 衛生紙、清潔用品及個人盥洗用品。
  6. 垃圾袋及可供分類、密封使用的廢棄物容器。
  7. 必要的消毒用品及緊急聯絡資訊。

用品應以「足夠旅客於房內使用,減少外出及接觸」為原則配置。

(四)旅客應接受入住說明

旅客入住時,業者應說明:

  1. 檢疫或隔離期間不得任意離開房間或旅館。
  2. 不得接待訪客,亦不得與其他旅客接觸。
  3. 垃圾、餐盒及其他物品應依旅館規定放置。
  4. 應每日依規定測量體溫,並回報健康狀況。
  5. 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嗅味覺異常或其他疑似症狀,應立即通知旅館及衛生主管機關。
  6. 旅客如有特殊需求,應透過電話、通訊軟體或其他非接觸方式提出。

(五)提供非接觸式服務

防疫旅館應盡量採取「不進房」及「非接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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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說明其中的「無形文化資產」包括那些內容?您認為「大甲媽祖遶境活動」有那些內容算是吻合文化資產?該活動每年確已吸引相當可觀的國內外遊客參與,試說明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各相關部門,如欲藉以帶動地方的永續觀光發展,可以本其職權採取那些行動,包括擬定何種計畫或法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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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

  1. 《文化資產保存法》對「無形文化資產」的法定分類。
  2. 如何將「大甲媽祖遶境活動」的具體內容,對應至無形文化資產。
  3. 中央與地方政府如何兼顧文化保存、觀光發展、居民生活與環境承載,推動永續觀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及組織名稱已有部分修正,惟本題作答仍應依民國110年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作答可採「法條定義—個案涵攝—政府作為」三段論:

  • 先完整列出無形文化資產的法定類型。
  • 再將大甲媽祖遶境的儀式、技藝、口述傳統、社會實踐及相關文化空間逐項對應。
  • 最後依中央、地方及跨部門分工,說明保存、管理、交通、環境、產業與行銷措施,並提出具體計畫或法令。

一、無形文化資產的內容

依民國110年《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無形文化資產包括下列項目:

(一)傳統表演藝術

指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並由特定群體或個人所承傳的表演形式,例如傳統戲曲、音樂、舞蹈、陣頭、歌謠及祭典中的儀式性演出。

(二)傳統工藝

指以傳統技法、材料、工具及製作程序所形成,具有文化意義與技術價值的工藝,例如木雕、彩繪、刺繡、製香、紙紮、神轎製作及傳統祭祀用品製作。

(三)口述傳統

指透過口語世代傳承的神話、傳說、故事、歌謠、諺語、祭祀語彙及歷史記憶等。

(四)民俗

指社會群體長期共同實踐並代代相傳的生活及儀式文化,例如節慶、祭典、信仰儀式、婚喪習俗、地方祭祀、進香及遶境活動。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

指特定社群在長期生活中累積並傳承的知識、信仰、技術及行為方式,例如祭典規範、儀式程序、禁忌、地方生態知識、傳統醫療、飲食及社群運作方式。

(六)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指維護、修復及傳承傳統文化資產所需的特殊技術,以及實際掌握並傳授該技術之個人或團體。例如神轎修造、傳統彩繪、製香、刺繡、木作及祭典器物修護技術。

此外,無形文化資產常與有形文化資產及文化空間相互結合,例如廟宇、遶境路線、駐駕地點、傳統街區及祭典場所,均可作為理解無形文化資產的重要環境脈絡。

二、大甲媽祖遶境活動與文化資產的涵攝

大甲媽祖遶境具有長期傳承、群體參與、儀式規範、地方認同及文化象徵等特質,核心上屬於「民俗」及重要民俗性質的文化資產。其具體內容可分述如下:

(一)屬於民俗的部分

大甲媽祖遶境具有固定的祭典週期、起駕與回鑾儀式、進香程序、沿途駐駕、刈火、祈福、參拜及信眾隨行等傳統規範,並由地方社群長期共同參與,符合民俗的要件。

遶境並非單純觀光遊行,而是具有宗教信仰、社群團結、地方認同及祈求平安等功能。因此,應以整體祭典及社會實踐理解其文化價值。

(二)屬於傳統表演藝術的部分

遶境過程中常見的鑼鼓樂、陣頭、舞龍舞獅、藝陣、歌謠、祭典音樂及儀式性表演,具有傳統表演藝術的性質。

這些表演不僅提供觀賞效果,也具有迎神、護駕、祈福、驅邪及凝聚信眾的宗教功能,應避免只將其商品化為一般舞臺演出。

(三)屬於口述傳統的部分

大甲媽祖信仰相關的神蹟傳說、媽祖故事、遶境沿革、地方人物事蹟、駐駕傳統及信眾口述經驗,均屬於口述傳統的一環。

例如地方耆老、香團成員及沿線居民對遶境歷史的記憶,具有保存地方歷史及集體認同的價值。

(四)屬於傳統工藝的部分

遶境所使用的神轎、旗幟、繡品、神衣、香品、紙紮、木雕、彩繪及祭祀器物,涉及傳統工藝技術。

其中神轎製作與修護、傳統刺繡、宮廟彩繪、製香及祭典用品製作,均具有技術傳承與文化象徵意義。

(五)屬於傳統知識與實踐的部分

遶境涉及大量社群運作及儀式知識,包括:

  • 起駕、回鑾及進香的儀式程序。
  • 香團、陣頭、志工及沿途宮廟的分工。
  • 安全護駕、膳食供應、住宿安排及信眾接待方式。
  • 祭祀禁忌、禮儀、神轎行進規範及駐駕習慣。
  • 沿線居民長期形成的迎神、供餐、接待與互助模式。

這些由社群長期累積並透過實際參與傳承的知識,均不宜因缺乏書面記錄而忽略。

(六)相關文化空間與有形資產

大甲鎮瀾宮、沿線宮廟、傳統街區、駐駕場所、遶境路線及地方聚落,構成遶境活動的文化空間。

因此,保存大甲媽祖遶境不能只保存某一天的遊行畫面,也應保存其路線、儀式場所、地方網絡及居民參與的生活脈絡。

三、政府推動永續觀光的具體作為

(一)中央政府的職權與計畫

1. 文化部及文化資產主管機關

文化主管機關可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下列工作:

  • 依法指定或登錄為重要民俗,建立完整文化資產檔案。
  • 調查遶境沿革、儀式內容、參與組織、傳統技藝及口述歷史。
  • 建立保存者、傳承者、藝師、香團及相關團體名錄。
  • 補助保存、研究、紀錄、教育、展演及傳習工作。
  • 協助製作影像、文字、聲音及數位典藏,避免傳承斷層。
  • 與廟方及社群共同訂定保存及管理計畫,確保文化詮釋權不脫離在地社群。
  • 支持青年培訓、學校教育及傳統技藝工作坊,培養新一代傳承者。

2. 交通部及觀光主管機關

觀光主管機關可將遶境納入國家及區域觀光發展計畫,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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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旅客在行前,因「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契約之履行,依現行「旅遊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旅客與業者各種可能的處理情形為何?如果在行前基於「客觀風險事由」致解除契約時,其相關規定為何?同上,如係發生在旅途中,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致旅遊內容變更時的各種處理情形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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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0 年適用之「旅遊定型化契約」中,因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旅遊契約於「出發前」或「旅途中」無法依原定內容履行時,旅客與旅行業間的契約解除、內容變更、費用負擔及退款規則。

解題時應依時間分成三層:

  1. 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影響契約履行。
  2. 旅遊開始前,因客觀風險事由而解除契約。
  3. 旅遊開始後,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或終止契約。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旅遊定型化契約規定為準。


一、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影響履行

(一)旅行業解除契約

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旅遊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旅行業得解除契約。

旅行業應於知悉該事由後,立即通知旅客,並說明解除契約的原因。

契約解除後:

  • 旅行業應將已收取的旅費退還旅客。
  • 但旅行業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為履行契約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得予扣除。
  • 旅行業不得再向旅客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 旅客亦不得請求旅行業負擔因不可抗力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退款計算可表示為:

應退旅費=旅客已繳旅費−已代繳行政規費−履約已支出之必要費用應退旅費 = 旅客已繳旅費 - 已代繳行政規費 - 履約已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旅客解除契約

旅遊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旅客無法參加旅遊時,旅客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旅客仍應負擔:

  • 旅行業已代繳的行政規費;
  • 旅行業為履行契約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旅行業扣除上述費用後,應將餘款退還旅客。

這裡的重點是:「不得請求損害賠償」不代表「所有費用均由旅行業吸收」。已實際發生且無法回收的必要費用,仍得從旅費中扣除。

(三)雙方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並非任何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因此契約解除時,原則上:

  • 旅行業不得向旅客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 旅客也不得向旅行業請求預期利益、精神損害或其他損害賠償;
  • 僅處理已收旅費、必要費用及剩餘款項的返還問題。

二、旅遊開始前:因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一)客觀風險事由的意義

所謂客觀風險事由,是指旅遊開始前,旅遊地區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且依客觀情形判斷,旅客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有受危害之虞。

其判斷重點不在於旅行業是否已經違約,而在於:

  1. 旅遊地區確實發生重大風險;
  2. 該風險具有客觀性,而非旅客單純主觀擔心;
  3. 足以危害旅客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4. 風險與本次旅遊行程具有關聯。

例如重大天災、戰亂、暴動、重大疫情、政府發布旅遊警示或其他足以使旅客安全受威脅的情形,均可能構成客觀風險事由。

(二)旅客得解除契約

旅遊開始前,如因客觀風險事由足認旅客安全有受危害之虞,旅客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解除的法律效果為:

  • 旅客不必支付一般旅遊契約的取消費或違約金;
  • 旅行業應返還旅客已繳交的旅費;
  • 但旅行業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履行契約已支出的必要費用,仍得扣除;
  • 旅客不得因解除契約而再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客觀風險解除與一般任意取消不同。旅客不是因個人行程改變而取消,而是因旅遊地區存在客觀且重大的人身或財產風險,故享有較有利的解除權。

(三)與一般任意取消的區別

若旅客只是因個人因素,例如臨時有事、改變計畫或單純不想出國,通常屬於旅客任意解除契約,須依契約約定負擔取消費或損害賠償。

但若是因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則:

  • 不負擔違約金;
  • 僅負擔已發生且必要的實際費用;
  • 旅行業不得以一般取消規則收取高額取消費。

三、旅遊開始後: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變更旅遊內容

(一)旅行業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開始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原定旅遊內容無法全部或一部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安全及公共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遊內容。

但旅行業的變更權並非毫無限制,必須符合:

  • 確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的事由;
  • 變更是為了維護旅客安全或公共利益;
  • 變更內容應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 不得藉機任意降低旅遊品質或牟取額外利益。

(二)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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