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2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試題代碼 觀光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局為儘速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前來臺旅客人次水準,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根據該要點內容,其申請條件、獎助方式及申請時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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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疫後振興觀光政策法規」之具體規定與實務操作。行政院為因應後疫情時代全球旅遊市場重啟,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推動特別預算,交通部觀光局據此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局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民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自 112 年 4 月 21 日生效)。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提醒: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現行法規名稱與主體已相應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核心考點聚焦於三項要件:

  1. 申請條件:受獎助主體資格(旅行業類別)與所招攬境外團體之法定要件(人數、天數、合法服務)。
  2. 獎助方式:區分「一般停留天數」與「長天數深耕」之團員人數階梯式獎助額度。
  3. 申請時效:事前登錄時程、事後核銷請款期限,以及方案整體的實施起訖期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政策理解型」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應採「直球對決」結構:

  1. 審題架構對應:直接以題目的三大問——「申請條件」、「獎助方式」、「申請時效」設立一級標題,避免贅述與主題無關的背景。
  2. 申請條件採「主體」與「客體」雙軌列述:先界定合法主體(綜合、甲種旅行業),再詳列團體資格(人數、天數、住宿、交通及隨團導遊),以展現法規構件的嚴謹性。
  3. 獎助方式採「矩陣/分級法」呈現:將「停留天數(三天二夜/七天六夜)」與「團員人數級距(4-7人、8-14人、15-49人、50人以上)」進行交叉對應列點,使閱卷委員能一眼掌握核心數據。
  4. 申請時效分階段論述:依行政程序之「事前登錄」、「事後送件核銷」及「整體專案期程」依序說明,切忌僅回答請款期限而遺漏事前登錄要求與方案截止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對錯辨析。從閱卷評分指標與構件完整度分析如下:

  • 申請條件面向:考生若僅籠統書寫「旅行業」,未精準點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或僅寫「外國旅客」,未載明「每團四人以上」、「三天二夜以上」、「合法旅宿」與「合格導遊隨團」,均屬要件缺漏,會被扣除基礎分。
  • 獎助方式面向: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具體寫出「新臺幣金額與人數級距」。若僅描述「按人頭給予補助」或「依人數多寡給予數千至數萬元不等」,將大幅失分;必須精確列出兩類天數(3D2N / 7D6N)與四個人數區間對應之獎助金額。
  • 申請時效面向:常犯錯誤為僅寫出「出境後一個月內請款」,而忽略「行程出發前至指定系統登錄」之程序要件,以及「全案實施至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或預算用罄為止)」的方案有效期間。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級距記憶公式:
  • 人數分級四段論:以「44」為起點,分為「4∼74\sim7 人」、「8∼148\sim14 人」、「15∼4915\sim49 人」、「5050 人以上」。
  • 短天數(三天二夜)基本盤:金額依序為「5,0005,000 元」、「10,00010,000 元」、「20,00020,000 元」、「50,00050,000 元」。
  • 長天數(七天六夜)加碼盤:前三級各往上加碼跳一級或調增(即「10,00010,000 元」、「20,00020,000 元」、「30,00030,000 元」),大團(5050 人以上)封頂同樣為「50,00050,000 元」。
  1. 實務與法規用語精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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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府為提升台灣好行路線服務品質,訂定「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根據該要點內容,請說明推動事項、補助對象、內容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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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觀光法規與公共運輸政策」之整合應用,核心在於行政院為落實疫後觀光振興與優化大眾運輸「最後一哩路」,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之行政規則——「交通部觀光局執行台灣好行路線優化服務作業要點」。

考生須掌握的關鍵法令與觀念包含:

  1. 法源位階與依據:本作業要點係交通部觀光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相關法規訂定之專案性補貼作業規定。
  2. 公共運輸觀光化目標:透過補貼機制誘導公共汽車客運業者提升觀光路線班次密度、乘車舒適度、無障礙與智慧化服務,並結合票價優惠帶動自由行旅次。
  3. 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機制: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財力級次實施分級補助與地方自籌款要求,恪遵專款專用與不重複補助原則。

法規時效註記: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正式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該要點主政機關與相關法規名銜現已配合修正為交通部觀光署。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政策分析並重之純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精準解構題旨四大核心問項」,以「行政主體 →\rightarrow 業務範疇 →\rightarrow 實質補貼 →\rightarrow 財務與稽核原則」之行政法思維切入:

  1. 推動事項:從宏觀政策面著手,切入班次密集化、新闢潛力路線、乘車環境優化及行銷整合四個面向。
  2. 補助對象:明確區分「公法人與行政機關主體」(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實際營運主體」(汽車客運業者)。
  3. 補助內容:採條列式拆解實質支應項目(營運增班虧損補貼、軟硬體設施改善、行銷宣傳套票開發、票價半價差額補貼)。
  4. 補助原則:聚焦於行政法規中最重視的「財力分級比例」、「不重複請領」、「專款專用」與「績效評鑑退場機制」。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型。針對國家考試評分要點與答題架構分析如下:

  • 子題一:推動事項(配分權重約 25%):閱卷重點在於能否完整寫出提升班次頻率、新闢觀光路線、改善候車與車載環境、整合票價優惠行銷等核心政策推動工作。
  • 子題二:補助對象(配分權重約 25%):得分關鍵在於不可漏列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與中央管轄風景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並說明客運業者為受委託或核定之營運補助受領對象。
  • 子題三:補助內容(配分權重約 25%):須詳列經費得以核銷的實質範疇,包含營運虧損、增班補貼、硬體意象及站牌優化、電子票證差額補助等具體名目。
  • 子題四:補助原則(配分權重約 25%):必須精準點出「地方財力級次配合款(中央補助比率上限)」及「禁止重複請領中央其他補助(如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等預算法治關鍵詞。

解題技巧

  1. 標題完全對應題意:直接以「一、推動事項」、「二、補助對象」、「三、補助內容」、「四、補助原則」作為四大核心標題,排版層次分明,利於閱卷委員在短時間內依評分點逐一給分。
  2. 注意概念區分:「推動事項」是主管機關推動之政策任務;「補助內容」是撥付給執行單位之經費支出項目,二者切忌混為一談。
  3. 善用法制關鍵術語:申論作答時務必寫出「財力級次分級補助」、「專款專用」、「不重複補助原則」、「服務品質考核」等標準法規名詞,展現公職考生應具備的行政法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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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主管機關得進入民宿場所進行訪查及對民宿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請說明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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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民宿管理辦法》相關條文架構與內容仍維持一致,未有實質修正)。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民宿管理辦法》第 37 條(主管機關實施訪查與定期、不定期檢查之法定程序與要件),以及上位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查核權之行使與相對人配合義務)與第 55 條(違法拒檢之裁罰效果)之整合理解。考點著重於「行政監督權之發動」、「跨機關會同機制」、「正當法律程序(出示證件)」與「相對人協力義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兼制度實務題。解題時切忌僅默寫單一條文,應採取「行政法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檢查體系」作為切入架構:

  1. 法源基礎與發動目的:點出行政檢查係為促進民宿健全發展及保障公共安全。
  2. 實施主體與協同機關:說明主管機關之權限,並強調「跨機關聯合稽查」機制(建管、消防、衛生等機關之會同)。
  3. 實施程序之正當性:點出執法人員必須履行之身分表明義務(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受檢對象之義務與責任:說明業者之容忍義務與協力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並配合提供資料),並補充違反時之法律效果(《發展觀光條例》罰則),使作答完整立體。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閱卷評分標準,將本題核心爭點剖析如下:

  • 爭點一:實施主體與聯合會同機制:僅寫「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前往」得分有限,必須精準點出《民宿管理辦法》明定主管機關得「會同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相關機關為之」,展現旅宿業涉及公共安全之跨局處稽查特性。
  • 爭點二:行政正當程序(出示證件):行政程序法上對人民財產權、營業自由之干預,執法人員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此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評分要點。
  • 爭點三:受檢人之忍受與協力義務:法條規範相對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負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之積極義務。
  • 爭點四:延伸法律效果:若業者違反檢查義務,涉及母法《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罰則,納入作答能大幅提升專業深度。

解題技巧

  1. 法條核心記憶口訣:「會、示、不、提」
  • 會:會同相關機關(建管、消防、衛生)。
  • 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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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針對專用標誌懸掛、舉辦特定活動之安全管理以及投保責任保險事項,請說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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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為準,旨在測驗考生對觀光遊樂業「營業識別規範」、「動態高風險活動安全監理」及「公共意外事故損害防阻與補償機制」等法規體系之掌握程度。所涉核心法條包含:

  1. 專用標誌懸掛:《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
  2. 舉辦特定活動之安全管理:《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6 條(俗稱八仙條款,落實事前申報核准制與場地責任連帶主義)。
  3. 投保責任保險事項:《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結合《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義務)。

法規修正提醒: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正式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現行法條文之主管機關名稱已配合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規範申論題,採「分點突破、法條與立法意旨並重」之結構切入:

  1. 結構切分:將題目劃分為「專用標誌懸掛」、「特定活動之安全管理」、「責任保險投保規範」三大主軸,並以大標題、條列子項清楚陳述。
  2. 要件具體化:
  • 專用標誌須載明「懸掛地點」、「式樣權責」及「執照變動之繳回/註銷」。
  • 特定活動須明確交代「活動類型範圍」、「申報期程(30日前)」、「受理機關」、「安全管理計畫應載內容」與「出場地責任連帶」。
  • 責任保險須背出精確的「四項最低投保金額」及「報備查與續保義務」。
  1. 法理銜接:在各項規定末端簡要附帶立法目的(如保護消費者識別、防止重大公安事故、填補旅客損害),展現高度專業性。

選項分析(本題各項子題之法規要件與爭點剖析) 本題雖為申論題,但各子題皆具嚴格之法定構成要件,深度解析如下:

  1. 專用標誌懸掛規範分析:
  • 專用標誌為合法觀光遊樂業之公權力表彰,旨在防杜無照黑心業者混淆視聽。重點在於懸掛義務具「公開性」(入口處明顯位置),且具有「對人/對物之專屬性」,執照失效時標誌權利同步消滅,不得保留或移轉。
  1. 舉辦特定活動安全管理規範分析:
  • 此規範源於八仙樂園粉塵暴燃事故之教訓。行政管制密度由傳統的「備查制」拉高為「核准制」。
  • 針對水域活動界線模糊、容留人數過載、或特殊公告活動進行管控,並將業者「出租/提供場地」納入相同管制,打破過往業者以「僅出借場地非主辦方」為由脫免管理之漏洞。
  1. 投保責任保險規範分析:
  • 責任保險屬「強制保險」性質,為觀光遊樂業合法經營之消極資格兼必備義務。
  • 法定金額採四維度風險控管:個人單一傷亡限額、單一事故總傷亡限額、單一事故財產損害限額、保險期間累計責任限額,缺一不可。

解題技巧

  1. 重要數字與期限記憶口訣:
  • 活動申報:「30 日前」報請核准(非 15 日,亦非事後備查)。
  • 保險金額「3 - 30 - 2 - 64」: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300 萬元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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