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高普考高考三級 觀光行政(選試觀光英語) 觀光行政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觀光局為紓困振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旅行業,同時鼓勵其落實防疫規定,包裝創新優質旅遊產品,促進國內觀光產業發展,訂定「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
試問依據該要點內容,申請補助須符合哪兩項條件?又其申請團數、補助金額、申請時效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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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我國觀光行政機關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所推動之「專案性振興補助行政規則」——《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行業推廣特色團體旅遊實施要點》(以民國 111 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之法規內容熟悉度。
主要測驗核心包含:
- 行政給付之要件審查:旅行業申請政府獎勵補助款時應具備之「基本組團規模」與「行程特色設計」雙重要件。
- 補助額度與總量管制:主管機關為防杜資源壟斷並擴大產業受惠面,所設定之「每家業者申請團數上限」及「基本補助與加碼補助金額機制」。
- 行政救濟與時效管制作業:出團執行完畢後申請核銷補助款之法定期限(除斥期間/時效規定)。
法規現況提醒: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主管機關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由「交通部觀光局」正式升格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該實施要點屬於特定疫情期間之階段性專案振興措施,現行常態性推廣業務已回歸常態法規與年度新興振興專案。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條列整合型申論題,答題時應採取「結構化法規拆解法」,避免冗長敘述,依題旨所問明確劃分為四大主軸:
- 申請補助應符合之兩項條件:清楚拆解為「基本組團規模與天數要件」與「行程特色內容要件」。
- 申請團數規定:指明每家旅行業之基礎上限與加碼申請規範。
- 補助金額規範:採「基本補助」與「加碼補助」之兩段式架構說明金額級距。
- 申請時效規定:明確指出起算時點(出團結束之次日)與法定期限(30 日內)。
爭點與要件深入剖析
| 審查項目 | 法規要件核心重點 | 命題意旨與評分關鍵 |
|---|---|---|
| 條件一:組團規模與天數 | 每團人數須達本島 15 人以上(離島 6 人以上);旅遊天數須為 2 天 1 夜以上,且放假日不得超過 1 日(以平日出遊為原則)。 | 評估政策是否落實「非假日分流」與「帶動跨縣市過夜經濟」。 |
| 條件二:行程特色要件 | 行程須包含要點指定之特色景點/活動類別(如國家風景區、觀光工廠、休閒農場、文化體驗、部落旅遊、綠色旅遊等)至少 2 項。 | 避免單純走馬看花,強迫包裝創新與優質遊程。 |
| 申請團數 | 每家旅行業以申請 20 團為上限(若設有分公司者得依家數酌增額度)。 | 兼顧公平分配原則,使中小型旅行社均能獲得振興資源。 |
| 補助金額 | 每團基本補助新臺幣 20,000 元;符合加碼條件者(如入住星級旅館、無障礙行程、綠色餐廳等),最高每團可達新臺幣 30,000 元。 | 採「基本額度+加碼誘因」,引導業界朝永續及精緻化升級。 |
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各式新興的休閒活動方式日益興盛,而交通部觀光局為保障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於國家風景區範圍內之遊客安全,特訂定「國家風景區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此一注意事項規定,試問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就「遊客安全維護與保障」應辦理之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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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國家風景區新興遊憩活動法規」與「高風險運動遊客安全管理規範」之掌握程度,核心法規為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國家風景區無動力飛行運動遊客安全維護應行注意事項」**,並整合教育部體育署之「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機制。
- 命題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
- 現行法修正提示:交通部觀光局已於民國 112 年 9 月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另《民法》成年年齡已於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下修為 18 歲,現行法規中涉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年齡門檻已隨之配合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與實務管理結合的申論題型。審題核心在於「業者」針對「遊客安全維護與保障」所負擔之作為義務。作答切入點宜採取**「人(人員與遊客)、物(裝備檢核)、地(場域告示)、法(保險與契約)、應變(天候與救護)」**之五大維度展開架構,精準列出法規明定之具體應辦事項與數額標準(如保險金額、人員配置比率、年齡限制)。
申論要點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依據法規要件將業者應辦事項深入剖析如下:
- 核准揭示與場域告示:
- 業者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並於飛行場入口明顯處揭示合格飛行場核准文號。
- 於起降場地設置安全告示牌,載明活動規範、安全注意事項、收費標準,並劃設管制區以警示非參與人員禁止進入。
- 專業人員配置與資格管制:
- 管制員設置:每一起飛場(臺)至少設置具備指導人員資格之管制員 1 人,專責管理起飛順序、起飛間隔與承載人數,執行勤務時不得兼任其他業務。
- 專業載飛人員配置:提供體驗服務時,受載飛者每人應配置專業合格人員 1 人(一對一載飛);學員培訓時,每 10 人至少配置專業人員 1 人。
- 遊客資格審查與身心評估:
- 年齡限制:受載飛者年齡須為 7 歲以上。
- 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命題當時為未滿 20 歲)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
- 身心狀況評估:活動前應向遊客明確說明不適合從事飛行之情形(如心血管疾病、高血壓、懷孕、癲癇、飲酒或服用影響精神藥物等),並評估其身心健康狀態。
- 裝備安全檢核與確實穿戴:
- 飛行傘具、座袋(套袋)、副傘、頭盔及附屬安全配件均須符合安全檢驗標準,定期維護檢核並造冊列管。
- 飛行前須由專業人員為遊客穿戴合格防護裝備,並逐項完成安全扣件檢查。
- 行前安全教育與書面契約:
- 專業人員於飛行前應向遊客實施完整之安全教育解說(包括助跑要領、飛行姿勢、降落配合動作及突發狀況應變)。
- 與遊客簽署書面契約,明確告知各項權利、義務與風險。
- 足額投保責任保險:
- 業者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投保責任保險,法定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 300 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 1,500 萬元。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
- 並應建議遊客得視需要自行加保個人傷害保險。
- 天候監測與緊急應變機制:
- 隨時監控氣象、風速、風向及能見度,天候不佳或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飛行。
- 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備置急救醫藥箱等器材,並建立與消防搜救、醫療後送單位之即時通報聯絡管道。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旅行業對於旅行業經理人之「設置」,有哪一些重要規定?又該規則進一步指出,有何種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經理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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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旅行業管理規則》中關於「旅行業經理人」之設置要件(設置人數、專任限制與異動申報)與消極資格限制(不得充任暨當然解任條款)。
- 本題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主管機關名稱已由「交通部觀光局」修正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
- 核心法源依據為《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經理人之設置與專任)、第 14 條(消極資格與當然解任)及第 15 條(經理人資格與訓練)。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標準申論法條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主軸答題:
- 設置規定剖析:從「人數及地點要求」、「專任與競業禁止」、「專業資格訓練」及「異動申報」四大部分完整說明旅行業設置經理人之法定義務。
- 消極資格條列:完整列出《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所規定的 8 款消極條件,並敘明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以及行政主管機關之後續處置(撤銷/廢止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以下針對題目要求之兩大核心子題進行深度剖析與要項說明:
一、 旅行業對於旅行業經理人之「設置」重要規定
- 法定設置人數與處所限制(《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 項):
- 旅行業總公司及其分公司,均應各置專任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 專任義務與競業禁止(《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
- 專任限制: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
- 競業禁止:經理人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防範利益衝突。
- 積極資格與專業訓練(《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
- 經理人須具備法定之學經歷資格,並經交通部觀光局(現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 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重任。
- 離職補足與異動申報:
- 旅行業從業人員(含經理人)異動時,應於 1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經理人離職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旅行業應依法儘速補足。
二、 不得為旅行業經理人及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情事(消極資格)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有下列 8 種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
- 組織犯罪條例: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 五年。
- 特定財產犯罪: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 二年。
第 四 題25 分
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觀光旅館業分為哪幾類?又當觀光旅館業之業者知悉旅客發生哪一些情形時,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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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我國觀光法規中「觀光旅館業」之體系分類,以及觀光旅館業者對於住宿旅客安全維護與治安通報義務之掌握程度。
本題主要法源依據如下(本詳解以命題當年,即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交通部觀光局於民國 112 年改制升格為交通部觀光署,現行法法條之中央執行機關名稱已隨之修正,但本題涉及之觀光旅館分類與通報事項內容維持不變):
- 觀光旅館業之定義與分類:《發展觀光條例》第 條第 款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條。
- 業者知悉旅客異常情形之通報處置義務:《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考三級「觀光行政與法規」科目之經典申論題,配分約為 分。答題架構應劃分為兩大核心子問,並運用法律申論題之「三段論法」(法源依據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進行精準作答:
- 第一子問切入點(觀光旅館業之分類):引述《發展觀光條例》與《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定義,明確點出觀光旅館業分為「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觀光旅館」二類,並說明其建築與設備均須符合法定標準,展現答題深度。
- 第二子問切入點(知悉旅客異常情形之處理規範):精準引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條,逐款列出業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 種法定情形。寫作時動詞與關鍵法律要件(如「嫌疑」、「不聽勸止」)必須完備,不可遺漏。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針對本題兩大子問之配分重點與評判要領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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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問(觀光旅館業之分類,預估配分 至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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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題重點: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劃分觀光住宿產業之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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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析論: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條,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觀光旅館」二種。考生答題時切忌將「觀光旅館業」與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管理的「一般旅館業」或「民宿」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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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子問(知悉旅客異常情形之處理規範,預估配分 至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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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題重點:考驗考生對飯店營業安全管理條文之記憶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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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析論: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條,當業者知悉旅客有下列 種情形之一時,法律賦予其「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之積極義務:
- 危害國家安全嫌疑(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