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高普考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漁民甲私自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食品一批,被海關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裁處罰鍰並沒入貨物。甲查詢得知其案件於「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相關之規定,其認為應無須承擔海關裁處之高額罰鍰,因此認為海關有裁量權行使之瑕疵。
試從行政裁量之學理,論「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法律性質,以及參考表對海關進行個案裁罰時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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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在法律授予裁量權後,如何以一般性基準統一裁量,以及裁量基準對機關與人民各自產生何種拘束力。
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予裁量權的範圍內,才能選擇處分內容;行使裁量時,仍須遵守法定目的、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是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裁量權,訂定供其遵循的行政規則。「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即屬此類裁量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參考表的法律性質、它對海關的效力,以及它是否讓甲可以直接主張減輕罰鍰。
一、法律性質:裁量基準性行政規則
海關緝私條例將裁罰金額或倍數交由海關依個案情節裁量時,財政部訂定參考表,將常見違章情形與裁罰倍數作成統一標準,以提升裁罰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因此,參考表是《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裁量基準性行政規則,屬機關內部規範。它不是法律,也不是依法律授權、得直接對外創設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原則上不能單憑參考表本身,對人民發生直接的外部法規範效力。
二、對海關的效力:機關內部有拘束力
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的效力。因此,海關適用相關法令裁罰時,原則上應依參考表的標準辦理。
但參考表是協助行使裁量的基準,不會取代法律授予海關的個案裁量權。海關仍須查明個案事實,審酌違章情節及其他依法應考量的因素。若個案有足以正當化不同處理的特殊情形,海關可以在說明理由後,於法律容許範圍內偏離基準;不能不問個案一律機械套用。
三、對人民的效力:經平等原則形成行政自我拘束
第 二 題25 分
某甲未申請許可,即於自己業已築高牆與外界隔離之所有土地建造房屋。經鄰人檢舉後,主管機關發函通知甲,稱將於三日後到現場進行調查,請甲配合云云。
甲不服,試問:
(一)主管機關可否以強制進入私有土地進行調查?
(二)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
(三)人民不服行政調查行為時,如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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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調查的法律性質與界限」以及「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依行政程序法,機關負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的責任,但這不表示人民負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也不表示機關得任意以強制力進入私人土地。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作答。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第43條,及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40條,是判斷調查、強制進入與認定事實的主要法源。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個問題:
- **有沒有進入土地的法律依據?**先確認建築法等特別法是否明文授權進入;沒有授權時,再檢查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要件是否成立。
- **能否強制甲配合?**區分行政機關依法調查的職權,與人民是否負有協力義務;再判斷有無法定義務可供行政執行。
- **調查行為如何救濟?**先判斷「三日後到場調查」的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再依調查尚未實施或已經實施,選擇適當訴訟類型。
(一)主管機關可否強制進入私有土地調查?
原則上不可。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要求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第39條允許機關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這些規定是在規範機關調查事實的方法及程序,並未使人民負有配合調查的義務,也未授權機關強行進入私人土地。機關若要強制進入,必須另有法律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36條雖列有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即時強制方法,但須符合「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且有即時處置必要」等要件;依同法第40條,進入處所還須是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題目所述是查明未申請許可建屋,並無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迫切危害的事實,因此不能僅以行政執行法第36條作為強制進入的依據。
主管機關仍可依其他合法方式蒐集資料,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3條,按合法取得的證據認定事實;若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違章,也可依法作成後續處分。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08980號函亦指出,沒有其他法律授權時,不得因土地所有人拒絕配合而強行進入調查。
(二)人民不配合時,得否強制執行?
就題目所述的調查通知,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以人民負有法定公法上義務而未履行為前提。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所定的調查職權及通知陳述意見,並未單獨創設人民必須讓機關進入土地或接受調查的義務。因此,甲拒絕配合時,機關不能僅依這些規定,透過行政執行強迫甲開門、容忍進入或提供協助。
第 三 題25 分
市民甲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某項由社會主管機關職掌之家戶補助。因甲之家戶人口狀況複雜,經多次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補送件後,始完成全部之申請程序。
該社會主管機關採分次審查與核發補助款之方式時,對於最後 2 次之補件申請內容,均未給予甲說明之機會。結果有 1 項甲期待可獲得之細項被少算,另 1 個細項則有溢發情形。甲對於被少算部分不服,卻誤向戶政機關提出異議;戶政機關未經詳查,即作成事後該社會主管機關亦應作成之相同內容處分。
試問:
(一)該社會主管機關未給予甲說明機會之瑕疵,其法律效果為何?
(二)就溢發之款項,該社會主管機關如何要回?
(三)本件戶政機關作成之處分,其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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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行政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與返還,以及欠缺事務權限之行政處分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行政機關是否在作成處分前給予甲陳述意見的機會;再判斷溢發款項是否有合法的授益處分作為給付原因,並依序處理撤銷與返還;最後檢查戶政機關是否有作成該補助處分的事務權限。
(一)未給予甲說明機會的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機關分次審查、核發補助款,不影響其對各次處分依程序規定辦理的義務;對最後兩次補件申請均未給甲說明機會,構成程序瑕疵。
此項瑕疵不當然使處分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而未給予者,得於事後補正;但依同條第 2 項,補正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未於期限內補正,且瑕疵未達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定無效程度者,該處分屬得撤銷的違法處分,在撤銷前仍有效。
本案各次處分的瑕疵應分別判斷:少算細項的處分有未給予陳述意見的程序瑕疵;溢發細項的處分亦有相同程序瑕疵。甲對少算部分提出異議,不會自動補正溢發部分的程序瑕疵。
(二)溢發款項如何要回
若溢發源於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社會主管機關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視個案依法撤銷該處分的溢發部分。撤銷時,須一併考量同法第 119 條的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若受益人的信賴值得保護,則依第 117 條但書及第 120 條處理,不得逕以撤銷、追討為之。
第 四 題25 分
某農產品加工業者將壓榨取汁後之果皮殘渣任意棄置於停車空間,招引無數蒼蠅、老鼠,並影響鄰近住家衛生。
試詳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如何援引相關行政法律規定,依污染情形行使公權力,並回復污染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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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是環保機關如何依污染程度,分別採取行政調查、行政管制、行政罰、行政執行及緊急應變,並使環境回復原狀。應先判斷果皮殘渣的廢棄物類型,再選擇相應法源;處罰與命令清除、代履行及費用追償,法律性質不同,可以各自依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物是否為廢棄物、屬於何種廢棄物、行為違反何種清理義務、如何排除污染、如何使環境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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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廢棄物性質及污染事實。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製造、加工過程中產生而非其目的產品的產物,屬於廢棄物。果皮殘渣是農產品加工業者壓榨取汁後產生,且遭任意棄置,原則上屬廢棄物;依產生者及用途等情形,應判斷是一般事業廢棄物,或已成為一般廢棄物。題示未交代業者是否屬該法所稱事業,作答上可先以加工業者產生的事業廢棄物為主,並補充一般廢棄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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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並要求停止污染。 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的稽查權限查明棄置人、殘渣數量與性質、土地管理使用情形、是否位於指定清除地區,以及是否造成異味、病媒或其他環境危害。對仍在持續棄置的行為,應要求停止,並依適用規定命其妥善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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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規類型裁處行政罰。 若行為發生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果皮及其渣被任意拋棄,或已污染地面,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依第 50 條裁處罰鍰。若殘渣屬事業廢棄物,業者未依規定方式清理,或未符合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則另依第 28 條、第 36 條及第 52 條等規定處理。應依查明事實選擇法條,不可僅因造成衛生影響,就省略構成要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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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污染行為人清除並回復環境。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地方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等法定對象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若期限屆滿仍未履行,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上的代履行程序,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清除處理,並向義務人追償必要費用。清除殘渣後,還須視污染情形清洗、消毒場地,清除孳生源並防治蒼蠅、老鼠,直到恢復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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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急迫時先採取應變措施。 若蒼蠅、老鼠或腐敗殘渣已造成急迫衛生危害,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採取即時強制措施,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規定,在命令作成前先行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以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事後再依法處理費用負擔。
涵攝與法效果
一、果皮殘渣的廢棄物分類
該業者製作果汁後留下果皮殘渣,屬加工過程產生的目的外產物;業者將其任意棄置,且已招引病媒、影響附近住家衛生,顯示其未依規定妥善清理。若殘渣係事業活動產生、非員工生活垃圾,原則上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具毒性或危險性,才進一步判斷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題示並無此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