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務審計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考古題詳解

107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財務審計
試題代碼 審計應用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

第 一 題25 分

試依預算法規定,說明政府總預算之歲入、歲出、收入、支出的定義、內容及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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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名詞定義」、「政府收支分類(實質收支與融通收支之辨析)」及「總預算收支平衡之法理架構」。

  • 核心法源依據:預算法第 6 條(歲入與歲出之定義、差短彌補)、預算法第 10 條(收入與支出之定義)、預算法第 11 條(總預算內容與平衡原則)。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第 6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迄今均未修正,現行法規定與當年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雜模糊,應依「審查層次」建立架構:

  1. 法規條文化:精準引述預算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之法定定義,點出「一個會計年度」、「一切」、「但書排除項目」等關鍵字。
  2. 實務內容化:將定義延伸至實際預算編製之具體項目(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與業務別、融通收支等)。
  3. 法理與數理關聯化:從「廣狹範圍(集合論)」、「收支性質(實質收支 vs. 融通收支)」與「平衡等式(預算法第 11 條)」三大面向剖析四者之關係,展現作答深度。

申論內容剖析

一、歲入之定義與內容

  1. 定義: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不包括在內。
  2. 內容:
  • 歲入為政府於一會計年度內,為支應施政所需所取得之「實質資源流入」,屬於不增加政府實質債務之實質收入。
  • 依預算法收支分類,包含:
  • 經常收入:稅課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規費與罰鍰收入、財產收入(孳息等)、經常移轉收入及其他收入。
  • 資本收入:財產售價、收回投資、收回本金等。
  • 排除項目:公債、賒借(借款)等舉債收入,以及以往年度累積累積之歲計賸餘移用。

二、歲出之定義與內容

  1. 定義:依預算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債務之償還,不包括在內。
  2. 內容:
  • 歲出為政府於一會計年度內,推行政務所產生的各項資源耗費或資本累積,屬於不減少政府債務本金之實質支出。
  • 依預算編製分類,包含:
  • 經常支出:人事費、業務費、維持費、各項經常性補助與補貼、債務利息支出等。
  • 資本支出:公共建設投資、固定資產購置、重大資本形成與專案投資等。
  • 排除項目:償還以往年度所舉借之公債本金或長期賒借借本(俗稱「債務還本」)。

三、收入之定義與內容

  1. 定義:依預算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稱收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物之增加入帳。
  2. 內容:
  • 「收入」屬於廣義的會計與財物管理概念,凡導致政府資產、現金或財物增加入帳者均屬之。
  • 預算編審實務上,總預算之「收入」涵蓋範圍大於「歲入」,具體包括:
  • 實質歲入(稅收、規費、財產收入等)。
  • 融通性收入(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會計帳務性增項(如暫收、代收、保管款等非預算性財物增加)。

四、支出之定義與內容

  1. 定義:依預算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支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物之減少出帳。
  2. 內容:
  • 「支出」亦屬於廣義的會計與財物出帳概念,凡導致政府動產、不動產等財物減少或向外付出者均屬之。
  • 預算編審實務上,總預算之「支出」涵蓋範圍大於「歲出」,具體包括:
  • 實質歲出(經常支出、資本支出、債務付息)。
  • 融通性支出(債務本金之償還)。
  • 會計帳務性減項(如暫付、代付、保管款退還等非預算性財物減少)。

五、歲入、歲出、收入、支出之關係

四者之間具有「廣狹包容」、「性質分野」與「平衡調節」三重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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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5 分

試依會計法規定,說明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情況、程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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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六章「會計人員」中關於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法定要件與權責銜接機制。核心在於落實公產與帳務之內部控制防弊機制,確保前後任責任劃分清楚。 涉及法源為《會計法》第 111 條至第 119 條,以及準用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關於會計人員交代之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規範內容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結構化論述題,題目要求明確指出三項要素:情況、程序與期限。 作答切入點與編排邏輯如下:

  1. 分項開展:按題目問項直接拆分為「辦理交代之情況」、「辦理交代之程序」、「辦理交代之期限」三大主標題。
  2. 區分主佐:在「程序」與「期限」中,必須嚴格區分「主辦會計人員」與「佐理會計人員」之不同規定(包括監交人、呈報對象、法定日數),此為閱卷老師評定考生法規熟稔度的關鍵鑑別點。
  3. 周延涵蓋例外:交代情況除常態職務異動外,務必納入「委託代辦」、「指定代辦」與「強制代辦」等特殊情況,展現作答之周延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分析。答題關鍵在於條理化與法條項款的精準度,切忌混淆主辦與佐理會計人員之天數規定。


解題技巧

  1. 數字與期限速記口訣:
  • 主辦人員:「主五五」(55 日內接收完畢、55 日內連署呈報)。
  • 佐理人員:「佐三三」(33 日內接收完畢、33 日內連署呈報)。
  • 特例延伸:「兼任得延長,由上級主辦定之」。
  1. 監交層級記憶法:
  • 主辦會計人員具雙重監督地位,監交人採「雙軌制」:所在機關長官(或代表)++ 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代表)。
  • 佐理會計人員為機關內部輔佐人,監交人採「單軌制」:由主辦會計人員(或代表)監交。
  1. 責任歸屬黃金原則:
  • 委託代辦(非不可抗力者):仍由前任負責。
  • 指定代辦(因病死亡重大事故者):仍由前任負責;但代辦人員如有不法行為,由代辦人員負責。
  • 強制代辦(逾期未辦竣者):仍由前任負責。

【答案】

依《會計法》第 111 條至第 119 條規定,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之情況、程序及期限分述如下:

一、辦理交代之情況

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依發生情境可分為下列四種情況:

  1. 常態交代(離卸職務):會計人員遇調職、免職、停職、解職、辭職或退休等離卸職務事由時,應辦理交代(《會計法》第 111 條、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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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試依決算法規定,說明總決算之審核、審議及公告之機關,與其程序及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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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財政循環之末端監督程序——總決算之審核、審議與公告制度。核心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決算法》為準(現行決算法迄今未作修正),並涉及與《審計法》、《中華民國憲法》之體系連貫:

  1. 總決算審核:《決算法》第 21 條(提出時限)、第 23 條(審核注意要點)、第 25 條(查核調卷權)、第 26 條及《憲法》第 105 條(審核主體與時限)。
  2. 總決算審議:《決算法》第 27 條(審議機關、列席與諮詢)、第 28 條(審議時限與視同通過效力)、第 29 條(決議之通知)。
  3. 總決算公告(公布):《決算法》條文漏未明定公告規定,實務與法理體系上應連結《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審計長公布)處理。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法規記憶與體系建構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採「三階段縱向展開、三要素橫向對應」的架構:

  1. 橫向切分三大主題:分別就「審核」、「審議」及「公告」三大程序獨立成大標題。
  2. 縱向剖析三大要素:每一程序內皆必須完整交代「機關」、「程序」與「時程」,缺一不可。
  3. 法理與體系補充:特別針對題目要求的「公告」,明確點出《決算法》之法條文義漏洞,再引入同屬本部考科之《審計法》第 34 條體系補充,展現專業作答深度與法學素養。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要件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將題目所問各要件逐一解析如下:

  1. 審核要件分析:
  • 機關:審計機關(中央為監察院審計部,具體對外行使職權者為審計長)。
  • 時程: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 44 個月內提出總決算於監察院(《決算法》第 21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後 33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決算法》第 26 條、《憲法》第 105 條)。
  • 程序:依《決算法》第 23 條審核 6 項法定要點(相符性、平衡性、經濟適應性、政策適應性、施政效能性等),並得依第 25 條行使調卷與就地抽查權,審核完竣後彙編成「總決算審核報告」。
  1. 審議要件分析:
  • 機關:立法院(《決算法》第 27 條亦賦予監察院審議權,但以立法院審議為主體)。
  • 時程: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1 年內完成審議(《決算法》第 28 條)。
  • 程序:委員會審查時得邀請審計長列席說明並答覆諮詢(《決算法》第 27 條);全院議決後,將審議決議通知審計機關及行政院(《決算法》第 29 條)。若屆滿 11 年未完成,法定法律效果為「視同審議通過」(《決算法》第 28 條)。
  1. 公告要件分析:
  • 法規現況:《決算法》全文共 32 條,僅於第 29 條規定決議送達通知,漏未明定總決算公告之機關、程序及時程。
  • 體系補充:依《審計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機關審定之總決算,應由審計長公布之。」故公告機關為審計機關(審計長);法無明定時限,實務上於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時同步對外公開。立法院審議決議則刊登立法院公報公告。

解題技巧

  1. 時程口訣與推導: 會計年度結束日為 1212 月 3131 日: 會計年度結束→+4 個月行政院送監察院 (4/30 前)→+3 個月審計長完成審核送立法院 (7/31 前)→+1 年立法院審議完成\text{會計年度結束} \xrightarrow{+4\text{ 個月}} \text{行政院送監察院 (4/30 前)} \xrightarrow{+3\text{ 個月}} \text{審計長完成審核送立法院 (7/31 前)} \xrightarrow{+1\text{ 年}} \text{立法院審議完成}
  2. 常見陷阱與評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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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試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說明公務機關的各項事後審計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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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審計法規中「公務審計」章節對於公務機關實施「事後審計」之法定項目與實質內容。 (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審計法與審計法施行細則之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與命題當年一致。)

  1. 事後審計之法定原則: 依審計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實施內部審核,審計機關不再辦理事前審計。因此,公務機關之審計作業全面以「事後審計」為主軸。
  2. 法定事後審計三大主軸與條文:
  • 會計報告之審核:審計法第 31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至第 32 條。
  • 原始憑證之審核:審計法第 32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
  • 派員就地辦理審計(就地審計):審計法第 33 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整合與體系化評析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三層:

  1. 破題定位:簡述審計法自民國 61 年廢止事前審計後,公務審計以事後審計為原則,形式包含「送審審計」(書面審計:會計報告與原始憑證)與「就地審計」(實地審計)。
  2. 本體開展:分門別類列出「會計報告審核」、「原始憑證審核」、「派員就地審計」三大法規項目。
  3. 細則充實:引述母法款項時,同步融合審計法施行細則對各款「應注意實質內容」之補充(例如進度配合、預算流用限制、採購法定程序、帳實相符等),展現考生精準掌握「法規細節」的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高考三級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評分關鍵在於能否完整回答以下三大板塊及其子項目:

  • 板塊一:會計報告之審核(審計法第 31 條、細則第 25~32 條):需列出業務進度、預算執行、經費流用、往來款項、營繕購置、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制度編製等 8 大核心要領。
  • 板塊二:原始憑證之審核(審計法第 32 條、細則第 33 條):需說明付款手續、形式簽署、金額相符及內部審核落實度。
  • 板塊三:就地辦理審計之審核(審計法第 33 條、細則第 34 條):著重在內部審核有效性、現場出納與財產管理之妥善性、實存與帳存相符性。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與體系串聯: 會計報告審核 8 大要項可提煉口訣為:「進、執、流、往、購、產、納、編」:
  • 進:進度與分配
  • 執:預算之執行
  • 流:經費之流用
  • 往:往來款(應收付、預收付、代收付)
  • 購:採購與變賣
  • 產: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 納:出納與現金票據帳實
  • 編:會計制度與報告編製
  1. 母法與細則用詞對比陷阱:
  • 會計報告審核(書面審核)強調:是否合於法令、相符。
  • 就地審計(實地抽查)強調:內部審核是否有效、事務處理是否妥善。
  1. 常見失分陷阱:
  • 只答審計法第 31 條(會計報告),遺漏第 32 條(原始憑證)與第 33 條(就地審計)。
  • 僅抄錄母法條文,忽略題目特別指定「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未寫出施行細則的具體審核要點。

【答案】

依審計法第 12 條規定,各機關應切實實施內部審核,審計機關不再辦理事前審計,公務審計全面以事後審計為主。依審計法第 31 條至第 33 條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務機關各項事後審計項目及內容分述如下:

一、會計報告之審核項目及內容(審計法第 31 條、施行細則第 25 條至第 32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編送之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事項:

  1. 業務、工作或計畫之實施進度,與預算之分配是否相符:
  • 各項工作或計畫是否依規定期限進行。
  • 預算分配進度與工作進度是否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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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說明政府採購之履約管理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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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適用基準說明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政府採購法》法規為準。 (現行法提醒:現行《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公布,增訂第 70 條之 1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之規範,並修正第 65 條轉包連帶責任與處罰機制,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第 63 條至第 70 條)之整體法制架構。政府採購程序分為「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五大階段,履約管理係確保得標廠商依約如期、如質、如量完成採購標的之核心機制。其規範重點涵蓋:

  1. 契約訂定之依據與終止機制:主管機關契約要項之遵循、政策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損害補償(第 63 條、第 64 條)。
  2. 履行主體之限制與責任歸屬:禁止轉包(第 65 條)、違法轉包之法律效果(第 66 條)及分包管理與款項逕付(第 67 條)。
  3. 履行擔保機制:連帶保證廠商之接辦履約責任(第 68 條)。
  4. 履約爭議之救濟機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或仲裁之程序銜接(第 69 條)。
  5. 履約品質之監督與查驗:工程品質管制體系與查核(第 70 條)。

解題方法

  1. 體系化開展法:採「法規專章體系」為骨架,將採購法第 63 條至第 70 條按「契約約定 →\rightarrow 主體規範 →\rightarrow 擔保責任 →\rightarrow 爭議救濟 →\rightarrow 品質管理」五大構面邏輯展開。
  2. 條列分項論述:依國家考試評分要領,切忌將法條混寫成大段落文字。應依各條之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精準列出關鍵法條名稱、要件與實務運作意涵,展現體系完整性。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高考三級之「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就考生答題常見之架構缺陷與作答盲點評析如下:

  • 混淆專章範圍(常見失分點):部分考生常將第五章「驗收」(第 71 條至第 73 條)或第三章「押標金與保證金」(第 30 條)大篇幅寫入。驗收與履約管理在法制上分屬不同專章,作答核心應鎖定第四章(第 63 條至第 70 條)。
  • 轉包與分包概念混淆:採購法對「轉包」採嚴格禁止主義,對「分包」則採容許與管理原則。考生若未精準區分兩者在「定義」、「是否需報備」、「法律責任連帶與否」之差異,將嚴重失分。
  • 遺漏履約爭議條文:採購法第六章雖名為「爭議處理」,但第 69 條將履約階段之爭議處置(調解與仲裁前置程序)明定於第四章履約管理中,此處為閱卷老師檢驗法條熟稔度的關鍵點。

解題技巧

  1. 七字記憶口訣:履約管理核心條文可採口訣記憶——「約、變、轉、分、保、爭、品」:
  • 約(第 63 條):契約要項與範本。
  • 變(第 64 條):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
  • 轉(第 65、66 條):轉包禁止與違法效果。
  • 分(第 67 條):分包要件與款項逕付。
  • 保(第 68 條):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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