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高普考高考三級 財務審計 政府會計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於試卷上依下表格式列出各類交易事項應有之普通公務帳、資本資產或長期負債帳分錄:
-
融資租賃於租賃開始日。
-
採權益法投資,年度終了評價,較原帳面金額增加的部分。
-
政府投資,由具重大影響力變成未具重大影響力。
-
政府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於開發階段之支出。
-
政府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於完成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與《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3 號「政府投資之會計處理」、第 4 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為依據。(現行法規雖隨後續制度微調部分科目細項,但普通公務帳、資本資產帳與長期負債帳三者分流之會計處理架構完全一致。)
解題核心在於掌握我國普通公務單位會計的「多軌分帳架構」:
- 普通公務帳:採修正權責發生基礎(歲入歲出預算執行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專門記錄公庫款項、預算收支、流動性資產負債以及「投資與其他金融資產」。
- 資本資產帳:專門記錄資本資產(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之取得、累計折舊/攤銷與處分,其權益對應科目為「資產投資」。
- 長期負債帳:專門記錄非由當期預算清償之長期借款與長期應付款,借方以「應償長期負債額(或各該負債之應償額)」對應各長期負債科目。
解題方法
判定各交易事項分錄的切入步驟如下:
- 先判斷普通公務帳是否有預算現金收付:
- 凡涉及當期公庫撥款、現金支付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者,普通公務帳作收支分錄。
- 凡純屬資產重分類、未伴隨當期公庫收付之租賃起租日或完工轉正日,普通公務帳記為「無分錄」。
- 再判斷資產與負債的本質歸屬:
- 股權投資屬於金融資產,隸屬普通公務帳之「投資及其他金融資產」,絕非資本資產帳之管轄範圍,因此資本資產帳與長期負債帳均免作分錄。
- 實體設備、租賃資產、無形資產屬於「資本資產」,一律在資本資產帳記錄,並透過「資產投資」平衡。
- 融資租賃衍生之未來長期給付義務,屬「長期負債」,應於長期負債帳記錄。
交易事項逐項分析
1. 融資租賃於租賃開始日
- 普通公務帳:租賃開始日承租機關僅簽約取得資產使用權,尚未以現金或公庫存款支付首期租金,未發生預算歲出,故無分錄。
- 資本資產帳:融資租賃實質上為分期付款購買資產,機關已控制該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或服務潛能,應按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各期最低租賃給付現值孰低者入帳,借記「租賃資產」(或各該資本資產科目,如機械及設備),貸記「資產投資」。
- 長期負債帳:機關實質承擔未來償付本金之長期義務,應認列長期負債,借記「應償長期租賃款額」(或「應償長期負債額」),貸記「應付租賃款」(或「長期應付租賃款」)。
2. 採權益法投資,年度終了評價,較原帳面金額增加的部分
- 普通公務帳:政府持有被投資機構股權具重大影響力者採權益法評價。被投資機構於年度終了認列盈餘時,投資機關按持股比例享有權益增加,借記「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或「長期投資」),貸記「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利益」)。
- 資本資產或長期負債帳:股權投資為金融資產,帳列普通公務帳,既非實體/無形資本資產,亦非長期負債,故無分錄。
3. 政府投資,由具重大影響力變成未具重大影響力
- 普通公務帳: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3 號規定,政府對被投資機構喪失重大影響力時,應終止採用權益法,改按非採權益法(如成本法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處理,並以終止採用權益法日之帳面金額轉列,借記「非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或「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資本資產或長期負債帳:此交易僅為金融資產會計分類之變更,與資本資產及長期負債完全無涉,故無分錄。
第 二 題25 分
某適用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機關, 年 月 日以 元購置機器一台,使用年限為 年。該機器於 年 月 日增值 元, 年 月 日減值 元。
請計算 年各月份之折舊金額。請按月就財產帳面價值重新計算折舊數,四捨五入至整數。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與折舊原則: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公務機關自民國 106 年起全面實施固定資產提列折舊)。現行法規後續雖有局部文字與作業手冊之微幅修訂,但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採平均法(直線法)、無殘值,以及後續價值變動之處理原則均一致。
- 會計估計變動之推延處理: 固定資產於使用期間發生增值或減值,屬於帳面價值之後續調整,其性質為會計估計變動,應採「推延法」(Prospective application),不必追溯重編以前月份的折舊,而是自變動當期起,按「調整後之最新帳面價值」除以「剩餘耐用年數(月數)」,重新核算未來各月之折舊額。
- 折舊計算公式: 題目明定不計殘值,折舊以月為單位計算,並「四捨五入至整數」。
解題方法
本題依變動時點切分為三個計算區間:
第一階段: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個月)
- 原始資料:
- 取得成本: 元
- 耐用年限: 年 個月
- 至 月之每月折舊額:
- 截至 月底止之累積狀況:
- 累計折舊 元
- 月底帳面價值 元
- 剩餘耐用月數 個月
第二階段: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個月)
- 月 日增值後調整:
- 增值金額: 元
- 調整後帳面價值 元
- 剩餘耐用月數: 個月
- 至 月之每月折舊額:
- 截至 月底止之累積狀況:
- 區間提列折舊 元
- 月底帳面價值 元
- 剩餘耐用月數 個月
第 1 題2 分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中,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是屬於下列哪一種觀點的報導個體?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二號: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中,關於報導個體劃分觀點之基本定義。
政府為滿足不同財務報導使用者之需求,其會計報導個體得採不同觀點予以界定,主要包含:
- 組織觀點(Organizational Perspective):以政府行政組織架構為劃分基礎。
- 基金觀點(Fund Perspective):以法律限制或財務資源特定用途為劃分基礎。
- 預算觀點(Budgetary Perspective):以預算法定程序及預算編列架構為劃分基礎。
- 計畫觀點(Program/Activity Perspective):以施政計畫、專案或業務功能為劃分基礎。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二號》第 11 段規定,組織觀點之報導個體,係指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之個體。
解題方法
本題採「關鍵字比對與公報定義反推法」解題:
- 鎖定題幹核心敘述:「將不同型態組織及其所屬部門之資訊予以個別或加以合併報導」。
- 對應公報四大觀點核心意涵:
- 強調「機關、組織體系、行政架構及其內部單位部門」者,即屬組織觀點。
- 強調「專款專用、受限制資源、自我平衡帳戶」者,屬基金觀點。
- 強調「預算法律授權、法定預算執行合規性」者,屬預算觀點。
- 強調「特定專案、公共施政目標、產出績效」者,屬計畫觀點。
- 由此可知,題幹所述完全符合「組織觀點」之標準定義。
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無對價交易收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政府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中關於「有對價交易收入」與「無對價交易收入」之分類與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公報規定與實務定義亦相同)。
- 有對價交易(Exchange Transactions): 指政府以商品、勞務或資產之提供,交換約略等值之商品、勞務或資產之交易;其所產生之收入稱為「有對價交易收入」。常見項目包括:提供勞務之收入(如委託管理、代辦業務收入)、財產孳息(租金、利息、股利)、營業與銷售收入等。
- 無對價交易(Non-exchange Transactions): 指政府收取資產、服務或免除負債,且「未直接給予相對等之價值回報」予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其所產生之收入稱為「無對價交易收入」。常見項目包括:稅課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補助及協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等。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判斷「政府收取該項收入時,是否須提供實質對等之商品或勞務給付款方(雙向交換性)」:
- 若政府無須直接給予付款方實質等值之對價回報(屬公權力課徵、懲罰性收取或無償單向移轉),即為無對價交易收入。
- 若政府必須提供實質勞務、管理或商品以換取對應報酬,即為有對價交易收入。
選項分析
- (A) 違反法令、契約規定之罰款及賠償收入(錯誤,屬於無對價交易收入) 罰款與賠償收入係政府行使公權力對違規者施以懲處,或依契約約定對違約者收取之違約補償。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收入認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會計準則為準;現行公報規範之實質原則亦同)。
核心觀念聚焦於各類政府交易與事件之收入認列要件,包括:
- 公庫撥款與集中支付之收入認列時點。
- 資本資產處分與長期負債舉借之收入認列原則。
- 代收代付交易(代理關係)之會計處理:區分「代收政府(代理人/前者)」與「享有權利之政府(委託人/後者)」之收入認列歸屬。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報規範觀念題,解題切入點為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之具體條文規範,特別是「代收強制性無對價收入」之經濟實質與權責歸屬:
- 檢視普通公務機關對於公庫調撥與集中支付款項之認列規定。
- 檢視一般非交換或交換交易(處分資產、舉借債務)滿足「資源很可能流入」且「金額能可靠衡量」之通用認列條件。
- 掌握代收性質之主客體關係:代收政府僅為過手代理,不認列收入;獲配或享有法定權益之政府,方為實質收入主體,依法應認列收入。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公務機關於收到公庫撥款支應或公庫集中支付其支出款項時,因已實質獲得公庫資源之挹注,應認列為收入(會計科目通常為「公庫撥入數」)。
第 4 題2 分
依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固定資產以交換方式取得時,其入帳基礎,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焦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中,有關以交換方式取得固定資產之入帳基礎與優先順序。(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該公報名稱為「資本資產之會計處理」,名詞統稱為「資本資產」,但資產交換之會計衡量原則實質相同)。
政府固定資產(資本資產)透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時,入帳基礎的判定流程如下:
- 具商業實質(或交易具經濟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
- 第一順位(原則):按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加計支付之現金或減除收取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之入帳成本。
- 第二順位(例外):若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但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較為明確時,始得以換入資產之公允價值作為入帳基礎。
- 不具商業實質:
- 不認列交換損益,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計支付之現金或減除收取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之入帳基礎。
- 雙方公允價值皆無法可靠衡量:
- 同樣無法按公允價值衡量,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計支付之現金或減除收取之現金)入帳。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檢驗「具商業實質」與「不具商業實質」下,公允價值與帳面金額的適用順位:
- 確認商業實質:交換交易具商業實質時,原則上採「公允價值模式」,且以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為優先衡量基礎,而非換入資產。
- 檢視公允價值可衡量性:唯有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才退而求其次採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若兩者皆無法衡量,則退回「帳面金額模式」。
- 不具商業實質時:一律採「帳面金額模式」,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入帳。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交換交易具商業實質者,入帳基礎原則上係以換出資產之公允價值為優先;
第 5 題2 分
依我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對於或有負債的說明及會計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為準(現行該號公報相關核心規範架構仍相同)。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明確釐清「負債準備」與「或有負債」在「定義」、「是否認列(入帳)」及「期末衡量」上的關鍵差異:
- 負債準備(Provision):指政府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現時義務。符合認列條件時應予認列為負債,並於報導期間終了日按清償該義務所需流出資源之「最佳估計數」衡量。
- 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y):指過去事項所產生之「可能義務」(存在與否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或是「雖屬現時義務但很有可能不需流出資源或金額無法可靠衡量者」。原則上「不予認列」(不入帳),僅作附註揭露;但若經濟資源流出之可能性極小者,則連揭露亦可免除。
解題方法
解答公報觀念題的切入重點在於「概念置換檢查」與「會計處理動詞辨識」:
- 檢查會計處理動詞:公報明定「或有負債不予認列」,凡選項出現「或有負債之認列金額」、「或有負債列帳、沖減」等描述,皆與公報原則直接相悖。
- 檢查定義主詞是否遭移花接木:出題者常將「負債準備」的定義或衡量原則,套上「或有負債」的主詞來混淆考生。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此為「負債準備」的定義,而非或有負債。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第 4 段規定,政府因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未確定時點或金額之現時義務,稱為「負債準備」。
第 6 題2 分
為協助報告使用者瞭解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重要內容,暨介紹財務報告之結構,報導個體之負責人應提出總說明,置於財務報告之前端,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① 財務報告之簡述及財務狀況之分析 ② 財務報告編製的準則 ③ 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④ 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政府財務報告之編製」中,關於財務報告前端「總說明」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範為準(現行公報架構與內涵仍維持一致)。
政府財務報導的核心在於向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落實「受託說明責任」(Accountability)。為使非會計專業之報告使用者能迅速掌握政府整體財務面貌,報導個體負責人(如各機關首長、主計長)應於財務報告最前端提出「總說明」(性質類似企業會計之「管理階層討論與分析,MD&A」)。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 18 段規定,報導個體負責人提出之總說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 財務報告之簡述及財務狀況之分析。
- 前後年度財務資訊之比較。
- 重要施政計畫執行成果之說明。
- 其他有助於瞭解政府財務狀況及營運結果之重要資訊。
解題方法
本題採「職能定位排除法」切入:
- 區分報告層次:公報將財務資訊依專業層級分流。「前端總說明」係針對一般公眾與民意機關設計,重在「宏觀財務分析」、「跨期趨勢」與「施政績效」;技術性規範(如採用之編製準則與會計政策)則屬於「財務報表附註」。
- 對照法定項目:將題目所列之四項敘述與公報規定之四大最低應列項目進行比對,立即排除非屬總說明之技術性規範項目。
選項分析
【題目各子項目檢視】
- ① 財務報告之簡述及財務狀況之分析:正確。此為公報明訂總說明的核心內容,旨在以淺顯文字與摘要數據協助使用者通盤瞭解政府資產、負債與整體財務狀況。
第 7 題2 分
如果本年度經審議通過之公共債務機關債務之舉借預算未執行,經核准保留至下年度執行,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會計相關法規及特種公務會計(公債會計)實務為準。(提醒: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已配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修正,但預算保留的基本邏輯與性質劃分完全一致。)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公共債務機關債務舉借」之會計性質歸屬,以及「預算保留」之會計專有名詞:
- 債務舉借之性質:依《預算法》及特種公務會計(公共債務會計)制度,公共債務機關為籌措建設財源所為之「債務舉借」(如發行公債、賒借),屬於融資性財源流入,在預算與會計上屬於「收入」性質(相對於「債務還本」屬於「支出」性質)。
- 預算保留之定義: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之歲入、歲出或融資性預算,於年度終了前因故未執行完畢,依法定程序報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即為「預算保留」。收入性質之預算未執行並轉入下年度,在會計上稱之為「收入保留待實現數」(或歲入保留待實現數)。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定義與定性判斷題,解題切入步驟如下:
- 判斷收支性質: 題目主體為「公共債務機關債務之舉借」。發行公債或舉借債務係籌措資金,屬於資金流入的「收入預算」範疇,非屬支出。
- 判斷預算時態: 題目明示「本年度經審議通過……未執行,經核准保留至下年度執行」,此為法定的「跨年度預算保留」,而非當年度執行中之預算數。
- 對應標準會計名詞:
- 支出(歲出)預算保留:借記「支出保留數」,貸記「支出保留數準備」。
- 收入(融資或歲入)預算保留:保留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之數額,稱為「收入保留待實現數」。
故本題公共債務之舉借預算保留,正確名稱為「收入保留待實現數」。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債發行時,如有發行成本,其相關之會計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本題依據民國 107 年適用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預算法及中央公務機關會計制度規定命題。(現行法規於民國 108 年起全面實施新版「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科目名稱與帳類整合,惟公債發行成本採總額法列為支出、由公庫撥款支應之核心架構維持一致。)
- 總額入帳原則(毛額法):依預算法第 25 條及第 59 條規定,政府之一切收支均應編入預算,各機關之一切收入亦應全額解繳公庫,不得坐抵、坐扣。因此,公債發行款項應全額入帳,發行成本屬獨立經費支出,不得逕自自發行收入中扣除。
- 會計帳類劃分與公庫往來科目:
- 長期負債帳:僅列計尚未償還之債務本金(應付公債面額)與待償數額,不認列當期經費收支。
- 普通公務帳:負責預算收支之執行。當機關發生各項支出且由公庫統籌支付(集中支付)時,應認列各項支出,並貸記「公庫撥入數」;收納公款解繳公庫時,則貸記相關收入、借記「公庫繳付數」。
解題方法
政府發行公債時,會計處理分為三個層面:
- 長期負債本金(長期負債帳): 反映未償本金債務增加,僅記錄公債面額:
- 公債發行價款(普通公務帳): 依總額原則,取得之借入款項全額解繳公庫:
- 公債發行成本(普通公務帳):
第 9 題2 分
依照我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若一項資本資產發生資產重估增值時,資本資產帳應做何種分錄?
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規後續雖有微調部分科目名稱與作業細節,但資本資產帳之會計平衡原理與分錄架構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中「資本資產帳」的自平衡帳類架構與會計分錄處理:
- 帳類劃分:普通公務機關會計分為「公務普通帳」、「資本資產帳」及「長期負債帳」等。其中「資本資產帳」係專門用以統籌列管公務機關所擁有的各項資本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借項等),為一獨立的「自平衡(Self-balancing)帳類」。
- 會計方程式:資本資產帳之平衡關係為: 「資本資產總額」為該帳類之淨值(平衡)科目,用以代表政府投資或投入於資本資產之累計總額。凡資本資產帳面價值發生增減變動,其對應科目皆為「資本資產總額」。
解題方法
- 鎖定受測帳類:題幹明確限定於「資本資產帳」,而非「公務普通帳」或企業型基金之會計帳。
- 分析經濟業務:資產重估增值代表固定資產之估計價值提高,帳面價值上升。
- 依據平衡原理作分錄:
- 資產增加記借方:借記「固定資產-XX」(或特定子目科目)。
- 對應權益平衡科目記貸方:貸記「資本資產總額」。
第 10 題2 分
公務機關在處分固定資產時,下列何種狀況需做普通公務帳之分錄,但無須在資本資產帳上做交易事項分錄?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務機關固定資產之處分在「普通公務帳」與「資本資產帳」雙軌分工下的會計分錄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法規雖歷經部分科目精進,但普通公務帳與資本資產帳之分工邏輯維持不變):
- 普通公務帳:採預算與現金收付(或修正權責發生基礎)觀點,專門記錄公務機關之歲入收取、經費支出、繳庫等預算執行與現金收支事項。
- 資本資產帳:專門列管公務機關資本資產之取得、折舊提列、減損、處分除帳及移轉等帳面成本與淨額變動。
- 分錄配合原則:凡涉及固定資產「本體帳面價值之除帳」(原始成本與累計折舊之沖銷),資本資產帳必須作分錄;凡涉及「現金收支或預算經費開支」,普通公務帳必須作分錄。處分時伴隨發生之拆除或清理費用,純屬當期經費支出,不屬於資本資產帳面成本之調整,故僅需於普通公務帳列帳。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資產本體變動(資本資產帳)」與「預算現金收支(普通公務帳)」:
- 判斷各選項中,何者屬於「預算現金開支事項」,而不涉及資本資產帳面金額之增減調整。
- 若交易為處分、報廢、移轉、毀損等資產本體滅失,資本資產帳必定要將該固定資產原始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除帳;反之,若為報廢過程衍生之「拆除費用支出」,則屬預算經費動支事項,僅於普通公務帳列報「經費支出」,無須在資本資產帳記錄。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出售固定資產時:
- 普通公務帳:收取變價收入並繳庫,應作分錄(借:繳付歲入款,貸:歲入款)。
- 資本資產帳:固定資產產權移轉,必須將資產成本及累計折舊沖銷除帳(借:累計折舊-固定資產、資本資產淨額,貸:固定資產)。 兩帳均需作交易事項分錄,故不合題意。
第 11 題2 分
無對價交易收入(如稅課收入)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呆帳之會計處理,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無對價交易收入之會計處理》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現行法規雖歷經部分文字與科目名稱微調,但會計處理核心架構與原則完全相同。
本題評量重點包含:
- 備抵呆帳之提列標準與時點:無對價交易(如稅課收入)應收款項之備抵呆帳,得由機關依歷史徵收與收取經驗訂定內部規範,並於開徵時估計提列。
- 確定無法收取(呆帳核銷/註銷)之會計分錄處理:當應收款項確定無法收取並經權責機關核准註銷時,應先沖減已提列之「備抵呆帳」;不足沖減之數,需區分其原始認列收入之所屬年度處理:
- 屬於「本年度」認列之收入:沖減當期「收入」科目。
- 屬於「以前年度」認列之收入:因過往年度收入已於年終結轉至淨資產,應沖減「淨資產」(或累積餘額)科目,而非負債性質之「遞延收入」。
解題方法
依據無對價交易之收入認列與後續衡量原則,解題切入點如下:
- 認列與提列時點: 稅課收入原則上於開徵時認列收入與應收稅款,並同時評估收回之可能性,於開徵時提列「備抵呆帳-應收稅款」。提列金額可由機關參考以往年度實際收取比率或違欠資料,訂定內部合理之估計規範。
- 確定無法收取之沖銷分錄推導: 當應收稅款確定無法收取(取得債權憑證或報經審計機關核准註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 全額足夠由備抵呆帳支應時:
- 備抵呆帳不足沖減,或直接沖銷未提列備抵之部分時:
- 若為本年度已認列者:直接借記沖減「本期收入」(減少當期收入)。
第 12 題2 分
依照我國中央總會計制度,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對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間之內部往來,應加以沖銷。其中包括:
① 應收(付)款項 ② 借貸款項 ③ 代保管資產 ④ 對特種基金之投資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總會計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中央政府總會計制度》雖歷經滾動修正,但政府整體層級內部往來沖銷之核心原則維持一致)中,編製「政府整體資產負債表」時的內部往來沖銷處理。
在政府會計架構下,政府整體財務報表係將公務機關(政事型基金個體)與特種基金(業權型基金、特定政事型基金等)視為單一經濟個體(Economic Entity)。凡屬於該經濟個體內部各組成個體之間的債權債務、相互借貸、代管資產與投資權益,對政府整體而言均非對外部第三人的實質權利或義務,因此在彙總編製整體資產負債表時,必須全部予以沖銷,以避免資產、負債及淨資產雙向重複計算(虛增)。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為商業會計「合併財務報表」概念在政府會計之延伸應用:將公務機關視為主體,特種基金視為附屬單位,兩者間的所有內部往來帳項均應消除。
針對題目所列四項內部往來逐一檢視:
- ① 應收(付)款項: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間互為應收、應付款項(如內部往來之各項應收款與應付款),屬於同一政府內部單位間的債權與債務,應作沖銷分錄借記「應付款項」、貸記「應收款項」。
- ② 借貸款項: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相互間之長短期資金融通(一造帳列借款負債,另一造帳列貸出款資產),對外並無資金流入流出,應作沖銷分錄借記「借入款」、貸記「貸出款」。
- ③ 代保管資產: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相互代為保管之資產及其相對負債(如存入保證品、代管有價證券等),在個體層面雖分列資產與負債,但在整體層級僅為內部移轉保管,應全數借貸沖銷。
第 13 題2 分
下列關於政府會計中「支出」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政府支出及費用之認列與衡量》(現行準則規範與精神實質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政府會計中公務機關「支出(Expenditure)」的定義、衡量焦點、一般認列條件,以及特殊項目(包含退休金支出、資本支出、償債支出與週期性支出)認列時點之理解:
- 衡量焦點與會計基礎:公務機關採「當期財務資源流量」衡量焦點及「修正權責發生基礎」,凡導致財務資源流出之政事交易,均應認列為支出。
- 支出之一般認列原則:各項施政支出應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 退休金制度之支出認列:公務機關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者,應於「依法(或依約)應提撥款項時」認列為支出,而非延至退休人員請領到期給付時才認列。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時,切入點為分辨「公務機關支出之實質要件」與「各類交易的特定認列時點」:
- 先檢視公務機關「支出」之範疇:是否涵蓋資本支出、償債支出與解繳公庫等財務資源流出項目。
- 檢視一般支出與週期性支出的認列原則:確認一般義務與具特定法定期程項目之認列規定。
- 重點審查「退休金支出」:分辨「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在政府會計中的規範,特別是公務機關以提撥方式處理退休金時,支出認列之觸發點為「依法提撥時」而非「到期給付時」。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規定,政府機關採「確定給付退休金制」時,公務機關按規定負有提撥款項之義務,應於「依法應提撥款項時」認列為支出。
第 14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公務機關收到清算股利時,資本資產帳應做何種會計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為準,核心考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中關於清算股利(Liquidating Dividend)之會計處理與資本資產帳之記錄原則。
- 清算股利的經濟實質: 清算股利係指被投資事業所發放之股利超過其自投資日起所累積之未分配盈餘部分。因其非源自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獲利分配,在經濟實質上屬於「原始投資成本之退回(資本之返還)」,不得認列為投資收益或收入。
- 公務機關之帳務架構: 公務機關之長期股權投資屬於政事型資本資產,帳列於「資本資產帳」(或固定資產及長期投資帳)。當收到代表本金收回之清算股利時,資本資產帳應配合沖減投資之原始帳面成本。
解題方法
判斷公務機關收到清算股利時的會計分錄切入點如下:
- 定性分析: 辨析股利性質。一般營運盈餘發放之現金股利列為「投資收益(收入)」;但「清算股利」本質為資本返還,不論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皆應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帳面金額的減少。
- 公務機關兩套帳的分錄對應:
- 普通基金帳(公務帳):收到款項時,借記「繳付公庫代庫數(或存入公庫/現金)」,貸記「收回投資(或繳庫收入)」等預算收入相關科目。
第 15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公務機關之現時法定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若很有可能需要流出資源予以清償且清償金額亦能可靠衡量時,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核心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現行準則規定亦維持相同規範)。
依該公報第 6 條規定,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公務機關應認列負債準備:
- 機關負有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 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或服務潛能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機率大於 )。
- 該義務之金額能夠可靠衡量。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報法條要件對應題,採用「三要件檢視法」進行切入:
- 現時義務檢驗:題幹載明「公務機關之現時法定義務」,符合第一要件。
- 流出可能性檢驗:題幹載明「很有可能需要流出資源予以清償」,符合第二要件(機率過半)。
- 金額可衡量性檢驗:題幹載明「清償金額亦能可靠衡量」,符合第三要件。
三項認列條件同時具備,依公報規定應於資產負債表(平衡表)內將該項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義務認列為「負債準備」。
選項分析
- (A) 認列負債準備(正確): 當現時義務同時滿足「很有可能流出資源」與「金額能可靠衡量」兩大門檻時,即符合公報所規範之認列標準,應於會計報表中認列為「負債準備」。
- (B) 認列支出(錯誤):
第 16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規費收入應列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為準。(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對此分類架構維持一致。)
核心觀念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將政府收入依「是否具有直接對等之給付關係」,區分為對價交易收入與非對價交易收入兩大類:
- 對價交易收入:指政府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使他人使用政府資產,自對方收取大致等值之現金、其他資產或勞務,或免除其負債所產生之收入。公報明文例示包括:銷貨收入、規費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權利金收入等。
- 非對價交易收入:指交易之一方自另一方取得資產或勞務,但未直接給予對方大致等值之對價。包含:
- 賦稅收入
- 罰款及賠償收入
- 補助及協助收入
- 捐獻及贈與收入
解題方法
- 分析規費本質: 依《規費法》規定,規費分為「行政規費」(政府因為特定人辦理申請、審查、登記、發照等行政作為所收取之費用)與「使用規費」(因提供公有設施、場地或設備供特定人使用所收取之費用)。兩者皆具備「政府提供特定勞務或資產使用權,繳費者支付相對應之報酬」之特徵,具實質之對價對等關係。
- 對照公報規範: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將「規費收入」明列為對價交易收入之典型範例,故直接判定屬於對價交易收入。
第 17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某公務機關於年度進行中被審計機關剔除以前年度支出時,普通公務帳應做何分錄?
核心觀念
- 法規依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會計科目及事務處理程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與核心精神仍維持一致)。
- 審計剔除之會計本質: 公務機關支出經審計機關審定剔除並命其追繳時,機關對外產生索還款項之法定債權,應借記資產類科目「應收剔除經費」。
- 前期損益調整與結帳觀念:
- 本年度支出被剔除:本年度「XX支出」帳戶尚未結帳,直接貸記「XX支出」沖減當年度支出。
- 以前年度支出被剔除:以前年度所有收支科目已於該年度終了時結轉至「淨資產」帳戶。基於會計期間劃分與前期損益調整原則,不得列為本年度之支出沖減或當年度收入,應直接調整「淨資產」。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本年度剔除」與「以前年度剔除」的借貸處理:
- 借方科目的決定(確認債權): 機關支出經審計機關查核剔除後,依規定須向受領人追繳,機關因而產生一筆法定應收款項,應認列流動資產「應收剔除經費」。
- 貸方科目的決定(確認對應之會計要素):
- 題目明確指出為剔除「以前年度支出」。
- 以前年度之支出科目已於該年度決算結帳時全數結轉至「淨資產」(Net Assets)科目,帳戶餘額為零。
- 若直接貸記「XX支出」,會導致本年度的預算執行與政事支出虛減;若貸記「其他收入」,會扭曲本年度的經常收支餘絀。因此,依照前期調整原則,直接貸記「淨資產」。
- 完整分錄推導:
(註:日後實際向責任人員收回款項並解繳公庫時,分錄則為「借:繳付公庫數;貸:應收剔除經費」。)
第 18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收回以前年度存出保證金並繳庫之分錄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規定在公庫往來科目之處理原則亦相同)。核心考核重點為「公務單位公庫往來科目之借貸方向」及「本年度支出收回與以前年度支出收回之會計處理差異」:
- 存出保證金:屬於資產類科目(借方餘額)。當保證金支付時借記該科目;收回時則代表資產減少,應貸記「存出保證金」。
- 公庫撥入數 vs. 繳付公庫數:
- 公庫撥入數:公庫權益類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公庫撥入本機關之經費。若為「本年度」支付之款項收回繳庫,屬當年度公庫支出之收回,應借記「公庫撥入數」(沖減當年度公庫撥入數)。
- 繳付公庫數:公庫權益類科目(借方餘額),反映機關將收取之歲入或非預算款項繳庫。若為「以前年度」支出之收回繳庫,因以前年度之帳目已結清,不得沖減本年度之公庫撥入數,應列為公庫款項繳納,借記「繳付公庫數」。
解題方法
本題採「交易拆解法」處理兩步驟之經濟實質:
-
步驟一:判斷「存出保證金」科目之增減與借貸方向 機關「收回」以前年度存出之保證金,該筆債權(資產)已實現並消除,資產減少應記在貸方:
-
步驟二:判斷繳庫時所對應之公庫往來科目 繳庫款項來源為「以前年度」之存出保證金收回:
-
若為「本年度」支出之收回繳庫:借記「公庫撥入數」(減少當期預算撥入數)。
-
若為「以前年度」支出之收回繳庫:不可影響本年度公庫撥付預算數額,應視為一般歲出收回繳庫事項,列為機關解繳國庫之數額,借記「繳付公庫數」。
第 19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規定,政府對維持收支預算平衡與債務發行之限制所負之責任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準則為準,主要測驗「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之概念及財務報導之目的」中關於「公開報導責任」之核心內涵與「跨期間公平性(Interperiod Equity)」的定義。
政府財務報導之基石為「受託責任(公開報導責任)」,公報特別強調評估政府施政責任時,「跨期間公平性」扮演關鍵角色。其核心在於衡量當期公民是否已為當期所獲得之服務支付足額代價,抑或藉由赤字與舉債將負擔轉嫁給未來的公民。因此,政府對維持收支預算平衡與受債務發行限制所負之責任,即界定為「跨期間公平性」。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維持收支預算平衡」與「債務發行之限制」兩大關鍵字:
- 分析行為本質:若政府當期入不敷出(預算未平衡)且透過過度舉債(突破債務發行限制)來支應日常經常性支出,實質效果是「當代享受公共服務、後代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 對應公報概念:此種避免債留子孫、合理分攤各期財務負擔的理念,正是會計公報中所稱之「跨期間公平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公開報導責任(Accountability,亦稱受託責任)是政府財務報導的最上位核心概念,涵蓋財務遵循、預算遵循、跨期間公平性與績效責任等多個面向,並非專門指稱「預算平衡與債務發行限制」之具體責任。
第 20 題2 分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發行債券時,應於普通公務帳做何種會計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普通公務帳」(General Government Accounts)之衡量焦點與長期債務發行之會計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政府會計架構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法規制度對此項基本原則亦維持一致):
- 衡量焦點與會計基礎:普通公務帳係採用「當期財務資源衡量焦點」(Current Financial Resources Measurement Focus)與「修正權責發生基礎」(Modified Accrual Basis)。其目的在於評估政府當年度可供支用之財務資源及預算遵循情況,因此帳上僅列報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不列報一般長期負債。
- 融通財源之性質:政府發行長期債券籌集之款項,流入普通公務帳供政務施政支用,於預算及普通公務帳上視為當期可支用資源之增加,依規定認列為「公債收入」(或其他融通來源),屬於歲入/收入項目。
- 長期負債之專門歸屬:發行公債所產生的長期償還義務,並不屬於普通公務帳的負債,而是另外於獨立的「長期負債帳類」(General Long-Term Liabilities Account Group)予以列管。
解題方法
分析政府發行債券時,各帳類(Account Groups / Funds)的會計分錄與處理切入點:
- 普通公務帳之分錄: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發行債券籌得資金供政府運用時,造成當期可支用之庫款增加,普通公務帳認列財源流入: 因此,在普通公務帳中應列為收入。
第 21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設備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可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資本資產帳應做何分錄?
法規適用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已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自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配合新版政府會計準則之修正規定,公務機關改採實質權責發生制,資本資產直接於單位帳認列並提列折舊,已不再另設獨立的「資本資產帳」進行立帳。)
核心觀念
- 公務會計雙軌立帳架構(民國 107 年制度): 在 107 年的一致規定下,普通公務機關帳務分為「普通帳(單位會計普通帳)」與「資本資產帳(及長期負債帳)」。
- 普通帳:以預算執行、現金收付為基礎,記錄歲入、歲出預算之執行過程。
- 資本資產帳:獨立設帳,專門統制與控管機關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金額達一定門檻之資本資產。
- 資本支出(資本化)條件: 依當時規定,設備之後續支出,如增添、改良、重置及大修,若能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產出效能者,屬於「資本化支出」(資本支出),應增加資本資產的價值。
- 資本資產帳之會計平衡式: 增置資產時,資產增加列借方,對應的權益平衡科目「資本資產總額」增加列貸方。
解題方法
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普通帳」與「資本資產帳」的分錄差異,並辨識資本化對資本資產帳的影響:
- 第一步:確認交易性質 題目明確指出設備之後續支出「可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符合資本化條件,必須增加資本資產的帳面價值。
- 第二步:區分入帳主體
- 單位會計普通帳:執行資本支出預算,分錄為:
第 22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某機關受贈土地一筆,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該機關於受贈時,普通公務帳及資本資產帳應如何記錄?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現行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等規範亦維持相同核心處理原則)。本題主要測驗以下兩大核心觀念:
- 普通公務帳之衡量焦點: 普通公務帳(普通公務會計)採用當期財務資源衡量焦點(Current Financial Resources Measurement Focus)與修正權責發生基礎,僅記錄可供支用之現金及流動性財務資源之增減變動。直接受贈實物資產(如土地等資本資產),並不涉及可支用流動財務資源或現金之收付,亦無解繳公庫之實體現金流,故於普通公務帳不予入帳(不作分錄)。
- 受贈資本資產之評價基礎: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政府取得固定資產(資本資產),如係受贈取得者,應以「受贈時之公允價值」作為取得成本入帳,而非依贈與人之原始帳面金額入帳。
- 資本資產帳之會計處理: 資本資產帳採獨立之自我平衡帳群結構,取得資本資產時,借記各該「資本資產科目」(如:土地),貸記「資本資產總額」。
解題方法
本題依循兩步驟進行判斷:
- 第一步:判斷「普通公務帳」是否入帳
- 機關受贈標的為「土地」(長期性資本資產),並非現金或流動財務資產。
- 機關並未因此收到現款,亦無產生解繳公庫之現金支出義務,故不產生「繳付公庫數」。
- 因此,普通公務帳不作分錄(不入帳)。
- 第二步:判斷「資本資產帳」之入帳金額與分錄
- 衡量原則:受贈資產應依受贈日之公允價值 衡量入帳,贈與人之原帳面金額 為無關資訊。
- 會計分錄:
第 23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規定,政府會計之範圍,原則上包括:
① 公務機關 ② 公營事業機構 ③ 公立學校 ④ 行政法人 ⑤ 財團法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在於測驗「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政府會計範圍及個體」對於政府會計範圍之明確界定,釐清哪些組織實體屬於政府會計涵蓋之主體,哪些組織雖受政府監督或捐助但非屬政府會計範圍。(現行法規範對於政府會計範圍之原則亦維持相同架構)
解題方法
依據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一號規定:
- 政府會計之範圍:原則上包括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等。
- 公務機關(①):依法組織設立,代表政府行使公權力並辦理施政業務之機關,為政府會計之核心主體。
- 公營事業機構(②):由政府全資或合資經營之公營事業,依預算法、會計法及政府會計規範辦理營業基金會計。
- 公立學校(③):各級政府設立之公立學校,設有校務基金或公務預算,納入政府會計個體規範。
- 行政法人(④):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由政府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亦屬於政府會計原則涵蓋之範圍。
- 非屬政府會計之範圍:
第 24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撥補零用金之分錄為: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定額零用金制度」(Imprest Petty Cash System)在政府會計中的運作與分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適用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規定架構亦同)。
在公庫集中支付體系下,公務機關實施定額零用金制度,其會計生命週期包含四個主要階段:
- 設置(提領)或增額:向公庫提領定額款項備作零用金。
- 平時動支:小額零星支出先由零用金經管人員憑單據支付,會計帳上暫不做正式分錄,僅於零用金備查簿登記。
- 檢單撥補:經管人員彙總原始憑證申請撥付補足額度,會計上正式認列各項業務支出,並由公庫撥款補足。
- 年終清理(收回):年度終了不再撥補,將剩餘現金繳庫並報銷已開支憑證,沖銷零用金帳面餘額。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定額零用金在撥補時,零用金科目帳面金額維持不變」的原理:
- 認列實際開支:平時發生的小額零星花費,在撥補前僅有原始單據,並未正式入帳。經辦人檢據報銷時,主計單位正式審核憑證,依各項支出的預算用途借記「XX 支出」。
- 公庫撥款補足:機關開立付款憑單送公庫集中支付處撥款(撥入機關零用金專戶或兌領現金補足原額度),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視為公庫資金注入,貸記「公庫撥入數」。
- 定額維持不變:撥補完成後,零用金「庫存現金」加上「未報銷憑證」隨時等於核定定額,總分類帳上的「零用金」資產額度無需增減,故分錄中不得出現「零用金」科目。
第 25 題2 分
依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規定,各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內部往來事項,應送下列哪一機關辦理沖銷事宜?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中央總會計制度》規範中央政府整體會計報告之編製架構,其中涉及跨體系、跨個體之交易往來處理。
- 內部往來沖銷的目的:中央政府由眾多公務機關(公務預算體系)與特種基金(特種基金預算體系)構成。各主體間的撥款、內部借貸、分攤費用或提供服務等事項,對各獨立個體而言屬往來帳項,但對「中央政府整體」而言純屬內部移轉。為免虛增整體政府之資產、負債或收支,必須辦理沖銷。
- 管轄權責之歸屬: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規定,各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之內部往來事項,應送「中央主計機關」辦理沖銷事宜。 (註:現行法規與制度雖持續配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推動修正,但內部往來事項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沖銷之架構與原則未曾改變。)
解題方法
從「會計個體層級」與「會計職責分工」切入判斷:
- 個體層次(原機關):各公務機關或特種基金僅就本身發生的業務進行帳務登錄,負責記錄其與他機關或基金之往來款項,無法知悉且無權沖銷其他機關的相對科目。
- 主管層次(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僅負責彙編其所屬之主管會計報告,無法跨部會、跨體系涵蓋所有公務機關與特種基金。
- 整體層次(中央主計機關):依《會計法》與《中央總會計制度》,各公務機關及特種基金均須將會計報告送交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唯有統籌掌握中央政府全盤帳務的最高主計機關,才能核對雙方申報之往來資料,並於彙編中央總會計報告時統籌辦理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