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高普考高考三級 史料編纂 本國政治制度史 考古題詳解

109 年・高普考・高考三級・史料編纂
試題代碼 本國政治制度史

第 一 題25 分

中華民國憲法對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職權與關係有所規範,其後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修訂,至 1990 年代再經憲法增修條文之調整。請問:

從憲法、臨時條款到憲法增修條文,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的憲政關係有何變化?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閣揆)之間的權力配置如何變化,重點在三項制度:行政院長如何產生、行政院向誰負責、總統與行政院長的職權如何制衡。

作答時應區分三個階段:憲法本文的原始設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造成的例外,以及 1990 年代憲法增修條文所確立的新制度。以下以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比較「任命權、行政責任、總統職權」:

  1. 先由憲法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37 條,說明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行政院對立法院的責任,以及總統命令的副署制度。
  2. 再看臨時條款如何在動員戡亂時期擴張總統職權,尤其是緊急處分權及調整中央政府機構、人事的權力。
  3. 最後以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為核心,說明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立法院不信任案與總統解散立法院的相互制衡。

這種比較方式能呈現制度從「立法院參與閣揆任命」,經「總統權力在非常時期擴張」,到「總統任命閣揆、立法院以不信任案制衡」的變化。

一、憲法本文: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憲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立法院因此能參與閣揆的產生,總統不能單獨決定人選。

憲法第 57 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包含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立法委員質詢,以及立法院對重要政策決議表示反對時,行政院長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覆議後立法院維持原決議時,行政院長應接受或辭職。立法院也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應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憲法第 37 條則規定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副署制度使行政院長對部分總統行為負有共同責任,也構成總統與行政院之間的制度連結。

整體而言,憲法本文下的行政院長並非總統可單獨任免的部屬;其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又須向立法院負責,呈現較強的議會制色彩。

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非常時期擴張總統職權

臨時條款並未直接改寫憲法第 55 條的閣揆任命程序,也未全面取消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架構;其主要作用,是在動員戡亂時期授予總統額外的非常權力。

臨時條款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 39 條戒嚴程序及第 43 條緊急命令程序的限制。臨時條款並曾授權總統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等。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戰後臺灣政治菁英的甄拔與任用,曾經出現中央與地方政治菁英來自不同管道、各自形成的現象,即所謂「二重菁英體制」(dual elites system)。

請申論:

何謂「二重菁英體制」?此現象形成的原因為何?此種情況對臺灣社會造成何種影響?此一現象何時才得以化解?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二重菁英體制」(dual elites system)是指戰後臺灣的中央與地方政治菁英,主要由不同族群背景、不同甄補管道的人士構成,彼此之間流動有限,形成「中央與地方各自產生菁英」的政治結構。

中央層級的統治菁英,多由隨國民政府遷臺的外省籍人士組成,透過國民黨黨國體制、中央政府任命及中央民意代表制度進入政治核心;地方層級的政治菁英則以本省籍人士為主,主要透過縣市長、縣市議員及省議員等地方選舉取得職位。這是政治菁英來源與升遷途徑的區隔,並非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族群職位分配制度。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回答「定義、成因、影響、化解時點」四部分。作答時以中央和地方的甄補管道為主軸,再連結戰後政權重建、地方自治與中央民意機關未全面改選等制度背景,最後以民主化和國會改選說明體制轉變。

形成原因

一、政權移轉與國民政府遷臺 1945年戰後接收臺灣,初期政府機關重要職位多由自中國大陸來臺的人士擔任。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後,中央政權仍由原有的黨政菁英掌握,中央職位的主要甄補來源與臺灣本地社會脫節。

二、中央政治入口受限 戒嚴與動員戡亂體制下,中央政治權力集中於國民黨及政府機關。1949年以前選出的中央民意代表長期留任,中央民意機關未能依臺灣人口及政治變化全面改選。本省籍人士進入中央權力核心的機會因此有限。

三、地方選舉提供本地菁英管道 自1950年代起,臺灣省各縣市逐步實施地方自治選舉。本省籍人士得以透過地方選舉擔任縣市長、地方議員及省議員,形成具有選舉基礎的地方政治菁英。地方選舉既回應本地參政需求,也讓政府得以透過選舉與地方勢力建立合作關係。

四、不同管道長期並存 中央以黨國體制、任命及延續性的中央民意代表制度為主要管道;地方則以定期選舉為主要管道。兩者的任用方式與政治基礎不同,使中央和地方菁英各自發展,且中央職位與地方選舉之間缺乏充分流動。

對臺灣社會的影響

一、省籍差異與政治不平等相互強化 中央由外省籍菁英主導、地方以本省籍菁英為主,使政治上的權力分配容易被理解為省籍分野,省籍差異因而不只是社會文化差異,也成為政治資源分配與參政機會的問題。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國家常任文官之晉用,應有公平公開之選拔過程,憲法第 85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但是過去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之外,卻常有因應特別政策需求而舉辦特種考試。例如,我國曾長期存在高等文官之「甲等特種考試」,試說明:

此種特考出現之原因為何?

此種特考方式與高考有何不同?

甲等特考引起哪些爭議?

此一制度之廢除經過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高階文官如何透過國家考試進用,以及「甲等特種考試」如何在延攬高階、特殊人才的政策目的下,逐漸引發公平性與考試制度正當性的爭議。

依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特種考試原本是因特殊任用需要而設,甲等特考則是其中用以延攬高階人才的考試。作答時須同時交代政策目的、考試方式、爭議及廢除沿革,不能只寫「為特考」或只列批評。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與制度沿革為準。**甲等特考已經廢除;後來高考等級制度另有調整,但不影響本題所問的廢除經過。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問句分成四段作答:

  1. 說明為何另設高階特考:補足高階、專業人才需求。
  2. 對照甲等特考與高考:從應考資格、評量方式、考試及格後的任用資格比較。
  3. 交代主要爭議:公平性、考試方式、錄取後任用及政務與常任文官界線。
  4. 按年代說明改革與廢止:先修法檢討,再刪除甲等特考法制,之後以高考一級等制度承接高階人才甄補需求。

一、甲等特考出現的原因

甲等特考的制度背景,是政府認為一般高考的學歷與筆試選才方式,未必能充分延攬具特殊專長、豐富實務經驗或海外學術背景的高階人才。尤其在科技、研究及專業領域,政府有引進高級人才進入行政部門服務的需求,因此設置甲等特考,作為高階文官的特殊進用管道。

此制度於民國 57 年首次舉辦。其政策理據在於補充高階人才,而非單純增加一種一般性考試;然而,政策目的並不代表可以免除公開競爭與公平選拔的要求。

二、甲等特考與高考的差異

**應考資格不同:**高考依各等級規定,以一定學歷或相當資格作為主要應考門檻,透過公開競爭擇優錄取。甲等特考則著重應考人的高階學識、專業成就與實務經驗,應考資格及審查重點較偏向學經歷及特殊人才條件。

**考試方式不同:**高考主要以筆試作為競爭與評量方式。甲等特考則採多階段方式,包含筆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及口試,重視應考人的專業成果、學術或實務表現與表達能力。簡言之,高考主要以應試成績競爭;甲等特考更倚重個人資歷與成果的審查。

**任用資格不同:**甲等特考及格者可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屬於高階文官進用。這種直接取得高職等任用資格的效果,使其與一般由較低職等進入、再經歷職務歷練與升遷的文官途徑有明顯差別。

三、甲等特考引起的爭議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2019 年底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將在 2020 年夏天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請問:

為何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組成、有何職權?

「國家人權委員會」與過去監察院職權行使模式有何不同?

此一機構之設置,對監察院之角色功能將造成何種影響?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監察院從傳統「監督公務、追究違失」的機關,擴充為兼具「促進及保障人權」功能的制度設計。作答要掌握兩個區別:

  1. 國家人權機構的國際標準:聯合國《巴黎原則》要求國家人權機構具有獨立性、多元性與專責性,能以廣泛職權促進及保障人權。
  2. 監察院的既有職權與人權會的新職能:監察院以個案調查及依法追究責任為主;國家人權委員會則增加人權政策研究、制度檢視、教育推廣、國際合作等促進性與預防性工作。

本題法規依據包括《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第3條之1,以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至第8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組織法明定,設置目的在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建立促進及保障人權的基礎,並使國內人權規範符合國際標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四個問句分層作答:先說明設置的國際與國內背景,再列明組成及法定職權,接著比較新舊職權行使模式,最後評析對監察院角色的影響。比較時以「目的、工作方式、處理對象、制度效果」為軸,避免只羅列法條。

一、為何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一)履行國際人權標準,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

《巴黎原則》要求國家設置具有獨立性、多元代表性與專責性的國家人權機構,負責促進及保障人權。兩公約國際審查亦曾要求我國建立此類機構。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為了將人權保障由分散的政府政策與諮詢工作,進一步制度化為具有法定職權的專責機制。

(二)補足監察院既有職能的不足

監察院原有調查、糾正、糾舉、彈劾等職權,能處理具體違失或侵害人權個案;但整體人權保障還需要持續檢視法律與政策、追蹤公約落實、推動人權教育及提出制度改善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補入這些較具長期性、預防性與政策性的功能。

(三)利用監察院既有的獨立地位及調查基礎

將人權委員會設於監察院,可運用監察院既有的獨立機關地位、調查經驗與行政資源,承接個案調查及人權制度檢討工作。制度上的期待,是在既有憲政架構內增設人權專責機制,並使人權保障與監察職權相互補充。

二、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組成、有何職權?

(一)組成

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委員會置委員十人:

  • 監察院院長及具《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的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該款資格指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公民團體實務經驗。
  • 另得由監察院院長自當然委員以外的監察委員中遴派二人擔任委員,且每年改派、不得連任。
  • 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並要求具人權資格的監察委員應為七人、不得從缺,且須具多元性;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

委員會下設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另得聘用具人權專業或民間團體經驗的人員,並遴聘人權諮詢顧問。

(二)職權

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可歸納為三類:

  1. 個案保障與調查:依職權或陳情,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並依法處理及救濟。
  2. 政策與法制檢討:研究、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依國際人權標準系統研究國內憲法及法令,提出修憲、立法或修法建議;並得就重要議題提出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