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高普考高考三級 史料編纂 本國政治制度史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有學者謂:「就人事制度的建制而言,公共行政不論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上,一直都是在兩個衝突價值中找尋平衡點,一個是強調民主政治的回應變革,一個是強調官僚行政的專業穩定。」
請簡述何以如此。又我國已歷經三輪的政黨輪替,請舉一到二個我國案例,說明取得勝利的新政權的決策與文官強調的專業穩定可能的衝突,並依此說明文官應該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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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政治的「政治回應」與文官制度的「專業穩定」如何並存,以及政黨輪替時文官應如何處理政治決策與專業判斷的張力。
民主政治要求政務領導者回應選民對政策方向的期待。政黨經選舉取得執政權後,可以依政見調整政策、組織及施政優先順序;如此才有責任政治,也使人民能以選票獎懲執政者。
文官制度則重視依法行政、專業能力、政治中立與行政連續性。常任文官不因政黨輪替而整批更換,才能累積政策與機關運作經驗、維持公共服務,並依據法律、事實與專業提出建議。若行政完全隨政治風向變動,容易走向任用酬庸、政策反覆與行政失序;若文官以「專業」為由拒絕執行合法政策,也會削弱民主授權與政治責任。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三層:
- 先說明兩種價值的制度功能:民主回應提供政策方向與政治責任;文官專業提供依法執行、行政連續性與專業制衡。
- 再以政黨輪替案例呈現衝突:指出新政權的政策主張,以及文官基於法律、財政、行政可行性或政策延續所提出的專業考量。
- 最後界定文官角色:既不以個人政治立場阻撓合法政策,也不盲從違法或明顯有重大風險的指示;應充分說明專業意見、依法執行,並保留必要的程序紀錄。
本題屬申論題,沒有選項可逐一分析;案例重點在於把「政治決定」與「專業執行」的衝突說清楚,不必斷言某方必然正確。
案例分析
一、核四停建與續建爭議
政黨輪替後,執政者曾依其能源與環境政策立場,作成核四停建或封存的決策;後續政權則曾主張恢復或推動核四相關計畫。這類政策轉向體現新政權回應選舉承諾的權限,但涉及工程安全、契約與預算、能源供需、環境影響及法定程序,文官必須提供完整的專業評估與執行條件。
衝突不在於文官可以自行決定核能政策,而在於政治決策須面對安全與行政可行性的專業資訊。文官應如實提出風險、成本與法定程序,協助政務首長衡量政策;首長在合法權限內作成決定後,文官依決策執行並持續監測。
二、年金改革
第 二 題25 分
南北朝士人裴子野曾描述漢朝察舉制說:
「官人之難,先王言之尚矣。居家視其孝友,鄉黨察其誠信,出入觀其志義,憂難取其智謀。煩之以事,以求其理;臨之以利,以察其廉。……州郡積其功能,然後為五府所辟;五府舉其掾屬,而升之於朝;三公參其得失,除署,尚書奏之天子。一人之身,所閱者眾;一賢之進,其課也詳。故能官得其才,鮮有敗事。」
(《通典》卷第十四)
請依此比較漢之察舉制與今之民選制在思想與制度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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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察察舉制與現代民選制如何理解「誰有資格任官、由誰選任、依據何種標準選任」,重點在兩種制度背後的政治思想與選才程序。
裴子野所述的察舉程序,先由州郡長官考察士人的孝友、誠信、志義、智謀與廉潔,累積其功能表現後,再經五府徵辟、五府舉薦掾屬、三公參核得失、尚書奏報天子等層層審核,最後任官。其理想是由熟悉士人品行與政務表現的官府,逐級薦舉並考核人才。
民選制則是由具法定選舉權的人民,依選舉程序投票選出代表或公職人員。其核心在人民主權、政治平等與定期授權,選任主要透過選民對候選人的政治判斷,而非由官僚體系逐級考察薦用。
解題方法
可依「選才思想、選任主體、選任標準、制度目的與可能限制」逐項比較:
- 先從引文整理察舉制的程序與人才標準。
- 再以現代民主政治的人民主權及選舉制度為對照。
- 最後指出兩者不是同一種選才方式:察舉制重官府考察與人才任用,民選制重人民授權與政治代表性。
察舉制與民選制比較
| 比較面向 | 漢代察舉制 | 現代民選制 |
|---|---|---|
| 思想基礎 | 儒家德治與賢能政治。以孝、廉、信、義、智等德行與才幹作為取士依據,期待選出可治理國家的賢才。 | 民主政治與人民主權。公職的正當性來自人民授權,選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參與政治的地位。 |
| 選任主體 | 州郡長官、五府、三公、尚書等官僚機關分層考察、薦舉及審核,最後由天子任命。 | 具有法定選舉權的人民直接投票選出候選人;選舉機關負責依法辦理選務。 |
| 選任標準 | 重視個人品德、地方聲望、平時表現、政務能力及官僚考核。引文所說「居家視其孝友」「臨之以利,以察其廉」,即以情境觀察品行。 | 主要由選民衡量候選人的政見、能力、品格、公共表現及政治立場; |
第 三 題25 分
孔子曾對魯哀公說君主最重要的職責是「政在選賢」,並且也讚美君主舜:
「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夫何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
(《論語集解》:「言任官得其人,故無為而治。」)
請先掌握這兩種說法(選賢與無為)的關係,並以之思考與說明我國憲法(包括增修條文)賦予總統任命與提名權的問題:
依憲法,總統應任命與提名哪些院級別的官職?此種提名權的賦予,對於總統的角色有沒有某種規範上的期許?現實上,怎樣的政黨情勢使總統容易輕忽被提名者的人品與專業?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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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法源
本題考的是「選賢」與「無為而治」如何相互配合,以及總統憲法上的人事權應如何行使。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任命與提名規範後續無重大修正。
孔子所說的「政在選賢」,是指君主的重要職責在於選任適當人才;「無為而治」則不是不作為,而是君主任用得人、使其依職權治理,自己不必事事親為。因此,選賢是無為而治的前提:領導者先審慎選才,再充分授權,才可能形成有效治理。
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總統若干任命或提名權,正可從「選賢」理解:總統不只是依程序簽署人事命令,也負有慎選合適人選的憲政責任。涉及其他機關同意的提名,則另有立法院的審查與制衡。
總統的任命與提名權
依民國 110 年憲法及增修條文,院級人事主要如下:
| 機關或職位 | 總統的人事權及程序 | 法源 |
|---|---|---|
| 行政院院長 | 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
|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 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由院長提請,並非總統自行提名 | 憲法第 56 條 |
|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 |
|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
| 監察院審計長 |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憲法第 104 條 |
其中要分清「任命」和「提名」: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相關人事及審計長則由總統提名,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則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提名權對總統角色的規範期待
第 四 題25 分
學界談論民主憲政制度時,常以「權力分立」的制衡關係做為體制特色。
以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來說,大概有哪些重點?如果進一步考慮政黨政治的運作,執政黨完全執政與不完全執政,對於權力分立的憲政設計分別會有什麼影響?請說明並簡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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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主憲政中的權力分立與制衡,以及政黨政治如何影響憲政機關間的實際運作。作答時須分清兩個層次:
- 制度設計:憲法及增修條文如何配置各機關的職權,使其分工並相互監督。
- 政治運作: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由哪些政黨掌握;政黨是否跨機關一致,會影響制衡的強弱與方式。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院體制,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分立制衡仍是分析權力關係的主軸;考生另須說明考試、監察兩院在五權架構中的定位。
解題方法
依「憲政架構—機關間制衡—政黨政治影響—簡要評論」的次序作答:
- 先交代中央政府主要機關及其職權分工。
- 再以行政、立法、司法間的權限互動,說明制衡如何發生。
- 接著區分執政黨完全執政與不完全執政,分析政黨一致或分立如何影響制度制衡。
- 最後評論:政黨政治會改變制衡的實際強度與運作方式,但不會取代憲法所設的職權與程序。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可逐一分析;重點在於條理完整,且避免把「五院分立」簡化成五院彼此權力完全對等。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與權力制衡
以民國 110 年憲法及增修條文為準,我國中央政府設總統及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憲法採五權分立的制度架構,各院依職權分工,並設有不同形式的監督與制衡。
總統與行政院
總統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行使國家元首職權,並依憲法提名行政院院長,由立法院同意任命的要求已因增修條文而調整。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主持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表現在行政院須提出施政報告並接受質詢;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一定比例提議、並以法定門檻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可於不信任案通過後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此設計使行政、立法關係具有責任政治與相互制約的性質。
立法院對行政權的監督
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預算審議及監督政府等職權。行政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原則上須經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可透過質詢、調查、審議及決議等方式監督行政機關。
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有不同意時,可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提出覆議;立法院若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須接受其結果。覆議制度讓行政院有表達政策歧見的管道,也保留立法院最終決定的民主責任。
司法權對立法、行政的制衡
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判及憲法所定的司法職權。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制度審理憲法案件,得依程序判斷法律、命令或公權力措施是否違憲;司法權因此能以憲法作為界限,制約立法與行政權的行使。
司法權的制衡功能不代表法院可以取代立法或行政機關作成政策決定。法院應在憲法及法律授予的權限內,透過合憲性審查與司法救濟維護憲政秩序及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