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建築工程
試題代碼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臺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並訴求無障礙化、通用化之生活環境,依《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規定,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 何謂新建無障礙住宅?何謂原有住宅?(4 分)

(二) 請依不同之獎勵範圍說明其申請人之規定。(8 分)

(三) 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規定為何?(6 分)

(四) 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何種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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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的三類規範:住宅類型定義、不同獎勵範圍的申請人,以及新建住宅標章與原有住宅補助的要件。作答時應分清楚「新建住宅申請標章」與「原有住宅改善申請補助」,並依各自規定列出申請人及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修正,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按民國 108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按「新建/原有」區分住宅,再依原有住宅是否為公寓大廈、改善位置屬共用或專有部分,判斷申請人;標章條件則分別記憶「單位標章」與「建築標章」的適用範圍。最後,依題目所指的執照類型回到第十條,列出可替代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的兩種同意文件。

(一)新建無障礙住宅與原有住宅

依本辦法第二條:

  1. 新建無障礙住宅:指本辦法施行後取得建造執照,且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之住宅。
  2. 原有住宅:指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住宅。

判斷重點是建造執照取得時間或建造完成時間,以及住宅是否合法;原有住宅並非只要建成年代較早即可,仍須符合合法住宅要件。

(二)不同獎勵範圍及申請人

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人按獎勵範圍分為下列四類:

  1. 新建無障礙住宅:由該住宅的起造人申請。
  2.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申請。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一名區分所有權人代表申請。
  3.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由該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
  4. 原有住宅非公寓大廈:由該住宅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

本題的分類關鍵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專有部分」不可混淆:共用部分原則上由管理組織代表申請,專有部分則由該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

(三)無障礙住宅標章分類及申請條件

依本辦法第五條,標章分為下列兩類:

  1. 無障礙住宅單位標章
  • 公寓大廈:至少有一個專有部分住宅單位(戶)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 非公寓大廈類型建築物:符合第三條設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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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一) 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何人可擔任「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5 分)

(二)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上述人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何種建築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何種情況下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12 分)

(三) 請說明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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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建築法》第 5 條、第 77 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為主軸,考查三件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認定、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的資格,以及耐震評估與防火避難檢查項目。以下以民國 108 年命題時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誰負責申報」與「誰負責檢查簽證」:申報人是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等;檢查簽證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接著依申報辦法分別整理耐震評估的適用對象、免申報事由,以及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項目。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申報人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義

依《建築法》第 5 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實際認定範圍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辦理;同一建築物有二種以上用途時,依各用途所占樓地板面積等規定認定。

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4 條:

  •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建築物所有權人。
  •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 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申報人須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檢查簽證,再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申報人與實際辦理檢查簽證者並非同一概念。

(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適用對象及免申報情形

1. 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建築物

依命題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下列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1.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且供下列使用類組之一使用:A-1、A-2、B-2、B-4、D-1、D-3、D-4、F-1、F-2、F-3、F-4、H-1;其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 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要件的建築物。
  3. 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有耐震能力潛在危險疑慮的建築物。

依規定應辦理者,原則上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2. 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的情形

依命題時同辦法第 9 條,應辦理評估的建築物,申報人檢具下列文件之一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1. 在該辦法民國 107 年 2 月 21 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的相關證明文件。
  2. 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出具的整體結構補強成果報告書。
  3. 已拆除建築物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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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一) 請說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適用範圍。(10 分)

(二) 請說明依上述條例重建時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之限制。(8 分)

(三) 主管機關可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規定為何?(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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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 3 條、第 6 條及第 10 條,分別是適用對象、容積獎勵上限與主管機關提供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的要件。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一)適用範圍

依危老條例第 3 條,適用範圍須同時具備以下前提: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屬合法建築物,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或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
  2.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
  3. 老舊且有耐震或設備問題: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

符合條件的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的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另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 81 條、第 82 條拆除的危險建築物,其基地尚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申請重建。

**解題方法:**先列出「都市計畫範圍、合法建築物、排除具保存價值建築物」三項共同前提,再分列危險建物、評估未達最低等級、三十年以上老舊建物三種資格,避免將第三種誤寫成只要屋齡滿三十年即可適用。

(二)重建容積獎勵的限制

依危老條例第 6 條,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建築基地,得視實際需要給予適度容積獎勵;一般獎勵後的建築容積,以以下兩個上限中較高者為限:

獎勵後建築容積≤max⁡(1.3×基準容積, 1.15×原建築容積)\text{獎勵後建築容積} \leq \max(1.3\times\text{基準容積},\ 1.15\times\text{原建築容積})

亦即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的一點三倍,或原建築容積的一點一五倍。此項規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 85 條所定施行細則中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的限制。

另,條例施行後三年內提出申請的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的獎勵,且不受前述一般容積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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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建築技術規則之「平均熱傳透率」

(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

(三) 區域計畫法之「開發影響費」

(四) 建築技術規則之「一宗土地」

(五) 建築法之「監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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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與作答方法

本題是五個法規名詞的定義題,各小題應先指出法規上的核心定義,再補上構成要件、例外或法律效果。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這五題分別涉及建築節能、山坡地範圍認定、開發衍生公共設施成本、建築基地範圍,以及設計與施工監督責任。

(一)建築技術規則之「平均熱傳透率」

**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9 條,平均熱傳透率是指室內外溫差為絕對溫度一度時,建築物外殼單位面積在單位時間內的平均傳透熱量。

其物理意義是衡量建築外殼的隔熱性能;平均熱傳透率愈低,表示在相同溫差及面積下,經外殼傳遞的熱量愈少,隔熱效果愈佳。常用單位為 W/(m2⋅K)\mathrm{W/(m^2\cdot K)}。

**作答要點:**定義中須包含「室內外溫差一度」、「外殼單位面積」、「單位時間」及「平均傳熱量」四項。此處的「度」為溫差,攝氏一度的溫差與一開爾文的溫差相同。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

**定義:**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山坡地是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需要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標高在 100 公尺以上。
  2. 標高未滿 100 公尺,而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解題方法:**判斷時先看土地是否落在條文所列排除地區以外,再看是否符合兩項地形門檻之一,最後確認已經劃定並報請核定公告。單有高度或坡度條件,不能省略法定劃定及公告程序。

**易錯處:**兩項地形條件是擇一符合;低於 100 公尺的土地,須再符合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

(三)區域計畫法之「開發影響費」

**定義:**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 2 條,開發影響費是指土地開發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性質變更,因而對開發區周圍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造成影響,而向申請開發者徵收的費用。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3,申請開發者取得許可後,在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繳交開發影響費,供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並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

**作答要點:**說明徵收原因、繳費對象及用途:因土地開發變更使用而增加周邊公共設施負擔,由申請開發者負擔,供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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