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環保技術
試題代碼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一 題20 分

依據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將原本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修正為「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請問本次修正的目的為何?主要修正內容為何?修正後的「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包含哪三種分級,以及包含哪些類型的環境敏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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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修正的背景、修正重點,以及附件二「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的分級架構。法規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修正核心在於:把開發基地周邊及基地內的敏感地區調查,改為依區位資料及法定分區分類分級,讓調查與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的分區管制概念銜接,也減少開發單位逐一函詢各機關所耗費的時間與行政資源。

修正目的與主要內容

本次修正的整體目的,是簡化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提升環評審查公信力、環評書件製作效率,並加強範疇界定的效率與環境面向完整性。

就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而言,主要修正如下:

  1. 由原「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改為「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重新整理調查項目並分類分級。
  2. 銜接全國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法的分區管制概念,使敏感地區的調查與土地使用管制資料較一致。
  3. 降低重複函詢及行政負擔,透過較明確的調查項目與查詢方式,減少開發單位逐一向各主管機關函詢。
  4. 引導開發選址,使開發單位及早辨識限制或保護要求,並引導開發行為選擇較適當的地點。

三種分級及其內容

修正後調查表分為以下三種:

  1. 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包括依法應優先保護、限制或禁止開發的敏感區位,調查表依災害、生態、文化景觀及資源利用等環境敏感性列出項目。例如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濕地核心保育區等。
  2.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包括具有環境敏感性,開發利用須依相關法令及限制條件辦理的地區。調查表同樣依災害、生態、文化景觀及資源利用等面向列項,例如地質敏感區、山坡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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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說明在進行機場與相關跑道設施興建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應特別注意哪些項目的影響評估?並請提出營運階段相應之減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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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機場與跑道開發的環評,核心在於掌握「飛航運轉所造成的長期影響」及「跑道、滑行道、航站與附屬設施改變土地及水文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評估不能只看施工期間,還要依規劃的最大運量與飛航機種,預測營運時的影響範圍,並提出可執行、可監測的減輕對策。

機場開發與興建跑道、跑道延長達一定規模或跑道中心線遷移,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規範的環評案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作答宜掌握《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有關機場開發的要求,尤其是航空噪音、不透水面積造成的排水及地下水影響,以及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對飛航安全的干擾評估。

解題方法

採「機場營運特性 × 受影響環境介質 × 減輕措施」的方式作答:

  1. 先列出機場營運的主要污染與風險來源:飛機起降及地面運轉、旅客與車流、跑道和航站鋪面、排水及廢污水、鳥類與野生動物。
  2. 再就每一來源說明應調查、預測或分析的項目。
  3. 最後提出營運階段具體對策,並說明以監測、管理及檢討確認成效。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要求機場噪音評估依規劃最大運量及飛航機種預測日夜航空噪音,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分析影響範圍及防制對策;對跑道及相關設施增加的不透水面積,應評估附近排水系統及地下水影響;興建或整建跑道區域,也應調查評估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是否干擾飛航安全。

影響評估項目與營運階段減輕對策

一、航空噪音及振動

評估內容:​以最大運量、機種組合、起降方向、航班時段及飛航路徑,預測日間與夜間航空噪音;繪製全年等噪音線圖,標示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學校、醫療機構、住宅等敏感受體。另應評估地面滑行、引擎試車及地勤設備對鄰近地區的噪音與振動影響。

營運對策:

  • 優先採用較低噪音機種,並管理高噪音航空器及引擎試車。
  • 規劃航路、起降方向及時段,減少飛越人口密集區及敏感受體;夜間限制高噪音航班或試車。
  • 依噪音影響範圍設置監測站,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檢討改善。
  • 對受影響的住宅、學校及醫療機構,評估隔音改善、補助、補償或其他替代方案;必要時配合土地使用管制。

二、空氣品質與溫室氣體

評估內容:​評估飛機起降及地面怠速、地勤車輛、接駁與私人車流、鍋爐或備用發電設備等排放,分析粒狀污染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其他相關污染物對周邊空氣品質的影響;並估算營運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排放。

營運對策:

  • 加強地勤車輛及機場內交通工具的定期檢修,逐步採用低排放或電動車輛。
  • 設置地勤車輛怠速管理、航機地面供電及空調設施,減少機坪引擎怠速運轉。
  • 改善大眾運輸、接駁與停車管理,降低旅客及員工私人運具使用。
  • 定期監測周界空氣品質及主要排放源,超出目標時調整營運管理措施。

三、地面水、地下水、排水與洪水

評估內容:​評估跑道、滑行道、停機坪、航站及聯絡道路增加的不透水面積,對地表逕流、附近排水系統、下游水位及地下水補注的影響;並分析暴雨、短延時強降雨及排水設施故障情境。另須評估營運污水、機坪逕流水及含油污水對承受水體的影響。

營運對策:

  • 設置並維護滯洪、排水及雨水調節設施,確保開發後排洪能力不低於核定要求。
  • 以雨水貯留、透水或滲透設施等方式,降低逕流尖峰並維護地下水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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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0 分

依據《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有哪些?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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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4 條及其授權公告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作答時應分清兩層:

  1. 政策類別:見作業辦法第 3 條。
  2. 應實施環評的具體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考題所問的「細項」以公告內容為準。

政策環評的適用,並非只要政策名稱落在類別中就一律辦理;仍須依作業辦法及公告所列政策細項認定。作業辦法第 2 條所稱政府政策,係指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 條第 1 項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事項。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截至命題時,政策細項依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修正公告內容;本題所列項目以該公告為答題依據。

解題方法

依序寫出政策類別,再逐一列出所屬細項。為避免漏項,宜用「工、礦、水、土、能、交、廢、核」作為檢查順序;土地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政策各有多個細項,應特別完整列舉。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1. 工業政策
  • 工業區設置。
  • 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
  1. 礦業開發政策
  • 砂石開發供應。
  1. 水利開發政策
  • 水資源開發政策。
  1. 土地使用政策
  • 高爾夫球場設置。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 10 公頃以上者。
  • 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1. 能源政策
  • 能源開發政策。
  1. 交通政策
  • 重大鐵公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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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0 分

依據《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六之範疇界定指引表,評估一個開發案之「溫室氣體」排放與管理部分,可以考量哪些評估項目?請從「減緩」與「調適」二個面向分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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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中,環境項目「溫室氣體」的兩個環境因子:氣候變遷減緩與氣候變遷調適。兩者著眼點不同:

  • 減緩:評估開發行為排放多少溫室氣體,以及如何減量。
  • 調適:評估開發行為如何管理水資源與能源,以因應氣候變遷影響。

附件六對應的範疇界定參考資料為「開發行為施工及營運階段溫室氣體排放量推估及減量措施」,以及「氣候變遷調適措施」。

解題方法

先按附件六列出的兩個因子分項,再分別整理各自的評估內容。減緩要點是「排放量推估+減量措施」;調適要點是「水資源管理+能源管理」。作答應涵蓋施工及營運兩階段,並將括號中的措施例示寫出。

評估項目

一、減緩(氣候變遷減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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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題20 分

為落實資訊公開以及民眾參與原則,舉行公聽會是重要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請問公聽會應由哪個機關主辦?舉辦公聽會之時間點以及作業方式為何?並請詳述應邀請哪些對象參與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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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中,評估書初稿完成後的現場勘察與公聽會程序。公聽會的功能是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廣泛蒐集意見,供後續環評委員會審查參考;它不是由開發單位自行主辦的公開說明會。

法規基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第 25 條、第 26 條,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本題所涉程序重點於民國 108 年後仍有適用;現行法規條次與內容應以最新修正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三件事即可:誰主辦、何時舉辦、如何辦理並通知哪些人。關鍵是區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前者負責辦理公聽會,後者及環評委員會等則是應邀請或通知的對象。

主辦機關與舉辦時間

主辦機關

公聽會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應會同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環評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辦理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

公聽會主席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環評主管機關是參與及後續審查機關,並非因此成為公聽會主辦機關。

舉辦時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評估書初稿後 30 日內,辦理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必要時,該期間得延長。

這是第二階段環評的程序,並非第一階段公開說明會;應把「初稿送達後 30 日內」與「公聽會至少提前 10 日通知」分開記憶。

作業方式與通知程序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辦理重點如下:

  1. 提前通知與公告:​應於公聽會舉行 10 日前,通知應邀對象,並將公聽會資訊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告期間至公聽會舉行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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