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18 分
(一)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有哪些?請說明之。(18 分)
(二) 112 年本次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有關再暫予收容及再延長收容之修正內容為何?請說明之。(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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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得不暫予收容」之情形(18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收容替代處分制度的法源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之1,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法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8號、第710號解釋意旨增訂的規定,目的在於貫徹「收容為最後手段」原則,避免對無收容必要或不適於收容之外國人逕行收容,侵害其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作答時必須掌握:
- 本條規範的對象是「依法原應暫予收容之外國人」,但因其具特殊身分或處境,移民署得改採收容替代處分,不逕予收容;
- 本條是「得」不暫予收容,屬於行政機關之裁量規定,非強制免除收容;
- 本條第2項同時規定「收容替代處分」之具體手段,兩項合觀才是完整答案。
解題方法
此題屬於法條列舉題,解題方法是逐款臚列+說明立法理由,不能只背條文號次,還要簡要點出每款背後保障的法益(生命健康權、兒童最佳利益、公共衛生、既有限制出境處分之效力銜接等),以展現理解而非死背。
逐款解析
依本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外國人受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為收容替代處分,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致其治療有重大困難,或有危害生命之虞者 -考量收容處所醫療資源有限,若強行收容將危及當事人生命健康,應優先保障生存權。
二、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 -基於孕產婦及胎兒健康之特別保護,收容環境不利於孕產照護。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不宜與成年收容人共同收容。
四、罹患傳染病,收容有引發群聚感染之虞者 -基於公共衛生安全考量,避免收容處所成為傳染病擴散場所。
五、身心障礙或衰老,致不能自理生活者 -考量收容處所非照護機構,欠缺生活自理能力者收容將造成人道危害。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者 -因該外國人已受限制出境處分,其行蹤已受掌握、無逃逸之虞或另有程序正在進行,收容已非必要手段,避免程序重複或扞格。
第38條之1第2項則規定,前項不暫予收容者,移民署應視情形,命其負擔相關費用後,以下列方式為收容替代處分:驅逐出國、限制住居、定期報告(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提供適當之保證金等,必要時可併採電子監控等方式,以確保後續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境程序之執行。
(提醒:本題以民國112年命題當年之條文架構為準;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本法,雖對收容相關條文有重大調整,但第38條之1所列不暫予收容事由之基本精神與款次架構並未實質變動,考生作答仍可依上述六款內容依序列出;惟正式考試仍應以考試當年公告之法條文字為最終依據。)
解題技巧
- 陷阱提醒:很多考生會把「不暫予收容」與「停止收容」混淆。前者是「尚未收容前,依其特殊身分改採替代處分」;後者是「收容期間發生原因消滅而停止執行收容」(本法第38條之3),兩者法條依據與適用時點不同,答題時務必區分清楚,否則會被扣分。
- 快速記憶法:六款可用「病、孕、幼、染、老弱、限境」六字口訣記憶,依序對應第一款至第六款,考場上較不易遺漏。
- 加分寫法:若時間充足,補述第2項之收容替代處分方式(驅逐出國、限制住居、定期報告、保證金),可展現對整條規定的完整掌握,爭取更高給分。
第二小題:112年修正「再暫予收容」及「再延長收容」之內容(7分)
核心觀念
第 2 題25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哪些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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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此條文是規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基本規定,屬兩岸關係法規中出題率極高的核心條文。
兩岸條例第 9 條的體系架構,是依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敏感程度」,分成不同管制層級:
- 第 1 項:一般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原則上毋須申請許可(僅於特殊情形得由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例如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有特別規定者)。
- 第 3 項:具有一定身分者(例如政務人員、少將以上軍職人員等),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且須經「內政部」許可(層級較低之審查)。
- 第 4 項:具有更高敏感性、涉及國家安全核心之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須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此即本題所考之對象,審查層級最高、程序最嚴謹。
本題即要求考生寫出「第 9 條第 4 項」所列舉之各款身分別,這是必須逐字背誦法條款項的記憶型考題,但命題意旨在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分級管制」的立法邏輯——身分愈涉及國家機密、兩岸談判、情治系統者,審查層級愈高。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採「條文列舉+分類說明」方式作答。因本題屬法條記憶題,解題步驟如下:
- 先點出法源依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其立法目的(國家安全考量)。
- 逐款列出條文所列之身分別(依民國 112 年命題當年之條文內容)。
- 針對每一款身分,簡要說明其為何被列為高度管制對象(輔助理解,展現申論深度)。
- 補充審查會之組成與審查程序,呼應題目「審查許可」之要求。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前述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政務人員(如部會首長、政務次長)掌握國家重大政策機密,直轄市長為地方行政首長層級極高,兩者進入大陸地區涉及國家政策洩密風險,故須經審查會嚴格審查。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此類人員因職務性質直接接觸國家機密(軍事、外交談判、關鍵科技、情報工作、對陸政策研擬等),一旦赴陸可能遭滲透或洩密,危害國家安全,故列為最高審查等級。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人員 雖非編制內人員,但因「委託關係」而實際接觸國家機密公務(例如受委託之研究人員、顧問),其風險與第二款人員相同,故一併納入管制。
四、縣(市)長 縣市長為地方自治首長,涉及地方治理與中央地方協調事務,亦具一定政治敏感性,故納入審查範圍。
五、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掌握國家立法權,審議國防、外交、兩岸政策等法案及預算,接觸國家機密之機會高,且代表國家主權象徵,故須經審查。
第 3 題25 分
政府為營造友善移民環境,全方位推動移民輔導政策,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保障新住民權利,並加強照顧新住民家庭及培育其子女,提升新住民人力素質,以強化國際競爭力,維護移民人權施政願景。請試論:有關政府對於「新住民照顧輔導之推動情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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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新住民照顧輔導政策的體系性掌握,屬於移民政策實務類申論題,非純法條記憶題。考生需掌握以下核心架構:
- 法源依據: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移民署主管新住民照顧輔導事項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112年當時條文,規範收容與權益保障相關配套)
-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行政院核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這是本題最核心的依據文件,由內政部移民署會同相關部會訂定,涵蓋八大重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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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政機關:內政部移民署(NIA)為統籌規劃與執行機關,並由**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進行跨部會協調(涉及勞動部、教育部、衛福部、文化部等)。
-
「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八大重點領域(112年命題當時的官方架構,考生答題務必以此為骨幹):
- 生活適應輔導
- 醫療生育保健
- 保障就業權益
- 提升教育文化
- 協助子女教育
- 人身安全保護
- 健全法令制度
- 落實觀念宣導
此架構為考試重點,歷年戶政類科申論題幾乎必考此八大面向,考生應熟記其名稱順序與對應內容。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政策論述型」申論題,解題方法採**「總論+分項論述+總結評析」三段式架構**,理由如下:
- 題目明確要求「試論政府對於新住民照顧輔導之推動情形」,屬開放式政策說明題,評分重點在於:
- 能否完整列出官方八大重點領域(架構完整性,約占60%分數)
- 能否在各項下舉出具體措施或法規名稱(內容深度,約占30%分數)
- 結論能否呼應題幹的施政願景(維護移民人權、強化國際競爭力)(約占10%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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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時不宜僅條列標題,須在每一分項下補充1-2項具體作法(如通譯服務、多元文化宣導、就業歧視禁止、子女教育輔導等),才能展現「參考書等級」的完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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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應回扣題幹「友善移民環境」「國際競爭力」「移民人權」三大關鍵詞,展現政策論述的完整性與呼應題意的能力。
參考答案內容(可直接作答骨幹)
一、前言
我國自民國88年公布《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來,隨兩岸婚姻與跨國婚姻人數持續增加,新住民(含大陸、港澳及外籍配偶)已成為我國社會重要組成。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並呼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行政院核定推動**「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由內政部移民署統籌、相關部會分工執行,透過跨部會協調會報機制整合資源,建構新住民生活適應與權益保障網絡。以下分八大重點領域論述其推動情形:
二、具體推動情形(八大重點領域)
(一)生活適應輔導
- 移民署設立各縣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生活適應輔導及諮詢服務。
- 推動通譯人員培訓與派遣制度,協助新住民克服語言障礙,於醫療、司法、戶政等場合提供即時通譯。
- 編印多國語言版本之生活適應手冊、設置多語服務網站。
(二)醫療生育保健
- 結合衛生福利部,提供新住民產前產後孕婦健康照護及優生保健諮詢服務。
- 將新住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體系,並對經濟弱勢者提供保費補助或緩繳機制。
(三)保障就業權益
- 會同勞動部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核發就業服務卡,protect新住民不因國籍身分受就業歧視。
- 針對取得我國身分證之新住民,適用《就業服務法》相關保障,禁止雇主歧視對待。
第 4 題25 分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有哪些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請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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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民國 112 年命題當年有效之條文),規範移民署對「外國人」(注意:不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彼等分別適用兩岸關係條例與港澳關係條例)於我國停留、居留期間,若發生法定事由,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同時註銷其外僑居留證的十款情形。
答題關鍵在於掌握兩個層次:
- 法律效果:撤銷(溯及既往,視為自始無效)或廢止(向後失效)居留許可,並連動註銷外僑居留證——二者是「許可」與「證件」的一體兩面,許可一旦被撤銷或廢止,作為許可外觀證明的居留證即失所附麗,故條文明定「並註銷」。
- 事由分類:十款事由並非雜亂羅列,而可依「立法理由」歸納為五大類,答題時依類別分組書寫,可讓閱卷者清楚看出考生有理解體系、而非死背條文。
解題方法
申論題的得分關鍵不在於是否能一字不漏默出法條,而在於:
- 先寫法律依據:開門見山指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
- 分類列點:將十款事由依性質分組(詐欺不實類、原因消滅類、危安類、刑事/秩序類、婚姻異動類),每類下再列細項,兼顧「完整」與「條理」。
- 每款補充一句說明:不要只抄條文文字,而要加一句「為什麼」或「實務上如何認定」,這是拉開分數差距的地方。
- 結尾呼應法律效果:重申「以上情形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同步註銷外僑居留證,使其喪失合法居留我國之依據」,首尾呼應。
以下依此架構逐款解析。
逐款解析(十款法定事由)
【甲、申請詐欺/證件不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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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外國人於申請居留時,就其身分、學經歷、婚姻、保證人等事項提供不實資料,導致移民署誤信而核准居留,屬以詐術取得行政處分,自應予以撤銷(溯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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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如使用偽造護照、變造結婚證書申請居留,因證件本身不具真實性,其居留許可欠缺合法基礎。
【乙、原因消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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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停留、居留原因消失:外國人原係以依親、就學、就業等特定事由取得居留許可,若該原因嗣後不存在(如工作契約終止、休退學),居留許可即失所附麗,但若另有其他法定得續留之原因(如已符合永久居留資格或法律另有特別保障規定),則不當然廢止,須個案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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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對象之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死亡,且無其他法定居留原因:此為依親居留中最常見的廢止事由。因依親居留係附麗於與本國籍配偶(或其他依親對象)之身分關係,該身分關係消滅,依親基礎隨之消滅;惟若當事人另符合其他獨立居留事由(如已育有未成年子女需照顧、已取得永久居留等),仍應依個案從輕審認,非一律撤銷。
【丙、危害公益秩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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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此為概括授權條款,移民署得依具體事證(如涉及組織犯罪、恐怖活動、重大治安疑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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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例如持依親居留卻實際從事未經許可之營利工作,或持就學居留卻長期未到校、實際在外打工,均屬之。
【丁、刑事/秩序處分類】
- 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以「故意犯罪且宣告刑達一年以上」為門檻,過失犯罪(如過失傷害)排除適用,兼顧比例原則,避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