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外國人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之法定要件為何?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與申請歸化成為我國國民之要件,二者有何不同?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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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民國114年法規為準,核心在於區分「取得在臺永久居留資格」與「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兩種不同法律身分。前者主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後者依《國籍法》申請歸化;兩者的居留年限、實質要件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法定要件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的一般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居留期間及實質條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1. 居留期間: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在臺居住超過183日。
  2. 年齡:年滿18歲。
  3. 品行及刑事紀錄: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的刑事案件紀錄。
  4. 自立能力: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5. 國家利益: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但居留期間有法定排除規定。以就學、特定工作原因,或以從事該等工作者為依親對象而獲准居留者,其在臺居留期間不予計入一般永久居留年限。作答時應一併指出,年限並非只要持有居留證即當然累計。

此外,法律另有特別途徑。例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子女,適用較長的居留年限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特定對象,也可能適用縮短居留年限或免除部分一般限制的規定。遇到具體個案,須先確認申請人身分及居留原因,再決定適用一般規定或特別規定。

與申請歸化的要件比較

一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依《國籍法》第3條,須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符合下列要件:

  1.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連續五年以上。
  2.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 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外籍配偶等特定身分,另有《國籍法》第4條等特別規定;符合該等規定者,居留年限可能短於一般歸化途徑。因此,作答一般要件時應以第3條為主,並補充說明特別身分另有規定。

兩者主要差異

比較項目永久居留歸化
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
居留年限的一般規定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每年合計合法居留183日以上,連續五年以上
年齡或能力要求一般規定要求年滿18歲要求依我國法律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品行及刑事紀錄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刑事案件紀錄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所載刑事案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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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在何種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如其有「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之情形,依法應如何認定?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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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符合列舉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並須進一步說明同條第 1 項第 9 款「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如何認定。

「得不予許可」表示移民署有依法裁量是否准許的權限,並非一有該情形即當然拒絕;裁量仍須符合比例原則及行政程序法要求。

解題方法:先列法定事由,再聚焦第 9 款認定

作答宜先完整列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第 1 項各款,再說明第 9 款的判斷方式:比較申請人獲准居留的原因與其實際活動或工作,並依法規定的要件認定是否不符。最後補充該款的不予許可期間,避免將其誤寫成永久不得申請。

得不予許可的情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1 條第 1 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1.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2.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3. 未經許可而入國。
  4. 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5. 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曾提供身分證件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6. 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7. 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且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8.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的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者,不在此限。
  9. 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10. 曾經逾期停留。
  11.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12.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查察。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情形。

以上須按第 11 條列舉作答,不宜把其他身分類別的規定或外國人的不予許可事由混入。

第 9 款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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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內移工失聯原因複雜,大致包括經濟因素(如薪資較低、負債、高額仲介費)、勞動條件(如看護工工時過長、從事 3K 產業、工作環境不佳等)及雇主或仲介不合理對待等。對此問題,試從理論與實務面,擬定我國應採取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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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如何從移工失聯的結構性成因提出預防與治理方案。答題不能只寫「加強查緝」或「提高罰則」;應同時處理移工為何離開合法工作,以及為何轉入非法勞動市場。

「失聯移工」在法規上主要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6條所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的通報情形。實務上,移工離開原工作場所或住宿地點、雇主及受託機構無法確知其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並符合相關認定基準時,雇主應依法通報。失聯不只是個人違法問題,也反映勞動條件、移工管理制度、仲介運作及非法雇用需求彼此交互影響。

理論上,可用以下觀點分析:

  • 推拉理論:原工作環境中的低薪、負債、長工時、雇主不當對待等,是推離合法職場的「推力」;非法工作可能提供較高報酬、更多工作選擇或較強自主性,形成吸引移工離開原職場的「拉力」。
  • 勞動市場分割觀點:部分移工集中於較低薪、勞動條件較差、社會保障較弱的工作。合法市場若限制轉換雇主,非法市場卻有用工需求,移工便可能被推向地下勞動市場。
  • 制度與網絡觀點:仲介收費、招募資訊落差、同鄉網絡、非法媒介及執法落差會影響移工的選擇。因此,治理要兼顧移工、雇主、仲介與非法雇用者,不能只處理失聯後的個別案件。

法制上,以民國114年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行蹤不明通報及移工對不實通報的申訴;第59條列出特定情形下移工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第57條規範雇主聘僱外國人的禁止事項。作答時可用這些規定說明:通報與查處必須依法進行,同時應讓遭不當對待或遇到不可歸責事由的移工有可行的合法救濟及轉換管道。

解題方法

採「理論分析—分因對策—執行配套」作答:

  1. 先以推拉理論說明失聯由多重因素造成,避免將問題簡化為移工個人守法意願不足。
  2. 依題目提示,分成經濟因素、勞動條件、雇主或仲介不當對待,以及非法市場拉力,逐一提出對策。
  3. 每一項對策都要對應成因:欠費要處理招募費用與債務;超時與高風險工作要改善勞動條件;不當對待要建立申訴和轉換機制;非法雇用需求則要查處非法雇主及媒介者。
  4. 最後補上跨部會協作、雙語服務、成效追蹤,形成從預防、保護到執法的完整政策。

參考作答

移工失聯係經濟誘因、工作環境、聘僱制度及非法勞動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依推拉理論,低薪、負債、長工時及不當對待形成離開合法職場的推力;非法市場較高的報酬、工作機會及自主性則形成拉力。故我國應兼採源頭預防、權益保障、合法轉換及違法查處措施,降低失聯誘因並壓縮非法聘僱空間。

一、改善招募及經濟條件,降低失聯推力

第一,強化來源國招募管理及費用透明,要求仲介清楚揭露各項費用、契約內容及實際工作條件,查處超收費用、借貸剝削、買工及不實招募。並擴大直接聘僱及政府協助媒合,降低移工對私人仲介的依賴,避免移工入境前即承擔高額債務。

第二,檢視各類移工薪資及實際勞動負荷,使工資與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相當,並確實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對薪資偏低、工時過長或人力短缺的產業,應搭配合理引進及人力調度措施,減少雇主非法用工與移工離職失聯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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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有一臺商與奧地利公司之民事訴訟案件,奧地利公司委任一名大陸籍律師甲擔任訴訟代理人,甲「申請來臺」進行民事訴訟,請問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應如何處理?請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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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法律問題:第一,甲是否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人民」;第二,甲能否以民事訴訟為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入境許可與能否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分屬不同機關、不同法規的審查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一、大陸地區人民的定義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

  •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因此,題目稱甲為「大陸籍律師」,依題意可認定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屬於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人民。認定關鍵是大陸地區戶籍,不是其律師資格或委任關係。

二、解題方法:先審查入境事由,再區分訴訟代理資格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臺灣地區進行訴訟者,得申請來臺。

適用這項規定須掌握兩個要件:

  1. 申請人因民事訴訟須進入臺灣地區。
  2. 申請人經司法機關通知,並有法院或檢察署開立的傳票、開庭通知書等文件佐證。

題目未明示司法機關是否已通知甲。若甲有司法機關通知,並提出相應證明,移民署得依上述規定受理其申請;但若只有奧地利公司委任甲、沒有司法機關通知,尚不符合本款所定入境事由,不能僅憑私人委任就依本款許可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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