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戶政
試題代碼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請分析大陸配偶參選立法委員、擔任公務員、大學教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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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法源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0 條。判斷時要區分「參選公職」、「擔任一般公教人員」及「擔任大學教職」三種身分,並注意法律所稱設籍期間,是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定年限,不是居留年限。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三件事:

  1. 參選立法委員:立法委員是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的公職候選人設籍年限。
  2. 擔任公務員:先適用同項公教人員的一般年限,再檢查職務是否屬情報或國防機關的特定職務。
  3. 擔任大學教授:檢查第 21 條第 2 項的例外。此例外免除的是「設籍滿十年」限制,並非免除設籍要求,也不代表任何職務均可擔任。

分項分析

一、參選立法委員

《兩岸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因此,大陸配偶取得臺灣戶籍後,仍須設籍滿十年,始得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僅有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取得戶籍但尚未滿十年,均未符合此項年限要件。

二、擔任公務員

同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因此,大陸配偶擔任一般公務員,原則上須先符合設籍滿十年的要件;只有居留身分者,不能據此擔任一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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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試述我國吸引專技移民之法規及未來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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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如何透過移民及就業法制,吸引具專業技能或高階專長的外國人才來臺工作、居留並長期定居,以及如何進一步調整制度以回應少子化、人才競爭與產業需求。

「專技移民」是政策上的概括用語,重點在以專業工作、技術或特殊專長為基礎吸引人才,並提供來臺工作、居留及取得永久居留的制度誘因。作答時宜分成兩部分:先說明民國108年已有的法規措施,再提出未來修法方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後續已有重要修正,作答仍以108年制度說明。

解題方法

採「法規依據—制度誘因—修法建議」的架構:

  1. 先界定專技移民,指出其目的在補充國家發展所需人才。
  2. 依人才來臺及留臺的過程,說明工作許可、居留及永久居留等法規措施。
  3. 再從制度整合、人才需求篩選及移民環境改善,提出未來修法方向。

這樣安排可同時回答題目中的「法規」與「未來修法方向」,也能呈現移民政策並非只放寬取得身分的條件,而須與產業及國家發展需求相連結。

一、我國吸引專技移民之法規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該法於民國107年施行,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的專法。其制度重點包括:

  1. 放寬專業人才的工作及居留安排: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從事專業工作,建立相應的聘僱、居留制度,並由相關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辦理許可。
  2. 提供永久居留誘因:外國專業人才符合一定居留及居住條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對取得我國博士、碩士或學士等學位者,並設有縮短申請永久居留年限的措施。
  3. 協助眷屬留臺:就專業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成年子女,提供依親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的制度安排。
  4. 降低生活與工作障礙:就眷屬健保、成年子女工作等事項,提供一定程度的便利,使人才及家庭較容易在臺長期生活。

此法的政策核心,是以較具彈性的工作與居留安排,降低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及留臺的制度成本。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提供外國人居留及永久居留的一般法律架構。對於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法律設有申請永久居留的途徑;此外,外國人符合一般永久居留條件者,也得依法申請。

答題時應指出,專才專法與移民法制相互補充:前者設計專業人才的延攬及留用措施,後者則提供外國人居留、永久居留與身分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聘僱規定

外國人來臺從事工作,原則上須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專業工作類別、雇主聘僱資格及工作許可程序,均是專技人才進入我國勞動市場的重要制度環節。

因此,吸引專技移民不能只著眼於永久居留,也須檢視工作許可制度是否便於聘僱、是否符合產業實際需求,以及工作與居留規範之間能否有效銜接。

(四)《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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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試述依新增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 規定,對曾任何種職務者增加赴陸限制?不得參與之活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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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 9 條之 3 的規範對象與禁止行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08 年 7 月 24 日增訂公布,並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

這項規定針對曾任特定國安及軍政職務者,限制其赴大陸地區參與特定活動時,不得有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不是對所有曾任公職者一概禁止赴陸。

解題方法

依條文分兩部分作答:先列出適用身分,再說明禁止參與的活動類型及不得有的行為。作答時須抓住「特定職務」與「特定活動中的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兩項要件。

適用對象

曾任下列職務者,適用第 9 條之 3:

  1. 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的政務副首長。
  2. 少將以上人員。
  3. 情報機關首長。

不得參與之活動及禁止行為

上述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的下列機關或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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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規定之差異,並請分析是否應衡平修法改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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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的不是兩種配偶「結婚多久」就能直接領身分證,而是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及設立戶籍的法律路徑不同。大陸配偶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籍配偶適用《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兩者都要符合居留、品行等條件,但階段與年限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解題時應分別計算「結婚後至取得國民身分證的法定最短期間」,並比較申請條件,不宜只看單一居留年限。

解題方法:依法律路徑逐階段比較

一、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經許可來臺並完成結婚登記後,可循居留制度申請身分轉換:

  1. 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逾 183 日,得申請長期居留。
  2. 長期居留連續滿 2 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 183 日,並符合品行、無犯罪紀錄及其他法定條件,得申請定居。
  3. 經許可定居後,依戶籍相關規定辦理初設戶籍,取得國民身分證。

因此,從依親居留開始計算,最快約為 6 年:

4 年依親居留+2 年長期居留=6 年4\text{ 年依親居留}+2\text{ 年長期居留}=6\text{ 年}

要注意,「定居」是申請在臺設立戶籍前的許可階段,不等同於尚未經程序就直接取得身分證。

二、外籍配偶:先歸化,再申請定居設籍

外籍配偶適用《國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須依序完成:

  1. 先取得外僑居留身分,在臺合法居留。
  2. 依《國籍法》第 4 條,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符合該條要件並在我國合法居留連續 3 年以上,且每年合計 183 日以上,得申請歸化。另須符合品行、財力或專業能力、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規定;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也須依《國籍法》規定辦理。
  3. 歸化後,外籍配偶成為無戶籍國民,仍須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申請定居。民國 108 年的定居居留年限途徑包括:連續居留 1 年且居住 335 日以上;連續居留 2 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或連續居留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4. 定居許可後,辦理初設戶籍,始取得國民身分證。

採最短年限途徑時,通常可概括為約 4 年:歸化所需 3 年,加上歸化後申請定居所需的最短居留期間約 1 年。實際仍須符合居住日數及各項申請要件。

差異比較

比較項目大陸配偶外籍配偶
主要法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國籍法》第 4 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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