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911 事件後,反恐成為各國關注焦點。面對此一世界趨勢:
(一)我國有哪些機關為反恐業務主管機關?(5 分)
(二)反恐主要任務為何?(12 分)
(三)有何法律依據?(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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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反恐機制的組織分工、工作階段與法制基礎。作答時要掌握兩個特點:
- 我國反恐採行政體系與國安體系「雙軌一體」:行政體系負責政策統合、整備及事件應變;國安體系負責情資蒐集、分析與威脅研判,兩者協調合作。
- 我國以跨部會機制及相關法律共同支撐反恐工作,並沒有一部名為《反恐怖行動法》的專法作為完整依據;《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並未完成立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組織分工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子題,分別回答「誰統籌與執行」、「要做哪些事」、「依據哪些規範」。其中,「主管機關」應交代政策統合及情資研判的核心機關,再補充實際負責不同反恐工作的權責機關;「主要任務」則可按危機管理流程,整理為預防、應變、復原三階段。
(一)我國反恐業務主管機關
我國反恐採行政、國安雙軌一體制,主要機關及分工如下:
-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行政院層級的政策協調平台,統合反恐及國土安全相關業務,協調各部會分工。
-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的幕僚單位,負責會報幕僚作業、跨部會聯繫、業務整合及應變機制協調。
-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國安體系負責反恐情資蒐集與分析、威脅評估及情勢綜合研判;國家安全局並參與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應變編組。
- 各權責部會及地方政府:依恐怖攻擊事件的類型與業務權責辦理預防、應變及復原。例如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警察勤務與犯罪查緝,法務部調查局負責相關安全與犯罪調查,移民署負責入出國境管理;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他部會則依職掌協力。
因此,若題目問「主管機關」,答題重心宜放在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土安全辦公室、國安會與國安局,並指出各部會、地方政府依權責配合執行。
(二)反恐主要任務
可依反恐危機管理的「預防、處理、復原」三階段作答:
1. 危機預防:防患於未然
- 蒐集、通報及分析恐怖活動相關情資,辨識危安徵候,進行威脅評估與預警。
- 強化入出境管理、邊境查察與警戒,防止涉恐人員或物品進入國境。
- 加強重要場所、交通設施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降低遭受恐怖攻擊的風險。
- 建立跨部會通報、情資分享及協調機制,並辦理教育訓練、演習及應變計畫整備。
- 推動國際反恐合作及情資交換。
2. 危機處理:迅速控制事件
- 依事件性質由權責機關啟動應變計畫,必要時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應變中心。
- 統合警力、消防、醫療、海巡、國防及地方政府等資源,進行警戒、封鎖、疏散、救援及救護。
- 執行現場控制、搜索、逮捕、證據保全與犯罪偵查,防止危害擴大。
- 配合情資研判與指揮協調,掌握事件發展並維持政府及重要設施運作。
3. 復原清理:恢復正常運作
- 辦理傷亡救助、災後清理、設施修復及公共服務恢復。
- 追查涉案人員、資金及犯罪網絡,依法究責。
- 檢討應變過程與防護措施,修正計畫、補強弱點,提升後續防護能力。
第 二 題25 分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合作是國境執法的重要一環,試分別論述互助形式與互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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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是國家間為偵查、審判或執行刑事案件,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請求他國在其管轄領域內代為進行必要程序或提供協助。跨國犯罪常涉及境外證人、證據、犯罪所得及行為人,司法互助因此是國境執法的重要工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 條規定,互助事項先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時,依該法;該法未規定時,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第 4 條將刑事司法互助定義為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為偵查、審判、執行等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提供或接受的協助;但明文排除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第 5 條則以互惠原則為互助基礎。
解題方法:先分「形式」,再列「內容」
題目分問互助形式與互助內容,作答時應先交代國際互助如何形成、範圍如何分類,再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 條列出具體協助事項。另須注意:學理上的廣義分類可能把引渡納入刑事司法互助,但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明確將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排除在該法定義之外,兩種分類不可混為一談。
一、互助形式
(一)依合作依據區分
- 條約或協定互助:兩國以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或協議約定互助範圍、請求程序及拒絕事由。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 條,已有條約規範者,優先依條約辦理。
- 互惠互助:兩國沒有相關條約,或條約未規定特定事項時,得依互惠原則請求或提供協助。依該法第 5 條,依本法提供互助本於互惠原則。
(二)依互助範圍區分
- 狹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助對方完成刑事程序中的個別司法行為,例如訊問證人、調取資料、送達文書、搜索及扣押。
- 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包含狹義互助,並將引渡納入討論。
- 最廣義刑事司法互助:除廣義互助外,還包括刑事追訴移轉、外國刑事裁判的承認或執行等事項。
以上是學理上的範圍分類;依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的法定定義,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不屬該法所稱的刑事司法互助。
(三)依聯繫或執行方式區分
- 正式司法互助:依條約或本法提出正式請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循法定程序審查、執行。
- 警務或行政合作:例如執法機關間交換犯罪情資、協尋身分或進行聯繫。這類合作可支援案件偵辦,但不能取代依法須循司法互助程序辦理的搜索、扣押或正式證據取得。
二、互助內容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 條列出得依該法請求或提供的協助事項,可按功能整理如下:
第 三 題25 分
因應生物疫病,《災害防救法》與《傳染病防治法》有相關規定,請說明採用不同法規應變時,其間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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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同一場傳染病疫情,何時以《災害防救法》的「生物病原災害」架構處理,何時以《傳染病防治法》的防疫架構處理,以及兩者能否併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後續曾修正,《傳染病防治法》亦於民國 112 年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10 年的法規內容作答。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所稱「生物病原災害」,是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並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這表示並非每一件傳染病個案都構成災害;疫情須達到重大災害程度,才進入災害防救體系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則以傳染病的預防、通報、檢驗、治療、隔離、檢疫及疫情控制為核心,適用於法定傳染病防治工作,不以疫情已達重大災害程度為前提。
解題方法
可從四個面向比較:啟動條件、處理重心、指揮體系、應變工具。作答時先指出《傳染病防治法》是防疫專法,再說明疫情達重大危害與醫療負荷程度時,可納入《災害防救法》的跨部門災害應變架構。
一、啟動條件與處理重心
《傳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治。 只要有依法應辦理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事項,即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例如傳染病通報、疫情調查、隔離治療、入出境檢疫及其他防疫措施。它處理的是傳染病防治本身,平時預防與疫情發生後的控制都包含在內。
《災害防救法》:重大生物病原災害。 須達到生物病原災害定義所要求的重大危害與醫療資源負荷程度,才以災害防救體系統合處理。其著眼點是疫情已對人民生命健康、社會運作或醫療量能造成重大影響,需要整體災害應變。
二、指揮體系
《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內外疫情嚴重程度,認為有統籌資源、設備及整合人員的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等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此為防疫專責的指揮架構。
第 四 題25 分
毒品犯罪防制是國境執法的重要課題,利用航空器作為運毒工具更是屢見不鮮,試論述走私此類毒品的模式與作法分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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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運輸環境中的毒品跨境走私型態,以及犯罪者如何利用旅客、行李、貨物、航空器與機場作業流程掩護運輸。答題時宜先按「人、行李、貨物、航空器」分類,再說明各類型的常見作法及執法上的辨識重點。
毒品走私案件通常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或持有等犯罪;毒品以違禁物方式輸入,並可能涉及《懲治走私條例》及海關相關查緝規定。實際適用罪名須依行為人主觀犯意、毒品種類、運輸或輸入行為及個案事證判斷。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運輸載體分類
題目問的是「模式與作法」,因此答案不能只列出「旅客運毒」或「空運貨物運毒」等類別;還要說明犯罪者利用何種載體、如何隱匿或掩護,以及是否涉及內部人員協助。
一、利用旅客及人體夾帶
- 體內或身上藏匿:由運毒者將毒品藏於身體或隨身物品中,利用本人搭機通關。人體藏毒有高度人身安全風險,若包裝破損,可能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 衣物、鞋物及隨身用品夾藏:將毒品隱匿於穿戴物、日常用品或隨身行李,企圖混入一般旅客物品。
- 利用他人攜帶:以金錢利誘、欺騙或利用不知情者攜帶行李或物品,藉此切斷毒品與幕後指揮者的直接關聯。
執法上須綜合旅客行程、行李來源與去向、同行關係、旅運資料及查驗結果判斷,避免僅憑單一外觀或身分特徵作成結論。
二、利用託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犯罪者將毒品藏入行李內、夾層或物品中,可能由本人攜帶,也可能交由他人託運。行李可能以一般旅客物品作掩護,並透過不同旅客、不同航班或分批運輸降低單次遭查獲的損失。
查緝時可比對行李與旅客的關聯、託運與領取情形、行李影像及必要的實物查驗結果;發現異常後,仍須依程序進一步查證,確認物品成分及相關人員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