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移民行政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 國新任駐 B 國大使甲赴 B 國就任,請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詳細說明大使甲私人行李通關時的課稅和查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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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2 項: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入境時,須分別判斷關稅及相關費用是否豁免,以及海關能否查驗。兩者適用不同規則,不可將「免稅」直接等同「絕對不得查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公約規定至今仍為本題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甲是外交代表,再依序分析:
- **課稅問題:**甲以新任大使身分赴 B 國就任,屬外交代表首次設置期間攜入的私人行李。原則上免徵關稅、稅捐及相關費用,但儲存費、運送費等特定服務費除外。
- **查驗問題:**私人行李原則上免受查驗;但若有嚴重理由足以推定行李內含不屬免稅範圍的物品,或含有 B 國法律禁止進出口、或受檢疫規則管制的物品,得例外查驗。例外查驗須由甲本人或其適當代表在場。
法條適用
一、私人行李的課稅
依《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 36 條第 1 項,接受國應依其制定的法律與規章,准許外交代表為公務使用的物品及其私人使用的物品、包括供其家屬使用的物品入境,並免徵關稅、稅捐及相關費用。
但以下費用不在豁免之列:
- 儲存費;
- 運送費;
- 類似服務所生費用。
此外,豁免並非涵蓋任何名義下的任意物品。條文所指的是外交代表及其家屬公務或私人使用的物品;如行李中有不屬該範圍的物品,便不能僅以外交代表身分主張免稅。
第 二 題25 分
C 國已經依照西元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宣布設立與公約內容一致的毗連區(鄰接區)和專屬經濟海域,也頒布了相關法規。該國日前接到情資,有 D 國漁船乙號在距 C 國領海基線 18 海浬處從事非法走私偷渡,請依照西元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說明下列問題:
(一) 請說明西元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毗連區(鄰接區)的規定內容。(10 分)
(二) C 國公務船欲對漁船乙號行使緊追權,請說明何謂緊追權?(10 分)
C 國公務船如果始終無法逮捕到漁船乙號,則何時應該終止對漁船乙號行使緊追權?(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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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33 條的毗連區管制權,以及第 111 條的緊追權。毗連區不是沿海國主權領土;沿海國只能為特定目的行使必要管制。緊追權則容許沿海國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從管轄海域開始追逐違法外國船舶至海域之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一)毗連區的規定
依《公約》第 33 條,沿海國得在毗連領海、稱為「毗連區」的海域內,行使為下列事項所必要的管制:
- 防止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土或領海內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規章。
- 懲治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土或領海內已違反上述法律、規章的行為。
毗連區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 24 海浬。因此,若沿海國領海寬度為 12 海浬,毗連區通常是領海以外、基線外 12 至 24 海浬之間的海域。毗連區是有限管制權的海域,不等同領海,沿海國不因此取得完整主權。
本題乙號位於基線外 18 海浬,已超出領海範圍,且在 24 海浬上限內,故位於 C 國毗連區。走私偷渡涉及海關及移民法規,屬第 33 條列舉的管制事項。C 國得在該區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相關違法行為進入其領土或領海,或懲治已在其領土或領海發生的違法行為;但不能僅因乙號位於毗連區,就把毗連區當成領海而行使一般主權。
(二)緊追權的意義與行使條件
緊追權是指:外國船舶違反沿海國有權適用於相關海域的法律、規章時,沿海國得自該船舶仍在沿海國特定管轄海域內開始追逐;在追逐未中斷的前提下,即使該船舶駛出該海域,追逐仍得繼續,並可在適當情況下於海域外逮捕。
依《公約》第 111 條,行使緊追權應符合下列要件:
- 須有違反沿海國法律、規章的行為,而該法律、規章須依《公約》得適用於船舶所在海域。
- 須在船舶或其小艇仍在可啟動緊追的海域時開始追逐。可啟動的海域包括內水、群島水域、領海及毗連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架範圍內的違法行為,則須是違反沿海國依《公約》得適用於該區域的法律、規章。
- 船舶在毗連區時,緊追須針對設立毗連區所保護事項的違法行為。本題所述走私偷渡涉及海關及移民事項,原則上符合此項範圍。
- 須以可見或可聽的停船信號開始追逐,並須在該船仍位於相關海域時發出。
- 追逐不得中斷。
第 三 題25 分
(一) 請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對於居住於臺灣之人民禁止歧視之規定、處置及罰則。(13 分)
(二) 行政院於 96 年成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109 年 5 月 8 日更名為「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該會報之任務為何?請說明之。(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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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的反歧視規定,以及違反規定後的申訴處理與行政罰。作答要依序說明「禁止什麼、誰可申訴、主管機關如何處理、何時處罰」。
禁止歧視的規定
依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行為。規範對象不限於公務機關,也包括私人。
本條是一般性的反歧視保障;如其他法律已就特定歧視類型規定專門救濟,應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申訴及處置
因前述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依第 62 條第 2 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依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相關申訴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組成,由主管機關訂定。
依當時《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申訴以書面提出,由主管機關受理,並交由受歧視申訴審議小組審議。當時申訴期間為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侵害發生逾一年者,不得提出。主管機關受理後進行審議,並將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若認定違反第 62 條,依當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1 條,先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才處罰鍰。
罰則
依民國 110 年《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1 條,違規行為人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罰鍰並非申訴一提出即逕行裁處,而是須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通知限期改善,且屆期未改善,始符合本條裁罰要件。
解題技巧
可用「禁止—申訴—審議—改善—罰鍰」五階段作答。易漏之處有二:一是申訴須有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並非任何不愉快對待都當然符合;二是本條採先命改善、屆期未改善再處罰的順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 112 年修正,條文編次及申訴相關規定亦有後續調整;申訴辦法於 114 年修正,作答仍應依本題年度法規。
(二)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之任務(12 分)
核心觀念與解題方法
第 四 題25 分
為提升新住民數位應用能力,使新住民共享數位平權,內政部移民署推動「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子計畫,請說明子計畫之推動情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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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政府如何以數位培力落實新住民的「數位平權」:除了提升資訊技能,也要降低設備、網路、語言與地理位置造成的使用障礙,使新住民能運用數位工具參與學習、社會生活、經濟活動與公共事務。
「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是教育部「邁向數位平權推動計畫」的子計畫,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作答應掌握「課程培力、平台學習、母語教學、設備近用、疫情調整」等面向。此題屬政策措施說明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計畫的服務流程作答:先說明計畫目標,再分述如何提供學習內容、教學服務、平台與設備,最後補充 110 年疫情期間的執行情形。這樣能同時交代計畫內容與當年度實際推動狀況。
子計畫推動情形
一、多元課程與資訊培訓 辦理實體及數位課程,製作多元主題與分級課程,並規劃資訊安全課程及講習、多媒體互動學習內容,協助新住民及其子女提升基本資訊素養與數位應用能力。
二、免費實體課程及行動服務 提供免費資訊課程,透過實作教學增進學習興趣與操作能力;並以行動學習車深入新住民居住場域,配合其作息開課,讓偏遠或不便到固定教室者也能參與。
三、數位學習平台 維運「新住民數位資訊 e 網」,提供線上課程、電子書及資訊蒐集服務,並設置行動版與多國語言版本,降低語言及使用門檻,便利新住民隨時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