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移民行政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中規定,關於國際法院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依國際法裁判時應適用之原則,請說明何謂「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及法院應如何於個案中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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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1 項所列國際法法源,以及法院如何在個案中辨認、證明並適用這些法源。條文先列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再規定司法判例與學者著作是「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因此,前三者是法院裁判所適用的主要法源,判例與學說則用來協助辨認、解釋法律規則。
條文所稱「文明各國」是規約原文沿用的歷史用語,現今理解為各國普遍承認的法律原則,不應按文明程度區分國家。
三種法源的意義
一、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以書面締結、受國際法支配,並意圖創設或規範法律權利義務的協定。條約不論名稱為公約、協定、議定書或憲章,均以其內容、當事方意思及法律拘束力判斷。
法院適用條約時,須先確認爭端當事方是否受該條約拘束、條約是否對其生效,以及相關條文是否涵蓋爭端事項。條約原則上僅拘束其當事方;但條約規則亦可能反映既存或後來形成的國際習慣,屆時即須分別依條約法與習慣法判斷。
二、國際習慣
國際習慣是「一般實踐被接受為法律」的證據。構成習慣法通常須具備兩項要件:
- 一般實踐(state practice):國家的行為、聲明、立法、外交往來、軍事或行政措施等,須足以顯示相對一致且具代表性的實踐。實踐不必毫無例外,但不能只憑少數零星行為認定。
- 法律確信(opinio juris):國家從事該實踐,是因認為法律要求、許可或禁止如此行為,而非僅出於禮讓、便利或政策考量。
法院會綜合檢視實踐的普遍性、一致性、持續性及相關國家的代表性,並查明國家是否以法律義務或權利的觀點行事。對特定國家而言,若其在習慣形成期間持續、明確反對該規則,可能主張「持續反對者」原則;但此主張不適用於強行法規範。
三、一般法律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是各國主要法律制度普遍承認、可適用於國際法律關係的基本原則。它的功能之一,是在條約與習慣法沒有明確規則時,協助法院填補法律漏洞,使法院仍能依法裁判。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9 條關於「無害通過」之適用範圍及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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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二部分第三節「領海之無害通過」,重點是第 19 條對「無害通過」的判準與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活動時的限制。作答宜先交代適用範圍,再說明通過何時屬無害,以及哪些活動會使通過失去無害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公約》第 19 條目前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掌握三個層次:第一,無害通過適用於何種海域及船舶;第二,通過一詞包含哪些航行;第三,以第 19 條第 2 項列舉的活動判斷通過是否有害。
一、適用範圍:外國船舶通過沿海國領海
《公約》第 17 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享有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第 19 條則界定何謂「無害」。因此,本條所稱無害通過,是外國船舶在沿海國領海內行使通過權時,是否符合無害性的判準。
第 19 條規範的是「船舶」在「領海」中的通過,不是一般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上的航行規則。無害通過原則上須連續、迅速進行;停船或下錨僅限於通常航行所附帶的情形,或因不可抗力、遇難,或為救助遇險人員、船舶、航空器所必要。此為第 18 條的補充說明。
二、內涵:符合第 19 條第 1 項的一般標準
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船舶的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屬無害通過;判斷應依《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為準。
這是整體判斷標準。船舶是否無害,不單看它是否正在航行,也須觀察它在領海內的目的及行為。
三、失去無害性的活動:第 19 條第 2 項
外國船舶在領海內有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即視為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通過因此不具無害性:
- 威脅或使用武力: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國際法原則的方式行動。
- 武器演習或操練。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近年來有許多跨國婚姻,倘若該外籍配偶有意移入國內居住,則須依相關法律申請居留或定居。請說明外籍配偶的居留申請程序,以及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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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外籍配偶來臺依親居留的申請流程,以及由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的「歸化」要件與後續程序。居留許可與歸化是不同階段:婚姻不會使外籍配偶自動取得我國國籍,須先依法申請居留,符合《國籍法》要件後再申請歸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外籍配偶歸化主要適用《國籍法》第4條;國人配偶依第4條申請者,合法居留期間為連續3年以上,且每年合計在臺居留183日以上。113年修正《國籍法》第4條至第7條、第9條及第20條,114年已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先交代居留,再說明歸化
依「結婚及簽證 → 申請依親居留、取得外僑居留證 → 符合年限後申請歸化 → 提出喪失原國籍證明 → 申請定居、設籍」的順序作答。這樣可以清楚區分居留與國籍取得,並呈現各階段的受理機關及法律要件。
一、外籍配偶的居留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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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妥婚姻及結婚登記 外籍配偶與我國國民結婚後,依規定辦理婚姻證明文件及我國結婚登記。境外文件通常須依規定驗證,必要時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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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來臺簽證,或符合條件時在臺申請居留 一般由外籍配偶向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持有效簽證入境後辦理居留。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加註不得延期或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等限制的簽證入境,並符合依親居留條件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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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籍配偶向居住地的移民署服務站申請,通常須備妥申請書、護照、照片、結婚證明及我國籍配偶身分證明等文件;個案並可能須配合面談或補件。首次以外籍配偶身分申請或因結婚變更為依親居留事由時,須由我國籍配偶同行辦理。經核准後核發外僑居留證,並依證件效期辦理延期及居留資料變更。
二、依《國籍法》申請歸化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我國目前專技移民政策之相關規定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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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所稱「專技移民」,宜從「延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居留並長期留用」理解,並非我國另設一套不問工作、單憑技術資格即可移民的獨立制度。答題核心是說明人才類別、工作許可、來臺管道、居留與永居,以及留才配套如何銜接。
法制主軸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稱《人才專法》),並配合《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子法辦理。以下以民國 114 年命題當年已施行的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政策與制度說明題,宜依「對象分類—入境與工作—居留與永居—留才配套」作答。這樣能把延攬人才的入口、在臺工作資格及長期留臺誘因交代完整,也可避免把「工作許可」、「居留許可」與「永久居留」混為一談。
參考擬答
我國專技移民政策的目的,在於延攬國際專業人才,補充產業及公共服務所需人力,提升國家競爭力;政策工具則涵蓋人才分類、工作許可、簽證與居留、永久居留及租稅與家庭配套。
一、人才分類與適用法制
《人才專法》以外國專業人才為基礎,並對具有特殊專長或重要貢獻者設較具彈性的規定。主要類別如下:
- 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工作範圍與資格並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審查標準辦理。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法律、建築及其他經認定領域具有特殊專長者。制度採專業領域及資格標準認定,並非凡具一般工作經驗者均當然符合。
-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為我國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人才專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與永久居留。
二、來臺工作及尋職管道
一般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在臺工作,須依其工作類型及資格取得工作許可;工作許可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審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可申請「就業金卡」,將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整合於一張卡,並可在有效期間內較自由地尋職、受聘或轉換工作,降低須由單一雇主先行辦理工作許可的限制。
另對尚未找到工作、但有意來臺尋職的外國專業人才,設有尋職簽證管道;依相關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後,可在一定期間內來臺尋職,總停留期間最長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