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依據現行勞動相關法令,論述其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前後退休金分段適用原則與申領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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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舊制年資如何分段處理與請領。作答須先區分兩套制度:

  • 勞退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金由雇主負責給付,雇主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勞退新制: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在勞保局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同一勞工可能有新、舊制兩段年資,兩段適用不同的提撥、計算及請領規則。新制施行前已累積的舊制年資,不因勞工選擇新制而消失;原則上應保留,符合條件時再依舊制規定處理。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制度選擇—準備金提撥—年資分段—請領要件」四個層次展開:先說明新舊制如何銜接,再交代舊制準備金的功能與提撥方式,接著說明兩段年資各自依何規定計算,最後分別列出舊制與新制的請領條件。

一、勞退新舊制的選擇與銜接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該日以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且施行後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制度,或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選擇適用新制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施行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終止時,如符合該條所列情形,雇主應按終止時平均工資,依相關法規計給保留年資的退休金或資遣費,並於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勞雇雙方也可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協議結清保留年資,但給與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的規定。

選擇繼續適用舊制者,原有年資與後續年資均依舊制處理;施行後才到職的勞工,則適用新制。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原則上應適用新制。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提撥及管理

依民國108年《勞動基準法》第56條,適用舊制的雇主應按月依勞工薪資總額的 2%至15%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該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的標的。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專戶餘額,確認是否足以支付次年度預估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的勞工,依第55條計算的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成,勞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準備金匯集成勞工退休基金,由主管機關監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依法辦理;舊制退休金由雇主負給付責任,準備金是雇主預先籌措、保障給付能力的財源。

三、新、舊制年資的分段適用

舊制年資依《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計算。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或在法律規定的契約終止情形下,保留的舊制年資依舊制規定處理;雇主以退休或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算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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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論述雇主申請聘僱從事藍領工作外國人之相關類型,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而發生事故之主要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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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個部分:第一,依《就業服務法》說明雇主得申請聘僱藍領外國人從事哪些工作;第二,說明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因此發生事故時,事故通報、現場處理及刑事責任的主要規範。

法規時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職業安全衛生法》後續已有修正,實際適用案件仍應依事故發生時的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以《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的工作分類說明藍領聘僱範圍,再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6 條、第 16 條及第 40 條、第 41 條,依序說明事故通報、雇主預防義務與事故發生後的刑事責任。

一、雇主申請聘僱藍領外國人的工作類型

依民國 108 年《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從事工作,原則上限於法定工作類別。一般所稱藍領外國人,主要是指從事下列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的外國人:

  1. 海洋漁撈工作:例如受僱於漁船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2.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包括家庭幫傭、家庭看護,以及依相關審查規定得聘僱的機構看護等工作。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實務上常見類別包括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及其他依法開放的工作。

雇主申請聘僱,仍須符合各工作類別的資格、招募、名額、文件及許可規定;不得僅因取得外國人身分或已有聘僱關係,即使其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第十一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人才而經專案核定者」屬專案核定類型,作答時宜與一般藍領聘僱類別分別說明。

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發生事故的主要規範

(一)事故發生後的通報與現場處理

依民國 108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依規定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發生法定重大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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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依據相關資料與經驗及法令,論述一般認為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就業困境,及其就業促進相關規定之主要內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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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從兩個面向作答:一是分析視覺功能障礙者在求職、工作與職涯發展上常遇到的障礙;二是說明政府如何透過職業重建、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特定工作保障,促進其就業。

本文法規說明以民國 108 年有效法規為準。主要法源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第 37 條、第 38 條、第 43 條至第 46 條及第 46 條之 1,以及當時相關就業促進計畫與服務規定。

視覺功能障礙者並非只指全盲者,也包括視力受損、視野缺損或視覺功能逐漸退化,以致在閱讀、移動、辨識環境或完成工作上需要輔具、訓練或其他支持者。就業措施應依個人視覺功能、能力、興趣及工作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

解題方法

採「障礙成因—就業困境—制度對應」的架構:

  1. 先指出視障者就業困難不只來自視力限制,也與教育訓練、交通環境、職場設計及雇主態度有關。
  2. 再依求職、進入職場、工作適應與職涯發展整理困境。
  3. 最後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個別化職業重建、定額進用、按摩及電話服務工作規範等制度,逐項說明政府如何回應。

這樣作答能避免只列「視力不便」等個人層面的原因,而忽略制度與環境因素。

一、一般認為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就業困境

(一)教育與職業訓練機會受限

視障者取得教材、參與實作課程及使用一般職業訓練設備,常需無障礙格式、點字、大字、報讀軟體或其他調整。若教育及訓練資源不足,容易造成技能培養與一般求職者有落差,也會縮小可選擇的職業範圍。

(二)職業選擇容易受刻板印象限制

社會常將視障者與按摩工作連結,雇主也可能誤以為視障者只能從事少數職務,或因安全疑慮而不願聘用。這會使其專長、學歷及工作能力未被充分考量,增加求職困難。

(三)求職資訊與甄選流程不易近用

一般職缺資訊、線上求職系統、書面測驗及面試資料,未必符合視障者使用需求。若未提供無障礙格式、報讀工具或合理協助,求職者即使具備工作能力,也可能在甄選階段遭遇障礙。

(四)交通與職場環境影響到職及工作適應

通勤路線不熟悉、標示不清、動線障礙或工作場所變動,都可能增加定向行動與通勤負擔。職場若缺乏適當照明、對比標示、語音提示或安全安排,也會影響工作效率及職場安全。

(五)工作設備、資訊系統與職務設計不合需求

部分工作依賴圖像、表格、紙本文件或未具無障礙功能的軟體。若未提供盲用電腦、螢幕報讀或放大設備,或未調整工作流程及職務內容,視障者便難以充分發揮工作能力。

(六)職場支持與職涯發展不足

視障者可能面臨同事對障礙認識不足、缺乏工作協助或溝通不順的情況。若服務只協助求職,未延伸至職場適應、在職訓練、升遷及視力漸失後的留任支持,容易造成工作不穩定或離職。

(七)按摩工作競爭加劇,收入與經營不易

按摩業對視障者長期具有重要就業功能,但按摩工作已開放非視障者從事,視障按摩工作者面臨市場競爭、店面營運、設備更新、客源及經營管理等壓力,不能只靠傳統保護思維,還需提升技能及協助拓展工作機會。

二、就業促進相關規定之主要內涵

(一)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 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意願,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的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服務;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法定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視障者本人或其監護人也可以提出服務申請。

實務上,視障者服務可包括功能性視覺及職業能力評估、定向行動訓練、讀寫與資訊溝通訓練、盲用電腦及就業輔具訓練、職場適應、就業媒合、創業輔導與職務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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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相關專家學者團體認為,為因應原住民族相關平均餘命問題,政府應該儘速建立原住民族勞工提早退休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請依據相關法令試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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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說明: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短,是否應為原住民族勞工建立較一般勞工提早的退休機制;作答須先區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與一般受僱勞工退休制度,再檢視民國 108 年一般勞工適用的法令,最後提出制度設計方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一般勞工法令並未因原住民身分,另設提早退休年齡或提前請領退休金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則要求政府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規劃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等權益。

法令依據與現行制度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此條提供政府規劃原住民族退休保障的政策與法律依據,但並未直接訂出勞工提早退休年齡或退休金請領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自請退休 勞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得自請退休:

  1. 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2. 工作 25 年以上。
  3. 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

這是一般勞工自請退休的法定門檻,並未依原住民身分調降年齡或年資。

三、《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強制退休 雇主原則上不得強制勞工退休,僅於勞工年滿 65 歲,或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工作時,得強制其退休。危險、需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得依法報請調整強制退休年齡,但不得低於 55 歲。此為雇主得否強制退休的規範,不能直接當作勞工得提前領取退休金的依據。

四、《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及第 24 條之 2:新制退休金請領 新制勞工年滿 60 歲得請領個人專戶退休金;提繳年資滿 15 年者,可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未滿 60 歲者,只有符合失能等法定條件,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等要件時,才得提前請領。這些規定也未以原住民身分作為提前請領事由。

五、《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 符合退休要件時,舊制退休金依工作年資計算:前 15 年每年給與 2 個基數,超過 15 年部分每年給與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此為退休金計算方式,並未另定原住民勞工的提前請領條件。

解題方法

作答採「保障需求—現行法制—制度建議」三段論述:

  1. 說明需求與政策依據: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議題涉及退休後實際可享有保障的期間;政府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6 條規劃適當社會安全制度的責任。
  2. 檢視現行法有無差別規定:依序列出《勞動基準法》的自請退休、強制退休規定,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請領年齡與例外。指出一般勞工制度沒有因原住民身分而提早退休或提前請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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