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內非典型就業的發展過程,促使勞動市場中勞資關係的多樣化。請問這些多樣化可能產生哪些層面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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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非典型就業擴張後,傳統以「單一雇主、直接僱用、全時工作、長期僱用」為主的勞資關係,如何轉變為多元且分化的關係。非典型就業常見型態包括部分工時、定期契約、勞動派遣及外包等;其共同特徵是工作時間、契約期間或雇用關係安排,與典型全時、不定期、直接僱用有所不同。
作答時應從勞資關係的不同層次分析,而非只列舉工作不穩定。可分為勞動市場與僱用結構、個別勞動條件、雇主責任與法令適用、集體勞資關係,以及社會保障與政府治理等面向。
解題方法與各層面衝擊
一、勞動市場與僱用結構:彈性增加,市場區隔加深
非典型就業讓企業較能依業務需求調整人力,降低固定人事成本,也提供部分勞工彈性就業機會。然而,企業若長期以非典型人力補充核心業務,勞動市場便可能形成「核心勞工」與「邊陲勞工」兩層結構。
核心勞工通常享有較穩定的僱用與較完整的福利;邊陲勞工則較常面臨工作不連續、升遷與訓練機會較少、收入不穩等問題,並可能承受較差的勞動條件。非典型就業因此既帶來用人彈性,也加深就業安全與工作條件的差距。
二、個別勞資關係:僱用穩定性與勞動條件受影響
非典型工作者的契約期間、工時或工作安排較有彈性,但雇用關係也可能較不穩定。定期契約勞工面臨契約到期不續聘的風險;部分工時勞工可能有工時及收入不足的問題;派遣勞工則可能同時受到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影響。
因此,勞工在工資、工時、休假、福利、職業訓練與職涯發展方面,可能與典型勞工出現落差。勞動條件是否公平、工作機會是否穩定,也更容易成為勞資爭議焦點。
三、雇主責任與法令適用:責任歸屬較複雜
典型僱用通常由勞工與雇主直接建立關係,雇主身分及責任較為明確。派遣等多方僱用型態則可能涉及派遣事業單位、要派事業單位與勞工,造成指揮監督、工資給付、職業安全衛生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責任歸屬
第 二 題25 分
勞資關係內部協商機制有哪些?(15 分)具體運作的過程有哪些相關的困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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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企業內部如何建立勞資溝通、協商與爭議預防機制,以及這些機制在實際運作時為何容易流於形式或無法達成共識。作答宜先區分「日常溝通與參與」和「集體協商」:前者著重交換意見、改善工作現場及預防衝突;後者由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協商勞動條件等事項,並可能以團體協約形成具體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重要法源包括《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及《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其中,《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的設置及運作,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辦理。勞資會議與工會團體協商的代表基礎及功能不同,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以「機制類型—運作方式—實務困境」三層作答。先列出由日常溝通到正式協商的內部管道,再說明各自適合處理的問題,最後分析代表性、權力、資訊、信任及執行等障礙。如此可以同時回答「有哪些」與「具體運作過程有哪些困境」。
勞資關係的內部協商機制
一、勞資會議
勞資會議是企業內部制度化的勞資對話平台,由勞資雙方代表參與,討論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工作效率、勞工福利及工作環境等事項。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資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辦一次;會議須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作成決議。未達成共識時,決議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勞資會議可處理工作現場改善、勞工意見反映及依法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部分事項。它重在持續溝通與合作,並不當然取代工會代表勞工進行團體協商的功能。
二、工會與雇主的團體協商
工會代表勞工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協商內容可包括工資、工時、休假、福利、申訴制度及勞資合作等。協商達成合意後,得簽訂團體協約,作為雙方共同遵循的依據。
團體協商與勞資會議的核心差異,在於代表與功能:團體協商以工會為勞方協商主體,著重勞動條件及集體權益;勞資會議則是事業單位內的勞工參與及溝通機制。
三、員工申訴與意見反映制度
企業可設置主管面談、人資申訴窗口、書面申訴或意見箱等管道,讓勞工反映個別工作不滿、管理措施、職場衝突或違規情事。制度應具備清楚的受理、調查、回覆及追蹤程序,並保障申訴者免受不利對待。
此類機制適合處理個別、日常及尚未擴大為集體爭議的問題,也能將反覆出現的個別申訴彙整為制度改善議題。
四、聯合委員會及工作場所參與
企業可就安全衛生、福利、工作流程、品質改善或教育訓練等議題設置勞資共同參與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其功能在於讓勞工提供現場資訊,與管理部門共同提出改善方案。若委員會的議題涉及勞動條件或工會協商事項,仍須尊重法定程序及工會的協商權限。
五、非正式溝通與問題處理
主管與員工定期面談、部門座談、意見調查及工作現場的即時溝通,均可作為正式協商機制的補充。這些管道較容易及早發現問題,但須將重要議題轉入正式程序,並留下處理紀錄,避免只停留在口頭承諾。
具體運作過程的困境
第 三 題25 分
社會對話中社會夥伴關係的建立,是運作過程中相當重要的機制。請問如何促進勞、資、政、學等四方之間建立起對話之社會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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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對話」如何由意見交換進一步發展為穩定的「社會夥伴關係」,重點在參與者是否具有代表性、各方能否平等參與,以及對話能否實際影響政策形成與執行。
社會對話是勞工、雇主與政府,就經濟及社會政策中彼此關切的議題,透過資訊交換、諮商或協商,尋求共識並參與決策的過程;可在全國、產業或地方等不同層級進行。社會夥伴則是具代表性的勞工團體與雇主團體,政府透過制度化對話與其合作。學者專家可提供研究、資料與專業意見,或受某一方委任代表該方參與,但不宜取代勞資代表而使對話流於政府內部諮詢。
社會對話不只是召開會議。若參與者代表性不足、資訊與資源不對等、參與者只有發言而沒有實質影響,或協商結果未獲妥善回應,就難以建立互信與持續合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題目主要考制度與政策原則,並無須套用特定法條或公式;社會對話本身也不以單一法條為成立要件。
解題方法
依「代表性與能力、制度與程序、互信與成果」三個面向作答。先說明誰應參與,再交代如何讓對話公平運作,最後提出使對話產生實際效果的條件。這樣能完整回答「如何促進」而不只列舉會議形式。
促進四方建立社會夥伴關係的方法
一、強化勞資團體的代表性與自主性
保障勞工組織與雇主團體依法組織、民主運作及表達立場,使其代表能反映會員及所屬產業的實際需求。勞資團體若欠缺代表性或內部民主,對話結論便難以取得所屬群體支持。政府應尊重勞資團體的自主性,避免由政府指定立場或代替其發言。
二、建立常設且分層的對話平台
在全國、產業及地方層級建立定期運作的平台,並依議題需要設置專案或工作小組。對話議題可包括勞動條件、就業政策、職業安全、社會保障及產業轉型等。由各方共同提出議題、排定議程,避免對話只在爭議發生後才臨時召集。
三、落實平等參與與程序公平
勞、資、政各方應有平等表達與參與協商的機會。政府須及早通知會議,提供完整資料、合理準備時間,並清楚說明議事規則、協商程序及意見處理方式。對話前可蒐集會員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對話後應留下紀錄,追蹤各項結論的處理情形。
四、改善資訊與資源不對稱
第 四 題25 分
國內近幾年來勞資爭議衝突不斷,且各行業有越演越烈之發展趨勢。近幾年來,有關國內空姐及機師的罷工事件中,衍生出「複數工會」的討論,其所存在的紛爭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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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複數工會制度下,工會間的代表性競爭與勞資關係衝突。題目不是要判斷某次罷工是否合法,而是要說明空服員、機師罷工事件如何凸顯:同一企業的勞工可能分屬不同工會,工會彼此的立場與資源也未必一致。
依命題當年(民國108年)《工會法》的制度,工會組織包括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法律容許工會多元並存。空服員與機師事件所引發的討論,主要涉及華航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及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等組織,在會員來源、代表性、協商地位及罷工行動上各有不同。
解題方法
作答時以「組織並存 → 代表性競爭 → 協商與行動衝突 → 勞資關係影響」為主軸。先交代工會並存的背景,再將爭議分成工會內部、工會彼此及雇主對待工會三個層次,最後說明制度上的影響,避免只重述罷工經過。
主要紛爭內容
一、工會代表性與會員認同之爭
華航原有企業工會,空服員也曾透過企業工會內部組織爭取權益;其後部分空服員成立並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機師方面,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也以分會方式處理不同航空公司的勞資爭議。
因此,同一企業員工可能加入不同工會,或由不同工會主張代表特定職類勞工。爭點在於:哪一個工會較能代表相關勞工的實際意見與利益。會員分流也可能造成工會動員力量分散,或使員工對工會選擇產生分歧。
二、工會間的路線衝突與「勞勞相爭」
不同工會對罷工時機、訴求內容、協商策略及對雇主的態度可能不同。當一個工會發起罷工,另一工會或未參與罷工的員工可能不支持,甚至批評罷工造成營運與工作上的影響;罷工工會則可能認為其他工會未能積極代表勞工,或讓雇主利用工會間分歧削弱談判力量。
這使原本應由勞工共同面對雇主的爭議,轉變成工會彼此競爭、會員彼此對立的「勞勞相爭」。此種分裂也可能降低工會整體的團結與談判能力。
三、誰有權與雇主協商,以及協商成果如何適用
當多個工會都與同一雇主或同一企業的員工有關時,雇主應與哪些工會協商、各工會的協商代表性如何確認,以及協商成果適用於哪些勞工,均可能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