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勞工行政
試題代碼 勞資關係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範,何謂強制(或強迫)勞動?我國現行勞動法制對於強制勞動禁止之相關規範為何?又,如果該強制勞動之不法行為並非僱傭關係而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時,則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應如何適用其他法律而施予制裁?再者,ILO 曾提出 11 項強制勞動的指標,請說明包括哪些具體的指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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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個層次:ILO 對強迫勞動的定義、我國禁止強制勞動的規範,以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可採取的刑事制裁;最後須列出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 ILO《強迫勞動公約》(第 29 號公約),強迫或強制勞動,是指「以任何懲罰威脅,迫使任何人從事其未自願提供之工作或服務」。判斷時應同時掌握兩個要件:

  1. 非自願提供工作或服務:當事人未真正自願提供,或原先同意後因受威脅、欺騙等而無法自由離開。
  2. 懲罰威脅:以刑罰、暴力、拘禁、扣留文件、扣薪、債務或其他不利後果迫使當事人工作。

ILO 第 29 號公約另列出若干不視為強迫勞動的例外,例如依法定條件實施的兵役、正常公民義務、法院判決下的工作、緊急情況所需工作,以及社區直接利益的輕微公共服務;這些例外須符合公約條件,不能任意擴張。

我國禁止強制勞動的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 5 條明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依同法第 75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範以雇主對勞工強制其提供勞務為適用核心,須先確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屬於本法規範的勞雇關係。若不具僱傭關係,不能僅憑《勞動基準法》第 5 條、第 75 條處罰,但仍應依具體行為檢視其他刑事法律。

非僱傭關係時的其他法律制裁

若強制勞動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可依行為手段與剝削情節適用下列規定:

  • 《人口販運防制法》:依該法對人口販運及勞動剝削的規定,若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詐術等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使人實行依法有刑罰規定的行為,依第 31 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適用時須依該法規定認定人口販運及相關構成要件,並非只要報酬偏低即當然成立。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的不自由地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未遂犯亦罰。若以強暴、脅迫迫使他人提供勞務,且符合本條要件,可依本條論處。

實際適用時,應按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剝削或人口販運情節、被害人自由受限制的程度及各罪構成要件分別判斷;同一行為涉及數罪時,再依刑法競合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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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根據勞動部依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制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內容,請問職場霸凌的行為內涵或其定義為何?又,雇主依上述指引,應如何受理職場霸凌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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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定雇主預防責任,以及勞動部民國 114 年 2 月 21 日修正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指引為準。

職場霸凌是職場不法侵害的一種。依指引,職場不法侵害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在勞動場所遭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以言語、文字、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不當言行,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例子包括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及就業歧視。

判斷職場霸凌,重點在於行為發生於執行職務及勞動場所的脈絡、行為人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且言行不當並造成身心侵害。態樣可能包括辱罵、威脅、恐嚇、排擠、孤立、羞辱,或以不合理方式刁難工作。應綜合事件背景、行為頻率、地點、動機及目的判斷;不能僅因管理者提出合理工作要求,就認定為霸凌。

解題方法

本題分兩部分作答:先交代職場霸凌及職場不法侵害的行為內涵,再依指引整理雇主接獲申訴後的受理、調處或調查、保護及結案程序。作答時應區分「職場不法侵害」的整體範圍與「職場霸凌」的具體行為,避免把兩者混為同一概念。

雇主受理申訴的程序

  1. 設置申訴或通報窗口 雇主應建立疑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的標準處置流程,明定申訴或通報窗口及處理程序。內部事件的窗口宜設於人資部門或最高主管單位;若被申訴人是雇主,應由客觀、中立的第三方,或事業單位的總機構人員協助調處或調查。

  2. 接獲申訴後妥為記錄並保密 接獲申訴或通報後,雇主應完整記錄申訴內容,鼓勵申訴人詳述事件時間、地點、經過及相關事證,並讓申訴人確認記錄。處理過程須注意保密及當事人隱私,公平對待各方,避免申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受到報復或不利處遇。

  3. 依案件型態及嚴重性調處或調查 雇主應視案件情形指派適當人員調處或調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均同意調處時,得先行調處;若未能調處或不適合調處,則進入調查。調查應確保被申訴人知悉申訴內容並有陳述機會;必要時可尋求外部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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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我國現行工會法之規定,就有關於各直轄市、縣市行政主管機關所登記之(各直轄市、縣市層級)「產業工會」(例如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以及「產業總工會」(例如新竹縣產業總工會),以及「總工會」(例如新竹縣總工會),請分別說明上述縣市層級之工會,其加入之資格(亦即得成為會員之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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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題要分清楚兩種會員層次:

  1. 產業工會是由勞工組成的工會,判斷個人能否加入,主要看勞工是否屬於相關產業。
  2. 產業總工會、總工會是工會組成的「工會聯合組織」,判斷誰能加入,主要看申請加入者是否為工會,以及是否符合該聯合組織的章程。

《工會法》第 6 條規定,產業工會是「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的工會;第 8 條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章程中定之。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題目中的名稱所代表的組織層次:**產業工會是勞工入會;產業總工會與總工會是工會入會。**再按照各類組織的產業範圍或聯合組織章程,分別說明會員資格。

資格說明

一、縣市層級「產業工會」:相關產業內的勞工

例如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其會員資格原則上是從事教育相關產業的勞工。判斷重點在其工作所屬產業是否與該工會的產業範圍相關,而非只看居住地或是否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

《工會法》第 6 條另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因此,符合相關產業範圍的教師,得加入教育產業工會。

二、縣市層級「產業總工會」:符合章程範圍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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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勞資關係實務上經常有職災爭議之現象,當勞工因職災而有發生「不能工作」時,根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如何向雇主請求於醫療期間之「工資補償」或「失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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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的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以及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時,雇主得以一次給付取代後續工資補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勞工的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這是法定職災補償責任,並非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解題方法

依題目所述「職災」及「不能工作」,先確認是否符合第 59 條第 2 款的要件,再區分一般醫療期間與長期未癒兩種情形:

  1. **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原則上應依勞工原有工資水準計算,不能因勞工未實際提供勞務,就直接將補償額視為零。
  2. **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須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第 59 條第 3 款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才得選擇一次給付平均工資四十個月,並免除該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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