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地政 土地估價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一宗容積率 300%、建蔽率 50%的住宅區土地,目前作為兩層樓使用,請問其是否為最有效使用?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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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最有效使用」的判斷,以及容積率、建蔽率與樓層數的換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7 條,最有效使用是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的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的使用。判斷時不能只看土地目前蓋了幾層,也不能只因尚有容積未使用,就直接認定現況不是最有效使用;還須比較不同使用方案能否合法實現、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以及收益是否足以支應開發成本。
解題方法
設土地面積為 :
- 建蔽率 ,表示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為 。
- 容積率 ,表示法定最大總樓地板面積為 。
若每層均以最大建築面積 興建,使用全部法定容積所需樓層數為:
現況為兩層樓,若兩層樓的每層面積都達建築面積上限,總樓地板面積為:
因此現況使用容積率為 ,約為法定容積率 的三分之一;尚有 的法定容積未使用。若實際樓地板面積小於建築面積上限,現況容積使用率還會更低。
最有效使用判斷
第 二 題25 分
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的規定,地價區段如何劃分?就學理而言,地段相連是否為必要條件?試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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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重點有二:第一,地價區段的劃分程序、考量因素與基本原則;第二,「地段相連」在原則上是劃為同一區段的條件之一,但學理上不是不可例外的絕對必要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18 條與現行條文相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作答可分為「一般劃分原則」與「例外規定」兩層:先完整說明如何劃分,再以條文所列的不相連土地例外,回答地段相連是否為必要條件。
依第 18 條,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勘查時,須斟酌下列影響地價因素:
- 地價差異及土地使用管制
- 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及公共建設
- 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
- 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
綜合判斷後,於地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區段界線則依第 19 條,以自然界線、道路、溝渠、使用管制界線或適當地籍線等為準。
地段相連是否為必要條件
一般原則下,地段相連是區段劃分的重要考量,因為相鄰土地通常具有較接近的區位條件與價格形成因素,有利於區段地價估計及區段界線管理。
但它不是學理上的絕對必要條件。第 18 條明文規定,在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中的零星建築用地,或依規定應整體開發而未開發的零星已建築用地,如在同一區段範圍內有地價相近、使用情形相同而地段不相連的土地,得將其視為一個地價區段,另編區段號。這項例外說明,劃分區段的核心仍是價格及使用條件是否具有相近性;
第 三 題25 分
老舊公寓的使用價值不高,但時有聽聞以高於市價成交者,請問造成此價格差異的原因為何?並分析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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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成交價格為何可能高於一般市場價格」,以及判斷這個溢價是否具有合理的經濟基礎。關鍵在於區分不動產的正常價格與特定買方因特定目的、條件而形成的投資價值或合併價值。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正常價格是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在有意願的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的合理價值。特定買方因自身條件或目的願意支付的價格,則不必然等於一般市場參與者所形成的正常價格。
解題方法
先拆解老舊公寓的價值來源,再判斷成交溢價是來自標的本身對一般買方的價值,還是特定買方取得後能實現的額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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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本身的使用與收益價值:屋齡高、設備老舊、維修成本增加、缺乏電梯或公共設施,可能降低居住便利性、租金收益及建物殘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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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持分與更新開發價值:老公寓的建物雖老舊,仍附有土地持分。若基地位置良好、土地權利完整,且具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或整合開發條件,買方可能看重未來重建後的土地或建物價值,而非現有房屋的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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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買方的個別效益:若買方已持有同棟或鄰近房屋,新增一戶可能使其整合土地、提高持分、取得控制權或降低開發整合成本。這類效益對該買方較大,對一般市場買方則未必成立。
第 四 題25 分
某甲於民國 74 年將房子以低於市場行情的每月 1,000 元租給某乙,109 年某甲的孫子認為租金應該調高。請問可採哪些方法評估應調高的合理租金?試詳述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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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租金估價與租金調整。民國 74 年訂定的月租金為 1,000 元,到了民國 109 年,市場租金、物價、房屋狀況及租賃條件都可能已改變;但租金調整不能只憑「低於行情」直接決定,應先釐清估價目的、估價時點與租賃權利狀態,再採適當方法推估合理租金。
須區分兩件事:
- 估計合理租金:依估價方法推估民國 109 年特定標的及租賃條件下的市場租金。
- 法律上能否調租:須另依租約約定及租賃相關法規判斷。估價結果本身不會自動改變租約租金。
本題涉及租金估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解答重點在估價方法;題目未提供租約內容、房屋位置與現況,故無法算出單一確定金額,以下以合理假設說明方法與計算。
解題方法
應以民國 109 年為估價時點,先確認房屋的區位、面積、用途、屋況、設備、租期、修繕責任及租金是否含管理費等條件,再選取可取得資料的方法。主要可採下列方式:
一、比較法
蒐集估價時點附近,與標的房屋在區位、面積、用途、屋況及租賃條件相近的租賃實例,將實例租金調整至標的條件後,推估合理租金。若比較對象條件差異明顯,須作合理調整,不能直接照抄實例租金。
例如,民國 109 年附近查得三個條件相近的住宅租賃實例,月租分別為 12,000 元、13,000 元及 14,000 元;經比較區位、屋況、設備、租期及費用負擔後,調整為標的的等值月租 11,500 元、12,500 元及 13,000 元。若實例代表性相近,可採簡單平均:
故合理月租可估為約 12,300 元。若個別實例可靠程度不同,則應依資料品質給予不同權重。
二、收益法
以房屋在正常出租情況下,可供收益的淨收益及收益資本化率,推估房屋價格,再以租金收益關係推估租金。收益法適合租賃市場資料較少,但收益及資本化率資料較充分的情形。
基本關係為:
若已知房屋合理價格,也可依市場收益率反推合理年租金:
例如,假設標的房屋合理價格為 300 萬元,同類出租房屋的年收益率為 4%,則推估合理年租金為:
合理月租約為:
實務估價時,收益法須釐清是否採淨收益或總收益,並考量空置、修繕、管理及稅費等必要費用,避免將毛租金直接當作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