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市地重劃辦理過程,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費用。
(一) 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內容規定。(10 分)
(二) 請分別由使用者付費及受益者付費之理念,說明重劃負擔的內涵。(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的共同負擔制度,以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與「費用負擔」的界定。
市地重劃透過土地交換分配、整地及公共設施建設,使重劃區土地更完整、利用價值提高。因此,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費用。共同負擔包括: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十項法定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可抵充土地後,尚不足的部分。
- 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之內容規定
1. 法定共同負擔的十項用地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所列、供重劃區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為:
- 道路
- 溝渠
- 兒童遊樂場
- 鄰里公園
- 廣場
- 綠地
- 國民小學
- 國民中學
- 停車場
- 零售市場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道路包括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溝渠則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供重劃區公共使用的排水用地。
2. 先扣除可以抵充的既有土地
上述十項用地,先以重劃區內原有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扣除後仍不足的用地,才由參加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可用概念式表示:
負擔比例依土地受益比例計算。
3. 負擔方式、上限及其他規定
共同負擔原則上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沒有未建築土地時,改以現金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合計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但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同意,得不受此限。
未列入共同負擔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優先以重劃區內公有土地指配。
(二)由使用者付費及受益者付費說明重劃負擔
1. 使用者付費:負擔與使用關係相連
第 二 題25 分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請就「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的認定標準,加以論述。(2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殘餘土地一併徵收」。其目的在於避免土地部分遭徵收後,剩餘土地因面積或形狀受損,難以作合理、經濟的利用,致所有權人承受不合理的不利益。
判斷要件須分成兩層:
- 土地是徵收後的殘餘部分:原土地部分遭徵收後留下的部分,通常是分割後的剩餘土地。同一所有權人另有地界相連、實際上已合併作同一性質使用的土地,依相關作業規定,也可能列入殘餘部分一併判斷。
- 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並因此不能為相當之使用:「面積過小」與「形勢不整」是擇一要件;但無論具備何者,都還須與「不能為相當之使用」具有因果關係。土地面積小或形狀不規則,本身並不當然符合一併徵收要件。
依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權人應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應以書面為之。
解題方法:從客觀使用能力判斷
本題沒有法定的固定面積數字或長寬比例可直接套用。作答時應掌握「個案實地勘查、依事實認定」的標準,並說明認定不能只看地籍圖上的面積或形狀,而要判斷徵收後土地實際上還能否依其土地性質與使用管制作合理利用。
一、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面積過小」不是指低於某一全國一致的坪數或平方公尺數,而是看剩餘土地的面積、寬度、深度及可利用範圍,是否小到不足以支持合理使用。
「形勢不整」則應觀察徵收後土地的形狀、邊界、臨路條件及可利用部分。例如土地被切割成狹長、尖角或零碎形狀,或剩餘部分遭道路、河川等阻隔,以致實際可利用範圍受到重大限制。
二、是否「不能為相當之使用」
「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不等於土地完全沒有用途,也不以土地毫無經濟價值為必要。判斷重點是:依該筆土地本身的條件,能否作與其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法令管制及通常經濟利用相稱的使用。
實務上可綜合考量:
- 土地使用分區、用地類別及相關法令限制。
- 徵收後的面積、寬度、深度、形狀與臨路狀況。
- 地勢、地形、排水、出入通行及周邊土地使用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10 分)
又,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後,遇到哪些情形時,應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的土地複丈原因,以及第 212 條的補正事由。複丈原因是土地或其界址、權利空間發生特定變動,或需要確認土地界址、位置時,得向登記機關提出複丈申請的法定情形。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第 204 條、第 212 條,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依第 204 條逐項列出六種複丈原因,再依第 212 條整理補正事由。補正的判斷重點在於:申請資格或代理權、申請文件、申請原因與登記資料的一致性,以及複丈費用是否符合規定;若現場無法施測或實際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也要補正。
一、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
依民國 110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複丈:
-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或變更。 例如土地因自然作用增加或遭水流沖失,或因土地分割、合併等原因須測定並釐清地籍範圍。
-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土地界線過度曲折,須依法調整界址時,得申請複丈,以測定調整後的界線。
-
依《建築法》第 44 條或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調整地形。 土地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地形調整時,須藉複丈測定調整後土地的界線與範圍。
-
宗地的一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於整筆土地的一部分設定上述權利時,須測定權利設定部分的位置及範圍。
-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主張時效取得上述權利時,須測定其主張範圍。
-
鑑界或位置勘查。 鑑界係依地籍資料確認土地界址;位置勘查則是確認土地所在位置。
二、登記機關應通知補正的情形
依民國 110 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2 條,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後,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
第 四 題25 分
請試述繼承人為兩人以上時,辦理繼承登記之規定為何?(10 分)
另,對於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相關之處理程序為何?(15 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繼承開始後遺產共有關係,以及繼承登記的申請人、登記型態與申請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120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依《民法》第 1151 條,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繼承登記可辦成公同共有;若要登記為分別共有,則須符合全體同意等要件。
解題方法與作答要點
-
申請人:任何一位繼承人得為全體聲請。 《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屬於權利人單獨申請,不必由繼承人全體共同到場。
-
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時:原則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而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公同共有登記。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通知其他繼承人。
-
辦理分別共有登記: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得申請分別共有登記;若按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登記,也應有全體同意。若是依遺產分割協議登記,則應依全體繼承人所成立的協議及相關登記文件辦理。
-
登記應備文件。 除一般登記申請文件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9 條,應提出被繼承人死亡記事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有拋棄繼承者,並應提出相應證明文件。
解題技巧
掌握「一人得為全體申請、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得辦公同共有、分別共有須全體同意」三個層次,即可完整回答。不要把「任何一人可申請」誤解為「任何一人可自行決定各繼承人的分別持分」。
二、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之處理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的督促登記與後續處理程序。程序依序為:逾一年未登記、公告三個月、列冊管理十五年、移請公開標售、價款專戶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