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目前已是高齡化社會,政府也在近年來不斷推動相關長照法制。請說明 2015 年通過立法、2017 年正式實施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具體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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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照法》)之立法架構、立法意旨與核心法制化規範。本法為我國長期照顧體系的根本大法(母法),於民國 104 年(2015 年)6 月 3 日公布、民國 106 年(2017 年)6 月 3 日正式施行,確立我國長照由政策計畫導向邁向「法制化」時代。
-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長期照顧服務法》(含民國 106 年 1 月關於長照基金財源之修正條文)為準。
一句話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10 年進一步修正部分條文(放寬公立長照機構得由政府機關自行設立之彈性),但本題評析與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 核心定義與法理:
- 身心失能者與家庭照顧者之法制地位。
- 四大長照服務型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之財源法制化(特種基金、指定稅收)。
- 長照人員與機構管理(執業登錄、繼續教育、機構許可與法人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規內容體系型」申論題。考卷時間有限,切忌依照 66 條法條逐條默寫,必須採取「法規體系分類法」,由宏觀至微觀,將法典內容拆解為「總則與定義、服務模式、財源制度、人員與機構管理、家庭照顧者支持、過渡條款」六大板塊進行體系化論述:
- 破題定位:點明立法背景(人口結構高齡化、落實憲法與人權保障)及《長照法》做為基礎母法的法律地位。
- 本體展開:扣緊法條各大專章核心規範,以「名詞與對象」、「服務型態」、「財源基金」、「專業人員」、「機構管理」、「支持網絡」為切入維度,展現條理。
- 結語策進:回扣長照政策由「長照十年計畫 1.0」邁向「長照 2.0」之法制里程碑意義。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擇題選項。在閱卷評分標準上,作答內容的「取捨結構與得分向度」分析如下:
- 必備得分點(不可缺漏):
- 四大服務範疇:第 9 條至第 13 條之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若未列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將造成體系完整度之重大扣分。
- 長照財源規範:第 15 條特種基金與特定稅課收入(遺贈稅、菸稅調增部分),此為民國 106 年修法焦點,亦為國家長照體系推動之物質基礎。
- 人員與機構雙軌管制:長照人員之資格登錄與繼續教育(第 18 條)、機構設立許可與法人化規定(第 21、22 條)。
- 常見失分陷阱(錯誤作答取向):
- 誤將行政政策計畫(如長照 2.0 之「社區整合型服務體系 ABC 級據點」)當作《長照法》的法定規範內容。兩者雖有政策關聯,但本題問的是「法律規範內容」,必須以法律條文之規定為骨幹。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與結構公式:掌握「名、服、財、人、機、家」六字訣:
- 名(名詞定義:失能者、照顧者、長照人員、機構)
- 服(四大服務型態:居、社、住、家)
- 財(長照基金:特種基金、指定稅收)
- 人(人員管理:認證、登錄、繼續教育)
- 機(機構管理:許可、評鑑、法人化、業務責任)
- 家(家庭照顧者支持:喘息、諮詢、心理支持)
- 破題技巧:題目點出「2015 年通過、2017 年實施」,應在前言直接交代公布施行日程(民國 104 年 6 月公布、緩衝兩年於 106 年 6 月正式施行),展現法制沿革的精準記憶度。
【答案】
擬答範本
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之具體規範內容
第 二 題25 分
保護令是保護家暴受害者的重要方法之一,請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說明可以申請保護令的對象條件、保護令種類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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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核心民事保護令制度之規範與法條熟稔度。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保護對象條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家庭成員範圍)、第 63 條之 1(親密關係伴侶,俗稱「恐怖情人條款」),以及第 9 條、第 10 條所定之聲請人資格要件。
- 保護令之種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 12 條及第 16 條,依急迫性與審核程序劃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 保護令之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之 13 款保護處分措施(禁止暴力、遠離、遷出、親權行使、經濟給付、處遇計畫、資訊保密等)。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公布,已增列性影像防制(禁止重製、散布、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之保護令款項,並強化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之實質保護。
解題方法
本題屬高度標準化的法條與制度申論題。解題關鍵在於「架構清晰、法條關鍵字到位」:
- 三段論式結構:直接依題旨拆分為三大核心標題——「一、保護令之對象條件」、「二、保護令之種類」、「三、保護令之內容」。
- 對象條件雙軌並重:說明對象時,必須同時說明「實體資格」(何種人身關係受保護)與「程序資格」(誰有權向法院遞狀聲請)。實體資格更不可漏掉第 63 條之 1「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
- 種類採體系化比較:就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之「聲請主體」、「開庭審理與否」、「時效性」建立清晰對比。
- 內容採功能性分群:第 14 條第 1 項共有 13 款命令,考場上無須逐字默背,但須運用「行為禁止與限制」、「財產與生活必需品」、「子女監護與會面」、「費用負擔與金錢給付」、「加害人處遇與隱私保障」等功能群組化完整列示。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與審題要點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客觀選擇題,閱卷評分重心與考生常見失分盲點如下:
- 對象條件的常見漏失:考生往往只背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傳統的「配偶、同居人、親屬」,卻漏列第 63 條之 1「年滿十六歲遭受未同居親密伴侶暴力者」,此為區分高分與平庸答案的關鍵。
- 聲請資格混淆:將「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的聲請權人混為一談。必須明確指出「緊急保護令限由檢察官、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被害人本人不得直接聲請緊急保護令。
- 內容過於抽象空泛:僅籠統寫出「叫加害人走開、賠錢」,未帶出法定精準詞彙(如「命遷出住居所」、「遠離命令」、「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查閱戶籍學籍資訊」),導致閱卷委員無法給予法規題的指標分數。
解題技巧
- 對象條件速記法:「配偶(前/現)、同居(曾/現)、家長家屬、直旁血姻親(四親等內)」,加上「年滿十六歲之親密關係暴力(第 63-1 條)」。
- 種類記憶矩陣:
-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可自請、需經審理審訊、效期二年以下。
- 暫時保護令:填補通常審理期空檔、得不經審理、依通常審理終結時失其效力。
- 緊急保護令:重大急迫危險、限公權力(檢警社政)聲請、夜間或假日四小時內核發。
- 內容記憶口訣:「禁、離、遷、物、子、會、錢、治、查、他」——涵蓋禁止騷擾施暴、遠離特定場所、遷出住所、生活必需品交付、暫定親權、會面交往、金錢給付、處遇計畫、戶籍資訊隱匿、其他必要命令。
【答案】
保護令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中防範家庭暴力行為人再犯、提供被害人即時人身安全與生活保障之核心民事裁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標準,謹就申請保護令之對象條件、種類與內容分述如下:
一、申請保護令之對象條件
聲請保護令之要件可從「身分關係要件(保護對象)」與「聲請主體資格」兩方面說明: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就業保險法提供失業者失業給付,以保障其失業期間的經濟安全,請說明在哪些情況下該項保險給付會遭到拒絕或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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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重點為《就業保險法》中失業給付之「消極資格要件」與「請領限制」。失業給付立意在於保障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同時兼顧促進就業與防杜道德風險。因此,給付並非無條件發給,而設有防範重領、確保積極尋職、以及制裁違法欺瞞之阻卻事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核心條文架構仍維持一致)。涉及之核心法條與法理涵蓋:
- 工作推介與職訓參與義務(拒絕受領之制裁):《就業保險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20 條。
- 失業狀態之實質認定與兼職限制:《就業保險法》第 15 條。
- 禁止重複保障與失業狀態消滅(停止給付事由):《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
- 失業再認定程序義務:《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第 29 條。
- 不法詐領之制裁:《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型申論題,破題切入點應精準區分題目所問的「拒絕(不予受理/不予核發)」與「停止(終止發給/停止給付)」兩大面向,並依照「申請前置審查階段」、「請領期間權利變更階段」及「程序義務與違法責任」進行系統化歸納:
- 體系化分類:切忌條文流水帳式默寫,應以「申請與認定階段之拒絕事由」與「受領期間之停止或扣減事由」為主軸分項陳述。
- 法理與除外規定並陳:指出「拒絕」與「停止」之際,務必說明「無正當理由」之後果,並帶出法律所保障之「正當理由」,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分核心在於能否完整涵蓋法條中的拒絕與停止要件,閱卷評分點主要對應以下三大構面: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受理/不予核發(拒絕給付)」之情形:
- 無正當理由拒絕推介工作(第 13 條)。
- 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促進研習或職訓(第 14 條)。
- 未依指定期日應徵或報到職訓(第 20 條)。
- 請領期間「停止發給(中斷或消滅)」之情形:
- 重新就業或兼職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第 15 條、第 17 條)。
- 重複領取其他法定津貼或退休給付(第 17 條)。
- 未依規定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備妥求職紀錄(第 27 條、第 29 條)。
- 違法受領之不予發給:
- 以詐欺或虛偽陳述領取者,尚未發給部分不予發給(第 36 條)。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可用「推、訓、兼、重、認、詐」六字快速檢索法條爭點:
- 推:拒絕工作推介(第 13 條、第 17 條)。
- 訓:拒絕安排訓練(第 14 條、第 17 條、第 20 條)。
- 兼:兼職收入超標(第 15 條)。
- 重:重複領取津貼或老年給付(第 17 條)。
- 認:未辦理失業再認定(第 27 條、第 29 條)。
- 詐:詐欺冒領(第 36 條)。
- 注意概念精準度:作答時清楚標示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職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不予受理、停止認定」;勞工保險局負責「不予核發、停止發給」)。
【答案】
第 四 題25 分
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都是我國重要的社會政策,請從保障對象、保障理念、保障資格取得、給付水準、給付內容、給付原則、所得重分配效果、國家角色等面向,比較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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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我國社會安全制度(Social Security)兩大核心支柱——「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與「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之制度本質、法理基礎及運作機制的比較分析能力。
- 制度定位:
- 社會保險:屬於「制度性(Institutional)/ 預防性」措施,立基於危險分擔(Risk Pooling)、社會互助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透過強制性法定投保機制,預防所得中斷之風險(如: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
- 社會救助:屬於「殘補性(Residual)/ 補救性」措施,立基於國家生存照顧義務與人道主義原則,做為社會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Safety Net),針對已陷入貧窮或遭遇重大變故者提供即時扶助(如:社會救助法)。
- 法理與憲法依據:
- 兩者均源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第 155 條(國家推行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
-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中,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於民國 111 年自勞保脫鉤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單獨立法實施,特此提醒。)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題目明確指定了「8 大面向」(保障對象、保障理念、保障資格取得、給付水準、給付內容、給付原則、所得重分配效果、國家角色),且問及「異同」。作答應採取以下結構:
- 破題前言:點出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同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體系的兩大支柱,相輔相成。
- 制度之相同點:歸納兩者在憲法意旨、法理性質、給付型態與政策終極目標上的共通性。
- 制度之相異點:嚴格依題目指定的 8 個面向展開論述,建議採「分點深論」並輔以「綜合比較表」,讓閱卷委員能迅速掌握論點。
- 結語:說明兩者如何互補串聯,建構兼顧「預防」與「補救」之完整社會安全網。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向度審題與得分重點)
本題非選擇題,依題旨將指定比較的「8 大面向」及「相同點」之得分判斷核心解析如下:
- 相同點(不可遺漏):
- 皆具備公法上給付性質,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
- 皆以落實憲法生存權、維持人性尊嚴與家庭生活安定為宗旨。
- 給付型態均涵蓋現金給付與實物(醫療/服務)給付。
- 保障對象:
- 社會保險:面向廣大常態勞動人口或全體國民(如勞保受僱者、國保無加保者、健保全體國民)。
- 社會救助:面向陷入經濟困境之特定弱勢人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人口)。
- 保障理念:
- 社會保險:危險分擔、社會連帶、自力更生、權利意識。
- 社會救助:國家最終責任、人道救濟、維護最低生存底線。
- 保障資格取得:
- 社會保險:以「繳納保險費」為對價,不需資產調查,事故發生即得請領。
- 社會救助:不以事前繳費為前提,但須通過嚴格的「資產調查(Means Test)」(所得、動產、不動產)。
- 給付水準:
- 社會保險:以「維持既有生活水準(Income Maintenance)」為導向,多與投保薪資及年資掛鉤。
- 社會救助:以「滿足最低生活需求(Subsistence Level)」為限,採定額或補足差額發給。
- 給付內容:
- 社會保險:以多元現金給付(年金、一次金、津貼)與健保醫療照護服務為主。
-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與災害救助,並結合脫貧自立措施及實物救助。
- 給付原則:
- 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保險事故相符原則;請領無烙印(No Stigma)。
- 社會救助:需要原則、補充性原則(家庭扶養優先);實務上常伴隨心理烙印(Stigma)。
- 所得重分配效果:
- 社會保險:主要為「水平重分配」(在職者至退休者、健康者至生病者),部分隨保費級距與年金計算具垂直重分配效果。
- 社會救助:透過一般稅收轉移給赤貧群體,屬於強烈的「垂直重分配」(劫富濟貧)。
- 國家角色:
- 社會保險:國家扮演「制度規劃者、最後支付保證人與部分保費補貼者」,採公營保險制。
- 社會救助:國家扮演「直接提供者、全額財務負擔者與嚴格審查者」。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切忌「只答異、漏答同」:題目明確寫出「比較……之間的異同」,若只列差異表而忽略相同點,通常會被扣 3~5 分。
- 題目指定面向必須完全覆蓋:閱卷標準通常採分項給分,題目列出的 8 個名詞(保障對象、保障理念等)必須作為小標題或內文粗體,切勿自行合併或遺漏。
- 所得重分配概念辨析:
- 社會保險的核心在於「風險轉移與世代/群體間的水平互助」,勿寫成純垂直重分配。
- 社會救助因財源來自全體納稅人的一般稅收(國庫融通),專門轉移給低所得者,是標準的「垂直重分配」。
- 表格呈現助攻高分:申論題在分點論述後,若能附上綜整對照表,能大幅提升答題版面的結構感與閱卷流暢度。
【答案】
擬答範本
題旨: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異同之比較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同為現代福利國家社會安全制度的核心基石。兩者各有其制度使命,前者重在「預防風險」,後者旨在「救困濟急」。茲就兩者之相同點,並依題目所列保障對象、保障理念等 8 大面向之相異點,析論如下:
一、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之「相同點」
- 憲法保障與公法依據相同: 兩者均基於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保障)、第 155 條(國家推行社會保險與扶助貧民)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之精神,同屬國家的公法上給付行政義務,皆須恪遵法律保留原則。
- 終極政策目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