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行政 社會福利服務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服務

第 一 題25 分

聯合國 2006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我國也於 2014 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此公約第 19 條為「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其所指的「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入」意指為何?而我國相關的福利法規中有哪些條文可相對應於此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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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身心障礙福利的核心思潮由「醫療/慈善模式」轉向「人權/社會模式」的制度落實。考點聚焦於兩大層面:

  1. 公約規範意涵: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5, 2017)對「自立生活」(Living independently)與「社區融入」(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的法律與權利定義(強調自主控制權與去機構化)。
  2. 國內法規連結: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別是第 50 條之個人支持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社區居住服務,以及第 53 條至第 57 條之無障礙環境)。(註:現行法已於後續微調修正,但核心精神與條號架構維持不變,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概念界定—國際公約權威詮釋—國內法規範審查」三層遞進切入:

  1. 第一部分:概念辨正。切忌望文生義(不能將「自立」寫成「生活完全自理」或「經濟自給自足」),必須立足於人權模式,引用 CRPD 第 19 條內文及第 5 號一般性意見,界定「自立生活」本質為「自主決定權與生活控制權」,「社區融入」本質為「去機構化、享有全面支持與平等的社區可及性」。
  2. 第二部分:法規對照。盤點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兩項抽象概念精確對應至我國具體條文與給付服務項目,展現理論與法制整合之論述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並無選項。考生於應試時應將配分結構拆解如下:

  • 子題一:CRPD 第 19 條概念意涵(配分約 12~13 分): 分點說明「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的具體定義、三大核心要求(選擇居所之權利、享有居家及個人支持服務、大眾設施均等享用),並點出其背後「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精神。
  • 子題二:我國福利法規相對應條文(配分約 12~13 分): 區分「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兩個維度,準確引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條文與服務措施名稱。

解題技巧

  1. 破除名詞陷阱:「自立生活」最常見的失分陷阱是寫成「訓練障礙者不靠別人自己穿衣、吃飯、謀生」。在 CRPD 的法理中,重度障礙者即便身體功能需他人 24 小時協助,只要日常生活由「自己做決定與支配」,就是自立生活;「自立」指的是「自主(Autonomy)」而非「自理(Self-sufficiency)」。
  2. 關鍵字奪分點:答案必須出現「自主決定與個人選擇(Choice and control)」、「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 / 個人助理)」、「同儕支持(Peer support)」與「合理調整及通用環境(Accessibility)」。
  3. 法規引用精確化: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務必精準點出「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與「第 50 條第 2 項之社區居住服務」,這是閱卷評分不可或缺的法條錨點。

【答案】

一、CRPD 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之意涵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9 條揭櫫「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象徵身心障礙福利由過去的醫療照護、隔離收容模式,徹底轉型為以人權為本的社會參與模式。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第 5 號一般性意見(2017)」之權威闡釋,二者意涵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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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普及式福利服務」?何謂「選擇性福利服務」?

以我國當前長照福利服務為例,請列舉普及式及選擇性福利服務項目,以及各自項目對服務使用者及家庭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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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社會福利資源配置兩大核心哲學——「普及主義」(Universalism)與「選擇主義」(Selectivism)之學理掌握,以及能否將理論精準對接我國長照政策之實務運作。

  1. 普及式福利服務(Universal welfare services):以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或特定群體之共同需求為基礎,不設資產調查(Means test),只要具備特定人口身分(如失能等級、年齡)即可享有服務。其核心目標在於追求社會整合、去污名化(Destigmatization)與權利平等。
  2. 選擇式福利服務(Selective welfare services):以資源有限論與成本效益為導向,運用資產調查(所得、財產門檻),將有限福利資源精準鎖定於經濟最弱勢群體。其核心目標為救急濟貧、垂直重分配,但容易衍生福利標籤與貧窮陷阱。
  3. 法規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涉及《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推動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簡稱長照 2.0)。(現行住宿式長照機構補助額度及部分給付標準於後續年度有所調高,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型,解題架構採「理論概念定義 →\rightarrow 長照政策項目舉隅 →\rightarrow 雙重主體(使用者與家庭)衝擊分析」三階段循序開展:

  1. 理論界定:以資格條件(是否經資產調查)、權利性質、政策目標及潛在代價建立清晰的對比架構。
  2. 政策對接:論述我國長照 2.0 之制度特徵屬於「混合模式」——「服務資格採普及式認定(依失能等級 CMS 判定),費用負擔與專案補助採選擇式設計(依所得稅率與貧窮線階層化)」。舉例必須明確具體(如巷弄長照站、長照四大包服務額度 vs. 部分負擔差額減免、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
  3. 衝擊分析:必須嚴格切分「對服務使用者」與「對家庭」兩個不同層次的實質影響,兼顧身心健康、經濟負擔與心理權利面向。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以下將題目要求之四大核心要素進行剖析歸納:

  • 普及式概念核心:公民身分享有、無資產調查、普遍可近性、重視社會整合與預防功能。
  • 選擇式概念核心:限定經濟弱勢、嚴格資產調查、目標鎖定效益高、預防資源浪費但具污名風險。
  • 長照普及項目定位:著眼於預防延緩失能及符合失能標準即享有一致額度上限(如社區巷弄長照站活動、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
  • 長照選擇項目定位:著眼於費用端之排富或貧困救助(如免自付額補助、住宿式機構所得稅率分級補助)。

解題技巧

  1. 避免長照制度二分法的迷思:長照 2.0 並非純粹普及式亦非純粹選擇式,切入點應強調「服務給付資格普及化」與「財務負擔選擇化」之交織,能展現高層次的政策洞察力。
  2. 題目結構完全對稱:題目問「普及與選擇定義」、「各自長照項目」、「各自對使用者影響」、「各自對家庭影響」,答題標題必須一對一對應,切忌合併含混帶過。
  3. 掌握 108 年政策脈絡:108 年行政院推動「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以排富所得稅率階梯補助),是回答長照選擇性項目極佳的代表作。

【答案】

一、普及式與選擇式福利服務之意涵

(一) 普及式福利服務(Universal Welfare Services)

  1. 定義:指福利服務之提供以「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或全體國民普遍具有的某種特定生命週期需求為基礎,不以個人或家庭之經濟狀況(免除資產審查)為門檻,凡具備特定身分或符合客觀身心失能狀況者,皆享有同等接受服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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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目前針對兒童少年家外安置福利服務的法源依據為何?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評論此種福利服務對兒童權利的可能剝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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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中「替代性服務」(Substitutive Services)的核心機制——兒童少年家外安置(Out-of-home placement)​之法定程序與國際人權規範之檢驗。

  1. 國內法源體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兒少權法》)之「保護性安置」(第 56、57 條)與「變故委託安置」(第 62 條),輔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安置輔導規定。
  2. 國際人權檢驗工具:1989 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我國於民國 103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國內法化)。評析焦點在於公約四大原則(最佳利益、不歧視、生命生存發展、兒童表意)及特定權利條款(第 9 條不與父母分離權、第 12 條表意權、第 16 條隱私權、第 20 條替代性照顧、第 25 條定期審查、第 37 條人身自由保障)。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規範架構」與「公約人權批判」雙軸交織之論述法:

  1. 法源層面:分類列舉法源,依「保護性強制安置」、「非保護性委託安置」及「特別司法安置」三層面分述,明確引出條號、發動要件與程序要求,展現對我國兒少保護行政與司法實務之掌握。
  2. 公約評析層面:以「立意良善之國家介入」轉向「權利可能受損之實質風險」,從實體權利(家庭權、自由權、文化認同權)與程序權利(表意權、定期審查權)切入,點出制度性與機構化安置可能對兒少主體權益造成的壓迫與剝奪。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作答時需注意以下命題結構與論述取向:

  • 第一子題盲點:若僅寫出《兒少權法》單一法規而未區分「保護性」與「委託性」,或遺漏法院裁定及其他特別法,會失之片面。
  • 第二子題盲點:若僅一般性抒發兒少在機構的不適應,而未精準扣合 CRC 具體條文與四大原則,即無法展現專業法理批判水準。

解題技巧

  1. 條號對應精準化:答題時牢記「56(72小時緊急安置)、57(法院裁定續予安置三個月)、62(重大變故自願委託安置)」黃金組合。
  2. CRC 概念工具化:引述 CRC 聯合國大會 2009 年通過之《聯合國兒童替代性照顧準則》(Guidelines for the Alternative Care of Children)核心概念——「必要性原則(Necessity Principle)」與「合適性原則(Suitability Principle)」,說明安置應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
  3. 法律時點註記: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推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後續雖有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答案】

壹、我國兒童少年家外安置福利服務之法源依據

我國針對因家庭失功能、遭受虐待疏忽或重大變故之兒少,所提供之替代性家外安置福利服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範為基準,主要法源依據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核心法源)

  1. 保護性強制安置(公權力介入):
  • 緊急安置(第 56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兒少有生命、身體或自由受立即危險之虞(如遭受虐待、遺棄、嚴重疏忽)時,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期間不得超過 72 小時。
  • 續予安置(第 57 條):主管機關於 72 小時內評估需繼續安置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安置,期間以 3 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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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普及公共化兒童托育服務」?何謂「普及公共化老人照顧服務」?

請說明政府推動普及公共化兒童托育服務、普及公共化老人照顧服務,如何可以促進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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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福利體系與性別社會政策」的整合型申論題,命題核心聚焦於國家福利責任的轉移(去家庭化)​與性別平權機制的連結。涉及核心概念與法規如下:

  1. 福利國家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理論:女性主義福利學者(如 Ruth Lister、Ann Orloff、Gøsta Esping-Andersen)指出,傳統家庭主義將照顧責任私領域化、女性化;政府介入建立普惠體系,將照顧責任「社會化/公共化」,方能解放女性受束縛的無酬照顧勞動。
  2. 普及主義(Universalism)與公共化(Publicization):
  • 普及:不設嚴苛資產調查或排他門檻,將育兒與長照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強調「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與「可近性(Accessibility)」。
  • 公共化:國家負擔主導責任,透過公辦、公設民營、非營利合作或嚴格定價評鑑之機制(如準公共化),提供平價、優質且非營利導向的福利供給,避免市場化帶來的商品化與品質落差。
  1. 政策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 兒童托育: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及行政院核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推動 0 至 2 歲公托與準公共托育、2 至 6 歲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現行法規提醒:《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後續於民國 111 年全文大幅修正,擴大教保服務機構類型並強化裁罰機制,解題仍以 108 年架構為主)。
  • 老人照顧: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民國 104 年公布、106 年施行)與「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長照 2.0,106年至115年)」,以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複合型服務中心(B)、巷弄長照站(C)建立普及之在地老化服務網絡。

解題方法

本題題型為「雙名詞解釋+因果影響分析」之複合申論題,作答策略採「定義拆解 →\rightarrow 實務制度內涵 →\rightarrow 性別平權機制」三層邏輯切入:

  1. 第一、二部分(定義題):採取「理論要素(何謂普及、何謂公共化)+我國制度實踐」之雙軌切入。必須精確區分「普及」指資格與近便性,「公共化」指政府角色與價格/品質控管,不可混為一談。
  2. 第三部分(因果分析題):從女性主義社會學與勞動經濟學切入,嚴禁泛泛而談「讓媽媽更輕鬆」,而須扣合性別平等的四大面向:破除性別分工角色、消除女性就業中斷、改善照顧產業勞動條件(減少女性貧窮)、促進家庭內親職與責任民主化。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依據考選部評分要點與閱卷規範,得分結構拆解如下:

  1. 子題一:普及公共化兒童托育服務(配分約 8~10 分):
  • 必須答出「普及」之可近、平價、普惠意涵。
  • 必須說明「公共化」非僅限全額公立,包含政府以法令、補助、非營利機構共構的平價供給網絡(以 0~2 歲托育與 2~6 歲幼教並陳最佳)。
  1. 子題二:普及公共化老人照顧服務(配分約 8~10 分):
  • 必須答出普及性在於非救助式、涵蓋不同失能等級與在地老化需求。
  • 必須說明公共化為國家介入布建長照資源網絡(長照 2.0 社區整體照顧體系),抑制照顧完全商品化與家庭負擔。
  1. 子題三:促進性別平等之途徑(配分約 10~12 分):
  • 為高分關鍵分水嶺。評分核心在於能否展現「去家庭化」、「照顧工作價值化」、「縮減性別薪資與就業落差」等學術性機制,而非僅流於日常生活之感性描述。

解題技巧

  1. 關鍵字精準布署:答題卷必須出現「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平價、優質、普及」、「照顧社會化」、「工作與家庭平衡」、「性別分工(Gender Division of Labor)」、「女性就業中斷」等專業術語。
  2. 避開常見陷阱:
  • 陷阱一:將「公共化」狹隘等同於「全部由政府興辦公立機構」。在台灣政策實務中,公共化包含公辦、公設民營、非營利及政府納管補助之準公共機制。
  • 陷阱二:只強調「兒童托育」,忽略「老人照顧」對中高齡女性(高齡女性面臨「三明治世代」多重照顧負擔)的就業與身心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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