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0 分
根據社會救助法,須具有哪些條件才能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的資格?(10 分)
近年來我國數度修訂社會救助法,放寬低收入戶的界定標準,但低收入戶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率始終處於偏低的水準,請詳述造成此種現象的主要原因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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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第一小題考《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法定認定條件;第二小題考「法定資格標準放寬」為何不必然使實際列冊人口大幅增加。作答時應先寫明收入與財產的雙重門檻,再說明家庭人口及收入如何計算,最後分析制度門檻與申請因素。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社會救助法》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再指出兩者都受「家庭財產限額」限制。資格審查不是只看申請人個人收入,也不是只要低於所得標準就一定符合;還須依法律所定的家庭人口範圍計算所得,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的財產限額。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條件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須同時符合: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或等於最低生活費。
計算概念為:
- 家庭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公告限額。
最低生活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訂定,並按戶籍所在地適用。家庭所得符合門檻,仍須通過財產審查。
二、中低收入戶的資格條件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須同時符合: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最低生活費,且未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
- 家庭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公告限額。
因此,中低收入戶的所得範圍高於低收入戶,但仍不是只看所得;家庭財產也須符合規定。
三、全家人口與家庭所得的認定
全家人口原則上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認定,包含申請人、配偶、特定親等的直系血親,以及依法納入計算的其他家庭成員;法律並規定若干應排除計算的情形。家庭總收入也不是單看薪資,尚須依規定計入各類所得;對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依法得按規定推計工作收入。
因此,實際審查結果可能與申請人自認的「自己每月收入」不同,關鍵在於法定家庭人口與所得計算方式。
造成低收入戶人口占比偏低的主要原因
一、所得標準仍有門檻,符合者不會涵蓋所有經濟困難家庭
即使最低生活費曾經調整,低收入戶仍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為條件。生活困難但所得略高於門檻者,仍無法列為低收入戶;其所得若落在較高範圍,則須另依中低收入戶標準審查。
第 二 題10 分
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獨居老人的人數也持續增加。請詳述獨居老人有哪些福利需求?(10 分)
並請詳述政府應提供獨居老人哪些支持與服務?(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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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高齡者福利需求評估,以及政府如何透過正式服務與社區支持,協助獨居老人維持安全、健康、尊嚴與社會連結。作答時應掌握:獨居是生活型態,不等於失能、貧窮或缺乏家人支持;服務應依個別狀況及需求評估,不能只依「是否獨居」一概而論。
法規與政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老人福利法》第 18 條規定,老人照顧服務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健康促進、延緩失能、社會參與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並建構照顧管理機制。民國 110 年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 年)」也將強化獨居老人社會支持網絡列為工作重點。相關法律條文後續如有修正,仍以命題當年法規作答。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個配分不同的部分:第一問列出獨居老人的需求,占 10 分;第二問說明政府應提供的支持與服務,占 15 分。作答時可採「需求面向—對應服務」的架構,依序從經濟、健康照顧、日常生活與安全、心理及社會參與、資訊與權益保障等面向說明,再提出政府的服務方式。每項服務最好交代服務目的,避免只堆疊名詞。
一、獨居老人的福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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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安全需求:部分老人因退休、收入中斷、缺乏家庭經濟支持或醫療支出增加,可能有生活費、醫療費及住宅費用負擔,需維持基本生活與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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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維護與醫療照顧需求:高齡者較易有慢性病、多重用藥、身體功能退化、失能或失智等情形,需有健康促進、疾病管理、就醫協助及連續性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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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照顧需求:若行動不便或自我照顧能力下降,可能無法穩定備餐、購物、整理環境、洗澡或處理日常事務,需要居家協助、送餐、交通與陪同就醫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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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安全與緊急救援需求:老人獨自在家時,跌倒、突發疾病、火災或其他意外可能無人即時發現;住家也可能有照明、動線、浴廁及防滑等安全問題,因此需要降低事故風險及緊急求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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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支持與人際互動需求:喪偶、親友離世、家人不在身邊或日常互動減少,可能造成孤獨、焦慮、憂鬱及失落感,需有穩定關懷、情緒支持與人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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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參與與自我實現需求:老人仍有參與社區、學習、休閒、志願服務及貢獻經驗的需求;若缺少適當機會,容易與社會疏離,也可能降低自我價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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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取得、福利使用及權益保障需求:老人可能不熟悉福利申請、長照服務或求助管道,也可能面臨詐騙、虐待、疏忽、遺棄或其他權益受損風險,需獲得易懂的資訊、資源轉介及必要保護。
二、政府應提供的支持與服務
- 主動發現、通報及需求評估:由地方政府、公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醫療及民間團體等共同發現服務對象,透過通報、訪視及評估掌握健康、自我照顧能力、經濟狀況、居家安全、社
第 三 題10 分
近年來歐美國家日益強調將「社會投資」的概念運用於社會福利政策上,請詳述何謂社會投資型的社會福利?(10 分)
並請詳述我國現行的社會福利制度與措施有哪些符合社會投資的理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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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投資型福利」的政策理念,以及如何將抽象理念對應到我國具體福利制度。作答時應先說明它與傳統補償型福利的差異,再依「投資對象、政策手段、預期效益」整理我國措施。
社會投資型福利是指政府將社會福利視為對個人與社會能力的長期投資,透過教育、照顧、健康、就業及家庭支持等政策,累積人力資本、擴大就業與社會參與,並預防未來社會風險。其目的除保障生活外,也在提升個人發展能力、促進經濟與所得穩定、維繫社會凝聚。
傳統補償型福利較著重個人遭遇失業、疾病、貧窮等風險後,以現金給付或救助補償損失;社會投資型福利則重視在風險發生前預防,並協助個人取得教育、照顧及就業資源。兩者並非相互排斥:基本所得保障與社會救助仍有必要,社會投資是擴充福利功能,不是取消保障。
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強調「積極福利」,提出藉由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促進經濟與所得穩定成長,提升生活品質並維繫社會團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政策為準。《社會福利基本法》於民國 112 年公布,晚於命題年度,作答不應以其作為 110 年時的法源。
解題方法
採「概念定義—政策原則—制度舉例—效益連結」的方式作答:
- 先定義社會投資型福利,指出福利支出具有提升個人能力與社會生產力的長期效果。
- 說明其政策特徵:重視預防與早期介入、投資生命歷程、促進就業及社會參與、兼顧公平與經濟發展。
- 以兒少與教育、家庭照顧、就業與訓練、高齡者及社區健康等面向,舉出我國制度措施。
- 每項措施都要交代其投資對象,以及如何形成能力提升、風險預防或社會參與的效果。
社會投資型福利的主要內涵
一、累積人力資本
人力資本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健康與工作能力。政府透過教育、職業訓練、健康照護及早期兒童發展等措施,提升個人日後學習、工作與生活的能力。
二、重視預防及早期介入
在貧窮、失業、家庭照顧危機等問題惡化前,先提供托育、家庭支持、健康促進、就業服務等資源,降低問題長期化所造成的個人與社會成本。
三、促進就業與社會參與
協助失業者、婦女、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就業弱勢者培養技能、進入或重返勞動市場,讓福利制度不僅提供收入支持,也促進自立與社會參與。
四、採生命歷程觀點
投資對象涵蓋兒童、青年、成年及高齡者。兒童階段著重照顧與發展,成年階段重視就業與家庭支持,高齡階段則著重健康、照顧、在地生活與社會參與。
五、兼顧社會公平及經濟永續
社會投資不只追求生產力,也要讓不同家庭及弱勢群體獲得發展機會,避免資源匱乏造成貧窮代間傳遞。透過提高就業能力、預防風險及改善照顧條件,支持福利制度長期發展。
我國符合社會投資理念的制度與措施
一、兒童照顧與早期發展
公共化托育、托育費用補助、育兒津貼、公共化幼兒園及幼兒教育補助,協助家庭負擔育兒責任,讓兒童獲得較穩定的照顧與發展環境,也降低家庭因照顧而退出就業的情形。
其社會投資效益在於:兒童早期發展與照顧品質關係到未來學習與社會適應;托育服務亦能支持父母,尤其是婦女持續就業。此類措施以服務與家庭支持為重要內涵,不能只解讀為單純發放津貼。
二、教育、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第 四 題10 分
國內一直有人提倡我國應以北歐福利國家為標竿,大幅提升各項福利措施;也有人認為我國並無發展北歐式福利國家的條件。
請問北歐福利國家的主要特色為何?(10 分)
並請詳述我國是否應大步邁向北歐式的福利國家?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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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福利國家類型的比較,以及能否將北歐福利模式直接套用於臺灣。答題應先界定北歐福利國家的制度特色,再以臺灣的財政、人口、勞動市場、家庭結構與政治條件評估政策移植的可行性。
北歐福利國家通常對應 Esping-Andersen 所稱的「社會民主福利體制」。其核心不是單純提高福利支出,而是以普遍性社會權利為基礎,透過公共制度共同承擔人生風險,並以高就業、平等與社會整合支撐福利體系。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涉及法規或政策制度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為準。
解題方法
採取「先描述制度、再評估移植」的寫法:
- 以普遍主義、去商品化、公共財政與平等政策,整理北歐福利國家的主要特色。
- 以「支持發展」及「不宜大步照搬」兩面檢視臺灣條件。
- 提出明確結論:臺灣應朝保障普及、公共責任提升的方向發展,但不宜不分條件地複製北歐制度;應循序改革,並建立穩定財源與配套。
北歐福利國家的主要特色
一、普遍主義與公民社會權
福利給付與服務多以公民身分、居住資格或普遍性需求為基礎,不以低收入或特定身分作為唯一入口。其目的在使多數人民都能使用教育、醫療、托育、長期照顧、失業保障與年金等制度,降低福利污名與排除風險。
二、高度去商品化
「去商品化」是指人民在疾病、失業、老年或照顧責任等情況下,不必完全依賴市場所得,也能維持基本生活與社會參與。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因此具有較強的所得替代及風險分攤功能。
三、公共責任較高,採稅收與社會保險並行
政府承擔廣泛的福利責任,公共支出比例較高,通常以較高且較具累進性的稅收支應,也搭配社會保險制度。福利是共同負擔的公共投資,並非僅由家庭或慈善部門承擔。
四、重視平等與所得重分配
透過稅制、現金給付及公共服務,降低所得差距與貧窮風險;政策重點也包括兒童、身心障礙者、失業者及高齡者的社會參與與基本保障。
五、公共服務發展完整,支持家庭與照顧者
托育、長照、醫療、教育及就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較為普及,協助家庭分擔照顧責任,使照顧工作不致完全落在家庭內部,尤其不致集中由女性承擔。
六、以高就業支撐福利體系
北歐福利模式與高勞動參與率、積極勞動市場政策及在職訓練相互配合。政府除提供所得保障,也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以擴大稅基並維持制度財源。
我國是否應大步邁向北歐式福利國家
支持提升福利保障的理由
第一,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非典型就業及家庭照顧負擔,使疾病、失業、照顧與老年風險日益難以由個別家庭獨力承受。提高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有助於回應這些共同風險。
第二,普遍性服務可減少福利污名及資格審查造成的排除,使有需要者更容易及時取得支持。對托育、長照、身心障礙支持及就業服務而言,服務可近性與品質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