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社會工作
試題代碼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在社會福利理論中,社會民主主義(social democracy)關注平等並支持福利國家,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關注效率並質疑福利國家。請說明社會民主主義和新自由主義的福利意識型態有哪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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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兩種福利意識型態如何理解「平等」、「效率」與「國家介入」的關係。社會民主主義將福利國家視為促進社會平等、保障公民社會權的重要制度;新自由主義則重視市場效率、個人責任與有限政府,質疑福利國家對市場運作及個人誘因的干預。

解題方法

可從「價值目標、問題診斷、福利提供方式、國家角色、政策效果」五個面向比較。作答時先說明兩者的核心立場,再對照其政策主張,最後點出各自對福利國家的評價,即能完整呈現差異。

福利意識型態差異

比較面向社會民主主義新自由主義
核心價值重視平等、社會團結及公民社會權,認為應縮小階級與所得差距。重視效率、自由選擇、競爭與個人責任,認為市場能有效配置資源。
對不平等的看法不平等主要與資本主義的階級結構、資源分配及機會不均有關,須以集體制度加以矯正。一定程度的所得差異可反映能力、努力及市場選擇;過度追求結果平等可能削弱工作與投資誘因。
福利國家的功能福利國家是保障生活安全、實現社會權及促進再分配的重要制度,不只是市場失靈時的補救。福利國家應限縮在必要範圍;過度擴張可能造成財政負擔、依賴及資源配置效率低落。
國家角色國家應積極介入,透過社會保險、公共服務、所得重分配及勞動保障,促進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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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於民國 112 年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落實性別友善的職場環境。請說明該次法案修訂的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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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國 112 年《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職場性騷擾防治制度的強化。修法目的在補足舊制對職場性騷擾的規範與救濟缺口,透過擴大適用範圍、明確雇主責任、增加外部申訴管道、加重違法責任及強化被害人支持,建立更有效、友善且可信賴的防治機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本次修法分階段施行,部分程序及雇主義務自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截至命題當年,無須另以後續重要修法取代本題所考的修法內容。

解題方法

這是申論題,宜依「適用範圍—預防義務—申訴調查—被害人保護—法律責任」的順序作答。如此可以從事件如何納入本法、雇主應如何處理、被害人如何取得救濟,一路說明到違法後果,完整呈現制度變化。

修法重點

一、修正法律名稱,擴大職場性騷擾的適用範圍

法律名稱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表彰法律目的不僅在保障工作平等,也包含建立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

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認定,不再只以「執行職務時」發生為限。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遭受下列情形,亦納入本法處理:

  1. 遭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2. 遭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的同一人持續性騷擾。
  3. 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

另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指行為人利用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中指揮、監督被害人的權勢或機會實施性騷擾。修法也要求依個案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關係及行為等具體事實認定。

二、依雇用規模明定雇主預防義務

雇主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並依受僱人數負擔不同義務:

  • 僱用 10 人以上、未滿 30 人: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 30 人以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這項規定將原有防治責任具體化,也使中小型事業單位有明確的最低防治要求。

三、明確規範雇主知悉事件後的立即有效措施

雇主因接獲申訴而知悉事件時,應採取避免再次發生的措施、提供或轉介諮詢及醫療等服務、調查事件,並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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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英國 1601 年的濟貧法(Poor Law)被譽為世界上第一部國家社會立法,它不僅將救濟窮人的責任從教會和私人慈善轉移到政府,同時也是推動國家福利時代的開端。雖然濟貧法於 1948 年被廢除,但其立法精神仍影響著現代社會福利制度或社會救助政策。請說明濟貧法的立法精神至今仍有哪些面向被沿用或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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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1601 年英國《濟貧法》(Poor Law)的歷史意義,以及其立法精神如何延續於現代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制度。濟貧法確立了政府對貧困者負有公共救助責任,並以地方行政、稅收財源及分類救助等方式,將救貧從教會與私人慈善逐步納入國家治理。

本題沒有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說明制度精神的延續;涉及法規的作答,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先歸納 1601 年濟貧法的制度特色,再逐項對照現代福利制度。作答時應說明「沿用的是哪些治理原則」,並避免將其理解成現代福利制度完全承襲舊法的救助方式。

主要制度特色包括:由政府承擔救貧責任、透過地方機關辦理、以公共稅收籌措經費,並按貧困者的工作能力與處境採取不同救助方式。這些特色可對照現代社會福利政策的公共責任、地方執行、財源制度、資格審查與服務分類等面向。

濟貧法精神在現代制度中的延續

一、政府對貧困者負有公共責任

1601 年濟貧法將救濟窮人由私人慈善轉為政府責任,奠定救貧的公共性。現代制度仍以政府制定福利政策、提供服務或給付、保障基本生活為核心;救助不再只是善心人士的私人行動,而是國家治理與社會權保障的一環。

二、以公共財源支持救助

濟貧法透過地方稅收籌措救濟經費,建立公共負擔的觀念。現代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也由稅收及其他公共財源支持,並透過制度化預算持續提供資源,體現由社會共同分擔貧困風險的原則。

三、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救助

濟貧法以地方教區等基層單位辦理救濟。現代福利制度雖由中央政府制定政策與規範,服務申請、資格認定及個案服務仍常由地方政府或基層機關執行,呈現中央規劃與地方落實相結合的治理方式。

四、依需求與能力分類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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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我國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其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農民儲蓄養老,增進農民退休生活保障,安定農村社會並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又農民退休儲金制度是參仿「勞工退休金」制度,設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農民於年滿 65 歲時,可按月請領退休儲金。請說明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的立法特色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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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的制度設計特色,作答要從「制度定位、參加資格、提繳方式、專戶與給付、基金保障及政策功能」分層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農民退休儲金是農民自願參加、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存入農民個人專戶,退休後按月領取的老年經濟保障制度。它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個人專戶制,補充農民老年保障,並與老農津貼、農民健康保險等制度共同構成農民的老年經濟安全網。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依「誰能參加、如何提繳、錢存在哪裡、何時如何領取、如何保障」的順序,逐一對應條文,再補充其政策目的。這種寫法能同時涵蓋制度運作與立法特色,避免只重述題幹的立法目的。

立法特色

一、以個人專戶為基礎,採自願提繳

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6 條,農民提繳的退休儲金存入勞保局設立的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專戶金額由個人累積。制度採自願參加,農民可依自身經濟能力選擇提繳比率,也可申請開始或停止提繳。

二、參加資格以實際從農及年齡等條件為核心

依命題當年的第 3 條,原則上須為未滿 65 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始得提繳;提繳期間並須持續為農保被保險人。第 3 條之 1另就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設有特別規定,符合條件者仍得參加。

三、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政府提供配合款

依命題當年的第 7 條,農民與政府按月共同提繳,合計金額以每月最低工資乘以農民選定的提繳比率計算;農民與政府各負擔一半。提繳比率由農民在 1% 至 10% 範圍內選擇,並以整數為限。制度透過政府配合提繳,鼓勵農民自我儲蓄、減輕個人儲蓄負擔。

以每月最低工資為 WW、農民選定提繳比率為 rr,每月合計提繳額為 W×rW \times r;農民及政府各負擔:

W×r2\frac{W \times r}{2}

農民每月提繳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課稅,具有稅負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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