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廉政 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108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廉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一 題25 分

關於總統、副總統及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財產申報之規定有無差異?其申報機關及裁罰機關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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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現任總統、副總統」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以及兩者的受理機關和罰鍰處理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曾修正,並自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施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總統、副總統為應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準用本法,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解題方法:先分清身分,再對照申報規則

題目中的「總統、副總統」是現任公職人員;「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則是在辦理候選人登記時,依法準用財產申報規定的人。分別對照申報內容、時間及受理機關,即可看出差異。

一、財產申報規定有無差異?

有差異。

  • 現任總統、副總統:​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申報,並每年定期申報一次;卸職時另有卸職申報義務。依同法第 7 條,總統、副總統就(到)職申報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財產,原則上還應於就(到)職日起三個月內交付信託。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登記當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候選人依規定準用申報財產內容等事項,但並非因此承擔現任公職人員的就職後定期申報、卸職申報及就職信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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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原係乙機關所屬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正二階股長。嗣乙機關認甲有不適任股長職務之事由,而將甲調任乙所屬第二救災救護大隊警正三階至警正二階督察員(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請附理由詳述:

(一)甲不服,應如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二)甲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救濟未果後,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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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因職務調任不服時,如何區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以及救濟程序走完後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依民國 108 年《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依同法第 77 條,公務人員認為機關所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當,則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調任是否只是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或已對公務人員的身分、地位、俸給等權益造成法律上影響。

解題方法

先看調任的實際效果,再決定救濟途徑。題目雖說甲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敘原俸級,且維持同一陞遷序列,但甲是由股長主管職務調任督察員非主管職務。這不只是工作地點或日常業務的調整,還涉及主管職務地位及相關待遇。

本題所涉情形,對應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的見解:主管職務調任為非主管職務,已影響公務人員地位及俸給,應循復審程序救濟;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一)甲應如何提起保障法救濟?

甲應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審,由原處分機關檢視後,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甲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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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A 所有之農地上遭 B 違法回填掩埋廢棄物,C 環保公益團體見主管機關 D 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之規定命 B 清除廢棄物之職責,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第 1 項:

「公私場所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C 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D,主管機關 D 逾 60 天仍未有任何處理,請附理由詳述:

(一)C 可否以 D 為被告,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此一規定屬於行政訴訟法上之何種訴訟類型?

(二)本案 D 可否依職權裁量選擇命 A 清除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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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72 條第 1 項的環境公益訴訟,以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命土地所有人清除廢棄物的法定要件與行政裁量。

第 72 條第 1 項設有特別救濟程序: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先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其疏於執行的具體內容,主管機關於送達後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即得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主管機關執行。此一特別規定,排除一般課予義務訴訟須先經訴願的程序要求。

第 71 條第 1 項則規定,對不依規定清除、處理的廢棄物,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限期清除處理;對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有在其容許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時,才得命其清除處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第 72 條所設直接起訴制度及第 71 條土地所有人須符合容許或重大過失要件,是本題判斷核心。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1. 程序要件:C 是否依第 72 條先以書面告知 D,且 D 在送達後 60 日內仍未依法執行。題目已交代這些條件具備。
  2. 命令對象的實體要件:B 是違法回填廢棄物的行為人;A 雖是土地所有人,但是否符合第 71 條所定「容許」或「重大過失」要件,須另行判斷,不能只憑土地所有人身分命其清除。

(一)C 可否直接起訴?訴訟類型為何?

可以。​C 是環保公益團體,已依第 72 條第 1 項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D,D 於送達後 60 日仍未依法執行,因此 C 得以 D 為被告,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必先經訴願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第 72 條第 1 項是《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公益訴訟。C 得請求法院判令 D 執行具體職務;本題所指職務是依第 71 條第 1 項命違規行為人 B 限期移除違法回填的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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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A 為某縣縣長,於任期中欲參選立法委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之規定,其於何種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若其於競選期間遭民眾發起罷免,則其於何種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兩者同時發生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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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所定,各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內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題目涉及兩種期間:

  1. 民選首長參加公職選舉時的限制。
  2. 民選首長受罷免時的限制。

解題時應分別依「參加公職選舉」與「受罷免」兩款規定計算期間;若兩種事由同時發生,兩項限制期間均適用。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未當選者,限制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因此,A 縣長參選立法委員,依「參加公職選舉者」的規定處理。期間起點不是宣布參選日或登記參選日,而是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日。

同項第 7 款另規定,民選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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