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 矯正 刑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
試題代碼 刑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在家門口飼養了一隻鸚鵡 X。由於甲家門外經常有鴿子來大便,弄髒甲停在路旁的機車及安全帽,甲每每高聲咒罵道「該死的鴿子」,遂使 X 學會了這句話。

一日,員警乙巡邏經過甲家,恰好 X 大叫「該死的鴿子」。因「鴿子」也是警察人員的代稱,乙頓時大怒,見四下無人,抱持砸死 X 也在所不惜的心態,拿起隨身攜帶的辣椒水噴霧罐朝 X 扔去。X 閃開未被擲中,卻砸中後方剛好從屋內走出來的甲,造成甲右眼瘀青。

試問乙上述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觀念:鸚鵡是否為毀損罪的客體、打擊錯誤,以及對不同法益的主觀故意如何判斷。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54 條處罰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使其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的行為;刑法第 25 條規定,已著手實行而未遂的犯罪,原則上仍處罰。刑法第 277 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第 284 條規定過失傷害罪。這些條文於命題當年適用的相關規定,與本題判斷有關的部分無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乙對鸚鵡 X 的行為,再判斷實際受傷的甲,最後處理乙因「該死的鴿子」而發怒的部分:

  1. X 是否屬於毀損罪的客體,乙是否已著手?
  2. 乙是否具有傷害甲的故意?
  3. 若無傷害故意,乙是否因過失使甲受傷?
  4. 鸚鵡喊出的話,能否成立對乙的公然侮辱?

個別行為評價

一、對 X:成立毀損他人物品未遂

X 是甲飼養的鸚鵡,屬甲所有、受甲管領的動物。就刑法第 354 條的財產犯罪而言,動物仍可作為他人之物受到保護;殺死他人飼養的動物,得以毀損他人之物評價。

乙抱持「砸死 X 也在所不惜」的心態,朝 X 扔擲辣椒水噴霧罐,已開始實行毀損行為;但 X 閃開,沒有受損。因此,乙未完成毀損結果,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處罰。毀損罪依刑法第 357 條為告訴乃論。

二、對甲:不成立故意傷害,成立過失傷害

乙攻擊的對象是 X,實際被噴霧罐砸中的是甲,屬於打擊錯誤:行為人瞄準一個客體,結果卻侵害另一客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25 分

甲缺錢花用,想起曾在某飲料店打工,該店週日打烊後店員會將現金留在收銀機內,等店長週一到店內收取,遂決定鋌而走險。

甲知店員習慣將鐵捲門遙控器藏在何處,故在某個週日午夜前往該店面,順利找到遙控器、開啟鐵捲門,進入後再將鐵捲門放下。當甲正端詳著收銀機,思考要設法撬開還是整台抱走時,聽到外面一陣警車鳴笛聲呼嘯而過。

甲雖知警車是在追緝其他車輛,應未注意到鐵捲門內的動態,但仍感到膽戰心驚,經過一番天人交戰後,決定罷手離去。

試問甲上述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查三個層次:加重竊盜的加重要件、竊盜罪的著手時點,以及中止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另須獨立評價甲無故進入店面的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刑法:

  • 第 320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成立竊盜罪。
  • 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竊盜罪者,成立加重竊盜罪;同條第 2 項並處罰未遂犯。
  • 第 306 條第 1 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成立無故侵入住宅或建築物罪。
  • 第 25 條:已著手實行犯罪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第 27 條:已著手實行犯罪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成立中止犯。

刑法第 321 條的「毀越」要求行為人以破壞或逾越的方式排除門窗、牆垣或安全設備的防護作用;僅以通常方式開啟設備,並不當然符合此要件。竊盜罪則須已開始實行直接侵害他人財物的行為,單純準備工具、進入場所或思考如何下手,尚不等於著手。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進入店面的方式是否構成加重要件、竊盜行為是否已著手、放棄是否成立中止犯,最後另行評價侵入建築物罪。

一、開啟鐵捲門不成立毀越安全設備

甲利用店員藏放的遙控器開啟鐵捲門,沒有破壞鐵捲門,也沒有以逾越方式排除其防護作用。遙控器雖是控制鐵捲門的工具,但依題意,甲只是找到遙控器並正常操作,不能僅因他未經允許使用遙控器,就認定他「毀越」鐵捲門或其他安全設備。

因此,甲即使意圖竊取店內現金,也不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加重條件。店面既未指明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也沒有其他加重事由,竊盜部分應以刑法第 320 條普通竊盜罪判斷。

二、甲尚未著手實行竊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甲任職於戶政事務所,遇民眾乙申辦英文戶籍謄本,依規定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但乙再三拜託,表示後天即將出國,希望最晚隔天就要拿到。

適因天候不佳,洽公民眾少,甲評估手邊案量,告知乙 3 小時後可取件,下不為例。3 小時後,乙果然依約來取件,並帶了 6 杯珍珠奶茶(每杯市價新臺幣 60 元),表示要慰勞甲及機關同仁的辛勞。

甲原本不肯收,但科長丙見狀,認為民眾辛苦提過來,堅辭不收未免太不近人情,指示甲收下。

試問甲上述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瀆職罪章中的何種犯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刑法》第 121 條的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與第 122 條的違背職務受賄罪,並須判斷甲所收珍珠奶茶是否屬於「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成立犯罪;第 122 條則以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兩罪均須有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間的對價關係:交付者以利益換取特定職務行為,公務員也明知並有以職務行為作為回報的意思。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提前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是否違背職務,再判斷飲料是否為職務行為的對價,最後確認甲收受時是否具備受賄故意。

一、提前核發是否違背職務

題目所述規定是「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並未表示必須等到第六個工作天才能核發。甲考量當日天候不佳、洽公人數少及手邊案量,告知乙三小時後取件,並於約定時間交件。依題示事實,甲是在可負擔的工作量下提前完成案件,沒有顯示其違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職務義務,因此不屬於違背職務的行為。

二、飲料是否為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甲為某公務機關科長,因無法出席科員 X 的婚宴,將禮金新臺幣(下同)3,200 元放在紅包袋中,交給會出席婚宴的科員乙,請其轉交給新人。

乙遂將甲的紅包袋中的 1,200 元抽出,放入自己另外準備的 2,000 元紅包袋中,充作自己送給 X 的禮金。

試問乙上述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侵占罪與竊盜罪的區分,以及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第 336 條公務上或業務上侵占罪的適用。

乙受甲委託,將紅包轉交新人。甲交付的是「代為轉交」的現金,乙取得的是持有、保管並轉交的地位,並未取得現金所有權。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者,成立普通侵占罪。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335 條於命題當年適用的規定,與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差異。

解題方法

判斷財產犯罪時,先確認乙行為前對現金的持有來源,再看乙是否將代為持有的財物當成自己的財物處分:

  1. 乙是否先取得現金的持有? 是。甲親自將裝有 3,200 元的紅包交給乙,並請乙轉交新人。乙因此基於委託而持有紅包內的現金。

  2. 乙是否將其中一部分當成自己的財物處分? 是。乙從甲的紅包抽出 1,200 元,放入自己準備的紅包,充作自己送給新人的禮金。這是把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依所有人身分加以處分,表現出不法所有意圖。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 3 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11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其他類科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