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消防人員
試題代碼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第 1 題2 分

關於罪刑法定及其衍生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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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罪刑法定原則及其衍生原則。依民國 109 年《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其內涵包括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適用、刑罰須有法律依據,以及刑罰規範應具明確性等。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時,先區分「不利於被告」與「有利於被告」的類推適用,再檢查刑罰種類及處罰範圍是否須由法律規定,最後確認明確性原則是否屬於罪刑法定原則的保障內容。

選項分析

(A) 正確。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類推適用擴張犯罪成立或加重刑罰,避免被告因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形而受不利處罰;但對被告有利的類推適用,原則上容許。這種區分是為了避免類推適用不利於行為人,並不妨礙以有利方式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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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關於刑法的意義與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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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的意義與基本功能。刑法是公法中的實體法,主要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成立後應受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它也透過明確界定國家刑罰權的範圍,兼具保護法益與保障人權的功能。

本題未涉及特定刑法條文。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刑法基本概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律規範的領域:私人民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由民法等私法規範;犯罪與刑罰則屬刑法規範。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符合刑法的規範內容與功能,即可判斷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刑法是規範私人民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錯誤。 這是民法等私法的規範範圍。刑法處理犯罪與刑罰,屬於國家以刑罰權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法規範。因此,本項將刑法與民事法律的功能混淆,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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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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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的時空效力,主要依據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判斷行為是否落入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解題時先看行為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再看是否屬於刑法明定的域外犯罪或船艦、航空器上的犯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1. 我國領域內犯罪:依刑法第 3 條,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
  2. 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依刑法第 3 條之 1,在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也適用我國刑法。
  3. 領域外犯罪:依刑法第 5 條至第 8 條,須符合各條所定的特定犯罪類型、行為人身分或其他條件,才適用我國刑法。不能只因被害人是我國國民,就一概適用我國刑法。

逐項依上述規則判斷,即可找出不適用我國刑法處罰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甲在我國竊取日本外交使節之財物:適用我國刑法。 竊盜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內,依刑法第 3 條適用我國刑法。被害人是日本外交使節,不會因此排除我國刑法對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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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想殺 A,雖見 B 在 A 身後處,卻深信自己瞄準 A 後不會打中 B,進而開槍殺 A。但事與願違,甲槍法失準,仍誤射 B,B 因而死亡。關於甲的行為評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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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打擊錯誤(方法錯誤)與未遂、過失結果的併存評價。

甲的殺人故意指向 A;他開槍後卻因槍法失準,造成身後的 B 死亡。依題意,甲雖看見 B,仍深信子彈不會打中 B,因此對 B 的死亡欠缺故意。甲對 A 有殺人故意,但未造成 A 死亡,成立殺人未遂;對 B 則因疏失造成死亡,成立過失致死罪。依官方答案,本題採分別評價,故兩罪同時成立。

涉及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71 條規定殺人罪及其未遂犯處罰;第 276 條規定過失致死罪。

解題方法

先分開判斷甲對兩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結果:

  1. **對 A:**甲有殺人故意,但 A 未死亡,成立殺人未遂。
  2. **對 B:**B 死亡,但甲誤信不會打中 B,欠缺殺人故意;依題意,甲未注意到射擊行為對 B 的生命造成的風險,成立過失致死。
  3. 依官方答案,甲應同時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選 (B)。

選項分析

(A) 甲誤殺 B 為等價客體錯誤: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是行為人欲侵害特定法益客體,卻因認錯對象而侵害另一個同等價值的客體,例如把眼前的人誤認為 A 而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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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對於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將最低本刑予以加重之作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之說明,主要是違反下列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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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對「累犯加重最低本刑」的憲法審查。累犯是指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累犯原則上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釋字第 775 號指出,累犯加重可能造成刑罰超過行為人罪責所應承受的程度,違反憲法上的罪刑相當原則。尤其不分個案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使法院無法依犯罪情節、前案與本案關聯及行為人個別情狀,裁量適當刑罰。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即可連結釋字第 775 號。判斷重點是:一律加重是否忽略個案差異,並使刑罰超出罪責所能合理支持的範圍。這涉及刑罰與犯罪責任是否相稱,因此選罪刑相當原則。

釋字第 775 號並未否定累犯制度本身,而是認為累犯加重規定在個案中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相關機關應修法使法院得斟酌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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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行為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之「性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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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性交」的法定定義。解題應區分兩類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或肛門。

依題意,以手指進入他人口腔不在上述定義範圍內。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進入的部位」與「進入他人的部位」:

  • 若行為人使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屬性交。
  • 若使用手指等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則須進入他人的性器或肛門,才符合本項定義;進入口腔不包括在內。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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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緊急避難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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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所實施的行為,若其造成的損害未逾越所欲避免的危害,得阻卻違法。判斷重點包括:是否有現在的危難、避難行為是否出於不得已,以及是否符合利益衡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與性質。關鍵在於「不得已」只是必要條件之一,並非只要不得已,就當然成立緊急避難;仍須有法益面臨緊急危難,且避難行為須符合比例與利益衡量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緊急避難所要保全的利益,可以是行為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第三人的利益。刑法第 24 條明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法益遭受危難。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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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A 與女友 B 在街上嘻鬧,A 突然從背後抱住 B 的身體,B 假意驚慌,高喊「有色狼喔」,不料剛好騎車經過的甲聽見 B 的呼喊後,竟為了「救」B,甲直接以機車撞向 A,A 跌倒輕微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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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也就是行為人誤以為存在正當防衛情狀時,如何處理其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依刑法第 23 條,須有「現在不法侵害」,並以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為目的,對侵害人採取必要防衛行為。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作答。

解題方法

先判斷客觀上有沒有現在不法侵害:A、B 是情侶,A 從背後抱住 B,B 假意呼喊「有色狼」,題幹已交代兩人是在嘻鬧,因此並無真正的不法侵害。甲撞倒 A,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再判斷甲的錯誤性質:甲聽見呼喊,誤以為 B 正遭受不法侵害,屬於對正當防衛前提事實的誤認,學理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實務見解,這類錯誤不當然排除故意;甲明知自己以機車撞人並造成傷害,仍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

選項分析

(A) 正確。 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欠缺正當防衛的前提,因此甲不得以刑法第 23 條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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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故意犯與過失犯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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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的故意、過失與犯罪成立原則。依刑法第 12 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處罰。因此,犯罪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欠缺兩者即不成立犯罪。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刑法第 12 條的相關規定至今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明故意與過失的關係:故意犯是原則,過失犯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刑法不會因故意不成立,就自動改以過失犯處罰。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重大法益」與未遂處罰、故意與過失的原則關係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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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關於刑法不作為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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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不作為犯的分類,以及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當然減刑。

不作為犯可分為:

  • 純正不作為犯:法律直接以「不履行特定義務」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一旦違反該命令或規範,即可能成立犯罪。
  • 不純正不作為犯:法律原以積極作為描述犯罪,但行為人因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卻不作為而造成結果,得以不作為方式成立該罪。判斷時須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作為義務,以及不作為是否符合該罪的其他成立要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這是作為義務的法定來源之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並非一律適用減刑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的分類與要件,再檢驗「不純正不作為犯必減刑」是否有法律依據。關鍵在於區分兩件事:不作為犯如何成立,以及成立後刑度是否必然減輕。刑法沒有規定不純正不作為犯一律減刑,因此可直接判斷該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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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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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唆犯」與「幫助犯」的成立要件,以及共犯從屬性。

依民國 109 年《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其決意實行犯罪者,成立教唆犯;依同法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成立幫助犯。兩者均屬共犯,原則上須有正犯著手實行具可罰性的犯罪,才依共犯從屬原則成立處罰。

教唆犯須有使他人形成犯罪決意的教唆行為,以及教唆故意;幫助犯則須有促進正犯犯罪的助力,以及幫助故意。正犯已完成犯罪後才提供協助,該行為欠缺對正犯犯罪的事前或同時助力,不能成立幫助犯。

本題法條與解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共犯的基本分類、從屬性,以及正犯與教唆者之間的故意關係。關鍵在選項(C)的「客體錯誤」:須判斷正犯的錯誤是否使教唆者所促成的犯罪決意與實際實行的犯罪完全脫節。一般而言,正犯對犯罪客體發生錯誤,不當然使教唆者不成立犯罪。

選項分析

(A)正確。 教唆犯與幫助犯均屬共犯類型。教唆犯是引起正犯的犯罪決意;幫助犯則是對正犯犯罪提供助力。兩者與正犯共同構成刑法上的共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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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想殺乙,對乙開槍,乙沒有被打中,卻因閃避摔倒在地,膝蓋挫傷流血不止。甲看到乙摔倒的痛苦表情,於心不忍,放棄繼續開槍離去,惟事後證明,甲的手槍也沒有子彈了,只是甲不知道。乙自行就醫不久便康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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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殺人未遂、著手實行、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刑法第 25 條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第 26 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第 27 條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成立中止未遂。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說明。刑法第 26 條關於不能未遂的規定,現行法已修正;本題仍按命題當年法規與題目所示官方答案解析。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是否已著手殺人,再看死亡結果未發生的原因與甲停止行為的動機:

  1. 甲以手槍朝乙開槍,已直接對乙實行殺人行為,屬殺人罪的著手,而非僅在預備階段。
  2. 乙未死亡,殺人既遂未成立;但甲開槍後主動停止,須判斷是否出於己意。
  3. 甲停止是因看到乙痛苦而生憐憫,並因此放棄殺人,屬基於內在意思決定停止犯罪。槍枝實際上沒有子彈,不改變甲主觀上因己意中止的判斷。

乙因閃避摔倒而膝蓋挫傷,則另涉及傷害結果;題目選項的重點仍是甲殺乙行為的未遂型態。

選項分析

(A) 錯誤。 甲已朝乙開槍,直接開始實行殺人行為,符合刑法第 25 條的「已著手實行」。即使沒有打中,也不是只成立殺人預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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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甲受僱殺 A,甲計畫以安眠藥讓 A 睡著,並將其投入河中使其溺斃。但甲將睡著的 A 投入水中時,A 的頭撞到水中尖銳石頭,A 死亡。關於甲行為的論罪檢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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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重點是區分:

  1. 條件因果關係:以「若無甲的行為,A 是否仍會死亡」檢驗。若拿掉甲將 A 投入水中的行為,A 不會在該時、以該方式死亡,該行為即為死亡結果的條件。
  2. 客觀歸責:行為人須創設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須在結果中實現。結果是否可歸責,不能只看實際死因是否完全符合行為人原先設想,也要看後續因果歷程是否屬重大偏離。

本題涉及刑法殺人罪的結果歸責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甲受僱殺人,先以安眠藥使 A 睡著,再將 A 投入河中。甲雖計畫使 A 溺斃,但 A 實際因頭部撞擊水中尖石而死亡。判斷時依序檢驗:

  • 條件關係:甲將 A 投入河中,是 A 落入水中並撞擊石頭的前提,與死亡具有條件因果關係。
  • 風險創設與實現:把失去意識的人投入河中,會使其面臨溺水、碰撞河床或水中物體等死亡風險。A 因撞擊水中尖石死亡,仍是將人投入河中所創設風險的實現。
  • 因果歷程偏離:甲預想的是溺斃,實際死因是撞擊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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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刑法沒收之規定,依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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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沒收的三種類型及其要件:違禁物沒收、犯罪工具沒收、犯罪所得沒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刑法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則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才得沒收;犯罪所得原則上沒收,但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工具等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同條第 3 項則允許於特定情形沒收第三人所有的犯罪工具。刑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犯罪所得的沒收及合法發還被害人的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標的物的性質,再確認法律效果:

  1. 是違禁物:不以行為人所有為要件,原則上應沒收。
  2. 是犯罪工具:須檢查所有權及刑法第 38 條所定要件;犯罪工具的存在本身不代表必然沒收。
  3. 是犯罪所得:區分「賠償損害」與「犯罪所得已合法發還」。僅有賠償,不當然等同於所得已發還。

選項分析

(A) 正確。 違禁物因其本身具有法律禁止持有或流通的性質,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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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甲以自己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對 A 公司之電腦植入病毒軟體,並藉此要脅公司給付 20 萬元。A 公司如約給付金額後,甲卻沒能依約完全解決病毒問題,A 公司報警後甲遭逮捕,在甲的身上並找到海洛英數包。下列關於沒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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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沒收新制中三種物品的處理方式:犯罪工具、犯罪所得及違禁物。解題關鍵是分辨各自的沒收要件,以及違禁物能否在沒有併同宣告主刑時單獨沒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犯罪工具: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法院「得」沒收,並非一律必須沒收。
  • 犯罪所得: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應」沒收;犯罪行為人事後是否履行部分約定,不會因此使已取得的犯罪所得變成可任意不沒收。
  • 違禁物: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另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題目中的三種財物:

  1. 甲用自己的筆記型電腦植入病毒,該電腦是供犯罪所用之物;因為屬於甲,法院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可以宣告沒收,但條文用語是「得」,不是「應」。
  2. A 公司給付的 20 萬元是甲因犯罪取得的財物,屬犯罪所得。甲未能完全解決病毒問題,不影響已取得款項的犯罪所得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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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我國籍屏東東港之漁船自東港出海捕魚,漁船航行至公海時,高雄籍漁民甲與家住臺南的漁民乙發生衝突,甲憤而持刀砍傷乙,之後漁船趕緊於澎湖靠岸,將乙送醫治療。試問關於甲傷害乙之案件,以下何法院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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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案件的土地管轄,重點是《刑事訴訟法》第 5 條的普通管轄規定,以及中華民國船艦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時的特別管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同條規定:

  •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船艦本籍地或犯罪後停泊地的法院亦有管轄權。

本題犯罪地在公海上的中華民國漁船內,因此除一般管轄原則外,也適用船艦犯罪的特別規定。乙是被害人,其居住地不會因此成為管轄法院所在地。

解題方法

先確認犯罪發生地:甲在公海航行中的中華民國漁船上持刀傷害乙,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接著依《刑事訴訟法》第 5 條,逐一檢視船舶本籍地、犯罪後停泊地,以及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題目所稱漁船自東港出海,可據以判斷船舶本籍地在東港,屬屏東地方法院轄區;犯罪後在澎湖靠岸,屬澎湖地方法院轄區。甲為高雄籍漁民,題目設定其住所地在高雄,故高雄地方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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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甲係連續對住宅縱火之縱火狂,因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愧疚,遂直接至地檢署自首,並請檢察官立刻羈押他,否則他會忍不住繼續再縱火。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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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的逮捕與羈押程序,以及羈押原因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得羈押被告;對住宅放火罪屬該條列舉的罪名之一。羈押由法官裁定,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羈押。

檢察官若要向法院聲請羈押,須先依法逮捕被告並解送法院。甲自行到地檢署並請求羈押,並不因此免除法定程序,也不使檢察官取得直接羈押的權限。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兩件事:

  1. 誰能羈押? 羈押須由法院裁定,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
  2. 本題可用哪一種羈押原因? 題幹指出甲連續對住宅縱火,並自承擔心會再縱火,足以對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題目未提供甲所涉罪名符合「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資訊,不能逕以重罪羈押事由作答。

因此,符合題幹事實及程序要求的是:檢察官逮捕甲後,以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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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司法警察官至某餐廳欲逮捕毒品通緝犯甲,在該餐廳六樓包廂逮捕毒品通緝犯甲,警察立刻實施附帶搜索,本案中何種搜索係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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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司法警察官依法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得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其立即可觸及的處所;搜索範圍須與逮捕現場及防止危險、湮滅證據的目的相連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關鍵在於區分「甲本人及其身邊可立即控制的物件」與「停放於餐廳停車場、已離開逮捕現場控制範圍的車輛」。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物件是否屬於:

  1. 甲的身體或穿著物;
  2. 甲隨身攜帶,或在逮捕現場可立即觸及的物件;
  3. 甲所使用、且與逮捕現場有實質關聯的交通工具。

附帶搜索不是逮捕後對被逮捕人所有財物或所有處所的概括搜索權。物件即使屬於甲,若不在逮捕現場的合理控制範圍內,也不能僅憑附帶搜索加以搜索。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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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以下關於被告自白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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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關於自白的證據能力、補強證據及調查順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首先要看是否出於任意;非任意性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自白即使具有證據能力,也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法院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確認自白與事實相符。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各項規定:

  • 第 1 項規範自白的任意性及非任意自白的證據能力。
  • 第 2 項規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
  • 第 3 項規範自白的調查順序,以及被告主張自白出於不正方法時的先行調查。

最容易混淆的是:第 158 條之 4 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是違法取證的一般證據排除判斷,不是非任意性自白的判斷標準。

選項分析

(A)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明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檢驗自白是否符合事實。這是自白補強法則。

(B) 非任意性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加以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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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甲目擊黑道份子殺人之經過,回家後將其所目擊的事實鉅細靡遺的跟其太太乙講,但因擔心遭黑道威脅,甲並未聲張。事後,檢察官調出案發現場的監視器,發現甲為目擊證人,乃傳喚甲到庭作證,豈料甲在前往地檢署的路上出車禍身亡。之後,檢察官將涉嫌殺人之黑道份子起訴,乙則於審判中出庭,並於具結後作證甲跟其所講述的黑道殺人事實。依實務見解,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以及傳聞例外能否類推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法律另有規定時,才可例外採用。

乙在法庭上具結作證,證明甲曾向她描述目擊殺人經過。乙親自聽見甲的話,但殺人事實是由甲在審判外陳述,乙轉述甲的話仍屬傳聞證據。須進一步判斷,甲因死亡而不能到庭,其對乙所說的話能否例外取得證據能力。

解題方法

先分辨陳述的層次:乙在法庭上的證言,是乙親自感知的事實;但乙所證明的殺人經過,來自甲的庭外陳述,因此不能只因乙已具結,就排除傳聞問題。

再檢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該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因死亡等法定情形,無法於審判中陳述時,其先前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的陳述,符合特別可信情況及必要性等要件者,得例外作為證據。本題中,甲對乙的陳述是在家中談話,並非該條列舉的調查程序陳述,因此不能直接適用第 159 條之 3。

依實務見解,甲因死亡無法到庭,乙所轉述的是甲對其親身目擊事項的陳述;在具備必要性,且陳述具有足以保障真實性的特別可信情況時,可基於第 159 條之 3 的規範意旨,類推承認證據能力。因此選 D。此結論是依題目所示情形適用類推法理,並非凡證人死亡、家人轉述就當然可以採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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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以下關於「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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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權及上訴方向的規定,重點是分辨被告、自訴人與檢察官能否為被告利益或不利益提起上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規定,被告得為自己之利益上訴;檢察官得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也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自訴人提起上訴,則是為被告之不利益。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所說的「上訴人」與「上訴方向」:

  • 被告只能為自己利益上訴。
  • 自訴人只能為被告不利益上訴。
  • 檢察官則可為被告利益或不利益上訴。

因此,凡稱檢察官「僅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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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拒絕證言權」的敘述,依實務見解,以下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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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至第 182 條所定的拒絕證言權,包括因身分關係、可能使自己或特定親屬受刑事追訴,以及因特定職業而知悉他人秘密等情形。拒絕證言權是法律列舉的例外,不能只因某職業有保密需求,就當然擴張適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列出的拒絕證言事由:

  • 醫師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適用第 182 條。
  • 與被告訂有婚約者,適用第 180 條。
  • 證言恐使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適用第 181 條。
  • 新聞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當時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列為拒絕證言事由;實務也不認為記者可直接類推適用第 182 條。

因此,錯誤的是 (C)。

選項分析

(A)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82 條規定,醫師等特定職業者,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的秘密事項受訊問時,除經本人允許外,得拒絕證言。題目所述符合醫師的業務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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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對自訴之限制,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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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對自訴的限制,重點是分清楚「誰可以提起自訴」、「不得對誰提起自訴」,以及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時的限制。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這是限制自訴人對特定被告提起自訴。
  •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 228 條開始偵查者,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法律另有例外。

解題方法

先辨認每個選項涉及的限制,再看它是否符合條文:

  1. 第 321 條的「直系尊親屬」是指父母、祖父母等在上位的直系血親,不能把限制反過來套用到直系卑親屬。
  2. 檢查警察受傷的選項時,注意自訴人是犯罪被害人;同一行為涉及數個罪名,並不當然使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訴。
  3. 檢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的選項時,留意題目寫的是「原則上」,與第 323 條的規定相符。

選項分析

  • (A) 夫對妻不得提自訴:正確。 妻是夫的配偶,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明定不得對配偶提起自訴。限制的方向是「對配偶提告」,所以夫對妻不得提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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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以下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所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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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符合該條所列情形時,判決即屬當然違背法令;本題四個選項中,B、C、D 都是條文明列的事由,A 則沒有符合當時條文所定的辯護人到庭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規定:「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379 條的法定事由,特別注意第 7 款的範圍:它規範的是「依法應用辯護人」或「已經指定辯護人」的案件。選項 A 只說是「選任辯護案件」,不能因此直接等同於前述兩類案件。

相較之下,B、C、D 分別對應第 379 條第 10 款、第 13 款及第 11 款,都是條文明列的當然違背法令事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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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甲遭乙誣告犯竊盜罪,法院不察導致誤判甲竊盜罪,經甲上訴後仍遭判有罪判決確定。甲怒告乙誣告,經法院查明真相後判決乙誣告有罪判決確定。甲應透過何種救濟管道,以撤銷其遭誣告而被判竊盜罪的有罪確定判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確定判決的非常救濟,以及再審的法定事由。甲的竊盜有罪判決已經確定;嗣後法院判決乙誣告有罪確定,這項新確定判決足以證明原竊盜案件所憑的誣告不實,應循「再審」請求重新審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因犯罪而受有罪判決確定者,若該犯罪已經判決確定,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即屬再審事由。本題乙因誣告甲竊盜而受有罪判決確定,符合此一事由。

解題方法

先看甲要救濟的對象:是已確定的竊盜有罪判決,因此要找能對確定判決發動的非常救濟。再看新事實:乙誣告罪判決確定,證明甲遭誣告,且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基礎。這正是以新確定的相關犯罪判決作為再審事由,故選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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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前述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係指每隔多久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一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備置資料的定期申報週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明定,應每六個月申報一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每隔多久申報一次」,直接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1 判斷即可:申報週期為六個月。因此選項中與法定週期相符的是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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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消防法」有關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液化石油氣容器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容器的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定期檢驗,以及相關費用由誰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須先申請型式認可,取得型式認可證書後,才能申請個別認可;容器經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始得銷售。容器投入使用後,則須依規定定期檢驗。這幾個程序分別由不同業者或機構辦理,不能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中的「申請人、受理機構、費用負擔者、銷售或繼續使用的條件」與《消防法》規定。特別留意:「經個別認可合格」並不等於已符合銷售條件;銷售還須附加合格標示。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容器應定期檢驗,零售業者須在檢驗期限屆滿前,委託符合規定的容器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並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後,才能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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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42 條,關鍵是辨認違規對象、罰鍰範圍,以及改善後仍違規時可採取的處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當時《消防法》第 42 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明違規是「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可直接對照《消防法》第 42 條。依序核對三項要件:

  1. 受處罰者是「管理權人或行為人」。
  2. 罰鍰為「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3. 經處罰仍不改善時,得連續處罰,並得處 30 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

三項內容均與選項 C 相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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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所謂「消防主管機關」,何者正確?

① 內政部 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③ 花蓮縣政府 ④ 基隆港務消防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3 條對「消防主管機關」的法定列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裡判斷的是法定主管機關的層級與機關名稱,不是實際承辦消防業務的單位。消防局或消防隊即使負責執行業務,也不因此成為本條所稱的消防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屬於法條列出的三類機關: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機關名稱若是消防局或消防隊,便不能直接當作法定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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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施行細則》關於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的規定。消防防護計畫由防火管理人製定,內容涵蓋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檢查、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災害應變及訓練等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列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的頻率、時數、人數門檻與圖面項目即可:

  •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有缺失時,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 訓練: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十人以上,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五十人以上,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圖面:應列入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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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田野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 AA 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 BB 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田野引火燃燒的事前許可與防火措施,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有延燒之虞,或在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應於引火前五日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在引火地點四周設置三公尺寬的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滅火設備。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申請期限與防火間隔寬度,依序對照法條數字即可:

  • 申請期限:引火前五日,故 A=5A=5。
  • 防火間隔:三公尺寬,故 B=3B=3。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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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何種單位,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國家搜救指揮機制:為整合救災資源,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的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運送任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字是「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何種單位」,以及「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依職掌辨認,這是在問專責統合搜救資源的指揮中心,而不是負責消防行政、災害應變或政策幕僚的機關。

選項分析

  • **(A) 內政部消防署:錯誤。**消防署負責消防行政及相關救災業務,但題目所問的是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的專責指揮單位,並非消防署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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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鄉(鎮、市)層級設置的災害防救組織,何者正確?

① 災害防救會報 ② 災害防救委員會 ③ 災害防救辦公室 ④ 災害應變中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的鄉(鎮、市)層級災害防救組織,重點是區分平時的會報與辦公室,以及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成立的應變中心。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災害防救法》第 11 條規定,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並設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會報事務。
  • 同法第 12 條規定,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四個名稱是否為法律在鄉(鎮、市)層級所設的組織,或是否依法得在該層級成立:

  1. 平時固定設置者: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辦公室。
  2. 災時視規模成立者:災害應變中心。
  3. 對照法條沒有規定的「災害防救委員會」,即排除。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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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稱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何者正確?

① 運輸業 ② 電信事業 ③ 大眾傳播事業 ④ 天然氣事業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公共事業」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公共事業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題目列出的運輸業、電信事業、大眾傳播事業及天然氣事業,均屬題目所考的公共事業類別。

解題方法

題幹已給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的定義,判斷重點是逐一確認四種事業是否列於相關規定的公共事業範圍。四項皆屬,因此選含有①②③④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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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所謂懸浮微粒物質災害,係指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何種惡化警告等級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14 款對「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款規定: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即屬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施行細則的定義,關鍵在辨認法定警告等級。對照條文中的「一級嚴重惡化」,即可選出正確選項;「預警」與「嚴重惡化」是不同警告類別,不能只看級別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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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人民因災害防救法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之後續損失補償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人民因特定災害防救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而受財產損失時的補償要件、補償範圍及請求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

  • 人民因法律所列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財產受損,得請求補償;但損失若可歸責於該人民,則不適用。
  • 補償以金錢為之,且以實際所受損失為限。
  • 請求期間為自知有損失時起 2 年內;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則不得請求。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組關鍵詞即可判斷:可歸責事由、補償方式與範圍、請求期間。選項 D 直接符合補償方式與範圍的規定;其餘選項則把責任要件或兩種不同起算點的期間寫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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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何者擬訂?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對「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的擬訂與核定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再由行政院函送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據以辦理。

因此,題目問「由何者擬訂」,應辨明「擬訂」與「核定」是不同階段。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動詞「擬訂」,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17 條的分工:

  • 擬訂: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函送:行政院。

本題詢問的是第一階段,故選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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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得未經限期改善之程序,先處其管理權人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違規時,管理權人受罰所適用的程序,尤其要區分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的「定期檢修及申報」義務,與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防焰物品的設置或使用義務。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的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備查。
  • 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消防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者,依場所是否供營業使用,分別規定裁罰程序。供營業使用的場所,可先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非供營業使用的場所,則須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行為對照其違反的消防法條文,再看該條文的裁罰程序。選項 C 是未依規定委託檢修、申報,對應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其條文直接規定「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不以先行通知改善為前提,因此符合題幹所述程序。

選項分析

  • **(A) 錯誤。**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設置、維護義務規定於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違反時適用第三十七條。民國 109 年法下,供營業使用場所可先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非供營業使用場所則須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罰。題目未說明場所是否供營業使用,不能直接概括為一律可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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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的資格與業務分工,以及專業人員未達定量人數前的暫行執業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消防法》第 7 條,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專業人員未達定量人數前,得暫行執業者包括「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不是「防災士」。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資格稱謂、業務分工及暫行執業人員。選項 C 把法條所稱的「技術士」改成「防災士」,與民國 109 年的法條用語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國 109 年《消防法》第 8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消防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選項內容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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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之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何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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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法》對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執行災害搶救時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的調查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消防法》第 27 條之 1,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此類事故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點:「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調查事故原因」。這是消防人員因公執行搶救工作傷亡的專門調查制度,依《消防法》名稱直接判斷為「災害事故調查會」。

選項分析

  • (A) 災害防救會報:錯誤。 災害防救會報屬於災害防救體系中的協調、決策組織,並非《消防法》所定調查消防人員搶救傷亡事故原因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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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XX 以上 YY 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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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42 條之 1 對違反第 15 條之 1 規定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安裝,處負責人及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或逕予停業處分。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違規態樣是「未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裝」,直接對照《消防法》第 42 條之 1 的罰鍰級距即可。法定下限是 1 萬元,上限是 5 萬元,因此 X=1X=1 萬元、Y=5Y=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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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述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 XX 小時。安全技術人員每 YY 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 ZZ 小時。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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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2,以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測驗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的初訓時數、複訓週期與複訓時數。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安全技術人員初訓不得少於 16 小時;任職期間每 2 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不得少於 8 小時。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題目中的三個數值:

  • 初次講習訓練:X=16X=16 小時
  • 複訓間隔:Y=2Y=2 年
  • 每次複訓時數:Z=8Z=8 小時

因此組合為 (X,Y,Z)=(16,2,8)(X,Y,Z)=(16,2,8),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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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前述應備置之相關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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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判斷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依法應備置並定期申報的資料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法定資料包括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以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等;條文未將「營利事業登記證」列為應備置申報資料。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所列項目。法條列有的選項屬應備置資料;未列入法定清單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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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係屬災害防救哪一階段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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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所定災害防救各階段的工作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列舉各級政府平時應辦理的「減災事項」,其中第 11 款明定:「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因此,本題問到的事項依法屬於減災階段。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該款把這項工作明確列在「減災事項」中,無須依一般語感猜測其階段。

減災主要在平時降低災害發生或擴大的風險,並預先納入弱勢族群的防救援助需求;整備著重於事前準備救災資源與能力;應變是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採取的即時措施;復原則是災後恢復與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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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有關消防法針對液化石油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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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容器認可程序的規定。關鍵在於辨認各選項所述法定義務,尤其是零售業者資料的保存年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消防法》相關條文:

  • 舉發及雇主不得因舉發而給予不利處分,見《消防法》第 15 條。
  • 燃氣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的營業登記、合格證照要求,見《消防法》第 15 條之 1。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資料備置與保存年限,見《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 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的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程序,見《消防法》第 15 條之 3。

比對後可知,第 15 條之 2 規定零售業者資料應至少保存二年,不是三年。

選項分析

(A) 正確。 《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舉發違法行為;舉發人的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解僱、調職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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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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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災後復原重建章中,受災企業協處、災區農業擔保品承受補助、民間捐款管理,以及「災區」範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的主管機關、處理方式及公告程序。判斷時特別留意:災區範圍的公告權屬於行政院;選項若改成地方政府公告,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之 7 規定,災區農地、漁塭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的貸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時,金融機構得依貸款餘額承受;金融機構承受後,政府得在承受金額最高八成範圍內補助。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 **(B) 正確。**第 44 條之 8 規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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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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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關於災區受災居民的稅捐減免、健保就醫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補助。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災區居民領取政府或民間提供的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依法免納所得稅;因此,把它說成「應納所得稅」的選項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44 條至第 46 條:第 44 條規定救助金等免納所得稅及土地、建築物的稅捐減免;第 45 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受災就醫費用支應;第 46 條規定特定社會保險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題目將這些規定改寫成選項,抓住第 44 條的「免納」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災害防救法》第 45 條規定,災區受災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受災就醫的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選項所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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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可以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等,惟前述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何種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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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有關災害應變措施造成財產損失時的補償例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在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徵用、徵購民間救災裝備及相關財產;人民因相關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而受有財產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災害防救法》第 33 條明定:「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補償請求權的排除事由,是損失因可歸責於受損人民而發生。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何種事由者,不在補償之限」,關鍵在法條但書。先找出補償規定的例外,再核對選項是否精確對應「可歸責於該人民」。這裡的「該人民」是財產受損、主張補償的人,不是作成處分的政府機關,也不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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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何種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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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災害潛勢地區的自主防災準備。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造成交通中斷、無法對外聯絡的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災害潛勢」、「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三個條件。這類地區在災害發生時可能無法即時取得外部救援,因此法規要求地方先具備自主防救能力;題目所問的組織名稱即為「自主防救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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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災害防救物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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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對「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10 條分別列出兩類項目:

  • 「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包括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營建機具與建材,以及其他必要物資、器材。
  • 「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包括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救災用準備水源、災害搶救裝備,以及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等。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不屬於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再將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分類逐一對照。前三項正是物資、器材項目;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則列在「災害防救設施、設備」項下,因此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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