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消防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第 一 題25 分

消防人員依消防法執行各項消防工作,依照「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請詳述「消防勤務」之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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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十一點所列的八種消防勤務及其定義、工作內容。作答時應依要點逐項列出,並區分名稱相近的「備勤」與「待命服勤」:

  • 備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待命。
  • 待命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以便執行救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消防勤務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但第十一點所列八種勤務及其內容未作重要變動。

解題方法

以《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十一點為答題骨架,依序寫出八項勤務,再補上各項執行目的或工作內容。題目問的是「勤務之項目及內容」,因此只列出勤務名稱不夠;每項都要說明其工作範圍。

消防勤務項目及內容

  1. 防災宣導 實施災害防救宣導,使民眾具備防災、避難及應變知識,提升災害預防與自助互助能力。

  2. 備勤 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便災害發生時緊急出勤,執行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3. 消防安全檢查 檢查事項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以確認相關場所與管理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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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邇來消防機關辦理訓練時,迭有發生受訓消防人員受傷的個案。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除於開訓前妥慎規劃整備外,於訓練辦理期間應持續進行哪些事項之執行及確認工作,以確保受訓消防人員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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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中「訓練辦理期間」的安全管理檢核事項。重點是訓練安全不能只靠開訓前整備,而須在訓練進行中持續管理人員、裝備、環境及緊急應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依指導原則「訓練安全管理檢核事項」,將訓練期間的工作分成九項作答,並按「勤前分工、學員告知、人員狀況、裝備、現場警戒、環境、休息、緊急應變、督考」的順序整理,能完整涵蓋題目所問的執行及確認事項。

訓練辦理期間應持續執行及確認事項

  1. 勤前教育及任務分工 授課教官(團)於訓練前,應針對訓練場地、各階段安全管理事項、提升學員安全意識的方法,例如指認呼喚、危險預知,以及課程進度等,實施勤前教育並完成任務分工。

  2. 宣達訓練安全注意事項 訓練開始前,授課教官(團)或安全官應向學員介紹教官(團)及安全官成員,並說明安全注意事項、緊急事故停止訊號(如哨音、手勢或消防車喇叭)及通報機制,使學員知道遇到異常時如何停止訓練、如何求援。

  3. 注意學員身體狀況 授課教官(團)或安全官應隨時留意學員身體狀況,確認其是否適合繼續接受訓練;如有不適或無法負荷的情形,應適時處置,避免勉強參訓造成傷害。

  4. 再次檢查裝備器材 訓練所需車輛、救災器材及個人防護裝備,應於操作前再次檢查確認,確保裝備器材堪用,並確認受訓人員具備必要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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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消防分隊獲報有騎機車八旬老翁跌坐路邊,你於執行救護勤務到達現場,當接觸傷患時發現其尚無明顯外傷,請試述進行初步評估時,詢問主訴及詢問病史之程序作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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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救護人員到場後,面對「八旬、騎機車跌坐路邊、表面無明顯外傷」的長者,如何依初步評估程序詢問主訴及病史。高齡者跌倒可能伴隨昏厥、急性疾病或不易察覺的傷害,因此不能只憑外觀判定傷勢輕微;應先確認意識與溝通能力,再以有系統的問診找出發病經過、危急症狀及相關病史。

解題方法:主訴詢問

先確認傷患能否清楚回答,直接向本人詢問;若意識、聽力或表達能力受限,再請家屬、目擊者或其他知情者補充。詢問時以開放式問題開始,再針對重要細節追問,並保持簡短、清楚及中立。

  1. 詢問此次不適或事故原因:例如「您現在最不舒服的是哪裡?」、「跌倒前發生什麼事?」確認是單純失去平衡,或先有頭暈、胸痛、呼吸困難、心悸、無力、意識改變等情形。
  2. 確認症狀部位與性質:有無疼痛或其他不適,部位在哪裡、感覺如何,是否放射至其他部位。
  3. 了解發生時間與經過:症狀何時開始、跌倒發生時間、經過情形;有無昏厥、頭部撞擊、失憶、抽搐或跌倒後無法自行起身。
  4. 評估嚴重程度及變化:症狀強度、持續或間歇、是否加劇或緩解,以及什麼因素會使症狀改善或惡化。
  5. 詢問伴隨症狀與處置:有無噁心、嘔吐、冒冷汗、肢體麻木或無力等;事發後是否已服藥、接受處置或由他人協助。

若病人主訴為疼痛,可依 OPQRST 結構追問:

  • O(Onset):何時、如何開始?
  • P(Provocation/Palliation):什麼情況使疼痛加重或緩解?
  • Q(Quality):疼痛性質為何?
  • R(Region/Radiation):部位在哪裡,是否轉移或放射?
  • S(Severity):疼痛程度如何?
  • T(Time):持續多久,症狀如何變化?

解題方法:病史詢問

主訴問清楚後,接續詢問既往病史及相關背景。可用 SAMPLE 作為記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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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接獲大型輕鋼架構造鐵皮屋家具工廠火災,於此類火場搶救作業中,在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如認定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依照「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規定,請詳述所指危險性救災行動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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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0 條之 1 及《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3 條,重點是辨認哪些現場行動依法屬於「危險性救災行動」。

題目描述的是大型輕鋼架構造鐵皮屋家具工廠火災。依標準第 3 條第 3 款,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即屬危險性救災行動。若經現場研判確認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該危險行動,並改採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本題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建築構造,再對照標準第 3 條列舉的行動類型:

  • 題幹所述「大型輕鋼架構造鐵皮屋」,對應「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
  • 題目問「所指危險性救災行動為何」,因此應作答「進入」該建築物,而非泛稱「在鐵皮屋火場救災」或「進行滅火」。

法條所稱的是進入該類建築物內執行救災任務。無人命危害之虞時,得不執行此危險性行動;仍應採取其他適當搶救作為。

法規列舉的危險性救災行動

依《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第 3 條,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危險性救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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