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有關救助人力、化學災害處理人力、指揮人力、搜救組織、一一九執勤人力等各項專責人力配置原則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署訂定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項專責人力配置指導原則」,重點是各消防機關如何依轄區風險與勤務需求,配置救助、化學災害處理、指揮、搜救及一一九執勤人力。此原則係人力配置的行政指導,不是單純以人口數套用的固定公式;各地方消防機關應依轄區特性、勤務量及現有人力,規劃專責或編組人力。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規範為準。
解題方法
依題目列出的五類人力逐項作答,並交代各類人力的任務定位、配置方式及應考量的條件。作答時須區分「專責配置」與「編組支援」:前者以固定人力辦理特定勤務,後者由既有人力受訓編組,於任務發生時集結執行。
各項專責人力配置原則
一、救助人力
消防機關應依轄區救助勤務需求,配置具救助專業訓練及實作能力的人力,支援車禍救助、山域、水域、車廂或建物受困等救援工作。規劃時應考量轄區事故發生頻率、地形環境、人口及產業特性、救助器材與車輛配置、勤務涵蓋範圍等因素。
救助人力可採專責救助隊或編組方式配置;採編組方式者,須確保人員受過必要訓練,並能在事故發生時迅速集結、投入救援。配置不能只看總員額,還要兼顧平時分隊基本勤務與災時持續救援所需人力。
二、化學災害處理人力
消防機關應依轄內化學品製造、儲存、處理、運輸場所及相關災害風險,配置具化學災害辨識、偵檢、個人防護、除污及止漏等專業訓練的人力。
人力規劃應配合化學災害處理車輛、裝備及器材的配置,建立可執行偵檢、警戒、災害控制與除污任務的專責或編組人力。並應透過訓練與演練維持專業能力,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安全進入適當作業區域,執行任務後完成除污及人員安全管理。
三、指揮人力
消防機關應培育並配置具現場指揮能力的人員,依災害規模及搶救需要擔任現場指揮官、分區指揮官或各功能編組指揮職務。人員須熟悉消防指揮體系、災情研判、資源調度、救災安全及跨機關協調。
第 二 題25 分
離島偏遠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不幸發生重大災害時易形成孤島地區,依「各級政府執行因災形成孤島地區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標準作業流程」及「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直升機組合訓練人員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之規定,災時應變階段各級政府執行有關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緊急傷害後送等現場作業要領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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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有效規定為準,重點是把孤島災害的現場應變分成三條同步工作線:疏散撤離與收容安置、孤島物資及通訊支援、傷病患緊急後送。孤島地區係因道路、橋梁中斷等因素,造成對外交通及聯繫受阻的地區;應變時須兼顧民眾安全、基本生活供應,以及傷病患獲得適當醫療。
題目所列的「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直升機組合訓練人員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直接規範的是特種搜救隊人員執行直升機組合訓練受傷時的應變處置。作答時應依其明列的停止訓練、穩定生命徵象、判定適當醫療院所、評估事故機適航能力及逐級通報程序作答,並將其後送原則用於說明偏遠地區的現場傷害處置。
解題方法
依「現場先救人、同時維持生活、再打通對外支援」的順序作答:
- 先交代疏散與收容安置的分工。
- 再說明孤島地區物資運補、通訊恢復及支援申請。
- 最後依緊急傷害後送指導原則,說明傷者處置、送醫選擇、航空運載評估與通報鏈。
這樣可涵蓋題目所問的疏散撤離、收容安置及緊急傷害後送現場要領。
一、疏散撤離與收容安置
(一)地方政府執行撤離及回報
災害發生後,地方政府依災情、危險程度及可能受影響範圍,執行必要的疏散撤離,並掌握撤離與收容情形。現場執行時,應掌握撤離對象及人數,尤其注意長者、身心障礙者、傷病患及其他需要協助的弱勢族群;同時安排交通接駁、引導至安全地點,避免民眾滯留在危險區域。
地方政府應將執行情形逐層回報,讓上級政府及災害應變中心掌握撤離進度、收容需求與尚待協助事項。
(二)收容安置及基本生活照顧
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辦理災民收容安置、物資儲備、無障礙空間規劃,以及弱勢族群所需服務。地方政府負責規劃收容安置,並供應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交通運具及生活必需品。
收容期間並應辦理收容中心傳染病疫情監測及個案管理。地方政府依需求調度相關資源;地方量能不足時,得請求相關機關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協助支援。
(三)孤島地區物資運補與通訊支援
對外道路或橋梁中斷時,相關單位應掌握搶通及通訊恢復進度:
- 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封橋、封路及道路、橋梁中斷情形,掌握預定恢復或完成搶通時間。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交通搶通情形,評估有線、無線電話及基地臺設備的恢復時間;必要時協調業者調度行動基地臺等設備支援。
- 衛生福利部依交通部及地方政府評估資料,協調地方政府研擬「空中物資運補計畫」,載明物資種類、數量、起降地點、載運頻率及聯絡人等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內政部持續推動「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中有關「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執行具體作為與核心內容為何?
當大規模災害發生時搶救人力不足之情形下,要運用國軍、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員,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及「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之規定,渠等協助救災事項之規定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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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分成兩部分:一是說明「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如何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二是依命題當年法規,說明人力不足時國軍、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如何協助災害防救。
法規部分以民國 113 年有效規定為準。「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依災害防救法訂定;「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則規範動員體系、民防體系及協力組織的整備與應變分工。
解題方法
按「計畫作為—國軍協助—民防與動員體系」三層次作答:
- 先列出計畫如何培力社區、整合志工與企業資源。
- 再依國軍協助辦法,說明平時整備、申請與派遣程序、指揮協調及主要支援任務。
- 最後依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實施辦法,說明三會報聯合運作、災害應變中心進駐、協力組織整合及徵用協助。
一、建立民間協作及企業合作機制
「強韌臺灣大規模風災震災整備與協作計畫」以大規模災害整備、跨域支援合作及政府持續運作為核心,民間協作的重點是把社區、志工、防災士、企業及民生物資資源,預先納入地方政府整備與應變機制。
(一)強化社區防救災能量
持續推動韌性社區,辦理社區教育訓練及聯合訓練,盤點村里災害風險、脆弱族群、可用資源及自助互助能力,使社區能在災害初期進行必要應變,並與公所及災害應變中心銜接。
(二)推動防災士參與
辦理防災士培訓、教育訓練及交流活動,建立防災士聯繫名冊與災時協作意願名冊;平時邀請防災士參與社區宣導及訓練,災時依專長協助地方防救災工作。
(三)建立災時志工中心及物資管理機制
整合民間團體及企業的防救災能量,建立公所災時志工中心運作機制,辦理志工登記、分類、任務編組、派遣及安全管理,避免志工自行進入災區而造成指揮與安全問題。
同步盤點民生物資儲備處所、儲備物資種類、物資開口契約、搶險搶修工程及其他開口契約,建立縣市與公所的災時民生物資管理機制,並規劃支援避難收容處所及救災集結據點的方式。
(四)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與合作
調查可協助防救災的企業及其資源,辦理企業參與防救災工作及自主防災座談,鼓勵企業與社區合作、認養社區資源,並透過合作備忘錄或合作契約事先約定支援事項。
企業資源可包括物資、運輸、機具、場地、專業技術及人力。計畫亦納入企業開設避難收容處所的機制,主要在大規模災害造成員工返家困難時,協助收容企業自身員工,減輕公部門避難收容處所的負荷。
(五)辦理觀摩與表揚
辦理災害防救工作觀摩,以及民間團體、企業表揚活動,促進經驗交流,並提高民間持續投入防災工作的意願。
二、國軍協助災害防救
(一)平時整備事項
依「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國防部平時應:
- 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
- 劃分作戰區、救災責任分區及跨區增援事項。
- 指定救災應變部隊,配置任務及裝備。
- 建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指揮體系及資源管理系統。
- 督導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依計畫演練。
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並應依災害潛勢、災害類別及地方政府資訊,辦理兵要調查、災情預判及救災情報整備;對易發生水災、土石流等地區,預劃兵力及機具位置,於災害預警發布時依令前推部署。
(二)申請與主動派遣程序
中央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申請;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所在地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申請原則以書面辦理,緊急時得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聯繫。
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派遣兵力協助,並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區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派員蒐報災情,與地方政府及公所首長聯繫,適時投入兵力。災害應變中心緊急申請支援時,作戰區應儘速核定,並先以電話回覆兵力派遣情形。
(三)兵力指揮與限制
國軍協助以作戰區為主,結合地方行政區域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區三軍部隊。災害潛勢地區預置的救災應變部隊,受命後應於十分鐘內出發;後續部隊完成整備後立即出發。
第 四 題25 分
內政部消防署所屬港務消防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為能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以減輕消防人力不足及提升整體救護效能,依「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指導原則」規定,請問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可協助救護勤務項目為何?其服勤時應遵守何事項?請詳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力協助到院前緊急救護」的工作範圍與服勤界線。答題要掌握兩層原則:一是義消與志工可以協助哪些救護相關勤務;二是協勤須服從消防機關派遣及管理,並依資格、訓練與指揮執行,不得逾越救護技術員得施行的項目或從事醫療行為。
法源為《消防法》第 28 條及《各級消防機關協助救護勤務之義勇消防人員與志工派遣及管理指導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指導原則的架構,分別作答「協助勤務項目」及「服勤應遵守事項」。第一部分列出救護勤務本身、救護聯繫與支援性工作、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第二部分說明資格及訓練、派遣與指揮、執勤安全、救護技術範圍、保密及紀錄等管理要求。如此可同時回應題目兩問,並凸顯民力係協助消防機關執勤。
一、義消與志工可協助的救護勤務項目
- 執行緊急救護勤務:依消防機關派遣,協助執行救護車勤務及相關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
- 受理緊急救護聯繫及諮詢:協助辦理與救護勤務有關的聯繫、諮詢及民眾服務事項。
- 支援教育訓練、宣導及演習:協助救護教育訓練、急救及救護常識宣導、救護演習或演練。
- 其他臨時事項:由消防機關依勤務需要交辦,且與救護勤務相關的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