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需依規定設置「119 火災通報裝置」及「廚房簡易自動滅火設備」。試問上述裝置應設置之場所及設備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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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重點是分別掌握:
- 哪些老人福利機構場所須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 哪些老人福利機構場所須在廚房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置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兩種設備的設置位置與性能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識兩項設備各自的法源與適用門檻: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依第二十二條之一判斷場所用途;廚房簡易自動滅火設備依第十八條第二項判斷場所類型與樓地板面積,再依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說明設備配置。
一、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依第二十二條之一,供下列老人福利機構使用之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 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
- 安養機構。
本項沒有樓地板面積門檻,不能以場所面積較小為由免設。條文另列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特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護理機構及特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本題聚焦於老人福利機構,應掌握上述類型。
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具備手動及自動啟動功能。
- 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防災中心。
- 設置遠端啟動裝置時,須有可與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場所通話之設備。
- 手動啟動裝置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高度為 0.8公尺以上、1.5公尺以下。
- 裝置附近設置送、收話器,並與其他內線電話明確區分。
- 避免斜裝置,並採取有效防震措施。
二、廚房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供特定老人福利機構使用之場所,且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廚房的排油煙管及煙罩應設簡易自動滅火設備。適用的老人福利機構為:
- 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
- 安養機構。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工廠分為製造、處理及儲存場所,其中製造及處理場所常因製程需要無法符合保留空地規定,其保留空地有何一般及放寬規定?
另工廠建築物僅一部分供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使用之室內儲存場所,因無法與區域內其他樓層有位置上之區隔,試問又有何強化構造及設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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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重點是:
-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的保留空地寬度,以及因製程連續或物品性質而設的例外。
- 工廠建築物一部分作為室內儲存場所時,如何以防火構造、區劃及防火門提高安全性。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修正內容涉及其他條文,與本題所述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無關。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兩段:第一段依第十四條回答保留空地的「一般規定」與「例外放寬」;第二段依第二十三條區分建築物部分作室內儲存場所的一般要求,以及設於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建築物內時的加強要求。
一、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的保留空地
一般規定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3 公尺以上。
場所內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應在 5 公尺以上。但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保留空地寬度維持 3 公尺以上即可。
放寬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設置符合條件的防火牆、有效隔開相鄰場所者,得不受前述保留空地寬度限制:
- 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
- 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若四周均依規定保留空地,會嚴重妨害作業。
防火牆須同時符合:
- 高於屋頂;
- 以不燃材料建造;
- 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 能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
「得不受距離限制」須連同防火牆等條件一併掌握,不能只因製程需要或場所屬高閃火點物品,就逕認得免設保留空地。
二、建築物部分作室內儲存場所時的強化規定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乃是將起火前狀況與滅火後現場建築物、發火源、著火物等燒損狀況實際進入調查之紀錄,包括火警現場勘察紀錄中現場概況、燃燒後狀況及火災原因之研判。
試問上述製作規定第五點: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有關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包含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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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第五點中,火災現場勘察紀錄及原因研判的起火原因研判。重點是先從起火處列出可能的發火因素,再依現場跡證、關係人陳述及相關鑑定資料逐項分析,說明各因素與起火是否有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修正,作答時應依當年適用的條文內容掌握。
解題方法
依「可能發火源—起火關聯—研判結論」的順序作答:
- 列舉起火處可能的發火源,不能只寫最後認定的原因。
- 逐一說明其與起火的關聯,包括現場是否有該發火源、相關跡證或佐證,以及是否足以排除。
- 依可能性由低至高敘述,最後依證據強度採取適當的起火原因研判用語。
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
研判起火處所可能的發火因素,應涵蓋下列常見類別,並依個案現場情形逐項記錄:
-
電氣因素:例如電器設備、配線、延長線、電源線或電氣裝置故障;應檢視起火處附近電線是否有通電痕、短路痕等跡證,並分析電氣跡證特徵及其與起火的關係。
-
火災遺留火種:例如未熄菸蒂、香燭或其他火種。以菸蒂研判時,應配合關係人是否有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是否有抽菸行為、起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的容器,以及人員離開時間與火災發生時間是否相符等資料分析。
-
爐火或其他明火、熱源:例如烹調爐具、祭祀用火、蠟燭及其他使用中的火源;應查明火源位置、使用情形、操作經過,以及是否有可燃物接觸或受熱起燃的條件。
第 四 題25 分
2024 年 5 月發生新竹晴空匯大樓火災,造成嚴重災害事故與人命傷亡,該大樓為地上 28 樓、地下 4 樓建築物。
請針對高層建築物推動防火管理制度,依「消防法」及「消防法施行細則」,說明防火管理制度規範;另高層建築物應設置防災中心,請敘述服勤人員遴用及訓練對象、訓練時數與初複訓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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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3 條的防火管理制度、《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消防防護計畫內容,以及《消防法》第 13 條之 1 和《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所定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資格與訓練。
解題時分兩部分:先說明管理權人如何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及執行消防防護計畫;再說明防災中心服勤人員的遴用、初訓、複訓與訓練時數。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消防法》第 13 條判斷大樓的管理權是否分屬。若大樓符合共同防火管理的法定類型,且管理權分屬,即須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各場所仍應依規定辦理其場所的防火管理。
再依《消防法》第 13 條之 1 判斷防災中心是否應置服勤人員。題目已指明該大樓屬高層建築物,因此防災中心應置訓練合格的服勤人員。訓練時數、初複訓頻率及課程,適用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訂定的《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防火管理制度規範
一、遴用防火管理人及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的管理權人,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防火管理人須為該場所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的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後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管理權人應將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計畫執行防火管理業務。防火管理人遴用或異動時,管理權人應於遴用或異動次日起 15 日內報請備查。
二、共同防火管理
管理權分屬的下列建築物,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共同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非屬集合住宅、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
- 地下建築物。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建築物。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主要處理建築物共有部分的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計畫應包括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的設置與運作、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災害應變與通報聯絡、避難引導、用火用電管理、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相關圖面,以及共有部分施工中的安全對策等。
三、消防防護計畫應記載事項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
-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達 10 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達 50 人以上者,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有缺失時,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 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
- 災害應變: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的滅火、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