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火災出動觀察紀錄」,於事後起火原因調查及判斷助益非常大,請詳述火災出動觀察紀錄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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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內政部訂定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仍延續該核心規範)。
火災調查強調科學實證,但專責火災調查人員通常在火勢撲滅或控制後始抵達現場,此時起火初期的動態徵候多已消滅,甚至遭受救災行動破壞。第一線搶救人員於出動、抵達及滅火初期所見之「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能記錄火災發展初期最具時效性的動態跡證,為事後研判「起火戶」、「起火處」、「起火點」、「火流延燒路徑」及「起火原因(如排除或認定縱火、電氣火災)」不可或缺的關鍵法定文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制度法規與實務應用題,解答架構應採「時間序列動態觀察法」展開,依火災搶救之時序完整交代四大階段之觀察項目與具體內容:
- 出動途中:遠距離宏觀觀察(火煙徵候、氣象環境、可疑人車)。
- 到達現場時:外圍與初期接觸觀察(燃燒部位、開口部與門窗狀態、在場人員動態、消防安全設備)。
- 搶救作業時:入室與滅火動態觀察(破壞進入阻力、火流與起火點特徵、異味與異常聲響、射水滅火反應)。
- 殘火處理與現場保全:初動跡證維護(起火點周遭原始跡證保全、現場管制)。
說明各階段項目時,必須同時點出該項觀察對於事後火調研判的「實質鑑別意義」,展現公職考試所需的專業論述深度。
選項分析(申論題重點項目深度解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規定將「火災出動觀察紀錄」之四大核心項目及其對於起火原因判斷之助益逐項解析如下:
- 出動途中觀察之鑑別意義
- 煙霧顏色與形狀:白色煙多為水分蒸發或初期陰燃;黑濃煙代表石油系碳氫化合物、高分子塑膠燃燒或嚴重缺氧之不完全燃燒;黃褐色濃煙則可能涉及含硝化物或特定化學品燃燒。
- 火光與閃爍:火光顏色反映燃燒溫度(暗紅約 至 ,鮮橘黃約 ,白光可達 以上);火光閃爍劇烈常伴隨可燃氣體突燃或通風變化。
- 氣象條件:風向與風速直接主導高溫煙氣飄移與迎風/背風面的外部延燒路徑,可避免誤判起火方位。
- 到達現場時觀察之鑑別意義
- 最初起火開口部:外觀上火煙最先竄出、燃燒最劇烈之窗戶或開口,通常最接近起火層或起火處。
- 門窗開閉與上鎖狀態:門窗完整緊閉反鎖常傾向內部因素(如電氣走火或內部縱火後自鎖);若門窗開啟、遭破壞撬開,或留有外力入侵痕跡,則高度懷疑外力侵入縱火。
- 在場人員特徵:關係人或逃生者衣著是否與時段相符(例如深夜火災衣著整齊者甚為可疑);有無在旁觀看但神情異常冷靜、甚至重複出現在多次火場之可疑縱火嫌疑人。
- 消防安全設備:警報設備有無鳴響、自動撒水設備是否作動、防火鐵捲門是否下降,可佐證初期火勢規模及設備動作時序。
- 搶救過程中觀察之鑑別意義
- 破壞進入阻力:破壞門鎖的難易度可佐證鎖具是由內鎖死還是僅虛掩;若發現非正常之堵塞障礙物,常為人為縱火阻礙逃生與搶救之徵候。
- 獨立多處起火點:入室後若發現無火流延燒路徑相連之多處獨立燃燒點,為蓄意縱火(促燃劑引燃)之決定性指標。
- 特殊氣味與異常聲響:聞到汽油、柴油、溶劑味為使用促燃劑之直接線索;聽見電弧劈啪聲提示電氣短路,連續爆裂聲則可能為噴霧罐或高壓容器受熱破裂。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
(一)哪些場所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8 分)
(二)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用以監控或操作場所中哪些消防安全設備?(1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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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高層與地下建築物之防災監控樞紐——「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設置門檻與控制範疇。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第 238 條及第 239 條**為準(註:該二條文歷經後續修正迄今,條文內容均維持一致,並無變更)。
- 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之定位: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具有垂直避難距離長、收容人員眾多、火災初期不易察覺且煙熱蓄積迅速等危險特性。為於火災發生時即時掌握各區災情,並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集中監視與遠端控制,法規要求特定場所設置具整合操作功能之綜合操作裝置。
- 法條核心規範:
- 設置場所與但書條件(第 238 條):法定應設場所類別,以及設有多座管制中心時之寬減但書。
- 監控與操作之設備範疇(第 239 條):裝置應設置之空間屬性,以及受其集中監視或控制之 8 大類消防安全設備及構件。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法條記憶之申論題型,答題時應掌握「法條條號精確、專有名詞無誤、結構層次嚴密」之原則切入:
- 子題(一)解題架構(8 分):
- 法源引用:引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
- 原則性場所:明確寫出「高層建築物」與「地下建築物」二類場所。
- 例外(但書)規定:詳述設有二座以上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時之免重複設置條件(須有專用電話連繫)。
- 專有名詞深化:適度補充兩者之法定定義(高層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地下建築物:地下通道及地下街等),展現考生專業厚度。
- 子題(二)解題架構(17 分):
- 法源引用與設置處所:引出第 239 條前段,確認裝置應設置於防災中心、中央管理室或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
- 條列受控設備:完全還原第 239 條所列之 8 款設備,並精確寫出各設備須被監控或操作之具體構件(如「加壓送水裝置及控制閥」、「放射表示燈、手動操作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及控制盤」等),不可僅寫概括性設備名稱。
選項分析
本題為公職人員升官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之辨析。評分焦點在於法規條文還原之精確度、涵蓋範圍之完整性及名詞定義之正確性。
解題技巧與常見陷阱
- 避免與《建築技術規則》混淆(最大失分陷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亦針對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之監控功能定有明文,其項目除消防設備外,尚包含「緊急昇降機」、「非常電源」、「空調設備」及「避難誘導設備」等建築設備。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之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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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室外儲槽場所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及可燃性液體)之防護設施——防液堤之法定設置標準。
- 法源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8 條為準(現行法規該條規範內容維持一致,未有重大修正)。
- 立法意旨:防液堤(Dike)之主要功能在於當室外儲槽發生洩漏、破裂或溢流時,能有效將液體侷限於特定圍堵範圍內,避免流淌引發大面積池火(Pool fire)、波及相鄰儲槽或漫延至廠外,造成二次災害。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記憶與實務應用型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系統化分類架構」**進行論述,切忌雜亂無章地背誦條文。建議將法條要件拆解為以下四大層次切入作答:
- 容量與容積尺寸限制:防液堤容量計算公式、高度標準、防液堤內面積與儲槽數量上限。
- 安全間距與空間配置:槽壁外側與防液堤內側之防護距離。
- 結構材料與配管穿透限制:堤體耐火耐壓構造、水密性與穿管防漏原則。
- 附屬安全與作業設施:大型儲槽隔堤(間隔堤)、排水設備(常閉開關閥)、人員進出階梯或土坡。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項法規要件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將應符合之規範要件逐項剖析說明如下:
- 防液堤容量規定(最核心之計算標準):
- 單一儲槽:防液堤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之 以上。
- 二個以上儲槽設於同一防液堤內:防液堤容量應為「最大儲槽容量之 」加上「其餘儲槽容量總和之 」以上。
- 法理分析:基於風險評估,多槽共用時發生多座儲槽同時全量破裂之機率極低,故以最大槽全洩漏加計安全裕度(),並考量相鄰儲槽因火災受熱受損可能洩漏之容積(其餘之 )為設計基準。
- 高度與規模限制:
- 高度:應在 以上;但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高度應在 以上。
- 面積: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 。
- 儲槽數量:防液堤內設置儲槽之數量不得超過 個。但儲槽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下,且其所儲存之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在攝氏 以上者,不得超過 個。
- 儲槽側板外壁與防液堤內側之距離(防護距離):
- 未達一萬公秉者:應為該儲槽高度之 以上。但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以上者,不在此限。
- 一萬公秉以上者:應為該儲槽高度之 以上。
- 法理分析:若儲槽破裂噴濺,此距離可確保噴出之液體軌跡落在防液堤內部,而不致拋射至堤外。
- 構造與材質限制:
- 本體結構: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土石造。但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得為土造。
- 防滲透性:應具水密性;土石造或土造防液堤應具備防止雨水沖蝕之保護構造。
- 穿透限制:防液堤不得有供「該儲槽以外」之配管貫通(防止其他管線破裂引發堤內燃燒或破壞水密性)。
第 四 題25 分
防焰物品對防止火災擴大延燒可以達到良好效果。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所稱之防焰物品種類包括哪些?(15 分)
哪些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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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消防法》防火防焰管理專題的核心法條——防焰規制之標的物(防焰物品)與列管場所範圍。
- 防焰物品種類:主要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文之列舉標的,並結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對各項製品之具體細目定義。
- 應設場所範圍:依據《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定場所(樓層規模、地下構造)以及內政部依法律授權公告指定之特定場所類別。
- 法規適用基準說明: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消防法》第 11 條已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將防焰物品之品目與認證要件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但本題解題仍依民國 111 年命題當期有效之條文及施行細則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記憶與法條引述型申論題,分為兩大子題(配分分別為 15 分與 10 分)。為爭取高分,答題策略應採「法條本法綱要 法規命令細部展開」的層次化架構:
- 第一子題(防焰物品種類,15 分): 若僅寫出《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本法的 5 大類概括名詞(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同類製品),篇幅薄弱難以拿到 15 分滿分。必須向下援引《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列舉細目(如地毯包含人工草皮、電熱毯;其他同類製品包含布製壁紙等)展開作答,展現完整法規縱深。
- 第二子題(應使用防焰物品場所,10 分): 按《消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先列出「法定構造規模場所」(11 樓以上、地下建築物),再列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並依場所使用機能(聚會娛樂、商工、醫療安養、學校托育等)分項條列主管機關公告列管之具體場所。
解題技巧
- 防焰五大物品速記口訣:「地、窗、布、展、他」(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其他同類製品)。
- 易漏細項陷阱:
- 地毯類容易漏掉「人工草皮」、「電熱毯」、「塑膠鋪地材料」。
- 展示用廣告板必須強調「室內展示用」夾板或木質板。
- 布製壁紙屬於「其他同類製品」,非裝潢壁紙全列。
- 場所三大範疇:「十一樓、地下物、中央指定」。在列舉中央指定場所時,務必分門別類(娛樂消費、商工、弱者避難與安養、學校補習班),讓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看見體系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