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者,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
請問所設置的擋牆應符合的規定為何?又擋牆的最小高度及最大高度分別為何?當計算的擋牆高度大於最大高度時,應採取的強化措施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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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擋牆的設置條件,以及擋牆高度計算的最低、最高限制與超過上限時的滅火設備強化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相關判定要領為準。
擋牆的作用是阻隔火災延燒,降低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對廠區外鄰近場所的危害;符合規定時,與鄰近場所的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擋牆高度依延燒風險計算,惟計算值未達 2 公尺或超過 4 公尺時,分別受最低及最高高度規定限制。
擋牆設置規定
擋牆應符合下列要求:
- 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 2 公尺以上。室內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且符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 高度及長度:須能有效阻隔延燒;高度依延燒曲線計算,長度則應足以形成有效防護。
- 構造及材質:得採下列構造之一:
- 厚度 15 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或鋼骨混凝土牆;
- 厚度 20 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
- 堆高斜度不超過 60 度之土堤。
高度計算與上下限
判定要領以鄰近場所是否位於延燒曲線內,決定擋牆高度:
- 鄰近場所高度 未超過 時,擋牆以 2 公尺計。
- 鄰近場所高度 超過 時,依下式計算:
其中, 為擋牆計算高度; 為鄰近場所高度; 為製造場所等與鄰近場所之距離; 為製造場所等與擋牆之距離; 為依鄰近場所構造及開口部防火性能選定的係數;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進行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時之訪談對象與訪談記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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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原因調查中的「人證資料蒐集」:調查人員透過訪談,確認火災發生前後的事實,補充火災初期燃燒情形、現場變化及搶救過程,作為分析火災原因與驗證現場跡證的依據。
作答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109年)的《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該要領第2點、第3點於民國112年修正,以下依109年命題時的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先列對象,再按訪談流程列紀錄事項
訪談對象以「發現火災、看見初期燃燒、參與滅火或避難、參與救災」等與火災經過有關的人員為核心。記錄事項則涵蓋訪談基本資料、火災發現及發展經過、現場所見與行為、搶救避難情形,以及可供查證的相關資料。
一、訪談對象
依案件需要,應訪談下列火災關係人:
- 火場發現者:最先發現火災或報案者,了解發現時間、地點、當時火煙狀況及報案經過。
- 涉嫌火首:與火災發生有關、須釐清其在火災發生前後行為的人員。
- 初期滅火者:火災初期曾使用滅火器、消防栓或其他方式滅火者,可說明火勢位置、大小及初期燃燒狀況。
- 避難者:火災發生時在場並進行避難的人員,可說明起火前後的現場情形、火煙發展及疏散過程。
- 參與救災者:包括消防及其他救災人員,訪談其到場時所見、火勢發展、搶救處置及過程中現場物件或設備的變化。
- 其他有必要製作訪談紀錄的關係人:例如火災戶、場所管理或使用人,以及能補充火災前後狀況者。
訪談對象應依其所見、所聞及所為選擇;應區分親身經歷與轉述他人說法,避免把傳聞當成直接目擊事實。
二、訪談記錄事項
(一)受訪者及訪談基本資料
記錄受訪者姓名、身分或職業、與火災場所及案件的關係、聯絡資料,以及訪談時間、地點、訪談人等基本資訊,使紀錄可辨識受訪者及訪談情境。
(二)火災發現與報案經過
記錄受訪者何時、何地發現火災,如何發現,發現時現場有無火焰、煙、異味或異常聲響;並記明報案時間、方式及報案內容。若受訪者不是最先發現者,也應記明其得知火災的來源。
(三)火災初期及發展情形
第 三 題25 分
請詳述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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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的規劃、研商、實地驗證與檢討程序。驗證目的在於以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情境,尤其是較危險且人力較少的狀況,檢視自衛消防編組能否依消防防護計畫完成通報、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及安全防護等應變行動,並確認實測時間是否符合各區劃預估的界限時間。
法源為《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第十一點及其附錄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要點後續曾修正,作答仍依 109 年適用內容敘述。
解題方法:按三階段、十一步驟作答
可先寫三階段架構,再逐步說明:第一階段「規劃」、第二階段「研商」、第三階段「預演、正式驗證及檢討」。
一、第一階段:規劃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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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預演及驗證日期 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應於驗證前一個月,協調相關單位確認預演及正式驗證日期,並通知場所內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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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火災情境與人力條件 檢視場所可能發生火災的原因、地點與時段,並找出最危險情境及應變人力最少的時段,作為本次驗證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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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模擬起火樓層及驗證範圍 依所設定的火災情境,按照要點規定選定起火樓層及驗證範圍,使模擬情境與場所型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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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界限時間 依場所類型、起火區劃及驗證範圍,計算或推估各相關區劃可供應變及避難的界限時間,作為正式驗證的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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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驗證情境及參演人員 安排自衛消防編組各班別、任務分工與參演人員;視情況納入近鄰協助人力,並考量驗證情境下實際可用的人力與人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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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各項應變行動內容 按情境與編組分工,逐項訂定火災發生後的行動內容,例如通報、初期滅火、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救護等,使人員清楚何時行動、執行何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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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應變行動流程圖 將前一步驟的應變行動內容轉為流程圖,呈現各任務的先後、配合及必要的同步作業,並配合設定的火災情境調整流程。
二、第二階段:研商階段
第 四 題25 分
為確保火災現場採證品質,提升火災現場證物鑑定能力,火場調查人員於火場所採集的電氣證物之處理原則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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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場調查人員採集電氣證物時,如何保全現場資訊及證物狀態,使後續鑑定能判斷電氣設備是否與起火有關。作答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109年)適用的《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第七點「火場證物之處理原則」第三款「電氣證物」。
處理重點可歸納為:**先記錄設備狀態與位置,再確認、標示並採集證物,最後妥善包裝、封緘及移送鑑定。**採證後的熔痕與設備狀態,須結合現場位置、供電狀態及火流等資料判讀,不能只憑單一熔痕逕認為是起火原因。
解題方法:按採證流程分述
一、先記錄電氣設備與供電狀態
若懷疑起火與電氣設備或電器用品有關,應先確認設備的通電及使用狀態,並記錄相關電源插頭與開關位置。現場狀態應先拍照,並繪圖記錄設備及相關位置,避免移動後失去原始資訊。
二、檢查並記錄起火處附近電線
檢查起火處附近所有電線,辨認含有通電痕的電線,依現場排列標明其順序與方向性,並以照片及圖面記錄電線位置及彼此關係。這些資料有助於鑑定人員還原配線狀況,並判讀痕跡形成位置與電氣回路間的關聯。
三、採集電氣設備及電線
小型電氣設備,以及含有通電痕的電線,均應採集。剪取電線可使用剪刀或鉗子;若電線絕緣物仍有殘存,應將電線整條採取,以保留完整的導體、絕緣層與痕跡資訊。
採證時應注意不破壞重要熔痕、接點或燒熔結構,並使採集位置、電線方向與設備狀態能和採證前的照片及圖面相互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