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消防人員
試題代碼 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第 1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罪刑法定原則之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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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須由行為時已存在的法律明文規定,其重要子原則包括:

  • 法律明確性原則:犯罪構成要件與刑罰須明確,使人民可預見法律效果,並避免執法者恣意。
  •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不得以類推方式將刑罰規定擴張適用於法律未規定的行為。
  • 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行為後才制定或加重刑罰的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在保障「犯罪與刑罰須由事前明確的法律規定」:明確性、禁止類推與禁止溯及既往,都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典型子原則。再區分「罪疑唯輕」的適用情境:它是在刑事審判中,犯罪事實仍有合理疑問時的證據裁判原則,並非罪刑法定原則的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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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關於未遂犯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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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上的未遂犯、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主要依刑法第 25 條及第 27 條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普通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但犯罪結果未發生。
  •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依行為時情形並無危險者,不罰。
  • 中止未遂:已著手實行犯罪,因行為人出於己意停止行為,或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依刑法第 27 條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正確表述上述法定規則。特別注意「得減輕」與「應減輕」的差別,以及中止未遂須具備「己意」和「防止結果發生」等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是法院得減輕,並非一律應減輕。選項將「得」改成「應」,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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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緊急避難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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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以及緊急避難的法律性質、危難範圍、補充性與特別危險承擔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刑法》第 24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所為的行為,不罰;但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把它說成「超法規」事由,即是本題錯誤所在。

解題方法

先辨認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

  1. 有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面臨緊急危難。
  2. 避難行為是為了避免危難,且出於不得已,具有補充性。
  3. 避難行為造成的損害,須與所避免的危難相衡量;若逾越必要程度,另涉及避難過當。
  4. 行為人依法負有特別危險承擔義務時,其主張避難的範圍受到限制。

選項分析

(A) 緊急避難係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緊急避難已明文規定於《刑法》第 24 條,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是法律未明文規定、由學說或實務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既有明文依據,即不屬此類。

(B) 緊急避難之危難,亦包括他人之不法侵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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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對乙惡作劇,以掃把揮向乙,未料掃把擊中乙之眼睛,導致乙眼球破裂,一目失明,試問甲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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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法上「主觀犯意」與「客觀結果」的區分,以及過失致重傷罪、傷害致重傷罪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法律加重其刑時,行為人對該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傷害人因而致重傷者,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 284 條後段則處罰因過失致人重傷。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稱重傷,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兩目的視能。題目所述「一目失明」屬重傷結果。

解題方法

先判斷甲揮掃把時的主觀心理,再確認傷害結果及其與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題目明示甲是「惡作劇」,並稱「未料」掃把擊中乙眼睛。依題意,甲雖有揮掃把的行為,但沒有傷害乙的故意;乙眼球破裂、一目失明是甲未預期的結果。若甲對揮掃把可能傷及乙眼睛、造成重傷具有預見可能性,卻因疏忽未注意,則應依刑法第 284 條後段,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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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沒收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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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的三種標的及其法律效果: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犯罪所得。解題時要分辨各類標的的沒收要件,尤其是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對犯罪工具等物品使用「得沒收」,並非一律「應沒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所述標的與刑法條文:

  • 犯罪所得: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原則上沒收。
  • 違禁物:依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沒收。
  •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 犯罪所得及追徵範圍或價額難以認定: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容許估算認定。

逐一比對條文與選項用語,即可找出把裁量規定說成強制規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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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根據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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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中,偽造、變造文書罪與行使文書罪的要件。解題要抓住三個判斷點:

  1. 偽造、變造公文書與私文書,均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2. 護照等特種文書另由《刑法》第 212 條規定,法定刑低於一般公文書罪。
  3. 業務登載不實罪要求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單有過失不成立本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對照各選項與法條文字,特別留意題幹是否把法條要件改成「必然成立」、「加重處罰」或「故意或過失」。若選項沿用《刑法》第 216 條行使文書罪的條文內容,即可確認其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成立犯罪;第 211 條對偽造、變造公文書也設有相同的「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公文書並非只要變造就當然成立犯罪,仍須具備足生損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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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刑法殺人罪章與傷害罪章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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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中的四個規定:聚眾鬥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重傷的法定定義,以及生母殺嬰罪。解題時要注意各條文的適用對象與要件,不能只看選項是否提到某種傷害結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各選項的關鍵詞對照法條:第 283 條處罰聚眾鬥毆中的特定參與者;第 281 條所稱「施強暴」指有形暴力;第 278 條的「重傷」須依第 10 條第 4 項判斷;第 274 條則以「母」為犯罪主體。逐一核對後,即可判斷只有將嗅覺嚴重減損列為重傷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法》第 283 條處罰聚眾鬥毆中的在場助勢者、首謀及下手實施者,並未以致人受輕傷、重傷或死亡作為成立要件。若鬥毆另造成傷亡,仍須依實際行為及結果,判斷是否另成立傷害、重傷害或殺人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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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章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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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妨害自由罪章中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略誘罪、侵入住居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與追訴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法條此後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所述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條文,再留意法條有無明文處罰未遂,以及是否屬告訴乃論。選項 A 對應刑法第 297 條,該條明定未遂犯亦罰;其餘選項則分別錯在性別範圍、法條列舉的客體,以及告訴乃論的判斷。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法第 297 條規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以刑罰;同條並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行為人具有營利意圖,並以詐術著手使他人出國,即使尚未使他人出境而未遂,仍成立本罪未遂;既遂時則成立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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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刑法中「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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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各條的行為態樣、犯罪要件、告訴乃論規定與沒收效果。依題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章於民國 112 年增訂,題目所涉條文與本題答案相關的規範內容相同。

幾個關鍵條文如下:

  • 刑法第 319 條之 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 刑法第 319 條之 4: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另處罰散布等該類不實性影像的行為。
  • 刑法第 319 條之 5:第 319 條之 1 至第 319 條之 4 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 刑法第 319 條之 6:僅明定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及其未遂犯、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及其未遂犯須告訴乃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的關鍵動詞與法律效果:第 319 條之 1 的核心是「攝錄」,第 319 條之 4 的核心是「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告訴乃論與沒收則要核對第 319 條之 6、之 5 的明文。選項若把行為態樣、告訴條件或沒收效果說成與條文不同,即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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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種詐欺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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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及其加重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立加重詐欺罪: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2.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3.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4.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因此,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符合詐欺罪,並且是否具備上述任一加重要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各選項與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四款情形。前三款分別涉及「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及「利用網路向公眾散布」;第四款則要求以科技方法製作他人的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若只是模仿聲音說謊,未製作科技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的聲音紀錄,便不符合第四款。

選項分析

(A) 冒稱是某法院書記官,要求民眾繳納訴訟費用,實則據為己有:錯誤。 法院書記官屬公務員;行為人冒稱書記官身分,利用民眾對公務員職務的信任詐取財物,符合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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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法中強盜相關犯罪要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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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以及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的加重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準強盜罪:犯竊盜、搶奪或強盜以外的特定財產犯罪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 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所列加重事由之一者,依第 330 條處罰。其中包括「攜帶兇器」及「結夥三人以上」等情形。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各選項與條文要件。判斷第 330 條時,須特別注意「結夥」的人數門檻是三人以上;攜帶物品則須判斷是否屬於兇器,以及是否符合「攜帶」要件。再區分準強盜罪與強盜罪的結合犯,避免混淆不同條文及結果要件。

選項分析

(A) 正確。 攜帶美工刀用以強盜,依題意,美工刀作為足以傷害生命、身體的器械,屬於兇器;行為人攜帶兇器犯強盜罪,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加重事由,依第 330 條成立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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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男將鄰居乙女在公寓電梯口綁回家,強迫乙女自慰供己觀賞,問甲男應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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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與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的區別,並涉及猥褻行為是否以行為人和被害人有身體接觸為必要。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刑法第 224 條規定,對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成立強制猥褻罪。猥褻行為不以行為人親自觸碰被害人為限;強迫被害人從事具有性意味的行為,供行為人觀看,也可能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而成立強制猥褻罪。

解題方法

先看甲如何使乙配合:甲將乙綁回家,足以表明乙是在違反意願的情形下被迫行動。再看甲要求乙做什麼:甲強迫乙自慰供其觀賞,這不是性交,而是強迫乙從事性意味明確的行為,供甲觀看。

因此,題幹所述行為符合刑法第 224 條的強制猥褻罪。甲有無碰觸乙,不影響本題選項的判斷;關鍵在於乙受強制而從事猥褻行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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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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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法瀆職罪中圖利罪、濫權追訴處罰罪、公務員收賄罪,以及執行刑罰職務的公務員違法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明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及加重結果。尤其留意「因而獲得利益」是否為圖利罪要件,以及刑法是否對「致人於死」設有加重處罰。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要求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且因而獲得利益。僅有圖利意圖,尚未實際獲得利益,不能依該條成立既遂圖利罪;選項稱「不論是否獲得利益,均應成立」,不符法條要件。

  • **(B) 正確。**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的公務員,明知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成立濫權追訴處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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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關於辯護人之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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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辯護人的程序權限,包括接見通信權、閱卷權及在場權。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3 條之 1、第 34 條及第 168 條之 1。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特別留意敘述是否把權利說成「絕對、不得限制」。辯護人的權限雖為被告防禦權的重要保障,仍須依法律所定條件行使;若選項省略法定限制,便可能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中的被告並互通書信;但「非有事證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等情形,才不得限制。若有法定事由,仍得依法限制。因此選項稱「不得限制之」,把權利說成絕對,與法條不符。依第 34 條之 1,限制接見或通信並應以限制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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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無令狀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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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無令狀搜索,包括附帶搜索、逕行搜索及同意搜索,並特別測試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的事後報告、陳報與證據能力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第 131 條第 3 項要求特定無令狀搜索於法定期限內陳報或報告;同條並規定,搜索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這表示違反程序與證據能力並非一律無關,也不是一律排除,而須依條文及個案情形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明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種無令狀搜索,再對照法定要件及法律效果:

  • 附帶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 逕行搜索及緊急搜索:同法第 131 條。
  • 同意搜索:同法第 131 條之 1。

最後檢查選項有無把特定程序要求說成完全不影響證據能力。本題 D 選項正是此一陷阱。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以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為前提。合法附帶搜索須有合法的逮捕、拘提或羈押,且搜索範圍限於法定範圍,例如受逮捕人的身體、隨身物件、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若前提的逮捕或拘提本身不合法,即不能以附帶搜索為由使搜索取得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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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中交互詰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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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交互詰問規則,重點在於區分主詰問與反詰問的範圍、誘導詰問的例外,以及不當問題與異議的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1,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證人或鑑定人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時,得例外為誘導詰問。依第 166 條之 2,反詰問應以主詰問所顯現的事項、相關事項,或為辯明陳述證明力所必要的事項為範圍。依第 166 條之 7,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及回答,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的事實所為的問題,屬不當問題,得聲明異議,審判長應立即處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即可:A、C 分別對應主詰問的誘導例外與反詰問範圍;D 對應異議處理。B 將「對假設性事項提問」說成原則上可以,與第 166 條之 7 的規定不符,故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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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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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抗告要件與抗告效力,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抗告是對法院裁定聲明不服的救濟;判斷時要確認聲明人是否受裁定影響、裁定是否依法得抗告,以及抗告法院可以如何處理。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權人、抗告管轄、不得抗告的裁定及抗告法院處理方式等規定。特別注意:抗告權不限於當事人;抗告原則上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有理由時,抗告法院得自為裁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因法院裁定受有直接影響者,得抗告。抗告權不限於當事人,故本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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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下列有關鑑定程序之進行,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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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鑑定程序中的三項規範:鑑定留置的期間、鑑定人得為的處分,以及鑑定進行時通知訴訟關係人到場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鑑定留置是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的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鑑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原先預定的留置期間不得超過 7 日;依同法第 203 條之 3,法院得裁定縮短或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逾 2 個月。

解題方法

先抓住「原定期間」與「延長期間」是兩個不同概念:原定期間上限是 7 日,延長期間上限是 2 個月。接著對照選項,看是否把「延長期間不得逾二月」誤寫成「每次二個月」,或另加法律沒有規定的延長次數限制。其餘選項則分別核對《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第 204 條之 1 及第 206 條之 1。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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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中搜索扣押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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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上搜索、扣押的法定要件與程序,尤其是第三人搜索、扣押是否須有法官裁定,以及搜索後應交付的證明文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28 條、第 133 條之 1、第 133 條之 2及第 131 條之 1。注意題目中的「僅於必要時」、「均應由法官簽名」及「未發見應扣押之物」等用語,是否與法條要件一致。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2 項規定,對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始得搜索。選項僅稱「必要時」,漏掉法定的「相當理由可信」要件,並非條文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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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通知及拘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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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第 78 條及第 79 條,區別司法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與依法拘提的程序及執行方式。

通知到場不等於拘提令狀。犯罪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不能僅憑這項事實就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逕行拘提;須另有法定拘提事由並依法取得拘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通知」、「拘提的執行」或「執行地點」,再對照條文:

  • 第 71 條之 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因調查及蒐證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 第 78 條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執行期間。
  • 第 79 條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當地司法警察官執行。

因此,將「無故不到場」直接等同「得逕行拘提」的選項,混淆了通知不到場與合法拘提程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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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限制出境、出海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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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3至第 93 條之5,重點是限制出境、出海在案件進入法院、被告受特定判決,以及撤銷或變更時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案件起訴或判決後繫屬法院、上訴審時,原限制期間所餘未滿一個月,法律效果是延長為一個月,並非撤銷。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三類規則:

  1. 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剩餘期間未滿一個月的處理方式。
  2. 被告受無罪等判決時,限制出境、出海是否視為撤銷,以及上訴期間或上訴中的例外。
  3. 偵查中撤銷限制的程序,以及法院撤銷或變更限制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4,被告經諭知無罪等法定判決,原則上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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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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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中的三項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的處理、上訴後羈押逾原審宣告刑期的處理,以及羈押所使用的押票與羈押處所視察。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述的法定用語與程序主體。羈押原因消滅或羈押期間逾原審判決刑期,法律用語是「撤銷羈押」;押票則須由被告按指印,並由法官簽名;視察羈押處所的法定主體是檢察官。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定,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選項將法律用語寫成「停止羈押」。停止羈押與撤銷羈押並非本條所定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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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第一審審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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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第一審審判中的證據調查、共同被告作證、告訴人委任代理人,以及法官更易時是否須更新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抓選項中的「不得」、「準用被告規定」、「得委任代理人」及「亦同」等關鍵用語,再與刑事訴訟法相應條文核對。最容易混淆的是:共同被告在他人案件中應適用的是「人證」規定,而準備程序參與法官更易,法律明定毋庸更新。

選項分析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因此,選項所稱法院「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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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的被害人訴訟參與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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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重點在聲請的提出方式與時間,以及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的閱卷、選任代理人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8,聲請訴訟參與,應於每審級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法院並應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等意見後,裁定准許或駁回。這是判斷本題的關鍵規定。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程序要件與法定權限:聲請是否須逐審級提出、代理人是否限律師,以及閱卷與複製是否不受限制。選項若把法條中的對象、期限或法院限制改成「均得」「不得限制」等絕對用語,即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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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下列有關簡易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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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重點在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的效力、判決書的簡化、書面審理,以及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法院得在法定條件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 455 條之 1,當事人對簡易判決仍得依法上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簡易程序的法定效果。尤其要分清楚:「簡易判決可簡化審理或判決書形式」與「簡易判決不得上訴」是兩件事。簡易程序雖較為簡便,並未排除上訴救濟,因此主張不得上訴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規定,檢察官得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方式提出案件;該聲請與起訴有相同效力。因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件即進入法院審理,並非單純向法院提出請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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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救火個人基本裝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消防機關應配置的救火裝備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消防法》第 4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消防機關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一,救火個人基本裝備包括消防衣、帽、鞋、個人救命器及胸燈;熱顯像儀則列於其他救火裝備項下,不屬於「救火個人基本裝備」。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裝備的法定分類,而非某項器材是否會在救災現場使用。將選項對照附表一的「救火個人基本裝備」列舉即可:列在該類者為正確項目;未列在該類者就是題目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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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6 條規定,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何種設備並維護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6 條所定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對於題目所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是「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準」及「應設置何種設備」。依《消防法》第 6 條的規定,此類場所仍須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為火災初期警示設備,因此選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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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可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分流:場所類型與設備種類不同,檢修辦理方式也不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只有符合該項第 3 款條件的場所,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檢修及申報。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類須由特定專業機構辦理的場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再看第 3 款的例外範圍:前二款以外,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得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因此,題目要找的是同時符合「不屬於前二款」與「僅設有指定非系統式設備」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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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的災害應變措施。題幹問各級政府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依權責應實施哪些事項;判斷時應將選項逐一對照條文列舉內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年適用的《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9 款明定:「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引用的是《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規範,再看哪個選項與條文所列應變事項的文字相符。第 9 款直接列出協助相驗及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因此選項 B 符合。

選項分析

  • **(A) 有關弱勢族群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錯誤。**這不是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的災害應變事項。弱勢族群相關援助屬於災害防救規劃與保護的議題,不能據此認定為本題所問的第 27 條列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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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規定,有關災害事故調查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7 條之 1 關於災害事故調查會的設置、調查權限及調查報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當時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原因,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調查會得調閱或要求提供資料,並應作成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及提出改善建議。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民國 113 年當時的條文。關鍵在於辨認資料調取規定:若資料已經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先行調取,條文仍要求相關機關提供,並非免除提供義務。因此,將「不用提供」寫進選項的 C 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符合當時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調查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致死亡或重傷事故原因,應聘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災害事故調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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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8 條所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以及地方災害防救計畫的核定層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是「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再逐項比對第 8 條列出的權責。關鍵在於區分各級政府災害防救會報所核定的計畫範圍:市、縣(市)會報核定本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則由各該層級的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選項分析

  • (A)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屬於任務。 第 8 條將核定本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列為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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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規定,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試問若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時,應由下列哪一部會首長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所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開設權責: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該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依災害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開設時機及分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因此由該會首長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的開設時機及分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的中央主管機關,再依《災害防救法》第 13 條,確認由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應變中心的開設時機及分級。不要只按部會的一般業務印象作答,應依災害類型對應其法定權責機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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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另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下列哪一項計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所定地方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後,應配合調整的計畫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詢問的法定用語:「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回到《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條文指定的是「土地使用計畫」,因此選項 A 正確。

選項分析

  • (A) 土地使用計畫:正確。《災害防救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 (B) 防災計畫:錯誤。「防災計畫」不是本條指定應配合調整的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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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有關「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係屬於下列哪一階段之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所定的災害防救階段,以及各階段措施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分為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四階段。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是災害發生或有立即危險時,為維護現場安全與公共秩序所採取的措施,屬於應變階段。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措施的時間與目的:這些作為直接處理災害現場的警戒、管制及治安需求,重點是災害發生時即時控制危險、維持秩序,因此歸入「應變」。減災著重事前降低災害風險;整備著重事前準備;復原則是災後恢復與重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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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措施的財產補償、損失補償、保險及救災物資處置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113 年適用的相關條文內容與本題所列規定相同。

解題重點是核對各選項對「由哪個機關訂定辦法」及「政府得採取哪些處置」的敘述是否與法條一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文字。A 的前半段敘述符合補償原則,關鍵錯在辦法的訂定機關:災害防救法規定由行政院訂定,並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其餘選項所述,則符合相關的損失補償、投保及救災物資處置規定。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災害防救法,執行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應給予適當補償;但相關作業程序、補償基準、給付方式及其他事項之辦法,應由行政院定之。選項將訂定機關寫成「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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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規定,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應由下列何者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39 條第 2 項對「災害搶通、重建工作之簡化行政程序」授權由何機關訂定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為:「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相關事項之辦法應由誰定之」,再對照第 39 條第 2 項的明文授權對象。條文指定「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選項(D)相符。

選項分析

  • (A) 行政院:錯誤。 行政院負責中央行政,但第 39 條第 2 項沒有授權行政院統一訂定這項辦法。
  • (B) 立法院:錯誤。 立法院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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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下列何者核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有關受災地區重建、修繕低利貸款的核定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不是「由誰協調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而是「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誰核定」。依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前者是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的協調事項,後者的核定機關則是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因此選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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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6~48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對災區被保險人、低收入戶創業貸款,以及農業貸款擔保品的補助規定。解題關鍵在於辨明補助的對象、辦理機關與補助比例,特別注意不要把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經費責任混淆。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內容中的三個要素:

  1. 誰受補助:被保險人、金融機構或其他貸款相關對象。
  2. 由誰辦理或支應: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
  3. 補助條件與額度:例如貸款金額上限、擔保品承受方式與補助比例。

選項若只改動補助機關、經費來源或金額上限,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 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依命題當年《災害防救法》第 46 條規定,由中央政府支應,不是地方政府支應。此選項將經費責任的政府層級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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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規定,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何人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第 62 條所定的「因災害失蹤死亡」聲請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因災害失蹤者有事實足認已因災死亡,卻未發現屍體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時間。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聲請主體:「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法院是作成死亡及死亡時間認定的機關;檢察官則是法條明列的聲請人。因此空格應填「檢察官」。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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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64 條規定,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下列相關事項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第 64 條及其授權訂定的《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重點是登錄資格、訓練辦理方式,以及跨縣市協勤時的申請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確認選項所述規定是否出自登錄辦法:成員人數與訓練資格是登錄條件;訓練由誰辦理,則有明定;跨直轄市、縣(市)轄區時,辦法要求依轄區劃分向各轄區政府提出申請,並未禁止跨區登錄。因此,將跨區情形說成「不得申請登錄」的選項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第 2 條規定,申請登錄協助救災的團體或組織,成員須在 20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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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下列有關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的主管機關、地方政府防火教育宣導義務,以及消防栓和消防車輛等配置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機關名稱、頻率用語及規範訂定權限。此題的關鍵是分清楚「中央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消防業務的消防署,並留意法條用語是「以……為原則」還是「以……為限」。

選項分析

  • (A) 錯誤。消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是中央消防機關,並非消防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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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有關工廠管理權人之必要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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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21 條之 1 有關工廠火災搶救時,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資訊及協助救災的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的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到場協助救災。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資訊項目。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法條未要求提供的內容即可。法條要求的是化學品的種類、數量與存放位置等資訊;「化學品產地」不在列舉項目中。

選項分析

  • (A) 提供廠區化學品產地:錯誤。 法條要求提供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沒有要求提供化學品的產地。因此本選項是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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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某場所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可處新臺幣多少元的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對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所設的罰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消防法》第 12 條第 1 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的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須經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才可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依同法第 43 條,違反第 12 條第 1 項而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的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所述行為「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對應《消防法》第 12 條第 1 項的認可及標示要求,再查同法第 43 條的罰鍰規定,即可判定金額範圍為 2 萬元至 10 萬元。題目所問的「設置」正是條文列出的違規行為之一。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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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督導轄內工廠,發現防火管理人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這種狀況屬於何種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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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安全檢查中的「違規情形分級」。防火管理人任職期間須依規定定期接受複訓;未複訓屬防火管理業務上的違規。依命題當年適用的違規分類,這項違規列為一般違規。

依《消防法》第 13 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符合資格的防火管理人須接受講習訓練並定期複訓;《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的防火管理裁處基準,則用來區分違規情形及處理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防火管理人已任職,但「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這不是未遴用防火管理人,也不是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應直接依裁處基準查對「複訓未完成」的分類,判定為一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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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有關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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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組織與任務規定,並要區分中央、地方不同層級的災害防救會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災害防救法》第 6 條,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任務包括決定災害防救基本方針、核定相關計畫與政策、核定全國緊急災害應變措施,以及督導、考核災害防救事項等。第 7 條規定,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召集人由誰兼任」、「委員任期」、「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的層級」及「委員人數」。其中任期與委員人數出自《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而非《災害防救法》條文本身;任務則可依《災害防救法》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0 條區分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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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有關防焰物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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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1 條及《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2 條所列的防焰物品,以及依法應使用防焰物品的場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消防法第 11 條規定,地面樓層達 11 層以上的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的防焰物品。防焰物品的範圍,則包括特定地毯、窗簾、布幕及展示用廣告板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樓層門檻、物品用途及適用範圍:《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第 2 條明列「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屬於地毯類防焰物品。其餘選項分別有樓層數不符、使用地點不符,或物品用途不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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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消防法規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處新臺幣多少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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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及第 42 條之 3 第 1 款。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置領有合格證書的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零售業者未依規定設置時,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及「未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兩個關鍵詞,對應《消防法》第 42 條之 3 第 1 款。法定罰鍰區間為 2 萬元至 10 萬元,因此選項 (C) 正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截至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這項違規的罰鍰區間仍為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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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海難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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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災害防救法》第 3 條所列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判斷時應依災害類型對照法條,而不是依機關名稱或日常執行救援的單位推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海難災害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再對照《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的災害類型與主管機關。海難明列在「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這一款,因此選交通部。

要區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與「實際執行搜救或海巡勤務的機關」:負責海上救援的機關可能參與執行,但不因此成為本法指定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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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風災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違反規定擅自登山,處新臺幣多少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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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對於災害應變期間違反管制措施的罰鍰額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期間,得視需要實施其他必要應變處置;違反相關處置者,依同法第 39 條第 1 款,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颱風期間禁止登山等危險活動,屬此類應變管制措施。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風災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及「違反規定擅自登山」。登山行為違反災害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為處置,再依第 39 條第 1 款確認罰鍰範圍,即為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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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災害防救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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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列公共事業範圍。依民國 113 年法規,公共事業是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解題時要分清楚:列在條文中的事業類別,與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業」。液化石油氣業並未以此名稱列在條文列舉項目中。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3 條的列舉範圍對照:

  • 條文直接列有大眾傳播事業、運輸業、石油業。
  • 條文沒有直接列出液化石油氣業;「其他事業」仍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不能僅因它屬於能源或燃料相關事業,就當然視為列舉項目。

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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