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消防人員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考古題詳解

107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消防人員
試題代碼 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第 一 題25 分

今年 4 月 28 日發生之敬鵬工廠火災,造成消防人員嚴重之傷亡,試問造成此次重大傷亡事件之原因為何?若以後發生類似場所之火災,而研判結果又有進入搶救之必要時,為避免發生消防人員之傷亡,其搶救要領為何?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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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型複合型科技廠房(以 PCB 製造廠為代表)火災搶救之「致災因子分析」與「火場安全管制及搶救戰術要領」。涉及的核心規範與理論基礎包括:

  1. 法規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應變機制規範》(CCIO 架構)、內政部消防署《工廠火災搶救作業要領》及《火場安全管制指引》為基準。(法規補充提醒:現行法已於民國 108 年修正《消防法》,增訂第 20 條之 1「危險物品資訊權、指派專人協助及退避權」及第 27 條之 1「災害事故調查會」,使現場安全保障進一步法制化。)
  2. 場所危險特性:化學品危害(有機溶劑、酸鹼性化學品)、排風風管(易燃 PP 材質)立體延燒、重型機台與高蓄熱空間之建築結構倒塌風險。
  3. 火場安全體系:人命搜救評估原則、現場安全官(Safety Officer)職責、個人防護裝備(PPE/SCBA)、人員進出管制(Accountability)、緊急求救訊號(Mayday)及快速救援小組(RIT, Rapid Intervention Team)之運作。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重大災害案例檢討與戰術推演」申論題,採雙核心架構切入:

  1. 第一部分(傷亡原因剖析):應避免流於泛泛之談,需切中敬鵬工廠火災之具體物理環境與作戰限制,從「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特性」、「危險化學品與火煙動態」、「情資掌握與外部支援」及「火場指揮與搜救限制」四個構面層層剖析。
  2. 第二部分(進入搶救之要領):題目已設定前提「研判結果又有進入搶救之必要」(即採取攻勢戰術/人命搜救),不可回答「消極退避不入內」。應依搶救作戰生命週期開展論述:情資確認與搜救評估 →\rightarrow 安全管制與個人確保 →\rightarrow 戰術部署與水線配置 →\rightarrow 通風阻火與避難動線維護 →\rightarrow RIT 機制與緊急撤退程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項可供比對。評分標準在於:專業術語精確度(如 RIT、Mayday、TIC、安全管制板、立體延燒)、對敬鵬案致災機轉之掌握度,以及戰術要領是否具體可行並符合指揮體系標準作業程序(SOP)。


解題技巧

  1. 破題精準,切忌含混:答傷亡原因時,必須點出敬鵬案的致命關鍵——「易燃 PP 風管造成跳躍式立體延燒」與「重型印刷電路板設備隨樓板燒坍重壓並封阻退路」。
  2. 掌握戰術前提:題目關鍵字為「研判結果又有進入搶救之必要時」,作答重心應放在「進入後如何確保安全與生還」,絕不能通篇只寫防禦式射水或直接放棄搶救。
  3. 架構模組化記憶口訣:
  • 傷亡原因:資(情資不足)、管(風管延燒)、重(機具坍塌)、阻(退路受阻)。
  • 搶救要領:情(情資辨識)、管(進出管制)、線(雙水線與導向繩)、隊(RIT 待命)、退(強制撤退標準)。

【答案】

一、敬鵬工廠火災造成消防人員重大傷亡之原因分析

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導致多名消防人員殉職與重傷,綜合災後調查與火場搶救實務,其主要肇因如下:

(一) 廠房構造與排風管道助長「立體延燒」,火勢迅速失控 敬鵬廠房為典型印刷電路板(PCB)製程廠,內部廣泛設置易燃之聚丙烯(PP)排風風管,且縱橫貫穿防火區劃與各樓層地板。火災發生時,火煙沿風管內部高速抽吸蔓延,造成「跳躍式立體延燒」與全面燃燒,突破防火區劃,使內部人員陷入火海包圍。

(二) 存放大量易燃溶劑與毒性化學物質,熱釋放率極高 廠內製程使用並儲存大量柴油、強酸、強鹼及高閃火點有機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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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火場搶救有必要考量現場狀況,以進行適當之破壞作業。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其破壞作業之規定為何?若有某建築發生液化石油氣之洩漏,消防人員為進行搶救,有必要實施破壞以進行開口部之設定時,其外氣開口部之設定要領為何?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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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1.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為準(註:該要點後續歷經多次修正整併,惟火場破壞原則、最小損害與安全防護精神依然維持)。作業要點對破壞之目的、程序、結構安全、水線掩護與最小侵害均有具體明文規定。
  2. 學理依據:液化石油氣(LPG,主要成分為丙烷 C3H8C_3H_8、丁烷 C4H10C_4H_{10})之氣體物理與化學特性:
  • 蒸氣比重:約為空氣之 1.5∼2.01.5 \sim 2.0 倍(常溫常壓下重於空氣),洩漏後沉降並滯留於地面、低窪、下水道或地下室。
  • 燃燒界限:爆炸下限極低(約 1.8%∼9.5%1.8\% \sim 9.5\%),極易達爆炸濃度。
  • 開口部設定:重質氣體通風排氣必須遵循「上風進氣、下風排氣」及「高位進氣、低位排氣」之置換原則,並全程嚴防破壞摩擦引發機械火花或電氣火花。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結合「法規記憶」與「戰術應用」之整合性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

  1. 第一子題(作業要點破壞規定):按搶救作業流程,從「破壞目的」、「程序核准與聯繫通報」、「結構安全評估」、「現場防護配合(防回燃/防飛濺)」及「最小損害原則」逐項開展。
  2. 第二子題(LPG 洩漏開口部設定):以 LPG「重於空氣」之物理特性為推導起點,論述外氣開口部之「高低位置」、「風向搭配」、「破壞防爆要求(無火花)」、「水霧防護稀釋」與「氣體監測管制」,展現理化特性指導戰術作為的專業邏輯。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試卷作答架構與評分權重分析如下:

  • 子題一(破壞作業規定):佔分約 40%~50%。評分關鍵在於能否精準列舉《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中的規範項目,避免僅憑自由心證作答而漏失法條關鍵字(如:非絕對必要不得任意破壞、報經指揮官核准、預防回燃等)。
  • 子題二(LPG 外氣開口部設定):佔分約 50%~60%。評分關鍵在於能否扣合「氣體比重大於 1」之本質,明確指出「低位排氣、高位進氣」,若寫成一般火場的「高位排煙、低位進氣」將被大幅扣分;同時須兼顧破壞過程之「防爆作業要領」。

解題技巧

  1. 防踩陷阱(常犯錯誤):
  • 方向顛倒:一般火災燃燒產生之高溫煙氣比重輕、向上竄升,故採「低處進氣、高處排煙」;但液化石油氣(LPG)比重大於空氣,沉降於低處,故排氣開口部必須設於低位,新鮮空氣進氣口設於高位。兩者戰術完全相反。
  • 忽略引火源:破壞作業本身極易產生摩擦火花,在已洩漏 LPG 的環境下實施破壞,若未強調「防爆工具/無火花機具」及「水霧冷卻掩護」,視同自殺式救災。
  1. 記憶口訣:
  • 破壞作業五要點:「時機必要、通報指揮、結構安全、水線掩護、損害最小」。
  • LPG 開口部設定:「高進低出、上進下出、水霧掩護、防爆無花、持續監測」。

【答案】

一、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破壞作業之規定

依命題當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之規定,破壞作業應遵循下列原則與規範:

  1. 破壞之時機與目的限制:
  • 破壞作業非絕對必要,不得任意為之。
  • 僅限於為達成「人命救助」、「進攻射水」、「通風排煙」或「阻絕火勢延燒」等搶救必要目的時,始得實施。
  1. 破壞前評估與非破壞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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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緊急救護為消防之重要工作。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之規定,其現場作業之勤務要領為何?為避免消防救護人員在現場處理時,遭受後面來車之撞擊而受傷,有何具體作為?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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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緊急救護現場標準作業流程」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防護與警戒戰術(安全管理)」,旨在檢視考生是否具備法規依據與外勤實務應變能力。

  1. 法規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為準(現行實務法規已陸續整併精進各項緊急救護標準作業程序,但救護核心要領原則不變)。
  2. 安全防護核心:救護現場首重「環境安全評估」,特別是在高流速、高危險之車禍事故現場,「防追撞」屬於阻絕防護(Block)與交通事件管理(Traffic Incident Management, TIM)的實務範疇,涵蓋車輛部署、警戒縱深、個人防護與站位紀律。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雙子題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條理分明、直切重點:

  1. 第一小題(現場作業之勤務要領):採「時序作業法」,從抵達現場、安全評估、傷病患處置、大量傷病患應變、刑案保全與送醫溝通依序鋪陳,精準扣合「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之規範。
  2. 第二小題(避免後車撞擊之具體作為):採「空間與戰術層次法」,由外而內、由硬體到軟體切入,劃分為「車輛停放與阻絕防護」、「警示設施與警戒縱深」、「個人裝備與能見度」、「人員站位與作業紀律」、「專人警戒與跨單位協同」五大層面,展現成熟且嚴謹的實務戰術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供分析。考生在作答時應以標準公文條列式陳述,掌握標題化、列點化之閱卷評分要領,切忌以長篇散文方式書寫。


解題技巧

  1. 掌握法規關鍵字:第一小題作答時,務必精準出現「穿著個人防護裝備」、「評估現場安全」、「生命徵象與急救處置」、「回報請求支援」、「保全現場跡證」、「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等法規核心詞彙。
  2. 善用消防防護戰術術語:第二小題應使用專業術語,如「斜向停放(Fend-off position)」、「前輪反打」、「上游阻隔」、「安全工作區(Safe Work Zone)」、「面向來車(Face Traffic)」、「反光背心」、「擠壓點(Pinch Point)」,能大幅提升評閱給分。
  3. 常見陷阱提醒:切勿僅著重於傷病患急救技術(如 CPR、給氧、上頸圈),而忽略了救護的第一原則永遠是「現場安全評估」;防後車撞擊切忌只寫「放交通錐」,必須具體交代不同道路速限的警戒距離、車輛防撞夾角與專人瞭望機制。

【答案】

一、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勤務指導要點」之現場作業勤務要領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相關要點及作業程序已微調修訂,惟核心要領不變) 依該要點規定,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應依下列要領執行作業:

  1. 抵達現場與回報:
  • 救護車輛應停放於安全且易於進出之位置,確保自身安全。
  • 救護人員應視現場危害狀況,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如救護手套、口罩、護目鏡或防護衣等)。
  • 抵達現場時應立即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與初步狀況。
  1. 現場環境安全評估:
  • 評估現場有無火災、爆炸、毒性物質、崩塌、來車衝撞或暴力危害等危險因子。
  • 現場未確認安全前,不得冒然進入;如發現危害,應先排除危害或退至安全地點請求支援。
  1. 傷病患評估與急救處置:
  • 依救護技術員(EMT)標準作業程序,迅速評估傷病患之意識、呼吸、脈搏等生命徵象,並瞭解主訴及受傷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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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鑑於重大災害發生時,會有搶救人力不足之情形,因此要運用民力。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之規定,其協助救災事項之規定為何?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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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災害防救法》架構下「民力運用」核心法規——《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熟稔程度。

  1. 法規背景與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 授權法源:依民國 107 年之《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民防團隊,並得將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其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民力主體:包含「民防團隊」(依民防法編組)以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合格之「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 核心精神:重大災害發生時官方常態消防搶救人力有限,透過法定機制納入民間力量;但民力運用必須遵循「組織化、專長化、受指揮、保安全」原則,防止自發性盲目救災造成二次災害。

現行法修正提示:現行法規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法規名稱為《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辦法》(刪除「實施」二字),授權法源配合《災害防救法》全文修正移列至第 32 條第 2 項,並精進動員登錄及安全防護機制,惟本題解析與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有效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題兼實務制度題。審題時切勿將「協助救災事項」狹隘地僅列出幾項救災工作,否則在 25 分的申論題中難以獲得高分。

理想的答題切入點應採「雙軌立體結構」:

  1. 救災事項之內容範圍:完整引述法規明定之具體協助事項(廣義的防救災各階段工作)。
  2. 救災事項之運作規範:補強出勤通知、現場指揮監督、專長相符原則、安全防護與任務終止等程序規定。

此種「實體事項」搭配「程序管制」的答題佈局,能完整展現考生在現場實務上具備指揮調度與民力風險管控的專業素養。


選項分析

本題為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之「申論題」,非選擇題型,故無選項分析。在國家考試閱卷評分標準中,配分結構大致為:

  • 法定協助救災項目(實體事項):占 12~15 分,考驗法條記憶的完整度與條理性。
  • 動員與現場指管程序(程序規範):占 6~8 分,考驗勤務與戰術上的指揮安全意識。
  • 安全防護與保障配套:占 2~5 分,展現對民力權益保障法規的全面掌握。

解題技巧

  1. 九大協助救災事項記憶口訣(時序記憶法): 按災害應變時序分為「災前戒備 →\rightarrow 災中搶救 →\rightarrow 災後復原 →\rightarrow 概括授權」四階段:
  • 通(預警傳遞、災情通報)
  • 疏(避難宣導、勸告疏散、引導)
  • 收(災民收容、安置、物資發放)
  • 救(搜救、緊急救護及運送)
  • 管(警戒區管制、交通管制疏導)
  • 修(公共設施、水電、道路搶修協助)
  • 尋(遺體協尋及相驗處理協助)
  • 衛(防疫、消毒、環境衛生改善)
  • 指(指揮官指派之其他救災事項)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混淆母法機關職責:誤將《災害防救法》第 27 條政府各機關之「災害應變措施」(包含開設應變中心、國軍支援等全套職掌)照單全抄,忽略本題主體為「民力協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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