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會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之船舶,何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風險的管制權限。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的機關是港口管理機關。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禁止船舶航行或開航」,直接對照當時法條第 27 條的權限主體即可。題目問的是哪個機關有權作成禁止措施,答案不是負責海洋污染防治的一般主管機關,也不是海上執法機關。
選項分析
- (A) 港口管理機關:正確。 民國 109 年《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明定,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
- **(B) 海岸巡防機關:錯誤。
第 2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污染海洋環境,應由誰負責清除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海洋污染清除責任:原則上由造成污染的行為人負責清除。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海洋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之。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污染海洋環境,應由誰負責清除」,直接對應法條中的「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即可。題目問的是法定清除責任的歸屬,不是詢問哪個機關負責主管、監督或執行海洋污染防治業務。
選項分析
- **(A) 海岸巡防機關:錯誤。**海岸巡防機關可能依法協助海上執法或應變,但不是本條規定的污染清除責任人。
- **(B) 環境保護機關:錯誤。**環境保護機關可能負責污染防治的主管或行政工作;但法條明定清除責任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第 3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中華民國政府基於航行安全及避免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航道或分道通航制,請問此航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是由何機關訂定公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的權責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先規定,政府基於航行安全、預防海上或海底設施及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的外國船舶遵守一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接著明定,相關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述的「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及「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即可定位到《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2 條。判斷機關時,以條文末句明列的「行政院訂定公告」為準;題目詢問的是制度內容由哪個機關訂定公告,不是執行海上巡防或主管交通、環境事務的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為落實船舶對海域污染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所有人應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請問多少總噸位之船舶應為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財務保障規定:達到法定總噸位門檻的船舶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掌握法定門檻並區分船舶類型即可:一般船舶為總噸位 400 噸以上;油輪或化學品船為總噸位 150 噸以上。船舶達到相應門檻時,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一般船舶 500 噸、油輪或化學品船 200 噸,均高於法定門檻,會漏掉介於法定門檻與選項門檻之間、依法也應投保或提供擔保的船舶。
- **(B) 錯誤。
第 5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 3 條之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故選項 D 正確。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直接問「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即可依條例第 3 條之 1 判斷,不必從各機關的一般職掌推論。應分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是主管機關」與「行政院是其所屬的上級機關」:法條指定的是前者。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執行緝私勤務,搜索時應邀同該場所之占有人、同居人、僱用人、鄰人及何人在場見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關於執行緝私勤務時搜索的見證人在場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搜索時除邀同該場所的占有人、同居人、僱用人或鄰人在場外,並應邀請當地警察在場見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列出的法定在場人員,判斷最後一位見證人是誰。題目問的是「當地」哪一類人員,依《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應選當地警察;海巡人員雖可能參與緝私勤務,但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見證人身分。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為確保國內口罩供應所需,經海關查獲攜帶超量口罩出境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沒入貨物並得依規定處貨價多少倍之罰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違法攜帶貨物出境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私運貨物出口者,貨物沒入,並得按貨價處 3 倍以下罰鍰。
疫情期間,超量口罩遭查獲出境,題目所問即為沒入貨物之外,得處貨價多少倍以下的罰鍰。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描述的是「出口」行為,再對照《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的處罰規定。該項規定的罰鍰上限為貨價 3 倍,因此選擇「3 倍以下」。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對於以船舶為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者,處管領人何種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辨認以運輸工具私運貨物時,受處罰的對象及法定罰鍰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以船舶為運輸工具」及「私運貨物進口、出口」。這符合第 27 條第 1 項的構成情形,處罰對象是運輸工具的「管領人」,罰鍰範圍是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因此選項 B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於航行境內之船筏,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檢查者,依法如何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法實施的檢查所設的刑事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對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依職權實施檢查;第 6 條則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所實施的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由題幹確認兩個要件:一是海巡機關依職權對航行境內的船筏實施檢查;二是受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符合這些條件,即套用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6 條的法定刑。
條文中的「或科或併科」表示罰金得單獨科處,也得與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刑度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如搜索婦女之身體,不能由婦女執行之時,可如何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關於通商口岸檢查及搜索的規定,重點是搜索婦女身體時的執行人員與例外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法條規定,搜索婦女身體,原則上應命婦女執行;但不能由婦女執行時,得在全程錄影存證的情形下例外辦理。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示「搜索婦女之身體,不能由婦女執行」,正好符合條文但書所定例外。對照選項,應選擇條文明文要求的程序保障:「全程錄影存證」。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中國大陸海洋伏季休漁期結束,將全面開放各式漁船出海作業,下列何者非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應之執法勤務作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國大陸海洋伏季休漁期結束後,海巡署因應大陸漁船出海作業所採取的執法勤務作為。判斷重點是分辨題幹所問的「勤務作為」,以及海巡署當時為此類情勢所採取的具體部署。
本題涉及勤務措施的辨識,沒有特定法條或公式需要適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題意與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海巡署因應之執法勤務作為」,屬於反向選擇題。先辨認與休漁期結束、漁船出海情勢直接相關的兵力及勤務部署,再找出不屬於題目所指具體勤務作為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加強執法運用優勢能量:錯誤。 加強運用海巡署既有執法能量,是因應大陸漁船出海作業、維護海域秩序的勤務部署,屬於題目所問的因應作為。
第 1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規定,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哪幾個單位共同解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十二條,測驗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協調或請求支援未能達成協議時,由哪些機關共同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第十二條規定,海巡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三方機關即可:中央海巡主管機關是海洋委員會,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地方層級則包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此,完整組合是「海洋委員會+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選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無害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無害通過」的基本條件,以及第 8 條明列的「非屬無害通過」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此後未有重要修正。
依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須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的方式通過我國領海,且不得損害中華民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第 8 條則明定,外國船舶通過時「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非屬無害通過。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是否出現《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8 條列舉的行為。若有,即可直接判斷為「非屬無害通過」。本題 D 選項與第 8 條第 2 款內容相同,因此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正常航行不損害沿海國安全及秩序:錯誤。 這描述的是無害通過的基本精神,符合第 7 條所定不得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的要求。
第 14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進行考古、科學研究發現歷史文物或遺跡,請問此歷史文物或遺跡屬誰所有?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活動所發現的歷史文物或遺跡,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處置。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的適用範圍與所有權歸屬:只要是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內,因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活動發現的歷史文物或遺跡,法條即明定歸中華民國所有。題目未設其他例外,因此選擇「中華民國」。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官。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何種訓練,方能服勤執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定的執法訓練門檻。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符合該條資格者視同司法警察官;但除原本即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必須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何種訓練,方能服勤執法」,直接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的法定用語即可。條文所列訓練名稱是「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與選項 (C) 完全相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所稱之海岸巡防機關(構)不包括下列何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5 款對「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是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
海洋委員會是主管機關;法條列舉的海巡機關則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主管機關與海巡機關的法定範圍不同。
解題方法
先依第 3 條第 5 款確認法定定義,再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海巡署、海洋保育署或其所屬機關(構)。不在這個列舉範圍內的單位,就是題目所問「不包括」的答案。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主管機關對於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應於幾個月內為之處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所定的處分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採取必要的防衛處置;對於已扣留的船舶、物品或留置的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法定處分。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最後詢問的「應於幾個月內為之處分」,直接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的期限即可。這是法條期限記憶題,不需另行計算;法條明定期限為三個月。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懲治走私條例》規定之管制物品,是由何機關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明定:「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因此,題目問由哪個機關公告,應直接依條文指定的機關作答:行政院。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對照《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即可。條文將公告權責明確交由行政院,無須依機關主管領域推測,也不應把執行查緝或業務主管機關與公告機關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下列何者非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3 條所定海巡機關掌理事項,重點是辨認「法條明列的執行事項」,並區分海巡業務與海洋研究、測量等其他機關職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列出的執行事項包括:
-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條文並未將「海洋研究及測量」列為上述海巡執行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列舉內容。選項若與條文所列事項相符,即屬海巡機關執行事項;若法條未列入,便是題目所問的「非」執行事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南沙太平島地區限制水域範圍,是由太平島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多少範圍以內之海域?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南沙太平島地區限制水域的範圍,判斷依據是太平島周邊的低潮線向外延伸多少公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公告內容為準,範圍是向外延伸 4,000 至 6,000 公尺以內的海域。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太平島限制水域」的公告範圍,再比對各選項的距離區間。題目問的是低潮線向外延伸的起訖距離,答案須同時符合 4,000 公尺與 6,000 公尺兩個界限。
選項分析
第 21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限制水域從事非法捕魚行為,依法扣留之船舶有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幾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所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時,遭扣留後得沒入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因非法捕魚而遭扣留的船舶,若依「曾被扣留幾次以上」這項紀錄要件,得沒入船舶?
直接對照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文字:「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因此門檻是二次以上,對應選項 B。
第 22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我國領海自基線起至其外側 12 浬間之海域,領海基線之劃定採何種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的領海基線劃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領海基線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領海則自基線起算,向外延伸至 12 浬。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基線採何種方式」,而非領海寬度。依該法規定,基線原則上採直線基線;在適用正常基線的情形,則以沿岸低潮線為基線。因此,我國採取的是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並用的混合基線法,對應選項 D。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臺菲海域間有重疊專屬經濟海域問題,因廣大興 28 號漁船事件後展開協調,完成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之簽署,並依協定成立何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藉此討論各項執法合作的具體執行方式,保障我國漁民安全與捕魚權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臺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所設工作小組的名稱與功能。臺菲雙方於民國 104 年簽署協定,並依協定第 6 條成立「技術工作小組」,透過定期會議討論執法合作的具體執行方式,協助保障漁民安全與捕魚權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協定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線索:「依協定成立」以及「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執法合作的具體執行方式」。這描述的是協定設置的技術工作小組;題目選項中與之相符的名稱是「臺菲漁業技術工作小組」。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邏發現於我國禁限制水域有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作業,執行取締時遭大陸漁船人員攻擊,請問下列何者非海巡同仁移送之法規依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取締大陸漁船越界捕魚,並遭船員攻擊時,應依哪些法律規定移送。判斷重點是區分實體法上的違法或犯罪依據,以及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雖是國家最高法規範,卻不是本題所問的具體移送法規依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把題幹分成兩個行為:
- 大陸漁船在我國禁限制水域越界捕魚,涉及漁業管理及兩岸人民、船舶在臺灣地區活動的規範。
- 漁船人員攻擊執行取締的海巡人員,涉及刑事犯罪。
再逐一檢視選項:能否作為違規或犯罪的具體法律依據;若只是憲法層級的原則或國家組織依據,就不是本題所問的移送法規依據。
選項分析
(A) 漁業法:可作為移送依據。 越界捕魚涉及漁業資源與漁業秩序的管理,漁業法及相關規定可作為處理捕魚違規行為的法規依據。故此項不是題目所問的「非」。
第 25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依漁汛期及漁船作業分布規劃周邊海域及公海巡護任務,打擊 IUU,確保漁民作業安全及履行國際責任。IUU 意思是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業管理常用縮寫 IUU 的意義。IUU 是三種漁撈行為的英文首字母縮寫:
- I:Illegal,非法漁撈
- U:Unreported,未報告漁撈
- U:Unregulated,不受規範漁撈
中文通常稱為「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行為」。
解題方法
依序將 IUU 的三個英文字母對應到英文原詞,再核對選項的中文翻譯。題幹提到打擊 IUU、海域巡護及履行國際責任,核心即是辨識這項漁業管理用語;不需另行計算或套用法條。
選項分析
- (A) 非法、報告、不受規範漁捕行為:錯誤。 第二項寫成「報告」,與 Unreported(未報告) 意義相反。
- (B) 獨立作業、合作的、不受規範漁捕行為:錯誤。 前兩項不是 IUU 中 I 與 U 的正確對應;
第 26 題2 分
依《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之規定,海巡人員執行公海漁業巡護時,哪些國家可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
①泰國 ②日本 ③美國 ④韓國 ⑤澳洲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魚類種群養護與管理公約》架構下的公海登臨檢查合作機制,重點是辨認我國在命題當年已建立相互登檢機制的國家。
公約締約方依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所訂的公海登臨檢查程序,在符合程序及通知安排時,得對公約區域公海上的漁船執行登臨檢查。題目問的是「哪些國家可與我國相互執行」,因此應看我國當時已建立的合作對象,不能只看該國是否為公約參與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合作機制為準。其後我國相互登檢合作對象有所擴充;此為合作名單變動,解題仍依民國 109 年當時的名單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中的國家,再與民國 109 年我國在 WCPFC 公海登臨檢查機制下的合作對象比對。當時我國合作對象包括紐西蘭、庫克群島、美國、日本、法國及澳洲。
題目列出的五國中:
第 27 題2 分
某君在岸際戲水時,騎乘一隻綠蠵龜遭海巡人員查獲,其行為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野生動物保育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以及違法行為涉及刑責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綠蠵龜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遭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解題方法
先看動物種類:綠蠵龜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再看行為方式:騎乘綠蠵龜,屬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不當利用,也涉及騷擾或虐待,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
民國 109 年《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規定,違法騷擾或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涉刑事責任。因此,本題應循刑事程序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而非單以《海岸巡防法》罰鍰處理。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其制式由何機關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時的身分識別規定:海巡人員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其制服及證明文件的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制式由何機關定之」的授權對象即可。題目問的是制服或證明文件的制式由誰決定,法條指定的機關是海洋委員會,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航行我國海域內之船舶,有拒絕海巡機關人員之檢查、停止航行或登臨、驅離命令者,依其總噸位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6 條的禁止規避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依船舶總噸位區分的罰鍰額度。解題須同時掌握:
- 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實施的檢查,以及出示文書資料、停止航行、回航、登臨或驅離命令。
-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法定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細分船舶總噸位的裁罰級距,則見「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先確認題幹所述行為屬於拒絕或不遵從海巡機關依法執行職權,再依船舶總噸位對照裁量基準。航行我國海域內的船舶,其相關級距如下:
- 總噸位未滿 300: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總噸位 300 以上、未滿 1,000: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7 萬元以下罰鍰。
- 總噸位 1,000 以上、未滿 2,000:處新臺幣 7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 總噸位 2,000 以上: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第 30 題2 分
海巡機關與海關之間訂有協調聯繫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所定的海巡機關與海關聯繫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修正,修正後的法規名稱為《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關鍵規定在第 6 條:海巡機關與海關應建立相關情資窗口、維持聯繫及資源共享;遇有緊急或重大狀況,應即時互為通報。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與辦法中的具體規定核對。第 6 條的「情資窗口、聯繫、資源共享、緊急或重大狀況互相通報」,與 D 選項內容完全相符,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 民國 109 年修正後,相關法規名稱為《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並非選項所稱的《海洋委員會與財政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 31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或發展組織,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1 款所禁止的組織行為,以及同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的刑事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之 1 第 1 款,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依第 5 條之 1 第 1 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違反上述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三個關鍵點:「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或發展組織」。這些要件對應第 5 條之 1 第 1 項,刑度即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與選項 B 相符。
題幹列出的「發起、資助或發展」是第 2 條之 1 第 1 款組織行為中的部分態樣;該款另列有主持、操縱、指揮等行為。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第 4 條之規定,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相關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舊法第 4 條所定的檢查對象與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法條列舉的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包括入出境旅客及其所攜物件、入出境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及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判斷關鍵是「檢查」的法定範圍:條文授權檢查特定對象,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對旅客搜身或查看通訊內容。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中的行為與法條所列對象逐一比對,再看是否把「檢查」擴張成其他權限。A、C、D 分別對應法條列舉的境內航行船筏、入出境運輸工具,以及入出境旅客與其攜帶物件;B 雖包含可檢查的旅客,卻進一步主張可以搜身、查看通訊內容,超出該條所定的一般檢查範圍,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舊法第 4 條列有「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因此得針對航行境內的船筏及其客貨實施檢查。
第 33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規定,海巡艇在新竹外海 8 浬巡弋時,查獲大陸籍漁船(總噸位 250)正在作業,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第 2 條,依船舶類別及總噸位決定罰鍰級距。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級距規定為 106 年 9 月 22 日修正版本。
裁罰前提是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且經扣留。題幹說明船舶在新竹外海 8 浬作業,並要求依該裁罰標準判斷罰鍰;船舶類別為漁船,總噸位為 250。
解題方法
先辨識船舶類別,再以總噸位對照漁船級距:
- 未滿 10 噸: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60 萬元以下。
- 10 噸以上、未滿 100 噸: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120 萬元以下。
- 100 噸以上、未滿 300 噸: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
- 300 噸以上:新臺幣 24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
第 34 題2 分
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軍公教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若有下列哪些情形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②未經報備核准,擅自赴大陸地區 ③觸犯刑事案件 ④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喪失退休給與請領權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當時相關規定列於《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2。
依該條,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退休給與的權利;已支領者,應追繳:
- 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 犯《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1 所定之罪,或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等特定國安相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條文採取的是特定罪名加上刑事判決確定的要件,並非只要涉及一般刑事案件,或有未經核准赴大陸地區的行為,就當然喪失退休給與請領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情形是否屬於《國家安全法》第 5 條之 2 明列的罪名及判決條件:
- ①是條文明列的內亂、外患罪,且須判刑確定。
- ④是條文明列的《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但仍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 ②和③都不是該條所列的獨立要件。
第 35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關海岸管制區之劃設與管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海岸管制區的劃設、分類及入出管制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施行細則第 25 條至第 28 條。
海岸管制區依性質分為「海岸經常管制區」與「海岸特定管制區」。一般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原則上須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法規另列有無須申請許可的情形,仍須依規定出示證件並接受查驗。
解題方法
先用施行細則第 26 條核對管制區的兩種分類,再以第 25 條確認劃設機關,並以第 27、28 條判斷入出許可及例外。選項中,只有 D 符合第 26 條明文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施行細則第 25 條,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劃定公告;選項所列交通部、海洋委員會不是該條所定會同機關。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種走私行為,海巡人員查獲後,應移送海關裁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查獲走私案件後,應區分「移送海關裁處」的行政違章,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的走私犯罪。
依民國 109 年《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由海巡機關負責查緝;查獲案件及私貨原則上移送海關處理。但海巡機關發現犯罪嫌疑時,仍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判斷各選項的關鍵,是貨物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公告的管制物品,以及是否達到公告數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將偽造、變造貨幣及毒品列為管制物品;大陸地區花生則在達到公告門檻時屬管制進口物品。大陸花生的門檻是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或重量超過 1,000 公斤。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走私物品:
- 偽造貨幣、毒品屬刑事管制物品,查獲時涉及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大陸花生如超過公告門檻,也涉及走私犯罪。
- 攜帶應稅貨物入境而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則屬海關依海關相關法規裁處的案件。
因此,題目問「應移送海關裁處」時,符合此一行政裁處情形的是 B。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何種走私行為,除處以罰鍰外,海關得將該船舶予以沒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25 條對船舶處罰及沒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本題的關鍵,是比對選項是否符合條文所定的水域與行為:單純藏有管制物品,或僅在專屬經濟海域內被查獲,都不是第 25 條所列的船舶沒入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第 25 條的構成要件:
- 水域條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而逃出該界外。
- 行為條件:毀壞或拋棄貨物、貨物有關文件。
- 目的條件:為避免緝獲。
- 法律效果:處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逐一檢視選項,只有 A 同時符合「二十四海里界內」「拋棄貨物」「避免緝獲」等要件。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之相關規定,海關及軍警執行緝私任務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海關與軍警執行緝私的分工,以及查獲違法貨物時的扣押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見第 16 條及第 17 條:
- 海關緝私遇有必要,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 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法情事,得逕行查緝;但須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應予扣押。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第 16 條規範「協助與逕行查緝」,第 17 條規範「海關查獲違法貨物後應予扣押」。題目問何者錯誤,關鍵在於第 17 條直接授權並要求海關扣押,條文沒有「先請示檢察官決定」的程序。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未經許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之下列何種行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許可義務與罰則,關鍵是辨認題幹所列行為對應的罰鍰級距。
依本法第 7 條,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應經政府許可。第 21 條進一步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這類活動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相關設備。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第 7 條及第 21 條規定,與現行法相同,無須另作修法提醒。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辨識條件:「未經許可」、「專屬經濟海域」、「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並得沒入相關設備」。再將各選項的行為與法條所列行為及罰則比對。
其中,利用海水、海流、風力生產能源,正是第 21 條明文規定的行為;其餘選項分別涉及天然資源損害、人工島嶼設施建造、生物資源管理養護,適用的規定或罰則不同。
選項分析
(A) 故意損害天然資源者:錯誤。 依本法第 18 條,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涉及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第 40 題2 分
民國 108 年《海洋基本法》正式頒布,其相關立法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依民國 108 年公布的《海洋基本法》第 1 條,立法目的在於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並健全海洋事務推動體制。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 條的核心文字:「生態、安全、繁榮」、「優質海洋國家」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將選項與立法目的比對,完整符合這些關鍵語句者即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正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直接對應《海洋基本法》第 1 條的立法目的。
- **(B) 錯誤。
第 41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立法目的、領海重疊時的分界,以及鄰接區對海關、貿易、移民、衛生、環保與非法廣播等事項的管制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法現行條文與本題所涉規定相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關鍵法條:第 1 條說明立法目的,第 6 條規定領海重疊時的分界方式,第 15 條規定鄰接區的立法管制目的,以及公海非法廣播的處理方式。逐項對照法條文字,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第 6 條,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重疊時,原則上以「等距中線」為分界;有協議者,依協議辦理。條文用語是「等距中線」,不是「等距三角中線」。
第 42 題2 分
海巡人員查獲我國籍漁船走私大陸稻米 10 公噸進入我港口,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走私大陸農產品的刑事責任與移送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項目及管制方式」,大陸稻米屬管制進口物品;一次私運稻米重量超過 1,000 公斤,即屬管制物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並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走私管制物品進口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先辨認貨物是否為管制物品,再看題目給的數量是否達管制門檻:
- 貨物是大陸稻米,屬管制進口物品。
- 10 公噸等於 10,000 公斤,超過 1,000 公斤門檻。
- 因此本案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責任,處理方式是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而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裁罰。
題目所稱「進入我港口」不改變判斷;關鍵在於私運大陸稻米入境且數量達管制標準。
選項分析
第 43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漁船出港安檢時,查獲我國籍漁船船長在船舶密艙中夾藏大麻種子 3 公斤,應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獲大麻種子時,應依其法律性質判斷後續處理機關。解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4 條第 4 項,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屬刑事責任。大麻種子不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所列的第二級毒品「大麻」本身,但持有大麻種子仍受第 14 條處罰。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查獲的物品是「大麻種子」,再判斷其法律效果。第 14 條第 4 項已將持有大麻種子列為刑事犯罪,因此應由海巡機關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而非僅移送行政機關裁罰。
題目未敘明船長是否有意圖供栽種或販賣;但僅憑持有大麻種子,即足以依第 14 條第 4 項處理。題示「3 公斤」不會使案件改由海關或農業主管機關裁罰。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及「犯走私罪持械拒捕並傷害他人」的不同刑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4 條則依持械拒捕或拒受檢查造成的傷害結果,規定不同刑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刑度組合:「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再逐項比對法條。第 10 條對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的規定,正好符合題目文字;持械拒捕造成傷害的選項,則應依傷害結果分辨,不能與包庇走私罪的刑度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A)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正確。 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題目所問刑度完全相符。
第 45 題2 分
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走私行為之未遂犯處罰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哪些犯罪明文處罰未遂犯。判斷關鍵不是行為是否涉及走私或規避海關,而是要看該條例是否對該罪明定「未遂犯罰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罰之;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尚未完成,也能依該條處罰。
同條例第 3 條也明文處罰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的未遂犯;但本題列出的 B、C、D,並非第 3 條所列的運送、銷售或藏匿行為。
解題方法
先找出《懲治走私條例》中「明文規定未遂犯罰之」的條文,再把各選項的行為與條文構成要件比對:
- 第 2 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未遂犯罰之。
- 第 3 條: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未遂犯罰之。
A 的文字直接對應第 2 條。B、C、D 所描述的則是規避檢查、未申報通關或私貨裝卸等行為,並非本題所問、且由上述條文明定處罰未遂犯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正確。 這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的行為類型;依同條第 2 項,未遂犯也處罰。因此,行為尚未完成進口或出口,仍可能成立該罪的未遂犯。
第 46 題2 分
《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告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因行政院組織改造而變更的公告。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4 月 27 日公告: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出關鍵日期「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起」,應直接對照主管機關變更公告,不以原條文尚未配合修正的機關名稱作答。海洋委員會於該日成立,並承接海洋污染防治業務,因此自公告生效日起,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海洋基本法》於民國 108 年立法通過,該法對於海洋污染防治之相關主張,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基本法》第 8 條「海洋污染防治對策之訂定」。依民國 109 年命題時的法規,政府應整合、善用國內資源,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並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同條也規定因應氣候變遷、推動國土規劃、加強海洋災害防護、推動海洋復育及區域與國際合作等事項。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文字辨析題。抓住第 8 條的核心語句「整合、善用國內資源」及「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再比對各選項是否把法條用詞或政策項目改換,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第 8 條規定的是「整合、善用國內資源」,不是「國際資源」。選項將「國內」改成「國際」,與法條文字不符。
- (B) 正確。「訂定海洋污染防治對策,由源頭減污,強化污染防治能量」正是《海洋基本法》第 8 條的規定。
- **(C) 錯誤。**第 8 條規定「審慎推動國土規劃」,並非「審慎規劃海洋主權」;
第 48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船舶污染物排放、污染損害賠償,以及外國船舶離境限制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是否把法條中的關鍵條件說得過度絕對,尤其留意「僅可」「應」「所有」等用語,再對照條文判斷。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船舶的廢(污)水、油、廢棄物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法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另規定船舶裝卸或載運油、化學品及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第 35 條則規定,外國船舶因違反本法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在未履行前或有不履行之虞時,港口管理機關「得」限制船舶及相關船員離境。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法條並未規定廢油「僅可排洩於領海以外之海域」。其規範是:除依法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留存船上或交由岸上收受設施處理。
第 49 題2 分
海巡艇在澎湖群島西南方之「臺灣淺堆」巡弋時,查獲大陸抽砂船(總噸位 3 千)正在抽取海砂,應如何處罰?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海域位置與執法法源的判斷:在臺灣淺堆非法抽砂,應先判定該處涉及何種海域權利,再選擇適用的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臺灣淺堆位於澎湖西南方,題目所指海域屬我國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範圍。海砂是海底土石,抽砂涉及非生物資源的採取;未經許可在該海域採取土石,應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處理,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解題方法
先看地點,再看行為,最後選擇法源:
- 判斷地點:臺灣淺堆不是澎湖領海內的海域;題目設定的是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相關權利範圍。
- 判斷行為:大陸抽砂船正在抽取海砂,屬於未經許可採取海底土石,涉及我國對海床及底土非生物資源的權利。
- 判斷處理方式:依命題當年適用的《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本題應循刑事程序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因此選 A。
題目中的「總噸位 3 千」不是本題決定適用法規的關鍵;核心是抽砂地點及未經許可採取海砂的行為。
選項分析
(A)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正確。 臺灣淺堆涉及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的資源權利。
第 50 題2 分
在新冠肺炎(COVID-19)期間,扣留越界大陸船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海巡機關扣留越界大陸船舶並留置船員時,對疑似感染者的通報及防疫處置。重點是:留置期間如發現船員有發燒、咳嗽等疑似症狀,應立即通知衛生及相關權責機關處理,不能以自行採檢、等待固定檢疫期或迅速裁罰取代必要的通報程序。
本題涉及疫情期間的機關處置原則,並非考某一法條所定的「採檢陰性才能入室」或「一律檢疫 14 天」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防疫處置脈絡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扣留、留置期間的防疫處理,再檢視各選項是否把個別處置說成一律適用,或以裁罰、檢疫時間取代症狀通報。出現疑似症狀時,正確處置重點是及時通知衛生及權責機關,由相關機關評估後續措施,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選項將「進港船員一律立即採檢」以及「採檢陰性才可送入留置室」寫成固定程序,條件過於絕對。題目所考的處置重點,是留置期間如出現疑似症狀,應立即通報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