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依據海岸巡防法及其組織法所定職掌,下列何者非為該署所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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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的法定職掌,重點是辨認選項是否符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所列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署職掌包括海洋權益維護、海事安全維護,以及海上交通秩序維護等事項。

解題方法

核對選項中的事項與法定職掌是否相符,並留意法條用語是否完整。選項 D 寫的是「海上交通秩序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法定職掌則是「海上交通秩序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依官方答案,本題以法定事項的完整表述判斷,D 不符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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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人員執行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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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的檢查權、準用規定、船舶配合義務,以及「海域」的法定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列舉海巡人員得行使的職權;第 5 條規定身分查證、資料蒐集及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第 6 條則明定船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實施的檢查及命令。判斷時須注意各條規定的適用條件與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特別檢查選項是否增添了法條沒有的條件或擴張了權限:

  1. 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須在「必要時」進行;身體搜索另有法定要件。
  2. 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是「第二章及第四章」,不是連續的第二章至第四章。
  3. 船舶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6 條。
  4. 「海域」依第 2 條定義,不能只記內水、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幾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5 條規定,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於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並未規定只要有正當理由即可。另依第 7 條,海巡人員行使第 4 條職權時,有正當理由認為對象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得命其交驗;遭拒絕時,始得搜索其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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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辦理之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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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的規定:訓練由誰辦理、參訓對象,以及訓練經費由誰編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同辦法第 3 條,訓練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理,或委託具備辦理能力的機關辦理;第 12 條則明定,訓練經費由訓練機構編列預算支應。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主體與分工即可。第 3 條對應「訓練由誰辦理」,第 12 條對應「經費由誰編列」;再依第 2 條確認辦法所規範的受訓人員,是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的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而不是選項所稱的海洋保育署人員一概不得參加。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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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海巡機關主管業務警正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上之何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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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所定的「視同司法警察」身分。條文依職務與官等區分:主管業務的簡任職、上校、警監或關務監以上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的司法警察官;前述人員以外,主管業務的薦任職、上尉、警正或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則視同同法第 230 條的司法警察官。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主管業務」及「警正海巡人員」,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的分級規定。警正屬於第二項列舉的職等;題目又指明執行犯罪調查職務,因此依法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題目問的是「何種人員」,不是詢問海巡人員實際編制上的職稱。判斷重點在海岸巡防法指定的刑事訴訟法條次。

選項分析

  • (A) 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錯誤。 依《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1 項,這是主管業務的簡任職、上校、警監或關務監以上人員所視同的身分;警正人員適用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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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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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賦予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犯罪調查職務時的特別職權。解題要注意法條的適用事項,以及各選項對法條用語的改寫是否正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詞:

  • 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法定要件是「必要時」。
  • 管轄區域外調查犯罪、蒐集證據:限於「急迫情形」,且是「得」逕行處理,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 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要件是「若有緊急需要」。

選項若把法條要件或適用範圍換掉,就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選項改成「有正當理由」,與法條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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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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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與《海岸巡防法》中,海巡器械種類的授權機關,以及海巡裝備制式的訂定機關。須區分「器械種類」與「艦艇、航空器等裝備的制式」,兩者規定在不同法條中。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選項中的關鍵詞與法條:

  •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器械包括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器械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規定,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巡防機關定之。
  • 《海岸巡防法》第 13 條則規定海巡人員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依此逐項比對,即可判斷只有 A 符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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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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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十八條所定的兩種救濟:海巡人員違法使用器械,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辦理;依法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損,則由第三人請求補償,補償辦法另有規定。

解題方法

先區分使用器械的情形:題幹若是「依本條例規定使用」,涉及合法使用後第三人受損,應判斷為「補償」;若是「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侵害人民權利,才涉及國家賠償。再核對各選項是否準確使用法條中的用語及機關名稱。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例關於器械使用致人死亡或重傷、使用時機或過程有爭議時,設有調查小組調查及提供意見的規定;選項對調查小組的組成、調查事由及啟動方式表述不符條例規定,不能據此選為正確。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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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行使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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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0 條至第 12 條,重點是分清海巡人員得行使的職權,以及使用器械時應遵守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文字,特別留意三個容易混淆之處:適用海域範圍、法條用語,以及「武力」行使的目的或條件。選項只要把條文的範圍或要件改動,就不符合原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依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等,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停止航行、回航;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選項將「得以武力」寫成「應以武力」,把裁量權改成強制義務,故錯。

  • (B)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以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與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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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我國與相鄰或相向國家間之海域重疊時,有關劃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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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海域重疊時劃界方式的規定,並辨識《臺日漁業協議》在重疊海域所採取的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6 條,我國領海與相鄰或相向國家的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線。
  •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時,分界線依衡平原則,以協議方式劃定;協議未能達成前,得基於諒解及合作精神作成過渡時期的臨時安排。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領海」還是「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再對照法條中的劃界原則:

  • 領海重疊:等距中線。
  • 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重疊:衡平原則、協議劃界;協議達成前得作成臨時安排。

最後看選項是否把上述原則說成錯誤形式,或把個案協議性質描述正確。依官方答案,正確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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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有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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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的規定,重點是分辨「暫停無害通過由誰公告」、管理辦法由誰訂定,以及軍用、公務船舶和潛水器的通過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敘述與法條原文,特別留意主管機關名稱。《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該特定海域範圍及暫停期間,應由行政院公告。選項 A 將公告機關寫成交通部,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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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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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對海域範圍、領海基線及專屬經濟海域外界劃定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要分清兩個概念:領海由領海基線向外量算,專屬經濟海域則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不能把起點說成鄰接區的外側。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中的範圍與權責主體:

  • 領海寬度是自領海基線向外至 12 浬。
  • 領海基線原則上採直線基線,並非正常基線為原則。
  • 專屬經濟海域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至距離領海基線 200 浬處。
  •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之外界界線,由行政院訂定,得分批公告。

因此,核對起點、基線原則與訂定權責後,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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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馬祖禁限制水域內,登檢臺灣漁船,發現艙內載有未經報關龍蝦(市價新臺幣 100 萬元),船長供稱係要運送到大邱島,經雷達監控發現該船航出禁限制水域,並空船返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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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未經報關運輸貨物出境」應適用《海關緝私條例》或《懲治走私條例》,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所稱私運貨物進出口,是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依同條例第 36 條,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運貨物,性質屬行政罰。

《懲治走私條例》則以私運該條例所定的政府管制物品進出口為處罰前提。貨物價值高,不當然就是該條例所稱的管制物品;須先看物品是否屬公告管制品項及其管制方式。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判斷行為:船上龍蝦未經報關,船長稱要運往大邱島;雷達又監控到船舶航出禁限制水域,返港時已空船。這些事實支持未申報載貨出航並將貨物運出的判斷,應從《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第 36 條切入。

接著區分法律效果:題幹只說是龍蝦、市價新臺幣 100 萬元,沒有提供足以將龍蝦認定為《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的事實。不能單憑貨價或目的地,就直接套用刑事走私罪。依官方答案,本題按未經報關私運貨物出口,適用《海關緝私條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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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臺中海巡隊,於某日晚上於臺中港外海 30 浬,查獲大陸漁船載運大陸茶葉 1200 公斤,欲走私到臺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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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物品私運進口」的刑事責任,以及海巡查獲時應適用的法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進口、出口,成立犯罪;未遂犯也處罰。該條例第 12 條並規定,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視為私運物品進口。

依當時公告,大陸產製的茶葉屬管制物品;題目所載 1,200 公斤已超過公告管制數額,因此涉及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責任。題目又明示漁船「欲走私到臺灣」,即使尚未完成卸貨,仍須注意本條例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三個關鍵事實:

  1. 貨物來源與種類:大陸茶葉,屬管制物品。
  2. 數量是否達公告標準:1,200 公斤超過茶葉管制數額。
  3. 行為是否屬私運進口或其未遂:從大陸載運茶葉企圖進入臺灣,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 12 條;未完成進口也不當然排除刑責,因第 2 條處罰未遂犯。

因此,本案是依懲治走私條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選 B。

題目所載「臺中港外海 30 浬」也容易讓人聯想到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區域。該條例第 6 條所定沿海查緝水域為 24 海里以內;但本題關鍵在於大陸茶葉超過公告數額,且懲治走私條例另有刑事處罰規定,不能只因查獲位置超出 24 海里,就改以海關緝私條例的行政罰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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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基隆海巡隊,於彭佳嶼外海 20 浬查獲本國漁船載香菸 400 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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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菸酒管理法》對「本國漁船載運非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菸品」的定性與處罰,以及該規定和《海關緝私條例》的關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的菸酒,屬於本法所稱的「私菸、私酒」。同法第 46 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現值超過 50 萬元時,按查獲時現值處罰,最高 600 萬元。同條並明定,此類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的處罰規定。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事實:本國漁船載運大量香菸。依《菸酒管理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符合「私菸」定義;漁船載運行為則對應同法第 46 條的「運輸私菸」,法律效果是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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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機動海巡隊,於某日 16:00 於基隆外海 50 浬,查獲我國漁船載運毒品 200 公斤,並於 23:00 將 3 名走私嫌犯押返海巡隊,依據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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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法中逮捕或拘提後的 24 小時解送期限,以及司法警察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與例外。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規定,第 91 條及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的 24 小時,有法定事由時,其經過時間不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的遲延。其中包括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生的不得已遲滯、在途解送,以及依法不得詢問的時間;因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予訊問者,等候時間不得逾 4 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於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但法律列有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夜間拘提或逮捕到場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以及有急迫情形。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明示的時間:16:00 查獲,23:00 押返海巡隊。依題意,23:00 已屬夜間,須適用夜間詢問規定。再核對選項對兩條法規的描述:第 93 條之 1的時間扣除事由,以及第 100 條之 3的夜間詢問例外。

關鍵在於,「夜間不得詢問」不等於「夜間不得進行任何偵查行為」。法律明文允許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時,為確認人別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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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新竹海巡隊,於新竹外海 20 浬,查獲外國籍權宜船(FOC)載運香菸 1000 箱,欲走私到臺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在海域查獲走私案件時,與海關之間的查緝分工,以及海關緝私案件的處理機關。

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海域、海岸、河口及非通商口岸的走私查緝與調查,由海巡機關負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海巡機關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海巡機關若在其管轄區域發現應由海關辦理的案件,也應為必要處置並通知海關。

香菸載運進口涉及私運貨物,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題目所稱「新竹外海 20 浬」是海域查緝情境,並非通商口岸;船籍為外國籍權宜船,不會因此改變海域案件由海巡查緝、再移送海關處理的分工。

解題方法

先看查獲地點,判斷查緝分工;再看案件性質,確認應適用的法律與後續處理機關:

  1. 查獲地點為新竹外海,屬海域,海巡機關負責查緝及調查。
  2. 船載香菸意圖走私進入臺灣,屬海關緝私案件。
  3. 依《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海巡應將查緝結果及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而非直接以海關緝私案件移送地方檢察署。

因此,正確處理方式是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移送海關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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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臺東海域巡邏時,於綠島外海 13 浬登檢臺灣漁船,發現艙內載有鰻魚苗(市價新臺幣 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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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鰻魚苗在命題當年是否屬於管制物品,以及海巡查獲後應循行政裁處或刑事偵辦程序處理。以下以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鰻線、鰻苗及幼鰻列為《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的管制物品;但題目只說在船艙發現鰻魚苗,沒有交代已著手進口或出口,也沒有指出其為走私來源。題目設定下,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理,由海巡函送海關裁處,而非直接移送地檢署偵辦。

解題方法

先分辨三件事:

  1. 海域位置:綠島外海 13 浬,超過領海 12 浬,但仍在《海關緝私條例》所定沿海 24 浬緝私範圍內。因此,不能只因在領海外,就排除海關緝私規範。
  2. 物品性質:鰻魚苗屬管制物品,輸出受管制。
  3. 案件程序:題幹僅描述船上載有鰻魚苗,未明示正在走私進出口,依官方答案採《海關緝私條例》行政案件處理,函送海關。

500 萬元的市價不是本題判斷移送機關的關鍵;核心在於題目給出的事實不足以直接認定《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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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未經許可入境者」,不包括下列何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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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其施行細則第 15 條,判斷何種行為屬於「未經許可入境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施行細則第 15 條列舉的情形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證書入境;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虛偽結婚,且入境許可經撤銷或廢止;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入境。偷渡也屬於以非法方法入境。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列舉範圍。關鍵在於題目問「未經許可入境者」包含哪些入境行為,而不是問是否有其他違法或違規行為。大陸漁工受僱上岸打工,涉及其上岸、工作是否符合許可範圍等問題;僅憑題幹所述,不能直接歸為「未經許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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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北部機動海巡隊,依海關緝私條例,因緝私必要命 A 船停駛接受檢查,惟 A 船抗拒加速逃逸。其抗不遵照,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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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第 23 條及第 25 條,重點是分辨「抗拒查緝」與「逃避查緝時毀棄貨物或文件」兩種不同違章行為。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後續未修正。

解題方法

先按題目事實辨認行為:A 船抗命加速逃逸,直接涉及第 8 條所定運輸工具抗拒查緝,以及第 23 條的處罰;第 25 條則須另有「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的行為。題目只說船舶逃出 24 海里界外,沒有指出毀壞或拋棄貨物、文件,因此 D 把單純逃出界外當成足以沒入船舶的要件,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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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據海岸巡防法及國家安全法等規定,執行有關入出境船舶、航行境內船舶的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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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的檢查職權,以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入出境運輸工具、人員及物品檢查方式的規定。判斷時要留意法條中的關鍵字:海巡人員在符合要件時是「得」依法檢查;手提行李則是「應」由旅客或機員自行開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分成兩組法規用語:

  1. 《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符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或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海巡人員「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或檢查。
  2.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規定,旅客、機員可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手提行李則「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因此,選項若把「得」改成「應」,或把「應」改成「得」,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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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淡水海巡隊海巡艇,於淡水外海 10 浬登檢,發現合法申請的大陸船員正協助漁筏捕漁作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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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的工作。違反時,漁船船主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大陸船員經合法申請,不代表可以任意變更工作船舶或工作內容;舢舨、漁筏不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題目中的大陸船員雖合法申請,卻在淡水外海10浬協助漁筏捕漁,已超出許可範圍。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大陸船員是否經許可進入,以及其實際工作是否符合許可範圍。本題已明示「合法申請」,因此不宜直接認定是非法進入;再看實際工作對象是漁筏,判斷是否違反僱用工作範圍規定。符合第15條第4款要件者,責任主體是僱用或留用的大陸船員之船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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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花蓮海巡隊,於花蓮東方 10 浬登檢臺灣漁船,查獲船上載有大陸人民 5 位及越南人 5 位欲偷渡到臺灣,其違反法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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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身分的偷渡者及載運者,應分別適用何種法規,以及「刑事偵辦」與「遣返」的處理先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違反該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罰。越南籍人士未經許可入國,也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

臺灣漁船載運偷渡者,船主另可能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所定刑責。

解題方法

先依船上人員身分分類:

  1. 大陸地區人民:違反兩岸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理。
  2. 越南籍人士:屬外國人,未經許可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處理。
  3. 臺灣漁船船主:依其載運行為,分別檢視兩岸條例第 79 條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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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執法人員查證依法所扣留之大陸船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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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辨別依法扣留的大陸船舶,哪些情形得沒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當時規定的沒入事由分成兩類:

  1. 有關機關查證船上人員有搶劫臺灣地區船舶、對臺灣地區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搭載人員非法入出境、對執行檢查任務船艦有敵對行為之一者,沒入之。
  2. 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沒入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43 條的文字,注意條文區分「船上人員的行為」與「船舶本身的情形」。選項 A 所列「從事漁撈」及「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都在第二項明列的得沒入事由中,因此正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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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蘇澳海巡隊,於龜山島東方 15 浬查獲大陸漁船電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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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陸漁船在我國海域使用電氣捕魚時,應適用的法規與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時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依同法第 60 條,違反該規定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並非單純由行政機關裁處罰鍰。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述行為:大陸漁船正在「電魚」,這是《漁業法》明文禁止的捕魚方法。接著判斷違法效果:電魚對應的是《漁業法》第 48 條及第 60 條的刑事處罰規定,因此處理重點是移送偵辦,而非行政罰。

龜山島東方 15 浬的位置,容易讓人把焦點放在大陸船舶是否進入禁限制水域;但本題問的是查獲電魚後的法律處理。選項所列的「依違反漁業法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符合電魚違法的刑事處理方式。

選項分析

(A) 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以罰鍰:錯誤。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涉及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等規範,但題幹明確指出船舶正在電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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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有關漁船兼營娛樂漁業執照之申請、變更及出海時限、活動區域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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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漁業法》第 41 條及《娛樂漁業管理辦法》,重點包括娛樂漁業執照的法規訂定機關、VMS(船位回報器)裝設義務、乘客登島限制,以及每航次活動時間與活動區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配合組織改造,已由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解題時應掌握法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而非行政院。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明文即可:

  1. 《漁業法》第 41 條規定,娛樂漁業執照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娛樂漁業漁船應裝設 VMS,並列有免裝設情形。總噸位 20 以上的漁船,不適用針對未滿 20 噸漁船所設的免裝核准規定。
  3. 同辦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分別規定登島限制,以及活動時間和區域。

選項分析

(A) 錯誤。《漁業法》第 41 條明定,娛樂漁業執照之申請、變更、廢止、換發及應記載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是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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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臺中海巡隊巡防艇,臺中港外海距岸 1 浬查獲 CT3 漁船拖網作業,經海巡人員蒐證後,應送何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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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查獲海上違規後的蒐證與裁罰權責分工。海巡人員負責海上巡查、登檢及蒐證;查獲案件後,應依違規事項及題目設定,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本題官方答案,應函送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裁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中的「CT3」是漁船識別代碼;本題的關鍵資訊是作業地點在臺中港外海、距岸 1 浬,以及官方指定的處置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違規情境:海巡隊在臺中港外海查獲漁船拖網作業,海巡人員已完成蒐證;題目問的是蒐證後應送哪個機關處置,不是問海巡隊是否有權登檢或蒐證。

依官方答案,後續裁罰由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辦理。海巡人員的查緝與蒐證職責,和後續行政裁罰機關的權責應分開判斷。

選項分析

  • (A) 函送農業部漁業署裁罰:錯誤。 漁業署掌理漁業行政及相關漁業規範,但本題既定答案指定由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裁罰,故不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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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基隆海巡隊巡防艇,於基隆和平島北方 5 浬處,當場查獲宜蘭籍 CT5 漁船使用拖網漁船作業,經海巡人員蒐證後,應送何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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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查獲我國漁船違規作業後,應將案件移送哪個漁業主管機關處理。海巡人員負責海上巡查、取締及蒐證;違規作業的行政裁處,則由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漁業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當時漁業業務由農業部漁業署執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則分別為其地方主管機關。《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並規定,對違規作業的我國漁船取締蒐證後,應將蒐證資料移送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處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我國漁船違規使用拖網作業」,而非走私、偷渡等刑事案件。海巡隊在現場查獲並完成蒐證後,須移送漁業主管機關裁處;依政府護漁標準作業程序,違規作業的我國漁船案件送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農業部漁業署。

漁船籍屬宜蘭、查獲地在基隆附近,都是案件背景;依本題所考的處理程序,不因此改送漁船籍地或查獲地的地方政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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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其中乙類物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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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海洋棄置物質的分類及各類物質的棄置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依物質棄置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

  • 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
  • 乙類物質: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丙類物質:僅得在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間及總量範圍內棄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乙類物質」,再對照第 22 條第 1 項中乙類的規範: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許可內容涉及棄置時間、數量及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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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馬祖海域發現大陸海警船(位東引西方 3.1 浬)、大陸 1,800 噸級抽砂船(位東引西方 2.5 浬)與大陸漁船(東引西方 2 浬),另外也發現大陸民用直昇機(位東引西方 3 浬)與海警船等速,飛行中。請問下列相關單位之處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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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以及《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對大陸船舶、航空器的處置。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應先辨明船舶所在水域與行為,再依規定採取監控、勸導驅離、強制驅離或扣留等措施。題目最重要的陷阱,是把「有非法漁業行為」和「可直接扣留船舶」畫上等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有特定定義,不是所有違反漁業規定的行為都屬於該條所稱非法漁業。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各目標的身分與行為:

  1. 大陸海警船:依大陸船舶規定處置,監控、勸導驅離;必要時強制驅離。
  2. 大陸抽砂船:抽砂屬違法行為,應驅離;符合「驅離無效」情形時,得扣留。
  3. 大陸漁船:先確認其行為是否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所稱非法漁業,再判斷能否據此扣留。
  4. 民用直昇機:依海域執法規範處理航空器,實施辨證、監視戒備,必要時採取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等措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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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管轄海域發現我國籍可疑船舶,欲登檢時,受檢船蛇行拒檢,海巡艇完成強靠登檢後,受檢船長對海巡人員之詢問拒不答覆,經查艙與比對受檢船航跡確認,該船利用滾輪式漁具在禁漁區內拖網作業,漁獲物約 800 公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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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航行海域內船舶執行登檢時的拒檢處罰,以及拖網漁船違反禁漁限制的漁業法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舶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人員依法實施檢查等職權;違反者得以必要強制力執行,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海岸巡防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再依船舶總噸位及違規情節細分裁罰額度。

另一方面,依《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4 款公告的「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禁止拖網漁船於規定海域拖網作業,也禁止攜帶或使用滾輪式漁具出港。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6 款處罰鍰;依同法第 68 條,對該違規所採捕或載運的漁獲物、漁具,得予沒入。

解題方法

先將事實分成兩種違規行為:

  1. 蛇行拒檢:適用《海岸巡防法》及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2. 禁漁區內拖網、使用滾輪式漁具:適用《漁業法》及相關公告,判斷漁業法上的罰鍰與沒入效果。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法律規定的罰鍰上限」與「裁量基準依具體情節核定的額度」。題目所稱漁獲量約 800 公斤,雖高於 500 公斤,但不能因此直接推得海巡法裁量基準的最高罰鍰為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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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為取締大陸船舶未經許可在我國水域之「抽砂行為」,有多個法規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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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違法抽砂行為的海域管轄與法規適用,以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的刑責和沒收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先確認抽砂地點:臺灣灘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馬祖限制、禁止水域則適用《土石採取法》的相關規定。兩類海域適用不同法規,不能將罰則或沒收條文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從選項中找出明確對應法條的敘述,再核對其海域範圍、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此即選項 C 所述刑度。

選項分析

(A) 錯誤。 臺灣灘抽砂適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但相關行為涉及刑事犯罪,並非海巡機關蒐證後函送經濟部裁處;應循刑事司法程序移送偵辦。選項把適用法規與案件處理方式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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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海巡人員於臺中港外 16 浬大陸漁船(噸位 80)越界作業,登檢後發現該船使用滾輪式拖網漁具作業,船上漁獲約 2 噸,並在船艙發現有冷凍豬肉約 50 公斤、冷凍蔬菜約 30 公斤、白米約 200 公斤,登檢後,帶返海巡隊留置調查。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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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要區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所稱的「非法漁業行為」,以及大陸漁船在我國海域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海巡機關可採取的處置。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後,遇有特定情形時,主管機關得扣留船舶、物品及留置船上人員;其中該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特別限於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解題方法

本題的關鍵是比對 A 選項對「非法漁業行為」的描述有沒有符合施行細則的明文定義。船舶使用滾輪式拖網漁具作業,可能違反漁業相關規定,但這不等於施行細則所稱的「非法漁業行為」。

另一方面,題幹指出該船於臺中港外 16 浬越界作業,且有從事漁撈行為。即使不符合上述特定定義,仍須依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列的越界情形及處置規定判斷能否扣留、留置。因此,不能把「不屬特定定義」直接推成「海巡機關不能扣留」。

選項分析

**(A) 錯誤。**滾輪式拖網漁具作業不屬於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稱的「非法漁業行為」。該條的定義是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滾輪式拖網並未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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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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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及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重點是分清楚法條所列管制物品與公告中「管制進口物品」的範圍、數額門檻。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既遂與未遂均有刑責;同條並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 3 條另處罰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該等行為的未遂犯也罰。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和公告:

  1. 查《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3 條,確認私運、運送、銷售、藏匿及未遂犯的規定。
  2. 查行政院公告的管制物品清單,特別核對「管制進口物品」的稅則範圍和數額門檻。
  3. 若選項把公告條件說成無限制適用,或漏掉必要門檻,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處罰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並明定未遂犯罰之;第 3 條處罰運送、銷售或藏匿走私物品,也明定未遂犯罰之。因此,選項所列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均有罰責。

(B) 正確。《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授權行政院依防止犯罪、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國民健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以及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等必要,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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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海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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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海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協調聯繫,以及漁業法、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所定的執法權限與安全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規範對象及法律效果,特別留意「誰有權處罰」和「何種情況可使用強制力」。選項 C 把乘客未穿救生衣時的出港管制與罰鍰責任混在一起,是判斷關鍵。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12 條規定,海巡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辦法。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B) 正確。《漁業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遭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的漁船,以及於處分期間遭收回漁業證照、受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的漁船,不得出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選項所稱「無漁業執照」是對不得出港情形的概括描述,使用強制力的法律依據即在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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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海巡人員接獲毒品走私線報,於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執行路檢,海巡人員有合理理由認為受檢人及車輛身帶違禁品,令其交驗該項物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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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在查緝走私時的路檢權限,以及海岸巡防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適用關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得行使的職權;第 5 條規定,海巡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行使與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及第 4 章。第 7 條另規定,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受檢人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受檢人拒絕時,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須有海巡機關人員 2 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

本題的關鍵是辨別:海巡人員執行職務涉及身分查證與資料蒐集時,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是否包括「海洋保育法」。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確認法定職務:海巡人員接獲毒品走私線報,在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執行檢查,屬海岸巡防法第 8 條所定的查緝走私檢查。接著檢視各選項有無正確表述查證、搜索及救濟規定。

(A) 列舉法源時多列了「海洋保育法」;海岸巡防法第 5 條所定的相關準用對象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未因此把海洋保育法列為此處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的適用法源,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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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有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巡防艇人員依法對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實施檢查,及受檢人員對海巡人員之職權作為有異議時之維權作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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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船舶檢查、身體搜索及權利救濟的規定,並涉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區分兩種執法措施:船舶檢查遇到船長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得以強制力執行;對個人身體搜索,則須符合「有正當理由認其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命其交驗而遭拒絕」等要件,並遵守在場及女性搜索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要件即可。先看選項是否把法定前提說完整,再看是否把例外規定說成一般規則。B 把「拒絕交驗後,得搜索身體」寫成可以逕行搜索,且把「無法由女性執行時,全程錄影存證」說成所有女性搜索都須全程錄影,是本題錯誤所在。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連同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同法第 6 條規定,船長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時,海巡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A 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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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海巡艦艇在麥寮港西方 40 浬發現本國籍甲漁船與大陸乙漁船海上接駁,蒙古籍丙加油船為大陸丁漁船加油,大陸戊研究船在該海域滯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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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種不同的海上執法情境,判斷時要先辨明船舶國籍、所在海域及行為,再適用相應法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本國籍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依《漁業法》第 10 條及「漁船及船員從事走私偷渡之非漁業行為處分原則」,得對漁業人、船長及船員作成漁政處分。
  • 大陸船舶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及其施行細則,得驅離;符合規定情形時,得扣留船舶、物品並留置船上人員。
  • 海上加油的防污染義務:《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規定,船舶裝卸、載運油品等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貨物,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若違反,依法可裁罰;但不能因此直接推論海巡機關得將涉案船舶押返隊部調查。
  • 大陸研究船在禁限制水域外滯留:本題未指明戊船已進入我國禁限制水域,因此不能把進入禁限制水域後的強制處置,直接套用到戊船。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的兩個要件:一是題幹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該法規的構成要件;二是該法規是否授權選項所稱的處置。

甲船與乙船海上接駁,關乎我國籍漁船從事非漁業行為及大陸船舶違規進入水域的處置;丙船為丁船加油,則涉及防止海上油品排洩的義務。戊船的敘述應特別留意:題幹只說在麥寮港西方 40 浬滯留,選項並明示尚未進入我國管轄水域,故重點在於不能把「已進入禁限制水域」的法律效果提前適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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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大陸在我國周邊海域利用軍艦及公務船等進行灰色地帶侵擾,海巡機關依法應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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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面對大陸軍艦、公務船與海警船在我國周邊海域活動時,如何依船舶性質、水域位置及任務分工協同應處。判斷重點是:大陸軍艦進入限制水域時,國防部與海巡機關各自負責哪些應處工作,以及題目所列措施是否符合命題當年的處置作為。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相關協處作為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船舶種類與所在水域,再核對處置主體及措施。大陸軍艦屬軍事目標,國防部應依相關規定加強戒備;海巡機關則依協處機制通報、支援並執行海上應處。逐項辨認選項是否把海巡的執法任務與國防部的軍事應處混在一起,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得依《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及海巡署協助海軍對應、監控共艦的相關處置作為,與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進行通報、支援及協同應處,符合機關間協調聯繫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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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污染防治法》中的污染事件處理機制、「情節重大」的認定標準,以及違規罰鍰的裁罰公式。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考哪一類規定,再核對「由誰設置處理小組」、「情節重大」的門檻,以及裁罰準則的公式。B 把重大事件與一般事件的處理機關及小組設置權限配置錯誤,因此是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洋污染防治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違反本法的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因此,選項所述由海洋委員會訂定,符合規定。

(B) 錯誤。 法規規定,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由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選項將重大事件專案小組的設置機關寫成海洋委員會,又將一般事件工作小組的設置機關寫成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與法定權限配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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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法執行檢查,受檢船舶(員)拒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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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巡人員依法檢查時,受檢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依不同法律所負的處罰。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一是各法規定的檢查權限,二是拒絕檢查的罰則。國家安全法的拒檢處罰屬刑事責任;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漁業法則以罰鍰規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列的法規、罰則種類與金額。前三個選項中,A、B所列罰鍰額度與相關罰則相符;C把國家安全法的罰金額度寫成 3 萬元以下;D所列罰鍰範圍也符合漁業法。因此錯誤選項為 C。

選項分析

(A) 正確。 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 6 條第 1 項等規定所為檢查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鍰。選項所列金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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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有關海洋污染防治法中,船舶棄置港灣疏浚底泥的棄置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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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下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的公告內容,關鍵在於辨別「港灣疏浚底泥」適用的特別棄置範圍。依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修正公告的「海洋棄置指定海域」,港灣疏浚底泥須在離岸三浬外,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許可,才可於公告所列海域棄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特定物質「港灣疏浚底泥」,再對照「海洋棄置指定海域」公告中專門列出的棄置範圍。公告第六點規定:離岸三浬外棄置港灣疏浚底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許可。據此直接核對選項的距離及許可條件,即可判斷正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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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有關我國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與相關法規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三組容易混淆的內容:領海基點及其名稱、南沙群島公告文字,以及海關緝私與其他法規所用的海域界線。法規與公告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5 條,領海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領海自基線向外 12 浬。第一批公告列有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 22 個基點,不含釣魚台列嶼。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是否把「基點編號與名稱」、「南沙公告內容」及「各法規的適用界線」混為一談。依官方答案,本題選 A;但 A 的基點編號與名稱有文字落差,詳見選項分析。

選項分析

**(A) 正確(依官方答案)。**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的領海基點共 22 個,不含釣魚台列嶼;北端基點位於彭佳嶼。惟依第一批領海基線公告所列編號,彭佳嶼 1 為 T3、彭佳嶼 2 為 T4,且最北點為彭佳嶼 2。因此選項所稱「T4 彭佳嶼 2 為最北基點」符合公告基點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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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高雄海巡隊海巡艇於安平外海 9 浬處查獲臺中籍漁船(船長,本國籍;船員 2 名,1 名印尼籍,1 名因案被通緝的本國籍人員)於改造密艙中,走私高單價貓乙批(經查船長為第 2 次走私活體動物),並循線於澎湖七美東南方 14 浬發現提供走私品之大陸船舶(母船),該船船員持械拒檢,並造成海巡人員於強靠登檢時受重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海巡人員使用器械、走私刑責、漁政行政處分,以及《海關緝私條例》的查緝區域。判斷重點在於分清楚:

  • 海巡人員得否對持械拒檢者使用槍械,須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所定要件與必要限度判斷。
  • 《懲治走私條例》的刑責,與漁政機關依《漁業法》作成的行政處分,是不同法律效果。
  • 《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所定查緝區域,不等同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所定領海、鄰接區,也不能把緊追權說成不受條件限制的查緝權。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檢查選項引用的法條或法律效果是否與法規原文相符,再判斷個案能否直接套用。D 選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 6 條,但把該條的範圍改寫成「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公告之鄰接區」,並將緊追權與事後進入緝私水域查緝並列為技術作法;這不是第 6 條的原文及其完整意旨,因此與官方答案一致,D 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時,如遭抗拒且有受到突擊之虞,得依條例使用器械;符合法定要件時,亦可能使用槍械。題幹所述母船船員持械拒檢,並在強靠登檢時造成海巡人員重傷,須依現場危險程度判斷使用槍械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不能只因對方是大陸船舶就逕行射擊。

《懲治走私條例》第 4 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致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800 萬元以下罰金。選項所列刑度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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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海巡人員依法執行勤務,受檢人員「拒檢」、「持械拒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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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船舶檢查時,拒檢與使用強制力的依據,以及取締越界大陸船舶時的射擊處置條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要區分三類規定:

  1. 一般船舶檢查與拒檢: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船舶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法實施的檢查等措施;違反時,海巡人員得以強制力實施,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 我國漁船檢查:依《漁業法》第 49 條,執行檢查人員應提示身分證明及指定檢查範圍的機關證件;未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
  3. 越界大陸船舶與器械使用: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各自規定,分別判斷射擊條件與調查程序,不能把不同情形的要件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法條要件:A、B看一般拒檢及漁船檢查規定;C看越界大陸船舶得否採取警告射擊、射擊船體或擊毀的條件;D看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的法定調查範圍。題目問「何者錯誤」,依此找出與法定條件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對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海巡人員依法實施檢查,受檢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時,依《海岸巡防法》第 6 條得以強制力實施,並須遵守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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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所屬海巡隊海巡艇於管轄海域內,依法緊追拒檢的大陸漁船,追緝過程中,大陸船員不慎落海,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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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造成他人死亡時,如何區分國家賠償與補償,以及海巡器械使用事件的調查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第 18 條,海巡人員依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適用補償規定;違反規定使用器械致人受損,則依《國家賠償法》辦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6 條規定,死亡補償最高額為新臺幣 600 萬元;補償仍顯失公平時,得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准增加,但增加金額不得逾原最高額的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幹所述的使用器械情形:題幹明示依法緊追,並非違法使用器械的設定。接著判斷大陸船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能否請求補償,以及 600 萬元上限是否可增加。

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600 萬元是死亡補償的最高數額,並非絕對不得超過的上限。若按該數額補償仍顯失公平,補償機關得依法報准增加;因此選項 C 將「可增加」誤寫為「得增加補償金額」卻未提及增加額仍受三分之一限制,關鍵錯誤是它稱該船員的法定繼承人得請求補償,但法規所稱得請求補償的「第三人」,排除海巡人員依條例規定使用器械的對象。此案落海死亡者是緊追對象,依法屬排除對象,不能適用該補償辦法請求補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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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何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該辦法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訂定,並由交通部主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問的是整部「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而非兩岸事務的一般主管機關,也不是海巡機關的執法權責。從辦法的訂定及海運航政管理性質,可判斷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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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可為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所設的刑事責任。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行為人是公務員或軍人,且行為是包庇走私者,直接對應第 10 條。法定刑有兩種選擇: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這項法定刑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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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本國籍漁船載運電子產品、各式酒類乙批,欲至海峽中線與大陸船舶接駁,因未見買主,返港後,被海巡人員登檢發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綜合考查懲治走私條例的未遂犯處罰,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漁港檢查時的「漁港」定義、示警方式與船舶分類。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至於是否成立走私,仍須符合管制物品及私運行為等構成要件。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所引的法規文字是否符合規定原文。A、B、D 分別涉及未遂犯刑責、漁港定義及丙類船舶的安檢方式;C 則列出安檢人員要求船舶接受檢查時可用的示警方式。比對示警旗幟顏色,即可辨別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題幹所述載運貨物前往海峽中線與大陸船舶接駁,涉及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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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有關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對船舶實施檢查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人員對船舶實施檢查的法源、檢查事由、拒檢時的強制力界限,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所定檢查紀錄表的聯次用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關鍵在於分清楚「檢查的法定依據與發動事由」及「檢查紀錄表交付哪一聯」:

  • 《海岸巡防法》第 3、4、8 條及《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均是相關檢查的法源。
  • 檢查紀錄表一式三聯:第 1 聯於受檢人請求時交付,第 2 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 3 聯送所屬分署備查。
  • 拒檢時得依法以強制力實施檢查,但仍須遵守比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是否將檢查要件或程序寫錯,再特別核對檢查紀錄表的聯次。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到與注意要點明定的聯次分配不符者,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A) 正確。 疑似毒品走私快艇蛇行拒檢、向岸際航行,已有走私情資及逃避檢查等情況。海巡人員得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相關規定執行緊追、登臨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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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有關海巡人員於新竹外海 20 浬查獲我國籍漁船載運出口大量非自行捕獲之漁獲或水產品等非漁業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漁船載運非自行捕獲漁產品時,如何判斷是否涉及私運,以及海域位置與適用法規。解題時要分清兩件事:懲治走私條例處理管制物品私運的刑事責任;海關緝私條例則有私運貨物的行政處罰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稱「懲治走私條例第 36 條」有誤:該條例並無第 36 條;貨價三倍以下罰鍰及沒入私運貨物的規定,見於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所引用的法源與處罰是否正確,再判斷海域位置。新竹外海 20 浬已在我國領海外側;領海寬度為自領海基線向外 12 浬,因此此位置超過領海外界線。確認選項是否把「懲治走私條例」與「海關緝私條例」混為一談,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漁船原則上應載運自行捕獲的漁產品。若對漁產品來源有疑義,可填具「漁產品判定諮詢表」送漁業署協助判定,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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